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人
挪用资金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这些人如果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应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处理。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挪用本单位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主管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对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里所说的“归个人使用”,是指归本人或者交由其他人使用。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指挪用资金的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并且未归还。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进行营利活动”,是指用所挪用的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获取利润的行为。
至于其是否实际获得利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违法活动的。
这里的“违法活动”是广义的,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如赌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等。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至于其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个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企业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行为的法律认定

企业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行为的法律认定摘要:私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擅自改变公司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侵犯其他主体财产权的犯罪行为。
挪用资金罪要求必须将资金用于个人目的或以个人的名义借贷给他人。
私营企业实际控制人非个人目的挪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现代公司治理原则,“挪用”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组织责任。
完善产权保护和现代公司制度,必须坚持“公私分明”的原则,准确把握相关法律问题的性质。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产权保护一、本案的几个基本问题《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借贷”对于理解该条规定比较关键。
首先,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通常被理解为“董事、监事、职工”,“职工”是指行使管理职权或经手、管理资金的人员。
如经理、厂长、财务科长、会计、出纳、供销人员等。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范围主要侧重于公司、企业等单位中从事涉及财务工作的部分人员,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到公司的资金,但是资金与其之间没有多大的所属关系。
因而,当他们挪用这些资金为己所用时,实际上侵犯了这些资金所属业主的所有权,具有“盗用”性质。
事实上,挪用资金罪也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的犯罪。
在秦代,挪用犯罪就被视为“盗”,《睡虎地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
”就近现代法制而言,先有盗窃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后出现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具有相似性,二者都是不享有资金所有权的人将其为己所用。
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鲜有对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与资金所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展开讨论,也鲜有对这种特殊犯罪主体可能涉及到的人员进行细致区分。
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页眉可删)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生活中,单位和公司的公款都是有具体的作用的,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或者是单位都不可以对公款进行挪用。
其实,挪用公款的这种行为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
但是不管是什么犯罪群体,如果有挪用公款的行为的话,那么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资金的使用权。
行为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单位失去对该资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即属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款项,一般指处于货币形态的公司所有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国库券、公司企业的股票、支票、债券、外汇券和外汇额度。
罪名解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三)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分析(孙立慷编)编者按: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整理了有关上述四罪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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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资金罪(1)定义: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客观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刑法重点罪名解读:挪用公款罪

刑法重点罪名解读:挪用公款罪(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二)对象1、原则上仅指“公款”。
2、特定情形下指“公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自然人使用:归本人、亲人其他自然人使用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国有,非国有均可)使用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例外: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
不属于挪用公款。
(四)行为方式: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行贿、贩毒、走私等,需要数罪并罚。
挪用的数额和时间无限制。
2、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要求数额较大,时间不问。
(用于公司验资也属营利活动)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挪用公款满足生活所需,需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注意:三种行为的包容评价。
根据法益危害程度,非法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
虽然法条对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不要求数额,但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成立犯罪。
第三种“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成立犯罪。
(五)共犯问题: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策划取得挪用的公款的,以共犯论(六)转化为贪污罪的情形。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犯罪主体中的特殊主体一览表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4.偷税罪: 纳税人、扣交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5.强奸罪: 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6.刑讯逼供罪: 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7.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重婚罪: 已经有配偶的人即已婚人或者是虽无配偶但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即相婚者。
9.虐待罪: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0.遗弃罪: 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且有抚养能力的人。
11.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2.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3.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1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15.脱逃罪: 限于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6.医疗事故罪: 由医务人员构成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17.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18.组织卖淫罪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
19.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0.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
21.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
2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
23.玩忽职守罪只有那些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4.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
25.枉法裁判罪: 限于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26.私放在押人员罪: 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狱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一、基本概念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的主观心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追诉的犯罪行为包含三类:一类是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追诉标准有数额及期限要求;一类是挪用资金用于投资、或企业经营等营利性活动,追诉标准有数额要求(更高),但无期限要求;一类是挪用资金进行高利贷或赌博等违法行为,追诉标准没有数额及期限要求。
二、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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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人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他。
虽然挪用资金罪也是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但这里的犯罪主体却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一样,不过也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
那究竟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都包括了哪些人呢?在对挪用资金犯罪进行认定的时候,有严格的标准,那么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又是怎样的?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
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挪用本资金的数额。
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
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
2、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综上,我们了解到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一般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相比之下这也是算是比较特殊的主体了。
应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将本单位财产挪用并予以变现,将变价款交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则其行为在本质上与一般的挪用资金行为完全一致,如其行为同时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