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1]1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1]1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1]1

浅析对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成因分析和对策研究

摘要: 从农民工目前的现状来看,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一样,已经成为城市里面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就业主体。虽然近年国家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管理服务政策的调整,使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得到改善, 但城乡就业机会的不平等依然存在,使农民工在就业中遭遇歧视。这不仅在短期内损害农民工的权益, 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有碍城乡一体化的实现, 更不符合科学的发展观。因此,创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 给农民工提供一个公平的就业机会, 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就业歧视合法权益

绪论:当前在我国的就业环境之中,存在着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就业其实问题。就业歧视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农民工的不公平待遇,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分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的小康,必须实施一些必要的措施改变农民工在就业中的一些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使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改善。

1、农民工对现代化建设的意义

(1)农民工和城市

城市化建设和农民工进城是良性互动的关系。城市化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而农民工进城是加快城市化建设的加速器。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国民经济快速的发展,市场供求关系和产业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商品流通中的城乡界限已经不复存在,这样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转移,我们应当不失时机的顺应潮流,趁势而上,加速城镇化的进程,实现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城市化进程和农民工进城的良性互动。

当农民工走进城市,在建筑工地和城郊安营扎寨时,农民工和城市人的矛盾也日益增多。有某种优越感的城市人由于多年来形成的惯性,便出现了限制、排斥、歧视、刁难甚至坑害农民工的现象,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目前的城市结构对城市农民工的包容是有限度的,所以再很长一段时间内,在户籍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缺陷。

(2)农民工对城市的贡献

虽然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有很多的矛盾,但是农民工对城市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所做出

的巨大贡献、付出却也是我们不得不重视的。从世界各国的城市化进程来看,城市人口的增长主要还是依靠农民工的分化,也就是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而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还是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所致,农民工进入城市,参和城市的各项经济建设,带来了我国的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农民工是城市化建设的生力军,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数以千记得农民工从土地中束缚解脱出来,今日城市的劳动力市场,从事各行各业的劳动,对城市的发展起到直接重要的作用,而农民工的各种待遇称得上是成本低,效率高。城市居民越来越感觉到生活离不开农民工。农民工进程把许多劳动强度大、累、脏、险、差的活都揽了下来。城市的卫生、建筑行业、日常生活的供应、农贸市场、运输、服务行业及工业领域等,农民工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也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在城市化的进程及城市居民的各种生活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对城市化的经济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城市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高楼的耸起,城市的卫生环境的改善,城市生活的变化,城市公共设施的改善,城市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大幅增加,所有这些城里人引以自豪的事情都离不开农民工,离不开农民工做出的成绩。农民工是改革开放的伟大产物,是推进改革开放的力量,是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主要参和者和建设者。农民工对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做出了巨大的不可忽视的贡献,为城市的各项生活、经济建设等做出了骄人的成绩。

2、关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相关概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学者专家还有政府部门对农民工的关注度也大幅提高,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得到越来越多大众的关注。

关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理论分析,西方劳动经济学的歧视理论对于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解释力不强,其原因在于,歧视理论主要关注的是当前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而农民工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就已经被歧视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主要是由于制度性因素;垄断也并非是在竞争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而是政府干预的结果。西方劳动经济学所说的劳动力市场歧视,本质上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而纠正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由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然而,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市场失灵,而是由于政府失灵所致,是长久以来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大背景下,中央政府基于特定时期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地方各级政府出于种种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的目的,通过一系列政策手段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在维护了一部分人利益和特权的同时,严重损害了农民工这一群体的利益。

保护城市居民的就业,是对农民工实行就业歧视的重要理由。城市本地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的关系,正在由互补走向竞争。目前,这种竞争主要发生在低技能、低进入“门槛”的岗位,但从发展趋势看,外来劳动力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或人才)流动的增多,将使其对本地劳动力市场的“挤压”日益扩散。农民工不会对一类劳动力市场上的城镇劳动力产生替代关系,相反,从动态看,由于规模效应的存在,农民工还会促进其就业。中国城市中被农民工替代的岗位数占城市本地劳动力的7.2%,占农民工总量的33.6%;农民工和城市本地劳动力之间高度互补、小幅替代,并且不同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间的替代程度存在显著差异,劳动力市场分割严重。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在就业替代中起着重要作用,社会性别歧视加重了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程度。

外来民工并非在所有的岗位上都和下岗工人存在竞争关系,对于下岗工人不愿干的工作,两者之间不存在竞争,是补缺关系。在农民工和下岗工人都愿意干的情况下,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但驱逐民工并不会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会使得城市劳动者的就业量按比例增加,城市政府的歧视政策是以大量农民工就业机会的丧失来换取城市工人就业量的少量增加。从家庭制约视角来透视城市工人不愿意从事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这一现象,认为农民工和城市工人面临的家庭制约不同,是导致农民工和城市工人在就业行为上出现差异的重要原因,城市政府在农民工和城市工人之间实施的歧视性就业政策是错误的干预行为,城市政府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正确施行政府干预。农民工和城市就业人口在城市就业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基本关系,即零替代关系和替代关系。在零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对城市人口就业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反而会造成大量农民工失业;在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将会增加城市就业人口的就业量,但它是以农民工就业机会的更多丧失为代价的,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考虑,这种歧视性的结果将使整个社会的总就业量下降,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城市就业人口能否充分就业,并不取决于农民工的存在和否,以及数量的多少。农民工就业歧视对降低城市就业人口失业率无实质性帮助,也不利于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其结果得不偿失。城市在外来劳动力问题上面临两难选择,因为外来劳动力对城市的贡献和对城市就业岗位的挤占可能同时存在。对外来劳动力的歧视性政策可能导致劳动力的大量流失,更有悖于社会公平;外来劳动力就业应主要靠市场调节,地方政府应为外来劳动力就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3、我国农民工就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虽然城市化的进程和城市的发展得到很大的提高,但是农民工的就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却越来越突出。农民工的就业现状已然很严峻,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已然很突出。

(1)农民工现阶段的就业现状

农民工是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一群体文化程度相对低,一般从事重、脏、累、险的工作,劳动条件差,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比较高,且一旦发生就会比较严重。据调查显示,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业等重点行业。

首先农民工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维权意识不强,经常是被动地接受雇主的许多不合法的要求,使得许多雇主依然千方百计逃避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劳动强度、报酬和工伤处理办法全凭雇主单方来决定。而一旦出现工伤事故,雇主就可以推卸责任。此外不少雇主为了压缩成本,不给农民工提供必要的保护及安全措施,这使得农民工面临极大的安全风险。其次是安全意识淡薄,劳动技能不高。由于农民工进城务工之前从事的是一些危险性较小的简单农活,使得他们对于工业生产的安全重视不够甚至是漠视,从而频繁导致工伤事故发生。最后是农民工的就业行业风险性巨大。由于农民工的知识水平有限,劳动技能不高,所以一般在像建筑业这样风险性较高的行业就业,从而使得农民工成为工伤事故的主要受害群体。

(2)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缺乏组织,是一个弱势群体,存在着许多就业歧视问题

(一)就业机会歧视农民工因为身份或户籍等非相关因素而导致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在我国城市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两个劳动力市场:一个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初级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城市人的;另一个是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低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次级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农民工的。着两个劳动力市场:一个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初级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城市人的;另一个是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低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次级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农民工的二元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制度使得农民工无法取得和城市人同等的劳动资格城市人所从事的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口而不被允许因此,农民工只能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而次级劳动力市场上又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过剩而使劳动力供大于求所以农民工随时面临被解雇的命运,就业状况极不稳定同时许多城市对农民工进行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采取先城后乡的就业政策等哈耶兹曾指出,在市场经济中,应保护自然的不平等,消除人为的不平

等,具体到农民工就业,被选择的标准不应该是人为制定的带有歧视性的政策,可惜的是农民工由于户籍制度和农民身份,无法自由地进入劳动力市场即使被接纳,也只能被限制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中的脏险苦累毒岗位中。

(二)就业待遇歧视农民工因身份或户籍等因素的限制被迫接受低工资或同工不同酬的待遇,有的甚至被拖欠工资和克扣工资,工资待遇歧视,是目前表现最多的歧视,通常表现为具有相同生产能力的工人获得不同的劳动报酬,其形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工资低,二是同工不同酬,三是私营企业主故意克扣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三)就业保障歧视在农民工和企业雇主之间,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和项目都是缺位的,从而导致了绝大多数农民工就业时和雇主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所以不能享受城市工人所拥有的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障权益,而且还缺乏基本的劳动保护,以至于出现工伤事故也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3)原因分析

农民工就业歧视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是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共同作用下产生的结果所以,我们在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时,不能单从一个方面进行,要多角度多维度地去分析。(一)从制度层面进行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制定并执行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增长战略,在此基础上实行了一系列的城乡隔离政策,1958年1月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并最终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这一条例的确立人为地把全体公民分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把农村人口控制在城市体制之外。户籍制度不仅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农民工面临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差别和歧视的根源。在户籍制度基础上产生的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以及医疗保险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等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但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各城市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以城市管理为名,先后制定了一些偏袒保护城市劳动者,排斥农民工的政策,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就业岗位进行了种种限制,在这种政策氛围下,农民工很难自由的进行职业选择,导致其在工资待遇、劳动争议的处理及合法权益的维护方面均处于劣势,使农村劳动力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直接造成了对农村劳动力的歧视。

(二)从操作层面进行分析

我国劳动力市场从总体来看,供大于求,城市每年新增就业岗位远远不能满足新增劳动

力、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需求。随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各行各业对农民工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大多数农民工学历低、人力资本含量不高,缺乏竞争优势,很难胜任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市场存在大量的潜在替代物,对其而言,找到一份工作已相当满意,更不敢奢望更好的福利待遇,对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只能忍气吞声。各地政府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不适当的干预,制定一系列对本城市人口有利的就业政策,对农民工的就业岗位进行人为的限制,使其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均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对用人单位而言,由于劳动力市场上存在不完全信息,因此用人单位无法根据农村劳动力的有效信息做出具体判断和评价,便通过增加各种歧视手段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成本,从而起到甄别劳动力、降低决策风险的作用。同时,由于农民工的流动带有很强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根据调查,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外出农村劳动力大多来自收入较低的家庭,因为他们具有相对较高的失落感,因而有更强的流动动机,而用人单位也很难对他们做长期的人力资源规划,这便进一步弱化了农民工的就业竞争实力。

(三)从意识层面进行分析

我国数千年的等级制度至今仍影响人们的观念意识,当今,人们在经济利益划分时很大程度上会依据社会等级来进行,而我国农民处在社会等级的最底层,这就造成了对农村劳动力歧视现象的思想意识根源。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我国实行了长期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采取了一系列城乡隔离政策,导致人们已经习惯性的差别对待农民,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使城市中大部分人在思想观念上存在对农民的歧视,认为其是“老土”、“低素质”的代名词,并产生了歧视农村劳动力的观念。

4、提出正确对待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对策建议

(1)政府应该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

(一)完善促进平等就业的政策、法律制度及保障机制

首先,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直接根源是户籍制度的存在,针对农民工就业问题的复杂性,政府必须改革现有的就业制度,制定促进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政策。取消以商品粮为标准划分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实行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模式下,存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客观要求,虽然城市居民下岗失业问题比较突出,但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存在的事实更加不可忽视。把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依靠户籍制度人为地把城乡居民分为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通过对农民工身份的限制,防止农民工对城镇就业进行冲击,无论是从短期还是长远看,都不利于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其次,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尊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障碍。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是一个长期过程,农民工的权益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才能得到维护,各级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执行《劳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其真正落到实处。尽快把反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纳入国家法制化轨道,严惩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严禁工资歧视。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和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法》,明确各级政府劳动监察制度中的作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赋予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法律手段和救济途径。

此外,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建立一套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机制。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到和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严格办理各种社会保险,重点解决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的问题,以及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吸纳农民工子女进入城市学校学习,消除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后顾之忧。

(二)搭建农民工就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要根本解决问题,首先必须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种种限制措施,逐步建立发展城乡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就业市场,消除对农民工在就业上的制度性歧视。彻底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降低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门槛,使农民工享受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其次,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为主,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劳动力社会信息体系,采用多方主体互动式记录,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受教育状况、个人工作经历及奖励、处罚等状况,并做到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更新。充分整合各地区劳动保障、农业、企业等部门,为农民工的就业建立一套相关网络和定期的信息发布网络平台,组建相关机构定期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发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等信息,让农村劳动力及时了解劳动力市场的真实信息,以减少农村劳动力信息搜寻成本。建立完善的劳动力社会信息体系,可以消减因信息不完全带来的负面影响。将这种体系的覆盖面扩大到农村劳动力,可以有效抵制因信息甄别所产生的歧视。

此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让经济保持较高增长速度和较平稳的增长势头。发展弹性就业,积极开拓多种就业渠道以扩大就业和再就业。要把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利用政府财政扶持政策,坚持市场导向,充分调动农民工

个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三)消除歧视以营造平等就业的社会环境

各级政府要软、硬手段相结合,一方面加强思想意识方面的教育,加强社会文化道德建设,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公平意识,通过引导性的教育手段,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消除个人偏见。另一方面强化法律政策的强制性,严格执行《劳动法》,用人单位必须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区劳动保障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一经发现对农民工的违规侵权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建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对侵害农民工权益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行重点监察;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利用媒体的影响力,规范市场秩序。同时,针对农民工数量庞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可充分利用农民工自身的力量,成立农民工自己的群众性组织,增加农民工自己解决自己问题的能力,化被动保护为自我保护。

(2)农民工自身应该提高维权意识

(一)提高自身素质

农民工有农村进入城市,不仅是居住地的迁移、职业的变革,更是思想文化的飞跃。农民工在城市所面对的是一个充满激烈竞争的环境,应当学会调整心态,作好心理准备,学会在一个生活和工作完全不同于家乡的新环境中生存,在能力和个性特征上努力适使用人单位的需要,使自己能够深度融入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现实生活中,城市居民之所以在农民工面前有一种优越感,或者说有歧视的资本,是因为整体而言,农民工的素质相对低下,这不仅表现在劳动技能上,还体现在诸如农民工不注意城市公共卫生、不注意自身形象等等,从而招致城镇居民的反感。鉴于此,农民工通过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自身素质和人力资源禀赋,积极地学习和融入社会现代城市文明,转变角色,争做文明城市人。工作后的农民工应树立危机意识和抗压意识,在瞬息万变、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时刻调整自己,做到工作不忘学习,在学习中竞争,在竞争中成长。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用过硬的知识、技能和健康的个性特征去实践自己追求幸福生活的梦想。

(二)增强法律意识

农民工要结合市场经济的实践,通过各种途径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学会全方位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是维护自身权益保障法制环境的核心问题,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提高了,不但可以通过学习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的对消除对农民工就业歧视发布的最新法规条例,而且能调动农民工自觉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积

极性、主动性。在就业中受到歧视,遭到不公平待遇时也不会失去理智,使用非法手段和行为来保护自己,大大降低了一些农民工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直接有效的维护社会的稳定。在和用工单位签定合时,也能比较清楚了解自己应当享有的什么权利,需要履行什么义务,不要因为迫切需要工作而盲目签定合同。同时,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也能为执法机关拿出相关证据,帮助监督执法部门及时、准确、有效的开展工作,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农民工就业歧视不仅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为广大农民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而且农民工自身要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和完善自己,增强就业能力。

5、结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不仅需要农民朋友积极发挥自己的主动性,提高自身素质,把握就业机会。更需要政府发挥自身作用,做好就业制度创新,劳动者技能培训,就业信息收集和发布,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维护等方面工作。具体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认识,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农民工就业的良性有序运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提高,社会劳动环境地改善,在加上政府部门以及农民工自身的改变,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也会得到相应的改善,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其中农民的数量很多,要想改变此状况还需要未来很长时间的努力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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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_现状_原因及政策建议

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现状、原因及政策建议 刘唐宇1,罗丹2 (1.福建农林大学管理学院,福州350002;2.贵州财经大学经济史研究所,贵阳550000) 摘要:就业是民生之本。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工就业问题,农民工就业问题的 实质是就业歧视。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平等就业是“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题中应有 之义。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农民工政策已经趋向相对公平,但是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 至今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我国农民工在就业准入、从事行业、劳动工资、居住条件、工 作环境、工作时间、社会保障和职业发展方面遭遇到了歧视性对待。农民工就业歧视产生 的原因主要在用人单位、政府和社会三个方面。要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必须转 变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政府需要建立健全农民工信息服务平 台,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发挥企业工会职能;建立和完善相关 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逐步改革户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各界共同努 力,逐步消除社会歧视。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歧视;就业政策;就业法规;平等就业 中图分类号:F241.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8580(2014)03-0001-09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DJA130340) 作者简介:刘唐宇,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E-mail :fjlty@https://www.360docs.net/doc/1a7368093.html, )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Engineering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第29卷第3期 2014年6月Vol.29No.3Jun.2014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农民工数量还在继续增长。然而农民工问题很多,归根结底是农民工就业问题。就业是民生之本,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农民工就业问题的本质是就业歧视,必须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实现城乡平等就业。 一、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现状分析 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真正引起学者的关注是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的。周小亮较早地从理论上探讨了我国劳动力市场城乡歧视及其原因和社会经济效应[1]。马西恒提出了农民工就业问题中的“二元用工现象”和“双重劳动力市场”,认为必须加强政府劳动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能,控制农民工进入国有、集体企业的数量和速度,清理整顿已进入企业的农民工[2]。进入21

+就业歧视及化解途径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内容 二、就业歧视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 (二)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 1、性别歧视 2、户籍歧视 3、年龄歧视 4、疾病歧视 5、经验歧视 三、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二)非制度方面的原因 (三)用人单位的原因 (四)未设置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五)其他原因 四、就业歧视的危害性 (一)就业歧视不利于实现社会公正(二)就业歧视会造成社会效益的损失(三)就业歧视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四)就业歧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五、消除就业歧视现象的对策 (一)制订反就业歧视法,完善相关立法(二)完善舆论监督机制 (三)转变用人单位的传统观念 (四)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管理机构(五)政府在促进就业中应起主导作用六、结论 参考文献

就业歧视及化解途径 【摘要】就业歧视在中国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复杂问题,如何有效地治理就业歧视是一个值得人们探讨和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业歧视现象的普遍存在,不仅在经济上带来了不良影响,对整个社会的平等观念、法制观念等产生了严重的冲击,极大地损坏了公民平等就业权,成为我国社会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本文主要通过介绍就业歧视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分析就业歧视现象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从而探讨就如何消除就业歧视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就业歧视就业权对策 【 Abstract 】 th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n China is a long-term complicated problems, how to effectively control th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s a worth exploring and need people to solve the practical problem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phenomenon is widespread, not only has brought bad influence on the economy, on the whole social equality concept, legal concept and have a serious impact, greatly damage the citizens' right to equal employment, become one of social problems in our society to be solved urgently. This paper mainly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ncept and forms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nalysis of the effects on the social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phenomenon, which discuss about how to eliminat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related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rights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劳动权不仅是获取物质保障所必要的权利,也是实现人全面发展所必须的权利,公平是劳动权的首要定义。当前,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就业歧视的方式更是多种多样,像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疾病歧视等等,不少人的就业平等权遭到莫名其妙地侵犯。矫正就业歧视是和谐社会背景下劳动者利益保护的基本目标和基本诉求,也是劳动者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科学的集中体现。 (二)研究意义 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加,就业歧视现象愈演愈烈,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不利于劳动市场的资源配置,阻碍经济建设。加强就业歧视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为反就业歧视提供基础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人们树立正确的观念,从法律和观念上阻止就业歧视现象的蔓延。 (三)研究内容 本文在国内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原因进行分析,指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以及带来的严重影响,从而探讨解决就业歧视现状的指导建议。 二、就业歧视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 所谓歧视,简言之,指不平等地看待。劳动经济学的学者往往将歧视与劳动生产率联系起来。他们认为就业歧视是指具有相同生产率特征的工人仅仅因为他们

反歧视政策

反歧视政策 創展五金燈附燈飾厂 公司反歧视政策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反就业歧视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身份歧视 第三节性别歧视 第四节残疾人歧视 第五节健康歧视 第六节其他方面就业歧视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使公司员工在就业过程中不因性别、种族、婚姻、生理、姓氏、为 地区、宗教信仰等差异而在工作中受到歧视~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 第二条【就业歧视的定义】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与职业能力和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做出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 就业歧视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民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残疾、体貌特征、年龄、健康状况、性取向等因素对劳动者给予区别、排斥或优惠对待~取

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二,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对劳动者做出与上述歧视因素有关的区别、排斥或优惠行为~但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創展五金燈飾厂 2 第二章反就业歧视的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反就业歧视义务】 XXX厂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职业待遇~不得提出歧视性的要求。 应当在自已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中写入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应把反歧视作为自身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禁止招聘中的歧视】 不得在录用条件中明示或者暗示歧视性的任职条件。 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了解应聘者的家庭状况、社会关系、婚姻、生育、非传染性疾病等个人信息。但该问题与工作性质直接相关的除外。 第六条【用人单位保管劳动档案义务】 应建立完善的劳动档案保管制度。劳动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招聘录用程序中的原始材料、劳动合同等各种有关材料。 第七条【不得任意辞退劳动者】 不得以歧视性理由辞退劳动者。 第八条【不得打击报复劳动者】

就业歧视的根源与解决之道

就业歧视的根源与解决之道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冯同庆《光明日报》( 2010年10月15日 11 版) 冯同庆 就业歧视与就业容量有关,就业容量与经济发展有关,在经济发展没有达到充分扩大就业容量的情况下,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就业歧视。因此,消除就业歧视将是长期的过程。 但是,就业歧视与是否充分就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而言,对相同的人不同对待或对不同的人相同对待都有可能造成就业歧视。即使在没有达至充分就业的情况下,也可以减少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或者可以减轻就业歧视现象的严重程度。 就业歧视与道德传统、文化习俗等相关,而与管理体制有更为直接的关系。以性别歧视为例,嫌弃女性,就与道德传统和文化习俗相关。然而,管理体制往往可以改变就业歧视的状况。我们国家曾经被誉为解决就业歧视最成功的国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新中国建立后

政府重视妇女就业,而且计划体制能够保障比较高的妇女就业率。改革开放以后,实行企业自主用工的市场体制,在市场化不充分的内地女性就业遭遇歧视而就业率大降。而在市场化充分的东南沿海,制造业企业自主录用女性的比率大大超过男性。 不过,无论是计划体制,还是市场体制,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上都存在着缺陷。在计划体制下,在城镇女性高就业的同时,一些女性禁忌的职业反而伤害了她们的权益,还挤压了农村女性进城就业。在市场体制下,企业使用的并非是女性而是她们的“青春期”,所谓“不适龄”的女性仍然被职业性别隔离。 因此,解决就业歧视问题,需要国家的公平规制,也需要企业的理性用工,更需要培育就业者权利,在三方的互动中才能使问题得到缓解。在工业化国家,三方的互动有不同的形式,大都取得了成效。在美国,法律能够保障就业者受到歧视后进行诉讼;同时,在企业用工选择影响某些群体就业的时候,公共部门能够承担责任,比如政府部门雇佣的黑人比例很高;这又与黑人多年的平等就业的社会诉求表达相关。在日本,二战后国家的劳资关系体制由压制走向合作;在具体的制度上,即使对不够称职的人员,不仅有失业保险的补救,而且前置到就业保障的预防;而这些都与工人和工会对就业权益的追求相关,为此他们付出了很大的社会代价。在德国,由于有工人运动的传统,就业者权利受到比较健全的法律保护;同时经济不景气时工会能够灵活应对,比如减薪资换岗位,以求与企业平衡;社会身份、性别、宗教信仰等形式的歧视很少发生,新发生的国外移民歧视受到三方密切关注。 在我国,实现三方互动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就国家规制而言,需要填补立法和政策空白。“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应该增加社会身份、健康状况、年龄、身体特征等规定。就企业用工而言,需要与政府政策相协调。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政策,不仅是政府导向,也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利,相互配合能够相得益彰。就培育就业者权利而言,需要组织化的支持。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反就业歧视的举报、诉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案例1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 【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 “本职位限X性” 【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这个规定是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而制定的。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增加了新的条款,第54条规定:“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案例3 “不准结婚”、“X年禁止生育”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1]1

浅析对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成因分析和对策研究 摘要: 从农民工目前的现状来看,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一样,已经成为城市里面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就业主体。虽然近年国家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管理服务政策的调整,使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得到改善, 但城乡就业机会的不平等依然存在,使农民工在就业中遭遇歧视。这不仅在短期内损害农民工的权益, 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有碍城乡一体化的实现, 更不符合科学的发展观。因此,创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 给农民工提供一个公平的就业机会, 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就业歧视合法权益 绪论:当前在我国的就业环境之中,存在着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就业其实问题。就业歧视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农民工的不公平待遇,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分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的小康,必须实施一些必要的措施改变农民工在就业中的一些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使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改善。 1、农民工对现代化建设的意义 (1)农民工和城市 城市化建设和农民工进城是良性互动的关系。城市化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而农民工进城是加快城市化建设的加速器。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国民经济快速的发展,市场供求关系和产业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商品流通中的城乡界限已经不复存在,这样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转移,我们应当不失时机的顺应潮流,趁势而上,加速城镇化的进程,实现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城市化进程和农民工进城的良性互动。 当农民工走进城市,在建筑工地和城郊安营扎寨时,农民工和城市人的矛盾也日益增多。有某种优越感的城市人由于多年来形成的惯性,便出现了限制、排斥、歧视、刁难甚至坑害农民工的现象,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目前的城市结构对城市农民工的包容是有限度的,所以再很长一段时间内,在户籍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缺陷。 (2)农民工对城市的贡献 虽然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有很多的矛盾,但是农民工对城市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所做出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摘要:就业歧视使农民工成为社会的制度性弱势群体。就业待遇公平关系到农民工能否逐渐走出弱势群体田境,向社会的中间阶层流动,关系到城市“纺锤形”的和谐社会结构形成。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待遇;公平;歧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伴随中国经济腾飞而来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带来的阵痛。在这个过程中,就业歧视这一社会问题在近年来日益突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现象。具体表现在女性就业歧视、就业健康歧视、就业残疾歧视、基于户籍和地域的就业身份歧视、就业年龄歧视等。遭受就业歧视的最大群体就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就业歧视问题已成为社会共识。 1、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城市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缺乏组织,是一个弱势群体。农民工始终不能融入城市生活,缺乏组织的农民工群体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上处处都受到歧视,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在城市中受到的歧视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1.1、就业机会歧视 从理论上来说,凡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应当有报名应招的平等机会,任何人或用人单位都不得加以剥夺、排斥、损害和限制。然而,在我国现实经济社会里,农民工的应招权被限制和应招机会被剥夺、排斥、损害的现象十分普遍。目前,对农民工的就业机会歧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a.直接对农民工就业进行行政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如政府允许和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和职业清单。在这种职业保留和劳动用工限定的制度下,广大农民工只能进入收入低、福利差、工作环境差以及安全、待遇、劳保等都无法得到保障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而收入高、劳动环境好的首属劳动力市场却为城市居民所独有。 b.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收费。农民工离开农村时要交费办理身份证、未婚证、计生证、毕业证、待业证等,还要交计划生育季度妇检保证金、公粮水费和三提五统保证金。此外他们在城市还要交费办理暂住证、健康证等。这些歧视性收费提升了农民工的就业门槛。 c.对城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的特殊优惠政策与措施,造成了竞争环境的行政干预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业,是一种变相的和更为隐蔽的保护本地居民就业,排斥外来劳动力的间接性雇佣歧视。 1.2、就业待遇歧视 a.低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没有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使其报酬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民工被视为体制以外的“三不管”群体,由老板与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在没有强制标准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为了自己的利润,总是尽可能的压低雇用人员的工资。 b.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从事同种工作、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提供等量劳动之后提供不同等的报酬。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利用灵活的招工方式,有意用各种条条框框把员工分成三六九等,人为地造成同工不同酬。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与城市户口的员工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户口员工相同的工作,拥有相同的工作绩效,但获得的是

就业歧视的原因

( 一) 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影响 当前我国就业歧视愈演愈烈与我国的经济体制不无关系。就业歧视主要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地域歧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另外,有些地方政府在制订地方行政管理规定时,从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 如公务员招考限定户籍等) 。还有些地方为了追求GDP,以劳动力数量充裕、成本低廉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在具体操作中往往会用一些带有歧视性的霸王条款压低工 人工资,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 二) 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使中国人习惯于服从强势者的安排,在遭遇不公正对待时缺乏维权意识,即使意识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也往往是敢怒而不敢言。在遭遇就业歧视时,不是考虑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从表面上看,这种对自己权益的漠不关心似乎让人难以理解,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和中国人千百年来积淀的文化心理有着密切联系。正是这种遭受歧视时的冷漠和退缩,助长了就业歧视之风,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 三) 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 我国目前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严重滞后,缺乏界定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与歧视性行为的标准,为受歧视者提供救济的制度尚未建立。在处理涉及就业歧视的劳动争议时缺乏法律依据,劳动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即使企业有歧视性行为,在对这些企业进行处理时由于没有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有关部门也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敷衍了事,使违法者免于法律制裁 二、消除就业歧视的对策 ( 一) 要通过开展反就业歧视宣传,提高各方的思想认识就业歧视之所以成为我国就业领域的顽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对就业歧视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1.要提高民众对就业歧视危害性的认识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业歧视现象在我们国家之所以普遍存在,与国人面对此类事件时的漠然有关。因此法制宣传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科研单位必须广泛利用书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人们进行宣传,尤其是要对一些就业歧视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并请专家就问题产生的根源和社会危害性进行讲解,拿出解决对策,增强劳动者的权利 意识,提高劳动者维权的自觉性。当劳动者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了了解之后,当再遇到此类问题时,就会以较为积极的态度去应对。 2.要增强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 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以形成公平的就业环境。其中应该把企业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强调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除了追求经济利益外,还应该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社会密不可分,一个企业要想得到发展,必须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应该教育企业管理者把眼光放长远些,使他们明白这样一个道理: 企业的发展不是孤立的,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经济状况、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等因素的制约,没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企业也就不可能有长远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积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不仅可以为自身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而且可以吸引大量的人才和资金,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3.要强化政府管理部门的责任 管理部门对就业歧视危害性认识不足,就不能起到带头作用,更谈不上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因此我们一是要通过广泛宣传,使政府管理部门认识到自己作为国家机关理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反对就业歧视,在诸如工作人员录用等工作中自觉权衡利弊,

反就业歧视立法探讨(上)

反就业歧视立法探讨(上) 摘要 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势的不断严峻,就业歧视作为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日益突显,其不仅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带来社会稳定问题,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反对就业歧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立法与司法被视为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从就业歧视的概念及种类出发,展示并分析了世界各国以及我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和表现形式,在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在就业歧视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后,立足于本国实际,结合我国立法现状,肯定了我国在反就业歧视立法方面的成绩,并列举了我国的不足和在立法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最终提出制定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法》是解决我国就业歧视问题的必由之路。同时,文章对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动因以及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和重点强调的问题,如:就业歧视的概念界定、举证责任、例外情况以及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责任也进行了论述。 总之,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权和公民平等的劳动权利的当然要求,是我国人权平等事业进步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一个客观标尺,是赶上国际潮流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关键词:歧视;平等就业;反就业歧视 前言 2003年3月26日《环球日报》报道,1100名妇女在长达23年的诉讼后获胜,她们状告的是美国之音电台及其上级部门的美国新闻署性别歧视,获得5.5亿美元的罚金,创下美国民事赔偿的最高记录;2000年11月16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可口可乐公司同意向以种族歧视起诉该公司的黑人雇员支付1.925亿美元。2000年9月26日《半岛晨报》报道,深圳市迅兴塑胶模具厂在媒体上发布招聘广告,所需要的主管、领班等5个职位后面均注明不招四川人,惊爆劳动力市场地域歧视。2003年3月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一场专为女大学毕业生量身定制的招聘会,因为邀请不到用人单位而宣告流产,与此相联,2002年4月12日,黑龙江大学举办的“毕业生招聘大会”上,53家企业在招聘广告上公开标明“只招男生,女生免谈;2001年4月2日《南方日报》报道, 女性在智力型职业中的比例小,在体力型职业中所占比例大。特别是在领导岗位上的女性仅占总数的11.8%,男女比例将近9:1. 从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就业歧视问题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是作为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普遍的、大量的存在于当今社会经济的诸多层面,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就业歧视的

就业歧视和人权保障

反就业歧视,保障人权 关键词:就业歧视、侵犯人权、法治建设 摘要: 当今我国法律体制正在转轨和经济正在转型,就业格局、就业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这些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牵扯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那就是就业歧视问题。根据国际劳工大会1958年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对就业歧视所作的界定,就业歧视是指“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就业歧视,在我国目前已成为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表现形式不同的就业歧视使被歧视者正常的就业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扭曲了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浪费了人力资本,激化了社会矛盾,同时更是对人权的一种藐视。 正文: 现在的社会上突然间刮起了一股大学生的“参军热”。从2001年2000余名大学生入伍,到2009年13万大学生进军营,年度总量扩大了近60倍。今年更是火爆,还开通了网上报名参军的程序。就其深沉的原因就是因为现在社会上的就业太难,存在太多的就业歧视,在就业优惠政策的鼓励下,想要参军的大学生蜂拥而至,希望在这个就业歧视严重的年代,通过走优惠政策的道路来减少就业的阻力。 与此相反,最近通过网络揭露了福建宁德人事局发生的“史上最强政府工作人员招考”的事件。具体事件是宁德的一个人事局发布了如下一条招聘广告: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国际会计专业,大学英语四级,屏南户籍,女,年龄在25周岁以下。网友纷纷质疑“如此苛刻”的招聘广告条件根本就是为人“量身定做”的。最后被证实确实是为某人量身定做的,并且此人是“官二代”,此事引起了轩然大波,这完全不把其他的职位竞争者的平等权放在眼里,简直就是对人权赤裸裸的一种藐视。在当今社会的劳动力市场上,有些人利用公权力去操纵一些就业程序,而侵犯了大部分就业竞争者的人权的事件已经不稀奇了。 当下中国就业歧视日趋严重。就业歧视的名目花样翻新,举凡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乙肝歧视、相貌歧视、基因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血型歧视、姓名歧视……不一而足,不少人的就业平等权遭到莫明其妙地侵犯。就业歧视渐渐凸现为一个社会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专程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专访,同海内外的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在回答网友关于就业的问题时,温总理说:“就业不仅关系一个人的生计,而且关系一个人的尊严”。这说明党和国家领导人都知道就业意味着什么,是生计与尊严的集中体现;所以它才是中国人的最大“人权”。因为你没有就业的话,实际就是生计没有着落;所以也就没有尊严。“生存权”是最大的“人权”,所以说我们社会最大的“人权”应该是“就业公平权”;使大家在“生存权”上处于平等。 然而我们现在不仅没有就业的岗位满足,更没有公平竞争的环境;看我们政府千方百计买来的就业岗位,实际最后还是被人垄断了;所以中国人就业最大的不公不是岗位太少,而是竞争的不公平,就业歧视太严重。还是以公务员竞争来说,首先入门考试的确显得很公平;然而最后入门还是权力者说了算,并不是高考以分数定输赢的公平原则。其次是进入了公务员队伍后,更是没有公平竞争的环境;全部是领导定考核成绩的过程,末位淘汰制实际是针对那些不听领导话的人而设置的送出机制。如果没有领导的淘汰,我们的公务员能一直干到

对农民工的社会歧视现象的分析

对农民工的社会歧视现象的分析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大量需求劳动力,涌现了一些脱离了土地而进城工作的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把这些人通常称之为“农民工”。其实,在“农民工”这一称呼以前,人们还把他们称为“盲流”、“打工仔(妹)”等等。起初,这些称呼作为一种对尚未完全定型的劳动力现象的直接描述并无多大的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社会特殊时期城市化的特殊路径选择。但随着这些人的工作逐渐定型,逐渐成为中国非农产业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对哪个称谓来说都不是恰如其分的,都存在着明显的社会歧视成分。 农民工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其身份还没有或者未能得以转换,又在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是现行户籍制度下的产物,是一个职业身份与社会身份相分离的独特的社会群体。 一、农民工的社会歧视现状调查 所谓歧视, 就是不以能力、贡献、合作等为依据, 而以诸如身份、性别、种族或社会经济资源拥有状况为依据, 对社会成员进行“有所区别的对待”, 以实现“不合理”的目的, 其结果是对某些社会群体、某些社会成员形成一种剥夺, 造成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社会歧视是社会上的某一群体或社会上人们所共有的针对某一弱势群体的不公平、否定性和排斥性的社会行为或制度安排。 农民工没有城市居民的合法身份,在城市中社会地位低下,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没有固定住所,缺少在工业化城市里生存和发展的

知识和技能,只能从事城市里地简单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非法状态地工作。他们作为弱势群体在未能融入城市主流社会之前只能以都市“边缘人”方式存在。目前,农民工社会歧视现状调查存在如下几个方面: 1、农民工的生存现状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违反劳动法规,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事业单位在用工的时候不缴各类保险基金,也不给农民工节假日。劳动条件及工作环境差,安全生产缺乏防范措施,劳保福利待遇差,生老病死保障少等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我国大量农民工的涌入给城市道路交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和巨大的冲击。 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调查。各类社会保险缺位,劳动法和合同法不健全。面对农民工对工伤、医疗保障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并非完全无所作为。这几年,全国各地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也在进行积极探索。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大中城市都先后制定了农民工参保办法,各地做法各有特色,最大问题是效果难如人意。农民工社会保障推进艰难,除了企业主逃避责任之外,关键原因是法律不健全。 3、农民工的子女教育调查。农民工子女既不同于农村的伙伴,又不同于城市的孩子。经济收入的悬殊、文化背景的差异,都具体体现在每一个孩子身上。尽管受到城市的接纳和关注,尽管能坐在教室里,但农民工子女受到什么样的教育,他们能否身心健康地成长,这个问题还没有被足够重视。 二、农民工的社会歧视原因 农民工在进入城市之前, 一般都怀着对城市的向往之情, 他们

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就业歧视是指为实现某种“不合理”的目的,基于身份、性别、种族、政治见解、宗教信仰、残障、身体健康状况、相貌等原因, 对劳动者进行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的行为。该情况破坏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而区别对待的不应被视为歧视。 一、我国目前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 1. 户口歧视。我国二元经济体制的存在和长期 的存续, 导致二元户籍制度。户口歧视便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 户口歧视大概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歧视农村户口;二是歧视外来人口。 2. 性别歧视。这是就业中几乎所有女性都曾遇到的问题。不少用人单位打出了“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显然是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和践踏。 3. 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还有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 已经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 4. 学历歧视。高等教育的普及和高招规模的逐年扩大, 涌入求职场所的劳动者的整体学历水平也相对地提高得很快, 伴随而来的是 用人单位的条件也水涨船高, 即使是一些适合大专生的岗位, 也非要本科生、研究生不可, 导致人才浪费的现象。 5. 履历歧视。有的用人单位不组织考查应聘者实际水平如何, 而

是过分注重劳动者的履历, 比如明确提出有学生干部经历的优先录用等。还有一些招聘中, 注明要求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相关工作经历等条件, 以规避“劳动法”为其设定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履历歧视导致了很多求职者夸大事实, 凭空捏造履历, 对社会诚信构成了很大的挑战。除此之外还有体貌歧视、年龄歧视、属相歧视、婚姻歧视, 甚至连姓氏、血型都会产生歧视, 甚至有的证券公司拒绝录用姓“阴”的, 只要姓“阳”, 五花八门, 歧视理由已经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程度。 二、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1. 从劳动者的情况分析。我国劳动者总体特征 是数量巨大, 素质不高, 技能缺乏, 在职业技能、维权意识等方面都缺乏和用人单位谈判的意识和筹码。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不能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对话, 迫于就业的压力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只能无奈地面对现实。 2. 从用人单位来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用人单位追求成本可控下的利益最大化, 在确定用人支出的情况下, 追求更大效益地利用员工的使用价值, 不可避免会对劳动者产生区别对待。 3. 从政府方面来分析。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行政管理规定时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即使企业有歧视性做法, 也被当作是用人自主权, 推托监管责任, 敷衍了事。面对日益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 劳动监察部门却鲜有干预, 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就业歧视的严重性, 即使意识到了, 也觉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反就业歧视政策梳理以及政策建议

反就业歧视政策梳理以及政策建议 随着经济的增长,人口素质的提高。在这人才济济的当代世界,我们面临着一个新的问题,就业问题。由于劳动人口的增多,新增就业岗位相对减少,以及在就业总量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冲突是我国的就业形势愈发严峻。 就业歧视是指为实现某种“不合理”的目的,基于身份、性别、种族、政治见解、宗教信仰、残障、身体健康状况、相貌等原因, 对劳动者进行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的行为。该情况破坏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而区别对待的不应被视为歧视。 在社会环境之外,,还有一种原因会直接导致就业困难的问题,那便是就业歧视。一些弱势群体和由于性别及当前身体状况不佳的人并不能得到很难好的工作保障,失去了自身自主就业的权利,也会加剧社会的不公。要解决就业问题,就必须要做出政策的反思,于是便有了反就业歧视的政策,以下便是该政策在部分地区的事例: 反歧视政策 第一条目的 为是本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因性别、种族、婚姻、生理、姓氏、地区、宗教信仰等差异在工作中受到歧视。 第二条范围本公司各部门及生产车间

第三条程序 1、招工:公司行政人事部招聘人员在招工过程中要给就业人员以 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允许有就业歧视,如生理(身高、外表、性格等)、性别、婚姻、地区、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歧视,不得因上述理由提高就业门槛。不能雇佣未成年的童工或未成年人,未成年童工是指年龄未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法定的最低年龄或是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不能雇佣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招工的时候严格执行自愿的原则进行招工录用。 2、在招工时,禁止将妊娠检查作为招工录用的条件。 3、工作场所要相互尊敬,不能虐待、辱骂和对人身进行伤害,并 无种族、宗教、年龄、国家、政治观念、性别及职位歧视,工作中相互尊敬,不因他们的种族、性别、国籍、性倾向、信仰、个人特点或其他类似因素而受到歧视。所有的员工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并根据工作能力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因职位高低而鄙视、污蔑、虐待他人。 4、国家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在劳动方面对妇女实行 特别权益保护,根据女职工的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和其他女职工不适合、禁忌从事的劳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过重的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期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可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5、享受平等、合理的福利待遇,遵照当地的地方标准和国家法律 规定,合理平等的为员工提供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遵守当地的使用标准和适用法律,平等为员工采用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6、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对事故伤害的防护,健康安全教育,

(完整word)就业歧视与劳动合同歧视条款

就业歧视与劳动合同歧视条款 一、专题界定 在现在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就业歧视现象比比皆是,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歧视条款也是五花八门。这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有的公然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的即使钻了法律不健全的空子,但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专题针对比较典型的歧视行为,对这一现象作了说明。 二、名词解释 1. 就业和职业歧视是指在获得就业、职业培训、特定职业时,在就业条款和条件方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社会出身等原因存在剥夺或妨碍劳动者享受平等机会和待遇的各种区别对待做法。但是,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采取的区别对待做法,以及对特殊群体进行保护或援助的措施不视为歧视。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 【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 “本职位限X性” 【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

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 策分析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就业歧视是指为实现某种“不合理”的目的,基于身份、性别、 种族、政治见解、宗教信仰、残障、身体健康状况、相貌等原因, 对劳动者进行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的行为。该情况破坏了劳动者 的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而区别对待的不应被 视为歧视。 一、我国目前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 1. 户口歧视。我国二元经济体制的存在和长期 的存续, 导致二元户籍制度。户口歧视便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 户口歧视大概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歧视农村户口;二是歧视外来人口。 2. 性别歧视。这是就业中几乎所有女性都曾遇到的问题。不少用人单位打出了“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显然是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和践踏。 3. 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还有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 已经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 4. 学历歧视。高等教育的普及和高招规模的逐年扩大, 涌入求职场所的劳动者的整体学历水平也相对地提高得很快, 伴随而来的是用人单位的条件也水涨船高, 即使是一些适合大专生的岗位, 也非要本科生、研究生不可, 导致人才浪费的现象。

5. 履历歧视。有的用人单位不组织考查应聘者实际水平如何, 而是过分注重劳动者的履历, 比如明确提出有学生干部经历的优先录用等。还有一些招聘中, 注明要求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相关工作经历等条件, 以规避“劳动法”为其设定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履历歧视导致了很多求职者夸大事实, 凭空捏造履历, 对社会诚信构成了很大的挑战。除此之外还有体貌歧视、年龄歧视、属相歧视、婚姻歧视, 甚至连姓氏、血型都会产生歧视, 甚至有的证券公司拒绝录用姓“阴”的, 只要姓“阳”, 五花八门, 歧视理由已经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程度。 二、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1. 从劳动者的情况分析。我国劳动者总体特征 是数量巨大, 素质不高, 技能缺乏, 在职业技能、维权意识等方面都缺乏和用人单位谈判的意识和筹码。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不能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对话, 迫于就业的压力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只能无奈地面对现实。 2. 从用人单位来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用人单位追求成本可控下的利益最大化, 在确定用人支出的情况下, 追求更大效益地利用员工的使用价值, 不可避免会对劳动者产生区别对待。 3. 从政府方面来分析。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行政管理规定时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即使企业有歧视性做法, 也被当作是用人自主权, 推托监管责任, 敷衍了事。面对日益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 劳动监察部门却鲜有干预, 他们并没有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 摘要: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存在操作性不足等诸多问题,应尽快明确就业歧视的界定标准,确立以真实就业资格为主的例外规定;通过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规定雇主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完善积极行动方案;通过设立反就业歧视委员会加强执法。关键词:就业歧视;真实职业资格;举证责任转移;积极行动 一、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现状与不足 鉴于其巨大危害,我国多部法律都明令禁止就业歧视。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结合这两个条文,可以认为我国《宪法》确立了保护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基本原则。此外,《宪法》里还有许多反对歧视的条文,如第4条反对民族歧视,第36条反对宗教信仰歧视,第45条反对健康歧视,第48条反对性别歧视。《劳动法》第12条更是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此后,《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该条文重申了《宪法》和《劳动法》禁止就业歧视的原则,而条文中增加的“等”字,更是为拓展反就业歧视的范围提供了可能。更重要的是,该法明确提出了平等就业权概念并用多个条文对此进行具体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就业歧视(第26条)、男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第27条)、对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就业上的特别照顾(第28、29条)、禁止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第30条)、禁止歧视农民工(第31条)等方面的内容。此外,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散见于1980年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批准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90年批准《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2005年批准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其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歧视的判断标准。我国很多法律里都出现了禁止就业歧视的字眼,却都没有对就业歧视进行科学的界定,也没有对就业歧视进行类别划分,更没有规定相应的认定标准,容易引起司法实践的混乱。例如,就业歧视是否只是求职过程中的歧视,是否还包括雇佣过程的其他环节?《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该条文禁止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上实施性别歧视,从此可以推断我国法律应该是禁止雇佣过程中除招聘外的其他环节的歧视。但是,什么是“同工同酬”?对此难题,美国创立了“可比价值理论”进行指导,在我国该如何认定? 第二,就业歧视的范围过窄。对于就业歧视的界定,国外普遍采用定义加列举式的做法,定义可以防止列举不周延,而通过列举又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与此不同,我国法律却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宪法》和《劳动法》列举了针对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歧视,完全没有考虑劳动力市场大量存在的户籍歧视、身份歧视、年龄歧视、外貌歧视、身高歧视、性取向歧视等诸多歧视现象。为此,《就业促进法》第3条在规定就业歧视的范围时增加了“等”,虽然为拓展就业歧视的范围提供了可能,但也因此增加了司法实践的难度,因为劳资双方都不清楚这个“等”到底包括了哪些内容,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又会如何认定。此外,从法律条文看,法律禁止的只是直接歧视行为,忽视了大量可能给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间接歧视行为。 第三,缺乏例外规定。毫无疑问,法律反就业歧视主要是针对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或差别影响,法律并不反对合理的、相关的和必要的差别,仅仅是禁止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 [1]如果不加区分地反对一切差别对待或差别影响,可能给雇佣活动增加不成比例的负担或者造成难以克服的困难。例如,一位男士就不能在应聘奶妈职位被拒绝后指控雇主对他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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