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

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
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

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

渎职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那么,关于渎职罪您了解多少呢?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渎职罪的量

刑是怎样的?渎职罪法规包含了哪些方面的呢?渎职罪主

要分哪几种类型呢?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1渎职罪是什么意思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渎职罪,是一种职务上的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渎职罪只有八个条款、九个罪名,而且是与贪污贿赂犯罪等规定在一起的,范围比较宽泛,有的法定刑也偏轻,不利于打击渎职犯罪,加之现实经济生活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新情况不断出现和增...阅读全文2渎职罪的构成要

件一、主体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为此: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阅读全文3渎职

罪主体的司法解释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司法及立法解释: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解释刑法缩小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其目的是从严治吏,保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免遭重大损失,但是由于刑事法网本身不严,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效果。在办案实践的推动和呼吁下,最高司法机关不得已而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就渎职罪的主体问题作出扩大解释,以填补刑法漏洞。由于检察机关肩负着查处渎职犯罪的重任,因此,检察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最多,各级检察机关要求扩大渎职罪主体的呼声也最强烈。正是在这种办案实践的大力推动下,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对具有行政职责或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时,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解释。这类解释目前有四个,即《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阅读全文4渎职罪的分类刑法分则第九章

《渎职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规定有三十五个罪名。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分为以下三类犯罪: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阅读全文5渎职罪的罪名有哪些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阅读全文6渎职罪的特征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只有一种犯罪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构成,即新《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其他人员不能构成。这类犯罪在实践中都是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国家权力的违反自己职责的行为。总体来说,渎职罪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所谓

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由于本类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不仅必然妨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使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受到损害,而且将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第二,本类犯罪在客

观方面上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既可以是作为,如徇私枉法罪,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必须与职务活动或公阅读全文7渎职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2012年12月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以下称新司法解释)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作出修改,其中包括“其他致使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该解释中虽然对“经济损失”作出了解释,却没有对此款中的“重大损失”作出解释,而如何正确把握和认定“重大损失”在理论界和渎职犯

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众多分歧,笔者就认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重大损失是否应包含非物质性损

失的问题根据此次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第一条中已经就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的物质性损失有了详细的规定,即所谓的财与物的损毁、人员的伤亡等有形的损失,可以量化成金额的损失,所以作为第一条立案标准的兜底条款,这里阅读全文8渎职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对于“恶

劣社会影响”作为认定渎职犯罪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立案标准》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未对可能出现的表现形式作列举,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造成类似的后果在不同的地区处理结果不同,存在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等分歧。渎职罪中很多具体犯罪都以发生特定的损失结果为

构罪要件。根据渎职罪损失的存在形态可分为物质性损失后果和非物质性损失后果。对于物质性损失后果在2006年7

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

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中进行了

列举式规定,如对财产、人身伤亡等方面;但对于非物质性损失后果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造成类似的后果在不同的地区处理结果不同,存在罪与非罪...阅读全文

92016渎职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阅读全文10渎职罪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阅读全文11渎职罪相关刑法规定《刑法》第九

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阅读全文12渎职罪量刑标准最新规定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解释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对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同时,明确了加重量刑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

定标准。其中,特别规定“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阅读全文

电大春监督学简答题

一、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答: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3、 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答: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 性,支撑性作用。监督的基本原则对监督主体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即使在监督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为监督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监督原则;公开监督原则;公正监督原则;全面监督原则;全程监督原则。 三、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答:以监督过程为标准,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1、事 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岀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 置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 2、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3、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活动或者 岀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惩戒,以纠正失误,惩戒违法。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用的阶段性监督,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补救性监督,既有校正和制约功能,也有惩戒,教育和警示功能。 四、简述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答: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时期,也是政党政治的孕育时期。作为政党思想重要内 容之一的政党监督思想也逐渐开始形成。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政府。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 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量有效监督政府。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监督政府的 天然本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廉明的,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五、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答: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岀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 监察独立思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 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2、党政分察思想。 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秒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 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3、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地方。 六、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答: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2、强有力的手段是 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3、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5、既严厉处罚巫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七、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答: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 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岀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 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得监察。 八、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答: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1 )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2)组织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九、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答: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指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时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2)法律文件的备案。(3)法律文件的审查。(4)执法检查。(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6)听取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7)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8)询问和质询。(9)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10)组织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1213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指使丙杀害李某,丙随后将打算杀李某的想法告诉了乙,乙为丙提供了一把西瓜刀。丙为顺利杀害李某,找到丁(13周岁),邀请其与自己一同杀李某。事后证明,李某系丁杀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虽然丁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丙、丁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正犯 B、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将李某死亡的结果归属于丙、丁 C、由于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乙帮助了丙的杀人行为,故甲、乙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 D、由于丁导致了死亡结果,而甲、乙没有引起、帮助丁的杀人行为,故甲、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帮助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5节>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答案】:D 【解析】: A选项正确,丙丁两人共同实施了致李某死亡的行为,虽然丁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共犯只解决违法层面的归属问题,与责任无关。B选项正确,按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要把结果归属于丙丁两人。C选项正确,甲教唆丙杀李某,丙也杀害了李某,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成立教唆犯。乙为丙提供刀,对丙的杀人行为起到物理的帮助作用,成立帮助犯。D 选项错误,丙、丁属于共同正犯,都要为死亡结果负责任,甲教唆丙的行为,乙帮助丙的行为要分别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的责任。 2.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9题,单选)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0章>第3节>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职业禁止。 A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即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故A项错误,不当

浅淡渎职犯罪的特点有预防

浅淡渎职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不尽职责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犯罪。渎职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其危害的严重性逐渐地增大。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为能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国家机关法定职能正常运转,必须对此类犯罪进行最大限度的预防。笔者仅就渎职犯罪的特点及预防谈几点看法。 一、渎职犯罪的特点 渎职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国家机关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机关的活动,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遭到破坏,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具体说来,渎职犯罪有以下两种特点: 第一、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而导致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国家机关而且是掌有一定权力的工作人员,他们对自己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遵守职权权限,不正确履行职责,其后果给国家集体和人民造成惨重的不可挽回的利益损害。 第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这类犯罪的特点:多数

是司法工作人员,他们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收爱当事人的贿赂,使无辜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使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人员的形象,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二、渎职犯罪的预防 为保障国家机关法定职能正常运转,必须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笔者认为,做好预防是减少渎职犯罪的主要途径,具体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自我控制,是预防渎职犯罪的基础。加强自制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至关重要,从司法实践看,渎职犯罪之所以呈上升的趋势,原因是:单位领导的严重官僚主义,对自已的工作极端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尤其是一些掌握实权的人物,不能自制,不按规章制度行使职权,以致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谋取私利的资本。因此,“就一个人而言,最重要最大的胜利就是征服自己,而最可耻的莫过于被自己的私欲征服。” (二)加强法制宣传,是预防渎职犯罪的关键。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渎职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渎职犯罪的主体虽然具有一定文化层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他们中有一部分既不懂得依法办事,也不懂得依靠法律保护自己所分管的事业,在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中,不是依靠法律程序来

对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理解与适用

对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理解与适用摘要:针对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中但书的规定,从理解和适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澄清了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错误认识。 关键词:刑法;但书;理解;适用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了犯罪概念,其中“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但书”。随着新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刑法第13条“但书”成为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很可能影响刑事司法的严格性。因为“情节显著轻微”是一个模糊概念,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划出一个清楚界限的。这种认识上的不一致,会造成办案实践中认识的混乱,并最终造成刑事司法的不统一,既可能出现有罪不究,也可能出现对不构成犯罪的人定罪处罚的情况。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犯罪概念中“但书”是至关重要的。 一对犯罪概念中“但书”的理解 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刑法第13条“但书”的含义: 1 “但书”从规定什么情况下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角度,说明了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

和人民利益的特征。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1]刑法之所以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其内在的驱动力就在于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律就不能将它规定为犯罪而加以惩罚。我国《刑法》具体规定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包括:(1)对国家安全的危害;(2)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3)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5)对公私财产的侵犯;(6)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侵犯;(7)对社会秩序的妨害;(8)对国家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危害;(9)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秩序和公务活动廉洁性的危害等。一个行为危害上述任一方面的具体社会关系,都必然构成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的侵害,都表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 “但书”说明并非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当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之后,才能视之为犯罪。如果某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尚未达到犯罪所要求的程度,那么,该行为还不是犯罪行为,而是一般违法行为。比如违反党纪、政纪、军纪的错误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等,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由于它们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所要求的程度,因而都尚属一般违法行为,只按党纪、政纪、军纪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而不是作为犯罪处理。因此,犯罪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 “但书”中的“情节”是指定罪方面的情节,不是指量刑方面的情节。或者说“但书”中的“情节”是指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

渎职判处案例

渎职判处案例 【篇一:渎职判处案例】 1中国江苏网8月16日讯日前,我省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扬州宣判。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姚某疏于监管,导致3000多斤“地沟油”流入市场,案发后,姚某及该站站长周某投案自首。江都区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据介绍,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渎职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法律咨询: 我是刚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入低保科2个月的工作人员,在核查低保户的时候由于单位人手不足,我和副科长一组,没有按照省里文件要求100%走访,单位也没有要求100%走到位,但是后来村书记把低保款平分给村民了,检察院要以渎职罪起诉我和副科长。请问:1,单位并没有要求100%走到位,因为人员不足,所以省里的

第二十七章参考答案

第二十七章渎职罪 一、名词解释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2.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5.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要求或者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1.B 2.A 3.D 4.C 5.D 6.C 7.A 8.A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四、多项选择题 1.BC 2.AB 3.BC 4.ABD 5.ABCD 五、简答题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 答:两罪的不同点在:(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2)客观构成要件不同。其一,前者不要求将秘密泄露给特定对象,后者必须是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等;其二,前者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后者没有相关构成要求;其三,前者泄露的是国家秘密。后者还包括情报。 2.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异同点 答:两罪的不同点:(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刑事诉讼活动和刑事司法公正,后罪侵犯的是民事、行政审判的正常活动及相关司法公正;(2)客观表现不同,前者不仅可发生在审判活动中,而且可以发生在其他诉讼阶段,后者只发生在审判中;(3)行为对象不同,前者针对一般公民和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嫌疑人,后者针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当事人。 3.简述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构成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如下:

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

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837法学专业综合

837法学专业综合 法学专业综合包括民法学、刑法学。 一.民法学考试大纲 1.考试要求 ①能够深入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②能够深入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及效力等基本问题;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占有的法律制度,并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③理解并掌握债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债的内容、债的履行等,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够掌握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以及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④熟悉侵权责任概念和特征,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大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了解分外侵权责任的类型及其归责原则。区分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例外。 ⑤熟悉和掌握财产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能够正确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及特征、遗嘱继承的概念及特征,并能区分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2.考试内容 ①总论:民法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 ②物权:物权概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③债权:债的概念和特征;债产生的原因;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④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分类;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⑤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特征;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3.题型分值 ①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 ②论述题:每题15分,共计15分。 ③法条分析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 ④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 4.参考书目 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赵秀梅2015 二.刑法学考试大纲 1.考试要求 ①了解本大纲所包含的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详尽罪名的犯罪构成。 ②理解和掌握刑法的概念与性质;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概念;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犯罪构成各要件及其详尽内容;刑罚的概念、功能与目的;刑罚裁量与执行制度;分则重点罪名的区别与联系。 ③根据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包括修正案)的规定,正确分析和判断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犯罪现象。 ④熟练掌握相关重点法律条文。

第8-13章 刑事责任及刑罚制度 练习题

第 8-13 章刑 事责 任及 刑罚 制度 练习 题 作者:本站整理来源:本站时间:2006-12-20 【字体:大中小】双击自动滚屏 一、法条填空 ●公司、企业、(74)、机关、(75)实施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76)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77)的主管人员和其他(78)判处刑罚。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79)或者附加适用 (80)。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 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81)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82)执行。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83)。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84)。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 动的,可以 (85)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86)之日起计算。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87)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88)

核准。 ●(89)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90)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91),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92) 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93),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94)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95) 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96)缴纳。期满不缴纳的, (97)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98)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99)。如果由于遭遇 (100)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101)或者从 (102)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103)期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104)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105) 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106)财产。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107)债务,需要以没收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二十八章 渎职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渎职罪 一、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1.滥用职权罪 (1)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素 ①客观的构成要素 a.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成立其他犯罪,不成立本罪。 b.客观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超越其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②主观的构成要素 通说认为本罪主观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 (3)认定 《刑法》第397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刑法》第397条的普通法条,同时触犯特别法条的,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以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定罪量刑。 2.玩忽职守罪

(1)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素 ①客观的构成要素 a.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依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有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b.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不履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未履行根据职责应当履行的职责。 “不正确履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 不履行一般表现为不作为,不正确履行则表现为作为,或者作为与不作为相互交织。 ②主观的构成要素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 (3)玩忽职守罪认定 ①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a.二罪的共同点

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

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 渎职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那么,关于渎职罪您了解多少呢?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渎职罪的量 刑是怎样的?渎职罪法规包含了哪些方面的呢?渎职罪主 要分哪几种类型呢?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1渎职罪是什么意思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渎职罪,是一种职务上的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渎职罪只有八个条款、九个罪名,而且是与贪污贿赂犯罪等规定在一起的,范围比较宽泛,有的法定刑也偏轻,不利于打击渎职犯罪,加之现实经济生活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新情况不断出现和增...阅读全文2渎职罪的构成要 件一、主体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为此: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阅读全文3渎职 罪主体的司法解释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司法及立法解释: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解释刑法缩小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其目的是从严治吏,保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免遭重大损失,但是由于刑事法网本身不严,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效果。在办案实践的推动和呼吁下,最高司法机关不得已而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就渎职罪的主体问题作出扩大解释,以填补刑法漏洞。由于检察机关肩负着查处渎职犯罪的重任,因此,检察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最多,各级检察机关要求扩大渎职罪主体的呼声也最强烈。正是在这种办案实践的大力推动下,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对具有行政职责或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时,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解释。这类解释目前有四个,即《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阅读全文4渎职罪的分类刑法分则第九章

监督学简述题

1.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 答:腐败的主要特征是: (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 (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 (3)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答: 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性、支撑性作用。监督的基本原则对监督主体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即使在监督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为监督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 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监督原则;公开监督原则;公正监督原则;全面监督原则;全程监督原则。 3.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答: 以监督过程为标准,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置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 事中管理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 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活动或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惩戒,以纠正失误,惩戒违法。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用的阶段性监督,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补救性监督,既有校正和制约功能,也有惩戒、教育和警示功能。 4.简述清末的正当监督思想? 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时期,也是政党政治的孕育时期。作为政党思想重要内容之一的政党监督思想也逐渐开始形成。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政府。 (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量有效监督政府。 (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监督政府的天然本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廉明的,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5.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 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出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监察权独立思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2)党政分察思想。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系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3)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的地方。6.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2) 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3)监察机关 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古代的 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 (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监察权和 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 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 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 (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 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 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 (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 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 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 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 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 正依法进行监察。 8.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1)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2)组织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9.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 答: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指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时所采 取的方法和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 (2)法律文件的备案 (3)法律文件的审查 (4)执法检查 (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 (6)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7)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8)询问和质询 (9)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10)组织代表视察 (11)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12)提出罢免案 (13)其他监督方式 10、简述党内监督的特征? (1)广泛性;(2)有限性;(3)强制性;(4)目的性;(5)先 进性。 11、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 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 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12、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 (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3)述职述廉制度; (4)民主生活会制度; (5)信访处理制度; (6)巡视制度监督制度; (7)谈话和诫勉制度; (8)舆论监督制度; (9)询问和质询制度; (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13、简述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 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 面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 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 题; (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 员进行监督; (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 督; (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4、简述职务犯罪。 答: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 罪的情况,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 权谋私、权钱交易。广义的职务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 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 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 行为。 狭义的职务犯罪可划分为三大类:即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 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 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 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 合同被骗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 供罪,报复陷害罪等。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等,履行对职务犯罪 的监督职责。 15、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答: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 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如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 (1)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 (4)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是: (1)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 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相关权力的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 B.单行刑事法律 C.附属刑事法规 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 )刑法。 A. 中国 B. 某外国 C. 甲国 D. 中国或者甲国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 )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不满16周岁 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

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未遂 B.犯罪中止 C.故意杀人既遂 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A. 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属意外事件 C.故意杀人预备 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 A.犯罪行为的个数 B.犯罪构成的个数 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 D.犯罪结果的个数 13、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头”,要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产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A.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4、李某带匕首去杀张某,途中腹痛返回,李某的行为属于()。

经济犯罪案件司法介入程序与立案侦查取证实用全书

《经济犯罪案件司法介入程序与立案侦查取证实用全书》 本书作者: 赵建国 图书册数:全四册 出版社: 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 定价:998元 现价:450元 《经济犯罪案件司法介入程序与立案侦查取证实用全书》本店是实体店,坚决抵制各类盗版、劣质图书及附件,严格控制图书进货渠道,遵守国家新闻出版、发行的相关规定,直接从经过国家出版发行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出版社进货,与国图、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商务印书馆、人民文学、上海古籍、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中国社科、社科文献、电子工业、机械工业、化学工业、科学、法律、上海外教、北大、清华、人大、复旦、武大、南大、广西师大、北京出版集团、浙江少儿、江苏少儿、21世纪、作家、春风文艺、长江文艺、接力、漓江等全国知名的300余家出版社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所采购的图书均经所在地图书市场审读办公室审读合格后,方上市发行,100%正版、优质,订购速度快,数据提供及时,加工全方位,能全面符合客户的需求。 公司经营的图书科目品种齐全,涉及学科面广,涵盖文学、文

化、教育、体育、科技、历史、工具图书、艺术、哲学、语言、政治、经济、学术专著、工具书及其它社科综合类图书等。经营风格全方位,适合各文化层次读者学习和阅读需要。 内容介绍:商品简介 商品编码:pdf74393 出版社: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 册   数: 作者: 赵建国 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印刷时间2012年11月

isbn: 版次:第三版 装帧:精装 纸张:胶版纸 印次:第三次 页数: 正文语种:中文 开本:16开 目录 第一章经济犯罪案件的办案协作与管辖分工 第二章经济案件司法介入时机与基本步骤 第三章现阶段经济案件的特点与热点探析 第四章一审公诉经济(刑事)案件的司法介入程序 第五章一审自诉经济(刑事)案件的司法介入流程 第六章一审经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司法介入步骤 第七章二审经济(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八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程序及定罪量刑标准 第九章走私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程序及定罪量刑标准第十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程序及定罪量刑标准

第二十五章 渎职罪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 第1页 第二十五章 渎职罪 本章总体上要注意的宏观问题: (一)主体:除特殊情况外,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有的是某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2.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渎职犯罪。 (二)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有一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有特殊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等,应优先定特殊罪名,只有不能定特殊罪名时,才可定一般罪名。 (三)犯受贿罪又犯本章规定的渎职罪的,原则上以受贿罪与所犯的渎职罪数罪并罚。但因受贿而犯徇私枉法罪以及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四)渎职犯罪与共犯的界限: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共同渎职的定罪量刑 1.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六)追诉时效: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七)《修正案(六)》增加了枉法仲裁罪。 (八)《修正案(八)》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 (九)重点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一、滥用职权罪: 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二、玩忽职守罪: (一)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是故意,玩忽职守通常是过失。 2.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表现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按照法定的条件、方式、程序,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 (二)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2012-2-2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