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民房拆除安全管理制度

民房拆除安全管理制度一、拆除方案制定1. 拆除方案应由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内容包括拆除范围、施工过程、施工方法、施工工期等。
2. 拆除方案应事先向相关主管部门报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3. 拆除方案应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安全措施,确保操作规范和有序。
二、施工前安全检查1. 施工前应对拆除区域进行全面检查,清除危险物品、杂物和障碍物。
2. 施工前应对拆除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
3. 施工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掌握拆除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施工过程安全管理1. 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安全标识,并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2. 拆除过程中,应派专人负责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3. 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拆除区域,禁止在工作过程中聚集观看。
4. 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拆除方案执行,禁止随意更改作业方法和序列。
四、事故应急预案1. 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原因及处理措施。
2. 对各类事故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3. 对各类事故演练进行常态化,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确保事故处理及时有效。
五、施工后安全整改1. 拆除完成后,应对拆除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2. 对拆除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进行整改和处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安全管理责任1. 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拆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每个环节有专人负责。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惩处,确保工作人员服从管理、合理施工。
3. 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拆除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以上所述为民房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只有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监督,才能确保拆除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保障人员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拆除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安全顺利完成。
拆违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拆违工程现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拆违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规范和约束现场管理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拆违工程现场管理人员,任何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更改或违反本制度。
二、管理人员1. 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工程监理、施工队长等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和经验,熟悉工程现场管理规范。
2. 工作责任:现场管理人员应负责现场的环境整治、安全管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工作,确保工程按时完成,符合相关标准。
3. 人员配备: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需要,合理配置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
三、现场管理规定1. 现场环境整治: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清理施工现场,保持环境整洁,确保安全通道畅通,减少施工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施工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控,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4. 现场秩序管理:管理人员应做好现场秩序管理工作,规范施工人员的行为,规定施工时间和工作内容,确保施工进展顺利。
5. 现场卫生管理:定期清理现场垃圾和污水,保持现场整洁,避免施工污染环境。
6. 现场督导: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出改进意见,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7. 现场安全措施:根据施工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8. 现场危险作业:对于危险作业环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体安全。
四、现场危机处理1. 突发事故处理:一旦发生突发事故,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员,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理。
2. 反馈和处理意见:接受现场工作人员和监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改进问题,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拆迁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拆迁工程现场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拆迁工程现场的管理活动,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拆迁工程现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拆迁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拆迁工程现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拆迁工程现场的各项活动。
2. 拆迁工程现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3.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接受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三、拆迁程序与要求1. 拆迁前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拆迁方案。
2. 拆迁通知应提前发布,确保拆迁户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和应对。
3. 拆迁过程中应保持现场秩序,确保安全无事故。
4. 对于拆迁户的合法诉求,应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
四、安全与环保1. 拆迁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拆迁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噪音扰民。
3. 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和合理处置。
五、信息公开与监督1. 拆迁工程的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 鼓励媒体和公众对拆迁工程进行监督,及时反映问题。
3.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纠纷处理1. 建立健全拆迁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2. 对于复杂的纠纷,可引入第三方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
3. 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拆迁。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拆迁工程现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组织和管理贵阳市建设拆迁活动,规范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拆迁”,是指国家、集体或个人按照进行城市建设需要,对城市房屋、设施、公用设备设施等进行拆除、改建、改造或迁移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组织和实施城市建设拆迁活动,必须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在城市建设拆迁活动中,应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广泛宣传、民主协商等形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程序,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第五条城市建设拆迁应以国家建设规划为基础,结合城市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和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稳步推进城市建设。
第六条建设拆迁活动必须按照程序合法进行,严格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城市建设拆迁活动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拆迁工作的程序第七条建设拆迁的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拆迁计划为基础,明确拆迁的原则、范围和时间节点;(二)加强宣传和政策解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听取拆迁范围内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三)按照程序,明确拆迁义务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四)落实保障制度,确保拆迁过程及其后果与拆迁范围内的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一致。
第八条建设拆迁前,拆迁义务人应当向本单位或者协作单位申请拆迁方案的编制。
申请拆迁方案编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拆迁建设项目的说明及报告;(二)拆迁计划和范围的说明;(三)拆迁方案的初步设计和财务预算。
第九条本市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拆迁义务人在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项目土地出让及批准文件后,应当向拆迁建设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居民、组织等相关权利人,发出拆迁通知书。
拆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工程的名称、委托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情况;(二)拆迁工程的范围和时间计划;(三)受影响的居民、单位等的详细地址、所有权、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的种类和结构等情况;(四)补偿和安置的方式、标准及程序;(五)拆迁范围内权益人可进行的申诉和仲裁的程序及途径。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及时向其公示相关信息。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优先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其能够顺利过渡。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污染。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建筑和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范围和方式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灾后重建等。
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方式包括政府自行拆迁、委托拆迁、协议拆迁等。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十一条城市房屋拆迁征收程序分为调查评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调查评估阶段,征收方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土地估价和影响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补偿安置阶段,征收方应当根据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方案,并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协议签订阶段,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订拆迁协议。
第十五条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章补偿标准第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享有重建补助、过渡费、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在补偿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章投诉和处理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征收方进行投诉。
第二十一条征收方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方案及监控措施

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方案及监控措施一、安全管理1施工人员进行拆除工作时,应该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进行操作。
操作人员要戴安全帽和其他防护用品。
拆除过程多属高空作业,工具、设备、材料杂乱,粉尘较多,作业工人应佩戴安全帽、手套、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为防止砖石、灰尘及切割螺钉等的操作,应佩戴护目镜。
拆除时,严禁施工人员直接踩踏在干挂龙骨上进行工作,必须使用移动板梯,板梯上端必须挂牢,防止高处坠落。
2拆除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指导。
为确保未拆除部分建筑的稳定,应根据结构特点,有的部位应先进行加固,再继续拆除。
3拆除作业应严格按拆除方案进行: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依次进行;4拆下的物料不准在地面上乱堆乱放。
5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6严格用火制度,凡现场使用电气焊或其它明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用火申请,经保卫负责人批准方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操作,时间或地点变化时要重新申请,保卫负责人必须按规定严格审批,具体办法由现场负责人部按防火要求制定,并要经常进行检查执行情况。
二、监控措施拆除施工作业全过程中,必须严格监控如下:1坚持从上至下逐层拆除,严禁立体交叉同时拆除。
2坚持检查落实拆除施工全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安全保护和文明拆除的措施,实现拆除施工单位对作业安全负责和业主单位安全监控管理双控制。
外人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拆区的警戒范围,在被拆工程内和可能波及的危险区域内不得有人员居住和歇息;3自始至终坚持管好用电用火、用电机具的安全。
4所有拆除人员和驻场管理人员必须落实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口罩、防尘眼镜、工作鞋、手套等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不准赤脚、光膀进行作业。
5随时监控脚手架的稳定性,是否松动,变形。
6拆除时,需监控其它部位是否松动及有掉落的危险。
三、做好拆除作业后的安全工作1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按品种、类别堆放在平整的地面上,高度应符合安全规定,并留有一定的间距,防止倒塌伤人。
拆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拆迁工程项目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拆迁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拆迁项目。
第三条拆迁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二)以人为本,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四)高效廉洁,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拆迁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拆迁工作。
第五条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拆迁工作方案,明确拆迁范围、对象、补偿标准等;(二)组织拆迁前期调查,评估拆迁项目可行性;(三)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四)监督拆迁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拆迁单位应设立拆迁项目部,负责具体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拆迁方案开展拆迁工作,确保拆迁进度;(二)依法进行拆迁补偿,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三)做好拆迁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四)及时上报拆迁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拆迁程序第七条拆迁项目启动前,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拆迁项目对周边环境、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八条拆迁项目启动后,拆迁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拆迁:(一)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对象、补偿标准等;(二)开展拆迁前期调查,评估被拆迁房屋价值;(三)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四)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拆除,并做好拆除现场清理工作;(五)完成拆迁项目验收,退还土地。
第四章补偿安置第九条拆迁补偿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等价补偿;(二)公平合理;(三)以人为本。
第十条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面积、结构、用途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的房屋拆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范围与条件第五条拆迁范围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确定,拆迁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拆迁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所有权明确,无权属争议;(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拆迁条件;(三)房屋用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章拆迁程序第七条拆迁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拆迁计划的制定和审批;(二)拆迁公告的发布;(三)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协商;(四)拆迁协议的签订;(五)拆迁实施。
第八条拆迁计划应当由拆迁单位制定,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拆迁公告应当在拆迁范围内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条拆迁补偿方案应当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合理制定,并与被拆迁人进行充分协商。
第十一条拆迁协议应当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四章拆迁补偿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四条房屋置换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进行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拆迁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拆迁,或者未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拆迁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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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拆〔2006〕57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建设、拆迁、评估、拆除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现场管理,推进“依法、阳光、文明、有情”拆迁,打击拆迁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二○○六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拆迁现场办法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7月10日印发
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促进依法、文明拆迁,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拆迁现场,是指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拆迁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进行被拆迁房屋评估、居民和单位拆迁、房屋拆除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场地。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拆迁现场实行拆迁人负责制。
拆迁人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管理,并对拆迁现场依法、文明进行评估、拆迁服务、房屋拆除施工承担主要责任。
拆迁人应当确定拆迁现场管理责任人,并报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下同)。
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拆迁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受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进行评估、拆迁服务和拆除施工作业,并对其具体实施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本市拆迁现场管理,按照属地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负责。
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拆迁人和相关单位落实拆迁现场管理各项措施。
第五条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国土主管部门核发的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受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市建委核发的拆迁资质证书;承担的拆迁项目必须限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受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担的拆除工程范围和拆除方式必须限
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建设单位向区县建委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委托评估合同、委托拆迁合同、委托拆除施工合同以及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受托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
受托的评估、拆迁和拆除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承接的业务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六条评估、拆迁和房屋拆除施工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区县建委统一制作胸卡的,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受托单位名称、上岗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号(包括估价人员的估价师证书号、拆迁人员的岗位证书号等)。
被拆迁人可以登录北京估价师协会网站()和北京拆迁信息网(),根据评估和拆迁上岗人员姓名、单位及执业资格证书号,核查从业状况。
第七条受托单位必须在拆迁现场设置临时办公地,作为公示相关信息、现场接待被拆迁单位和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接受监督举报的场所。
受托单位现场办公场所必须保持必要的干净、整洁。
第八条拆迁现场必须坚持阳光拆迁的全程公示制度。
拆迁人或者受托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以下内容:
(一)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基本法规、规章;
(四)拆迁评估补偿和补助费基本标准或确定办法;
(五)评估单位资质证书、评估工作人员名单及估价师证书号;
(六)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拆迁岗位证书号;
(七)拆除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拆除施工人员情况;
(八)拆迁工作流程;
(九)拆迁工作纪律;
(十)拆迁文明规范和拆迁文明用语;
(十一)按照规定依被拆迁人要求予以公示的拆迁估价初步结果;
(十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区县建委在拆迁现场依法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裁决受理听证通知和拆迁申请强制执行听证通知等事项。
拆迁现场公示及相关公告、通知,必须做到规范、统一、整齐。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组织评估、拆迁服务、拆除单位在拆迁现场设置政策咨询窗口。
拆迁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做好现场政策咨询工作,并提供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查询服务。
第十条拆迁现场各受托单位应当坚持规范服务和文明拆迁,不得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一条拆迁现场对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的房屋实施拆除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对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良影响。
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
因市政管理部门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或者因工程需要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先行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导致拆迁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临时停水、停电、停气、停暖或者阻碍交通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住户,并尽快采取架设临
时管线或者其他措施予以恢复,尽量减少对现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组织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按照先搬迁腾房,后拆除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工作流程。
除经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建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的规定,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保证安全施工的相关资料报区县建委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区县建委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检查拆迁人是否取得备案证明。
拆除施工企业在进行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并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要求落实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等各项环保措施。
第十四条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拆迁现场房屋安全使用情况检查。
尚未搬迁腾空的房屋,出现险情的,应通知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已搬迁腾空房屋进行拆除施工,可能造成毗邻未搬迁房屋安全隐患的,在制定并落实好毗邻房屋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认真落实拆迁项目进度报表和拆迁结案报表制度。
“拆迁项目进度报表”包括“拆迁固定月报表”和“公告搬迁期限奖励期报表”。
“拆迁固定月报表”应当在每月10日以前填报完毕;“公告搬迁期限报表”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5日内填报完毕。
“拆迁结案报表”应当在完成拆迁后10日内填报完毕。
各区、县建委应当建立拆迁现场台帐,及时掌握所辖区县范围内所有拆迁现场的项目进展情况和现场管理状况。
第十六条市、区县建委应当加强对拆迁现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拆迁现场检查制度。
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后,应当组织对拆迁现场办公场所设置、现场工作人员配置、现场公示等情况进行检查。
拆迁现场进入拆除施工阶段后,区县建委应当组织对拆除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现场围挡、渣土清运和管理等施工及防扬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市、区县建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拆迁现场检查。
凡涉及举报拆迁现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县建委应当立即组织拆迁现场检查,核实情况,及时阻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
建委应对拆迁现场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市、区县建委监督检查拆迁现场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一)拆迁人委托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实施评估、拆迁服务或者房屋拆除施工;受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或者转让所承接业务的,对拆迁人和受托单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现场工作人员不具备规定的岗位证书或者雇用非本单位人员进行现场作业的,由建委责令其立即停止现场作业,对所在单位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或其他胁迫、骚扰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由建委责令改正,立即恢复水、电、气、暖、交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拆迁。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先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建委责令拆迁人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拆迁;属于受托单位责任的,可以降低责任单位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岗位证书;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用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恶性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情节严重的,参照本项规定处理。
(五)拆迁人和受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拆迁人及受托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由市建委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区县建委查处拆迁人及受托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将查处情况报市建委。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