上海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48号)和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制订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结合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条(申请对象界定)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单身人士本人为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一)夫妻(结婚需满一年);(二)父母与子女;(三)父母、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五)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一)夫妻应当一同申请;(二)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三)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四)父母双亡并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三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上海廉租房实物配租房租标准

上海廉租房实物配租房租标准

上海廉租房实物配租房租标准〔一〕租金标准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由实施实物配租的政府指定机构参照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确保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经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产生。

具体办法,由市住房确保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等部门另行制订。

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确定后,在租赁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租赁合同期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按照届时重新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二〕自付租金选择的廉租房源面积未超过配租面积1。

5倍的,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当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当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7%承当自付租金。

选择的廉租房源面积超过配租面积1。

5倍的,超过的面积由申请家庭按照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的30%承当自付租金。

〔三〕租金补贴规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为廉租房源租金标准扣除申请家庭自付租金以外的差额部分。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列入区〔县〕年度廉租住房资金预算。

〔四〕自付租金减免规定对承当自付租金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区〔县〕政府可以制订减免自付租金的条件、审批程序等办法,报市住房确保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上述申请条件和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原执行的有关标准继续有效。

已经享受廉租住房确保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等规定重新核准前,维持原配租标准。

廉租房源最小按照成居室供应。

依据供应的房源状况,同意申请家庭在配租面积基础上放宽一定幅度,选择租赁廉租房源。

申请家庭的最小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居住面积10平方米;最大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配租面积的1。

5倍,但该面积不是必必须达到的选房面积标准。

申请家庭选择经批准可转化为共有产权确保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廉租房源,可以按照本市共有产权确保住房供应标准,租赁成套住房。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1、目前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0元。

例如:有一家困难户3口人,实物配租到一套使用面积为30平方米的廉租房,按人均配租标准8平方米、公房租金每平方米1.80元计算,则每月需付租金为:0.60×3×8+1.80×6=25.20元。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金额为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之间的差额,目前廉租住房月租金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元。

例如,有一家困难户4口人,则政府每月发放给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4×8×(20-0.60)=620.8元。

2、实物配租的,超过配租标准以上部分的面积按现行公房租金缴纳房租。

若人均使用面积已达到8平方米且总配租使用面积小于24平方米(含)的,按廉租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租金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实际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标准的,租金补贴按实发放。

以上是廉租房的收费标准的具体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沪府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3〕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稳步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面,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房源”):(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上海市不断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上海市不断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退 出清 算机 制 。三 是配 租 家 庭 按 家 庭 收 入 的一
定 比例 承 担 自 负 租 金 , 其 标 准 参 考 国 际 通 于保 证公 有住 房使 用和 维修 养 护 的 良性 循环 。四是 公有住 房 的权 属 关系 和性 质保 持 不变 ,直接 将 符合 条件 的公 有住 房租 金减 免 家庭纳 入 实物配 租 保障 范 围,易 于操 作实
离 ,房 管 所 已改制 成为 物业 公 司,按 照市场 机制 运 作 ,再承 担租 金减 免 的责任 已不妥 当 ;同时 由 于 物业 管 理公 司从业 人 员业 务素质 各 异且流 动性 较 大 ,管理 中存 在某 些不 确 定性和 随 意性 ,在 实 施 租金 减 免政策 方 面 已不稳 定 。二是 直管 公有住
护 、缺 管 理 的老 路 出发 ,实 物 配 租 住 房租 金 按 照 准 市 场 租 金 收 取 ;并 鉴 于 政府 筹 措 实物 配 租 住 房 可 以享 受 土 地 、税 收等 方 面 的优 惠政 策 , 实 际 的 租 金 水 平 应 略低 于市 场 租 金 。二 是 实物
配 租 住 房 租 金 在 支 付 时 , 大 部 分 由政 府 补 贴 ,
租金 的8 收取 租金 ,实物 配租家 庭按 其月 总收入 的5 0 %承担 自负租 金 ,其余租 金 由政府 补贴 ,并 直接 支付 给 出租人 。在配 租方 法上 ,采取 增租 和套 租两 种 形式 ,增 租住 房主 要 适用家 庭人 口多 、代际关 系复 杂 、住 房缺 额面积 ( 住房保 障面 积标 准一 指 原住 房面 积 ,下 同 )较 大 的家庭 ,配租 家庭 原住 房仍 保 留 自住 使 用 , 同时承租 住 房保 障机 构新 提供 的 实

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 租金标准

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 租金标准

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租金标准上海市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租赁市场非常活跃。

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上海市政府设立了居住公房并制定了相应的租金标准。

首先,居住公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并统一管理的,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赁的住房。

这些公房在户型、装修和设施方面与市场上的商品房相比较而言可能有所不同,但其位置大多在市区或靠近交通枢纽,便于低收入家庭居住和出行。

租金标准因户型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上海市政府的规定,居住公房的户型主要分为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三室一厅和四室一厅等多种类型。

以2021年为例,一室一厅的居住公房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两室一厅为每月每平方米9元,三室一厅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四室一厅为每月每平方米11元。

这些租金标准适用于市区和郊区的居住公房,而具体的租金价格还受到政府的调整和政策的影响。

居住公房的租赁周期也有所规定。

一般而言,租户可以选择每年续租或者解除合同。

续租的租金标准按照每个单位(一室一厅、两室一厅等)的市场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解除合同后,住户需要搬离公房,同时政府也会对这些公房进行维修和整理,以便后续的低收入家庭入住。

除了租金标准以外,居住公房的配套设施也十分重要。

上海市政府鼓励居住公房小区建设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学校、医院、商店等,以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质量。

这些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政府负责,并且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居住公房的租金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公房的申请条件是比较严格的。

通常来说,家庭的收入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家庭成员需要在上海市有稳定的工作或学习,并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等。

所有的申请都需要通过政府的审核才能入住居住公房。

总的来说,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的租金标准是根据户型来确定的,市区和郊区的租金可能有所不同。

除了租金以外,政府还鼓励建设配套设施,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质量。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20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现将《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关工作,满足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沪府办发〔2012〕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筹措、分配供应和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措与管理第三条(房源筹措)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住房”)采取市和区(县)联合,以区(县)为主的方式筹措。

市和区(县)政府指定机构或者住房保障机构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筹措廉租住房:(一)新建、配建、改建获得的住房;(二)收购或者转化获得的住房;(三)政府调配的住房;(四)长期租赁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的住房;(五)接受捐赠等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市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筹措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按计划分配给各区(县)使用。

第四条(房源种类)本市中心城区域和郊区(县)主城区域内建设筹措成本高、资源紧缺的廉租住房,只能作为租赁使用,不可作为转化出售。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对《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19年11月27日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配租供应第三条(租金配租范围)经申请审核并取得登录证明的廉租住房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凭登录证明前往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租金配租。

第四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符合租金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与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采用全市统一示范文本,就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的配租面积、单位配租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最高可补贴金额、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的要求、租金补贴的用途、租赁补贴的发放方式与发放时间、自行租赁住房合同变更的处理、违反协议的处理等事项予以约定。

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原则上为3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管理,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管理工作。

第三条(价格管理方式)
本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统筹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审核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区级统筹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审核工作。

具体工作由区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

第四条(租金标准计算方式)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基准租金标准×(1+上下浮动幅度)
基准租金标准参照房源所在区域市场租金的80%确定。

房源所在区域的市场租金,应按照周边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相似房源的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确定。

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

上下浮动幅度由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筹考虑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具体确定,最多不超过±20%。

第五条(定价程序).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提出市级统筹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基准租金建议方案,市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作出定价决定。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提出区级统筹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基准租金建议方案,区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定价方案,报区政府审议作出定价决定。

定价文件需抄送市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六条(基准租金建议方案)
基准租金建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定价依据(如市场租金评估报告及相关情况说明)、基准租金标准建议、执行时间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租金标准公布方式)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前,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网站和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租金标准。

第八条(租金标准有效期限)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需重新审定。

租赁合同期内,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租赁合同期满后,按届时有效的租金标准重新调整。

第九条(跨区项目租金标准平衡)
市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在制定跨区项目的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时,相关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区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征求其他区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意见,并向市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备。

若意见不一致,可提请市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第十条(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市、区市场监管、价格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