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就业歧视政策梳理以及政策建议
就业市场问题的整改措施与就业政策调整建议

就业市场问题的整改措施与就业政策调整建议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业市场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
如何解决就业市场中的诸多问题,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分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当前就业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整改措施与政策建议。
二、问题分析1. 就业结构失衡:当前我国就业市场存在结构性失衡的问题。
一方面,高校毕业生数量增加,但供需不平衡导致大量高学历人才难以找到合适工作;另一方面,低技能岗位缺乏劳动力填补,阻碍了产业升级和转型。
2. 职业技能要求不匹配: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求职者所拥有的职业技能往往无法满足企业对于岗位需求的要求。
这种技能断层导致了许多中高端岗位空缺而无人问津,同时也使得广大劳动者陷入了“找工作困难”和“用工难”的怪圈。
3. 劳动者保障不足:部分用人单位存在违规操作,拖欠工资、加班无偿等问题屡见不鲜。
缺乏有效的劳动力保障机制造成了劳动者的权益受损。
4. 就业信息不对称:当前就业市场信息呈现不对称的状态,企业招聘需求和劳动者供给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尽管有求职平台的兴起,但由于信息流通不畅和信息真实度难以保证,使得求职者往往陷入长时间找工作却无果的困境。
三、整改措施1. 就业结构调整:政府应通过积极引导,减少高学历人员的培养数量,并鼓励其他形式的教育和职业培训。
同时,加大对中小企业、新兴产业等就业岗位的扶持力度,提高低技能岗位工资待遇,以促进就业结构协调和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2. 职业技能提升:建立健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体系,加大对技术工种和中高端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
鼓励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
3. 加强劳动者保障:完善劳动力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
建立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以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4. 优化就业信息传递: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起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就业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招聘需求与劳动者供给的精准匹配。
农民工就业的就业歧视与反歧视

农民工就业的就业歧视与反歧视在中国,农民工作为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力量,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长期以来,农民工面临着就业歧视的问题,这使得他们难以在城市中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待遇。
本文将探讨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并提出反歧视的对策。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1.户籍限制:由于农民工通常来自农村,他们的户籍限制了他们在城市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
因为农民工没有城市户籍,他们无法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大部分福利和权益,这使得他们在就业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
2.教育差距: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农民工的教育水平普遍较低。
这使得他们在竞争激烈的城市就业市场中与学历较高的竞争者相比,更难以获得理想的工作机会。
3.工资差异:农民工通常从事低技能劳动工作,而且由于竞争激烈,他们的工资普遍偏低。
同时,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不按规定支付社会保险等问题,使得农民工的经济地位更加困难。
4.社会歧视:由于农民工的身份与待遇较低,他们在城市中常常遭受社会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这种歧视不仅反映在工作场所,而且也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例如居住条件、社交圈子等。
二、反歧视的对策1.法律保障:政府应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农民工就业歧视。
同时,应加强对雇主的监管,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2.教育改革: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升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
同时,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使得农民工能够适应城市就业市场的需求,增加竞争力。
3.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和社会宣传,提升公众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度和认识度。
打破对农民工的刻板印象,宣传农民工的努力和贡献,促使社会对他们更加平等和尊重。
4.改善生活条件: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改善农民工的生活条件。
此外,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支持服务。
结论农民工就业歧视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
加强对就业歧视的打击措施

加强对就业歧视的打击措施在当今社会,就业歧视问题依然存在,给许多人的就业机会带来了不公平的待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加强对就业歧视的打击措施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如何加强对就业歧视的打击措施,以期为实现公平就业环境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首先,要加强对就业歧视的法律保护。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类就业歧视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
同时,要加大对就业歧视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受到就业歧视的人员积极维权,为他们提供一个公正的平台。
其次,要加强对就业歧视的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就业歧视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
可以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邀请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代表等分享研究成果和经验,引导公众对就业歧视持有正确的态度。
同时,还可以通过媒体渠道,发布相关报道和案例,让更多人了解就业歧视的危害性和不公平性。
第三,要加强对就业歧视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平和透明。
此外,还可以开展定期的评估工作,对用人单位的招聘政策进行评估,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
同时,还可以建立用人单位的信用评估制度,对存在就业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惩罚和曝光,形成一定的震慑力。
第四,要加强对就业歧视的培训和指导。
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指导,提高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意识和法律素养。
可以邀请专业机构或律师团队开展培训,向用人单位传授相关知识和技巧,帮助他们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公正招聘。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招聘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意识,减少主观因素对招聘决策的影响。
第五,要加强对就业歧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就业歧视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各国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分享经验和借鉴成功做法。
可以通过国际会议、研讨会等形式,促进各国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就业歧视问题的解决。
同时,还可以加强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共同制定和推进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行动计划。
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规制

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规制女性就业歧视是指在职场中,对女性进行不公正的对待或限制其工作机会和权益的行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制定了不同的法律规制来保护女性的权益,并促进性别平等。
一、国际法律框架1.《联合国公约》:该公约旨在消除对女性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并确保她们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该公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旨在消除歧视女性的行为,并确保她们获得平等机会参与各个领域。
二、国家级法律规制1. 禁止性别歧视法律:大多数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来禁止性别歧视。
这些法律规定了在就业过程中,雇主不得因为性别而做出不公正的决策,例如招聘、晋升、薪资等方面。
2. 平等工资法:该法律要求雇主为男女员工提供相同工作相同报酬,消除因性别而导致的薪资差距。
3. 工作时间和产假保护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女性员工享有产假、育儿假等权益,以保护她们在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平衡。
三、实施与监督机构1. 平等机会委员会(EOC):该机构在一些国家负责监督和调查性别歧视投诉,并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
2. 劳动监察局:负责确保雇主遵守法律规定,提供公正的就业环境。
3. 人权机构: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保护妇女权益,并监督性别歧视问题。
扩展和深入分析尽管有法律规制的存在,但女性就业歧视问题仍然存在。
性别歧视的主要表现包括薪资差距、升职机会受限以及对孕妇或有家庭责任的女性的歧视等。
在深入探讨这个问题时,可以考虑以下方面:1. 现实案例:举例说明女性就业歧视在不同行业和国家中的存在。
可以提到一些著名案例,如在科技行业中的性别歧视,或在某些国家中女性的招聘和升迁机会受限的情况。
2. 根源分析:分析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根源。
其中包括传统观念的影响、性别角色刻板印象以及职场文化和结构的限制等。
深入剖析这些问题可以揭示导致性别歧视的深层次原因。
3. 政府政策和措施:探讨不同国家对于解决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立法构想及建议稿

快制定《 反歧视法》 的建议 , 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并 积极 回应 : 国家 卫生 部对该 建议 ( 十届 全 国人 大二
次 会议第 16 0 9号 ) 给予 正式答 复 ( 卫 办建  ̄]o4 见 2o1 38 ) 4 号 ;国家 劳 动和社 会 保 障部 以劳 社 建字 [04 2 01 18号 文件 给予 正式 答 复 ,并表 示将 积 极 向全 国 人 3 大建 议 制定 《 反就 业歧 视 法 》 而且 为 防 止就 业 歧视 , 现 象采取 了 四大措 施 ;国家 人事部 以人案[0 412 2 010 号 文件给 予该 建议 正式答 复 ,而且 针对 公务 员招 录 中性 别 、 高 、 身 乙肝携 带 者 涉嫌 歧 视 给予 重 视 , 采 并
《 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 立法构想及建议稿
周 洪 宇
( 中师 范大学 教 育学院 , 北 武汉 4 07 ) 华 湖 3 09
摘 要 : 由于种种历史和现 实的原 因, 我国现时生活中的歧视现象还相 3普遍。在我国, - " 无论在哪 个领域 , 经济、 军事、 文化 、 体育及工农商各行业, 从经济管理、 金融投资到生活消 费, 从受教 育到就业及
公 务 员录 用 , 歧视现 象都 处 处可见 。随着我 国社会 转型加剧 , 社会 结构激 烈振 荡 , 社会 各 阶层 矛盾激 化 ,
加之相应法规政策滞后 , 社会歧视现象普遍 而严重, 尤其集中反映到就业与职业方面, 它严重地影响到 社会 主 义和谐社 会 的建设 。因此 , 就业与 职业歧视 是 目前一个 十分 紧迫 的任 务 。有鉴 于此 , 文作 者 反 本
关于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研究

关于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研究关键词歧视就业歧视劳动法完善建议一、歧视的概念分析歧视一词本身就带有贬义色彩,是指以一种狭隘眼光去评判别人。
因别人的某个特征而进行差别对待,甚至以一种恶劣的态度对其实施排挤行为。
使被歧视者得不到与一般人同等的待遇,合法权益往往受到损害。
在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歧视”有着更为精简的解释,即为“不平等地看待”。
既然歧视是不平等的对待,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那么就应该被制止。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我们应当反对歧视,维护社会公正和就业平等。
二、就业歧视的类型及认定歧视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和行业,就业也不可避免。
关于就业歧视《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指出就业歧视是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在就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或其他方面做出的区别、排斥或优惠。
从上文对歧视的学理分析,为了准确科学的界定就业歧视,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认定标准:(一)是否在相同的情况下实行差别待遇首先,都符合招聘要求的劳动者是否因为外貌、年龄等个人特征被限制进入岗位,因为与职业无关的因素影响招聘结果正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地域上种族上的歧视,因为应聘者的出身地域和种族而禁止招纳。
有的企业甚至把不招聘“河南人”“外地人”写入招聘要求。
其次,相同工作能力的员工是否因为一些非影响工作的个人特征,而受到不同的工作待遇。
比如相同工作能力的女性劳动者比男性劳动者的职位低、晋升难的性别歧视现象。
(二)是否使得弱势群体面临更加不利的后果弱势群体是指应该受到保护的群体。
除了残疾人、孕妇、携带病毒的患者等,还有具有特定种族或宗教信仰等法律保护的特征的群体。
尽管事实和许多研究表明,对于一般岗位来说,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完全可以正常参加工作。
但是许多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依旧限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录用。
弱势群体本身生活日常就受到诸多影响,需要社会的特殊关照,但是弱势群体也往往是就业歧视的对象。
就业优先政策的建议

就业优先政策的建议
《就业优先政策的建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就业问题一直是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解决就业问题,许多国家都实施了各种就业政策。
然而,对于就业优先政策来说,仍有许多改进的空间。
首先,政府应该重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随着时代的变迁,许多传统行业面临着淘汰的风险,而新兴行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高技能人才。
政府应该加大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投入,培养更多的适应现代产业需求的人才,以满足市场对高技能劳动力的需求。
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对创业者的支持。
创业是就业的重要渠道,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
因此,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创业者,包括提供创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创业培训等,帮助创业者快速成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另外,政府还应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中小微企业是创造就业机会的主要力量,政府应该通过财政、税收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其发展壮大,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最后,政府还应该改善就业环境,减少就业歧视,促进就业机会的公平分配。
通过建立健全的就业法规,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减少不合理的就业歧视现象,为所有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
总之,就业优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政府应该重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对创业者和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改善就业环境,才能更好地解决就业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破解女性就业歧视的对策与建议

破解女性就业歧视的对策与建议就业是民生之本,女性从业是女性拥有独立经济地位的保障,而女性独立经济地位是实现男女平等、两性和谐的基础,但近年来女性就业歧视时有发生,调查显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均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歧视。
虽然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明确了男女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并上升到了立法的高度,但由于人力资源市场中存在着较严重的性别歧视,用人单位用人偏见及成本观念,女性整体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相对较弱等原因,女性就业与再就业形势仍然艰难,尤其在最近几年劳动力市场供求严重失衡、供远大于求的情况下,女性求职更是困难重重,女性比男性承担了更多的求职艰辛与痛苦,社会上让女性回归家庭的呼声时有耳闻。
女性就业歧视不仅关系到妇女的生存与发展权益,更关系到两性平等、家庭幸福与社会稳定,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建设。
下面就像如何破解女性就业歧视提几点对策和建议:一、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1、亟需制定保障女性劳动权利的主体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女性劳动立法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颁布了大量保障女性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大都散见于《宪法》和《劳动法》之中,且在立法过程中出现了法律上的交叉、重复现象。
所以,有必要积极创造条件,并借鉴发达国家已日趋成熟的两性工作平等法律制度,尤其是就业平等、工作场所性搔拢、母性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制定一部保障女性劳动权利的主体法,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精简,提高对实践的指导与操作性,切实保障女性劳动权利,内容涵盖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劳动争议、法律责任、监督检察等各个方面,为女性劳动权利的保障提供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依据。
2、增强反就业歧视力度。
目前,我国有关公平就业的法规还只有《劳动法》中的第11条和第12条以及《宪法》的第4条,公平就业权利得不到保障,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就很难解决。
我国两会代表委员曾一致曾提出我国需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并由政府部门履行对就业市场歧视性行为的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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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政策梳理以及政策建议
随着经济的增长,人口素质的提高。
在这人才济济的当代世界,我们面临着一个新的问题,就业问题。
由于劳动人口的增多,新增就业岗位相对减少,以及在就业总量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冲突是我国的就业形势愈发严峻。
就业歧视是指为实现某种“不合理”的目的,基于身份、性别、种族、政治见解、宗教信仰、残障、身体健康状况、相貌等原因, 对劳动者进行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的行为。
该情况破坏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的权利。
但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而区别对待的不应被视为歧视。
在社会环境之外,,还有一种原因会直接导致就业困难的问题,那便是就业歧视。
一些弱势群体和由于性别及当前身体状况不佳的人并不能得到很难好的工作保障,失去了自身自主就业的权利,也会加剧社会的不公。
要解决就业问题,就必须要做出政策的反思,于是便有了反就业歧视的政策,以下便是该政策在部分地区的事例:
反歧视政策
第一条目的
为是本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因性别、种族、婚姻、生理、姓氏、地区、宗教信仰等差异在工作中受到歧视。
第二条范围本公司各部门及生产车间
第三条程序
1、招工:公司行政人事部招聘人员在招工过程中要给就业人员以
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允许有就业歧视,如生理(身高、外表、性格等)、性别、婚姻、地区、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歧视,不得因上述理由提高就业门槛。
不能雇佣未成年的童工或未成年人,未成年童工是指年龄未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法定的最低年龄或是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
不能雇佣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招工的时候严格执行自愿的原则进行招工录用。
2、在招工时,禁止将妊娠检查作为招工录用的条件。
3、工作场所要相互尊敬,不能虐待、辱骂和对人身进行伤害,并
无种族、宗教、年龄、国家、政治观念、性别及职位歧视,工作中相互尊敬,不因他们的种族、性别、国籍、性倾向、信仰、个人特点或其他类似因素而受到歧视。
所有的员工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并根据工作能力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因职位高低而鄙视、污蔑、虐待他人。
4、国家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在劳动方面对妇女实行
特别权益保护,根据女职工的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和其他女职工不适合、禁忌从事的劳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过重的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期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可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5、享受平等、合理的福利待遇,遵照当地的地方标准和国家法律
规定,合理平等的为员工提供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
遵守当地的使用标准和适用法律,平等为员工采用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6、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对事故伤害的防护,健康安全教育,
卫生清洁维护设备和常备饮用水。
7、结社自由:尊重所有员工参加任何团体的自由,并言论自由,
只要这类团体发表的言论是在国家的合法范围内,本公司均不干涉、阻挠或禁止任何员工参加这类合法的活动。
青岛浩浩工贸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日
創展五金燈附燈飾厂
公司反歧视政策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反就业歧视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身份歧视
第三节性别歧视
第四节残疾人歧视
第五节健康歧视
第六节其他方面就业歧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公司员工在就业过程中不因性别、种族、婚姻、生理、姓氏、地区、宗教信仰等差异而在工作中受到歧视,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
第二条【就业歧视的定义】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与职业能力和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做出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
就业歧视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民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残疾、体貌特征、年龄、健康状况、性取向等因素对劳动者给予
区别、排斥或优惠对待,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二)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对劳动者做出与上述歧视因素有关的区别、排斥或优惠行为,但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創展五金燈飾厂
第二章反就业歧视的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反就业歧视义务】
XXX厂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职业待遇,不得提出歧视性的要求。
应当在自已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中写入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应把反歧视作为自身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禁止招聘中的歧视】
不得在录用条件中明示或者暗示歧视性的任职条件。
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了解应聘者的家庭状况、社会关系、婚姻、生育、非传染性疾病等个人信息。
但该问题与工作性质直接相关的除外。
第六条【用人单位保管劳动档案义务】
应建立完善的劳动档案保管制度。
劳动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招聘录用程序中的原始材料、劳动合同等各种有关材料。
第七条【不得任意辞退劳动者】
不得以歧视性理由辞退劳动者。
第八条【不得打击报复劳动者】
不得因劳动者提出就业歧视申诉、起诉、检举、控告,或者帮助调查和作证,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包括无正当理由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停职、降低职务、减少劳动报酬、辞退或以其他方式迫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
但劳动者因能力不胜任现任职工作岗位的除外。
第二节身份歧视
第九条【地域歧视】
不得以地域为由拒绝录用特定地域的劳动者,也不得提高对特定地域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第十条【户籍歧视】
不得以户籍为由拒绝招用非本地户籍的劳动者,也不得提高对非本地户籍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第三节性别歧视
第十一条【对妇女的歧视】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
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男女同工同酬】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男女就业过程中的平等权利】
妇女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对妇女的特别待遇】
招录女职工时和女职工职业期间,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规定。
女职工怀孕无法从事原工作时,用人单位应该为其调换工作岗位,而且该工作不得损害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五条【禁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义务禁止在工作场所中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性骚扰。
第四节残疾人歧视
第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
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残疾人就业过程中的平等权利】
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不得对残疾人实行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第十八条【对残疾职工的特别待遇】
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使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达到适合残疾职工通行和使用的条件。
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五节健康歧视
第十九条【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也不得对在职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进行辞退或转换到较差的工作岗位。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
第六节其他方面就业歧视
第二十条【民族歧视】
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民族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某个民族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某个民族劳动者以差别待遇。
第二十一条【体貌特征歧视】
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身高、体重、容貌等体貌特征为理由拒绝录用,除非某些工作本身对此有明显、必须的特殊需要。
第二十二条【年龄歧视】
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年龄限制,损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不得在就业岗位和职务晋升方面设置年龄条件,不得对男女退休年龄实行差别对待,如果出于优待女性的目的,可以规定在女性自愿申请的条件下提前五年或十年退休。
第二十三条【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者的歧视】
不得歧视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者,不得因为仅仅是由于有犯罪记录而拒绝录用劳动者,但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和某些职业的特殊需要不予录用的除外。
在以上两则政策的事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反歧视政策对于身份、性别、是否残疾以及身体健康状况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会很好的维护到弱势群体的就业权利,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