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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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离婚原告代理词范文离婚案件代理词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代理人:律师XXX一、案情概述甲方与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一女/一男一女。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等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分居。
多次私下协商未果,甲方决定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二、案件请求1、判决离婚,注销双方婚姻关系,并发还双方证件。
2、判决由甲方抚养子/女(以下简称“子/女”),乙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XXX元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3、判决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如下:(1)房屋:XXX平方米,位于XXX小区XXX楼XXX号,产权归乙方所有。
甲方无要求。
(2)车辆:XXX品牌XXX型号,车牌号XXX,价值XXX元,产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无要求。
(3)存款:双方共同储蓄账户上有XXX元,双方各一半,乙方须支付给甲方其一半共XXX元。
(4)其他财产:甲方无要求。
4、请求乙方承担本案诉讼中的全部费用。
三、事实依据1、甲方与乙方登记结婚已经超过两年,双方已经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2、甲方与乙方自XXXX年XX月XX日分居至今,期间多次尝试协调,但均未能达成一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并书面约定,甲乙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法需要另行申请一审法院裁决予以解决。
4、双方共同财产所见皆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并非单方所有。
正当地、合法地明确各自的财产权与财产份额,是本案公正、合法、合理的处理办法。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证据目录1、结婚证2、分居协议书3、其他相关协议书4、银行流水账单等相关证据六、诉讼请求及代理意见针对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代理人建议法院判决如下:1、判决离婚,注销双方婚姻关系,并发还双方证件。
2、判决由甲方抚养子/女,乙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XXX元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离婚案件代理词(原告版)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本

离婚案件代理词(原告版)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本在离婚案件中,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会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并将意见整理成文件提递给法庭,下面小编将离婚案件代理词介绍如下:离婚案件代理词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本离婚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1•原告王XXX某与被告XXX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
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XX在结婚后的一一2003年10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2004年4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XX与被告XXX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王XX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2003年10月底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和孩子打地铺。
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
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模板

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尊敬的各位法官:受原告____先生(女士)的委托,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
根据法庭调查结果,在充分尊重本案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原告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恳请审理法官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解除夫妻关系。
(一)原告和被告仓促结婚,婚前缺乏结婚基础,婚后也未培养出夫妻感情。
原被告由于家庭背景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文化和自身性格、爱好、兴趣、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双方始终存在矛盾。
随着夫妻双方生活时间的推移,婚姻冲突越来越激烈,最终导致原告在结婚后立即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确立夫妻感情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解除夫妻关系。
(二)原告、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
原告为了摆脱她不幸婚姻的沉重负担,于____年年底离开被告,带着孩子在原告自己开的专卖店工作,晚上与孩子睡在地板上。
今天,由于感情上的不和,双方已经分居两年多了。
(三)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原被告不能建立夫妻关系的原因之一是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
结婚之后,被告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多次殴打原告,但由于时间较长,警方记录已无法被调取。
由于被告性格暴戾,经常因为家里的一些小事而弄坏家里的东西和窗户。
每一次被告打碎东西后,原告都需要找到与被告打碎东西一样的物品和装饰品,因为原告担心自己年迈的父母会发现家里的东西总是在变,担心他的女儿可能受到了被告的家庭暴力。
原告每次见到亲朋好友,总是把受伤的心包裹得严严实实,假装家庭和睦的假象,同时也承受着巨大的抑郁和精神上的打击。
原告的软弱使被告愈发毫无顾忌,越发地促使被告施暴,造成了恶性循环,被告不止一次威胁要杀害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
原告非常恐惧,但为了能够彻底摆脱被告的威胁,最终决定鼓起勇气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各位在场的听众:
今天,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站在这里,就本案的离婚纠纷案发表
代理词。
以下是我的代理意见:
一、婚姻关系的破裂
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但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价值观差异以及
生活琐事的累积,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原告曾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寻求婚姻咨询,但被告拒绝配合,双方关系未见改善。
原告认为,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问题
原告与被告育有一子一女,原告请求法院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判决
子女的抚养权。
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有能力并愿意为子女提供稳
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条件。
同时,原告也愿意与被告共同承担
抚养费用,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财产分割问题
在婚姻期间,原告与被告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原告请求法
院依法对这些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原告已提交相关财产证明,包括但
不限于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以支持其分割请求。
四、债务问题
原告与被告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了一些债务。
原告请求法院在判决离
婚的同时,对债务进行合理分担。
原告已提供债务清单及相关证据,
以证明债务的存在及金额。
五、请求法院的判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等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在此,我代表原告,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原告的请求和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敬礼
[代理律师签名]
[代理律师执业证号]
[日期]。
离婚案代理词

离婚案代理词离婚案代理词离婚案代理词(一)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首先,从刚才的庭审调查可知,原告于**年5月曾经起诉过一次离婚,可能是法庭考虑到再给一次机会也许能够让原告与被告之间能和好,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但是六个月过去了,双方现仍然未能和解,依然是形同陌生人。
当原告在家里时,被告起身就走,根本就不与原告说一句话,不与原告待在一起,双方没有任何共同语言,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二人的婚姻缺乏坚实的感情基础。
其次,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从一开始结婚到现在二十多年来双方均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被告也从来没有产生对家庭的责任感,对家庭生活及经济状况从来都是不闻不问,漠不关心。
原告一个人艰难的维持着家庭生活,抚养着小孩,而被告对家庭的这种漠不关心的态度已经使原告对其完全丧失了信心,我们认为婚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现在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和信任,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下,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
因此,综合以上方面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由于这么多年来,被告对家庭所尽义务较少,对家庭总是漠不关心,家庭里的所有花费开销包括小孩抚养费、所居住房屋的承租费用等几乎全部原告一个人来负担的。
现在双方也没有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些日常生活用品,考虑到这些财产均系原告一人出资购买,被告没有对庭庭做出过任何贡献,因此建议法庭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采取照顾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女方予以多分。
原告与被告现在所居住的房屋系他人所有,由原告承租而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之规定,应当采取照顾抚养子女和女方的原则来处理,因此现在双方所居住的房屋应由原告继续居住,被告由于没有对家庭尽到义务,不应当要求原告对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应当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法律离婚案件代理词(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利益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被告[被告姓名]愿意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子女由其抚养。
3. 关于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被告[被告姓名]愿意与原告[原告姓名]协商财产分割事宜,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后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三、代理意见
1. 关于离婚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被告姓名]认为原告[原告姓名]的行为已构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原告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XX,现年XX岁。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及双方性格差异,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原告以被告性格孤僻、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二、被告的辩称及理由
1.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家庭暴力一事,纯属捏造。被告从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3. 关于婚姻基础及感情问题
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家庭和睦。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家庭琐事及性格差异,并非不可调和。在此,被告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双方婚姻基础,以及子女利益,给予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4. 关于子女利益问题
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XX,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被告在此期间,一直尽自己所能关爱子女,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原告提出离婚,将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在此,被告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子女利益,依法判决。
法律_离婚案件代理词(3篇)

第1篇您好!我是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在此,我代表原告(或被告)就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案原、被告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
但在(离婚原因)等问题的处理上,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或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关于证据1. 原告(或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清单,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3)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破裂的事实;(4)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离婚原因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2.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财产清单,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3)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尚可的事实;(4)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不同意离婚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关于法律适用1. 关于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离婚原因)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
因此,原告(或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2. 关于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原、被告的子女(年龄)尚在哺乳期内,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考虑到原告(或被告)的工作、生活条件等因素,应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子女。
3.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建议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割:(1)房产:原告(或被告)享有(比例)的份额;(2)存款:原告(或被告)享有(比例)的份额;(3)其他财产:原告(或被告)享有(比例)的份额。
离婚纠纷女方原告代理词

离婚纠纷女方原告代理词离婚纠纷女方原告代理词一、案情概述原告XXX与被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相处不佳,XXXX年XX月XX日正式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得已向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二、事实与证据1. 原告为了婚姻的维护,曾尝试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但被告始终以逃避、推诿为由拒绝直接沟通;2. 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将共同财产全部列出,存在遗漏情况;3. 原告提供了共同财产证据及具体分割方案,证明财产应该按照一定比例分割;4. 被告私自挪用共同财产,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5. 被告涉嫌重婚,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
三、诉请和理由1. 要求被告按照财产及分割方案与原告达成协议,解决分割财产的问题;2.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挪用共同财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各项诉讼费用。
四、适用法律和相关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0年颁布的法律,规定了婚姻的设立、维持和解决等方面的问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颁布的法律,规定了合同的成立、解除和违约等问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1年颁布的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等方面的问题。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9年颁布的法律,规定了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等方面的问题。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9年颁布的法律,规定了刑事犯罪的构成、定罪和处罚等方面的问题。
以上就是本文档涉及的简要注释和法律名词及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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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同意本案原告何祥龙的托付,指派我担任何祥龙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差不多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推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缘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复合的可能性:第一、从婚姻基础上看,原告于20xx年与被告认识恋爱,因冲动未婚先孕,在当时原被告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原被告都把年龄虚报多一岁,在20xx年3月28日取得结婚证。
原被告在结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的琐事发生争吵,这讲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不能共同生活,这就更好讲明双方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二、从婚后感情上看,俩人之间矛盾逐渐升级。
20xx年11月份,因被告长期喜爱打牌,不如何照顾小孩,导致家庭矛盾爆发。
20xx年春节后,被告丢下小孩给爷爷奶奶抚养,离开原告家回到娘家,讲出去打工,之后长年不归家,只间或回去看望一下小孩。
原、被告差不多近两年时刻连面都没见过,分居更是长达3年以上,原被告之间既无正常的夫妻生活,小孩也没有正常的家庭生活。
第三、从双方有无和好可能性看。
原告曾试图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性子非常急,双方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被告要求原告给一笔钞票就同意离婚。
因原告没有固定工作,打工挣的钞票都已抚养小孩照顾家庭,没有钞票给被告,被告也一直避而不见。
被告作为妻子没有尽到照顾家庭的义务,作为母亲,没有尽到照顾小孩的义务。
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维持这段夫妻感情。
假如牵强地维持,只会造成双方彼此痛苦不堪,对原告的生理和精神上造成极大地损害,甚至有可能危及原告的人身健康安全。
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双方共同所生育的两个小孩应由原告与被告各自分不抚养一个。
原告与被告在20xx年11月26日生下亲小孩何发炜,20xx年9月20日生下女儿何娇娇。
两个小孩差不多上原、被告双方所生育的,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各自抚养一个小孩,如此既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能缓解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压力。
原告起诉离婚前,已征求儿女意见,亲小孩何发炜要求跟妈妈一起生活,女儿何娇娇要求跟爸爸生活,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尊重小孩意愿,请法院判决由被告抚养亲小孩何发炜,由原告抚养女儿何娇娇。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长期回娘家居住,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
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20xx年x月x日第二篇: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审判员:本人依法同意本案原告李平的托付,就李平诉被告姚传厚离婚一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本案的诉讼。
通法庭调查,事实差不多清楚,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已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应当判决离婚,为此,以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家庭暴力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破裂的要紧缘故。
原、被告尽管是自由恋爱,但在结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2009年2月,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后,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不再打原告,不叫原告滚,假如再打李平,我们就离婚,小孩归李平。
但是在写了保证书以后,被告仍然经常殴打原告。
本次起诉讼离婚的要紧缘故是,8 月24日,被告要去打牌,原告讲了一句要被告带小孩的话,被告就对原告进行殴打,且手段凶残,致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右眼青紫肿胀、眼球充血、头皮下血肿、多处青紫肿胀,最大的青紫肿块达到了107CM,这一事实,有原告伤后的照片、法医鉴定、证人出庭作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告在被被告殴打以后,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要求与被告离婚,这就是本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要紧缘故。
二、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准许。
前面讲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要紧缘故是因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爱护的指导意见》的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要紧是夫妻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躯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本案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且在本次殴打过和中可讲是不顾原告的死活,有较为严峻的损害后果,本案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的行为,符合实施家庭暴力的要件。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是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而引起的离婚诉讼,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完全符合《婚姻法》的该条规定,应当判决离婚。
二、原被告离婚时财产,子、女处理的咨询题。
原、被告结婚时刻短,加上又是长期处身于家庭暴力之中,婚后没有增加什么共同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方面不存在争议。
原告的嫁妆属于原告个人婚前财产,依法应归原告所有。
本案争议的是小孩扶养的咨询题,《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爱护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需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应当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受害妇女的抚养意愿。
对有明显暴力倾向,专门是曾经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的施暴方,一般不宜确定其抚养未成年子女。
可见,本案原被告的小孩应确定由原告扶养。
三、请求对原告作出人身安全爱护裁定。
在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告于9 月6日晚上,携带十几斤炸药和汽油,到原告娘家,要实施犯罪,在原告亲属的耐心劝讲下,才将炸药销毁,被告爆炸犯罪未遂。
但事后还扬言,要达到他的要求才肯离婚,达不到要求就如何如何,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仍存潜在着严峻的安全威胁,《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爱护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为进一步有效爱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经受害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假如不采取人身安全爱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取得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协助下,能够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爱护请求依法作出裁定。
各基层人民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能够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开展人身安全爱护裁定试点工作。
为了预防被告再次走向犯罪和教育有力在爱护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爱护裁定。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本案原告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严峻地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原告请求判决离婚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采纳!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20xx年x月x日第三篇: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xxx律师事务所同意殷xx的托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殷xx诉方xx离婚纠纷一案。
通过调查和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被告之间差不多感情破裂,无共同生活可能原、被告虽为同学,但差不多上经历过一次婚姻后才走到一起。
因为受过婚姻生活的损害,因此,在心理上对婚姻生活本身就不抱太大期望,只想在一起过生活。
但没想到,双方由于性格的巨大差异,导致共同生活在一起后才发觉矛盾冲突不断。
被告的脾气暴躁,性格多疑,导致与原告吵闹不断,而原告也因为忍受不了被告的坏脾气而经常回娘家,使得双方的矛盾不能得到即时的解决,而越积越多,越积越深,时刻长了,便形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再加上,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得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
夫妻双方的交流更加困难,更加无法建立安全畅通的交流渠道。
而被告关于自己的家庭暴力行为又不思悔过,没有为自己的行为向原告道歉,使得原告更加无法信任被告。
在如此的情况下,双方协商离婚时,被告没有本着真诚平和的心态与原告协商,反而以不给原告母亲还钞票为挟制,逼原告起诉离婚,而且还要分割本属于原告的财产。
从这一点上就能够看出,被告对待这场婚姻的态度是不诚恳的,就不是本着踏踏实实过生活的心态跟原告在一起的。
因此,对被告对待这场婚姻的初衷,我们表示极大的怀疑。
从而也使原告没有信心和勇气与被告生活下去。
另外,原、被告差不多分居半年多,在这期间,被告没有对原告表示歉意,对原告的生活也不闻不咨询。
双方感情差不多破裂,也无和好可能。
况且,被告也同意离婚,双方也没有小孩。
综上,婚姻生活是需要双方付出爱心、耐心和对彼此的信任来共同经营的,而原、被告双方结婚之初就缺乏深厚的感情基础,结婚后又缺乏对彼此的耐心和爱心,协商离婚时更缺乏对彼此的信任,使得原、被告的婚姻不堪一击,经受不住任何考验才走到了今天。
因此,原、被告之间的这场婚姻再走下去差不多毫无意义,也可不能对彼此有任何好处,更可不能让双方对婚姻重拾信心。
因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彼此是最好的解脱!二、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存款,没有自己的住房,也没有车辆及其他共同财产。
被告所主张的原告单位分给其的住房,是基于原告是该公司职员的身份分配得来的。
具有特别的身份属性。
被告并不是该公司职员,也不具备如此的身份属性,更没有为这套房子出过一分钞票,无权取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
第二,这套住房的分配只是原告单位的初步安排,还没有履行任何手续,也没法确定住房位置,大小,面积,市场价值及产权归属,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家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照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以上规定,该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原、被告之间有共同债务因原告单位打算分配给原告一套住房,依照单位打算要缴纳8万元首付款。
而原告自己没有那么多钞票,因此向自己的姑姑借了8万元,打算作为首付款交给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