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原告代理词
离婚诉讼原告方代理词

离婚诉讼原告方代理词法院名称:xxx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离(调)字第xxx号离婚诉讼原告方代理词原告:(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户籍地XXXXXX (具体地址),现居住地XXXXXX(具体地址),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代理律师:(姓名),男(女),律师执业证件号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亲爱的法官:本案中我代理的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我方当事人,居住地所在为XXXXXX。
原告系因以下原因提起离婚诉讼,特请本院依法公正审理。
一、离婚事实的说明自结婚以来,原告与被告相处不愉快,感情破裂已久,双方对婚姻已无信心,即没有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也不存在夫妻的感情关系。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并分别考虑,但由于性格、观念等方面的原因,无法和平分手。
同时,原告表示自己目前已经有了新生活的打算,希望能够早日解决婚姻问题。
二、诉讼请求原告就原、被告离婚程序等相关事宜提出如下请求:1、判决原、被告之间离婚,解除夫妻关系。
2、判决被告分担原告与被告之间财产的承担比例,予以分配。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附:相关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
2、证明被告对本案提起的诉讼资格。
3、原、被告财产分配等有关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该请求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合法合理。
敬请法庭予以审查、审核。
附:本文档中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原告: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分别称原告、被告。
2、离婚事实: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具体事实。
3、诉讼请求:诉讼中诉讼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
4、证据:指用来证明或证实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物证、人证、鉴定证据等。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2、夫妻财产:指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及婚后共同获得的财产。
3、离婚协议:离婚双方一致达成的有关离婚事宜的协议书。
以上是本人提出并代理的原告方离婚诉讼代理词,还望贵庭给予支持和建议,特此请求。
民事代理词范文离婚案件

民事代理词范文离婚案件#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原告姓名]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离婚诉讼。
经过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调查相关事实,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是合理的选择。
# (一)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频发。
原告和被告在婚后的生活中,就像两个频道总是对不上的收音机。
原告性格开朗外向,喜欢社交和参加各种活动;而被告则相对内向沉闷,就想安安静静地待在家里。
这本来也不是什么大问题,但两人却总是因为这个互相不理解,原告觉得被告太无趣,被告觉得原告太闹腾。
就拿过年走亲戚这件事来说吧,原告兴高采烈地想拉着被告多串几家门,热闹热闹,被告却满脸不情愿,每次都搞得双方心里不痛快,就像两颗互相摩擦的石子,在家庭这个小盒子里不断制造矛盾的火花。
# (二)缺乏沟通与理解,感情逐渐消磨。
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俩的沟通简直就像两条平行线,永远无法相交。
遇到问题的时候,不是心平气和地交流解决,而是各自生闷气或者直接大吵大闹。
比如说家里经济方面的事情,一方想买个大件改善生活,另一方却觉得应该存钱以备不时之需。
这本该是个可以商量的事情,但他们却总是在争吵中让矛盾升级。
这种缺乏沟通理解的状态就像一场慢性疾病,慢慢地侵蚀着他们的感情根基,直到现在已经病入膏肓,难以挽回。
# (三)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这两人分居的时间啊,都快赶上牛郎织女了,只不过他们可没有什么浪漫的传说。
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他们已经分居了[X]年之久。
在这期间,两人的生活各自独立,没有了夫妻之间应有的陪伴、支持和依赖。
偶尔的联系也只是几句不痛不痒的问候,完全没有了夫妻之间的亲密感。
这种分居的状态就像一道鸿沟,把他们的感情彻底隔开,使得这个所谓的家庭只是一个空壳,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 (一)原告具有抚养孩子的优势。
我们的原告就像一位超级英雄,对孩子的成长有着诸多积极影响。
原告有着稳定的收入来源,就像一棵大树,能为孩子遮风挡雨,提供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离婚案件代理词(原告版)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本

离婚案件代理词(原告版)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本在离婚案件中,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会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并将意见整理成文件提递给法庭,下面小编将离婚案件代理词介绍如下:离婚案件代理词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本离婚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1•原告王XXX某与被告XXX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
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XX在结婚后的一一2003年10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2004年4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XX与被告XXX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王XX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2003年10月底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和孩子打地铺。
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
法律离婚案件代理词(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利益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被告[被告姓名]愿意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子女由其抚养。
3. 关于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被告[被告姓名]愿意与原告[原告姓名]协商财产分割事宜,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后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三、代理意见
1. 关于离婚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被告姓名]认为原告[原告姓名]的行为已构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原告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XX,现年XX岁。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及双方性格差异,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原告以被告性格孤僻、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二、被告的辩称及理由
1.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家庭暴力一事,纯属捏造。被告从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3. 关于婚姻基础及感情问题
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家庭和睦。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家庭琐事及性格差异,并非不可调和。在此,被告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双方婚姻基础,以及子女利益,给予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4. 关于子女利益问题
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XX,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被告在此期间,一直尽自己所能关爱子女,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原告提出离婚,将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在此,被告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子女利益,依法判决。
法律_离婚案件代理词(3篇)

第1篇您好!我是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在此,我代表原告(或被告)就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案原、被告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
但在(离婚原因)等问题的处理上,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或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关于证据1. 原告(或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清单,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3)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破裂的事实;(4)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离婚原因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2.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财产清单,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3)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尚可的事实;(4)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不同意离婚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关于法律适用1. 关于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离婚原因)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
因此,原告(或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2. 关于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原、被告的子女(年龄)尚在哺乳期内,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考虑到原告(或被告)的工作、生活条件等因素,应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子女。
3.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建议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割:(1)房产:原告(或被告)享有(比例)的份额;(2)存款:原告(或被告)享有(比例)的份额;(3)其他财产:原告(或被告)享有(比例)的份额。
离婚案件代理词离婚诉讼代理词(精选8篇)

离婚案件代理词离婚诉讼代理词(精选8篇)离婚案件代理词离婚诉讼代理词篇1尊敬的审判员: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__________诉被告____________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1.原告________某与被告____________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
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________在结婚后的_______年_____月向________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________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_____年_____月底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和孩子打地铺。
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
3、被告____________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____________多次实施家庭暴力。
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动手殴打原告。
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

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尊敬的法庭:我代表原告XXX,因婚姻破裂向贵庭提起离婚诉讼。
现向贵庭呈报事实与观点如下:一、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被告与原告离婚,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划分,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反婚姻法规定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二、事实依据我代表的原告与被告于xxx年xxx月在xxx市登记结婚。
婚后几年,原告发现被告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一再损害原告的人格尊严,感情已无法继续。
由此原告提出离婚诉讼。
(此处需要列举具体的事实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关系破裂的行为具体叙述、夫妻感情状况变化的初步证据等)三、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老公或妻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有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被告对婚姻关系的破裂责任在于双方夫妻共同生活中被被告破坏感情关系使其走向破裂,根据民法典及婚姻法律规定,我代表原告有权主张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过错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四、证据本案所需证据已经齐备,并在开庭时一并提供。
五、请求意见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适用,我代表原告要求贵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与原告离婚,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划分,并要求被告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原告因其过错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附:简要注释1.离婚:指夫妻双方因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终止婚姻关系,解除夫妻合法关系的诉讼行为。
2.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取得的房产、存款、股票、储物柜、车辆等财产。
3.赔偿: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等而产生的损失,在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责任关系。
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
法律名词及注释:1.婚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4月1日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修正于2001年。
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

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接受本案原告何祥龙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何祥龙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复合的可能性:第一、从婚姻基础上看,原告于20xx年与被告认识恋爱,因冲动未婚先孕,在当时原被告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原被告都把年龄虚报多一岁,在20xx年3月28日取得结婚证。
原被告在结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的琐事发生争吵,这说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不能共同生活,这就更好说明双方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二、从婚后感情上看,俩人之间矛盾逐渐升级。
20xx年11月份,因被告长期喜欢打牌,不怎么照顾小孩,导致家庭矛盾爆发。
20xx年春节后,被告丢下孩子给爷爷奶奶抚养,离开原告家回到娘家,说出去打工,之后长年不归家,只偶尔回去看望一下孩子。
原、被告已经近两年时间连面都没见过,分居更是长达3年以上,原被告之间既无正常的夫妻生活,孩子也没有正常的家庭生活。
第三、从双方有无和好可能性看。
原告曾试图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性子很急,双方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被告要求原告给一笔钱就同意离婚。
因原告没有固定工作,打工挣的钱都已抚养孩子照顾家庭,没有钱给被告,被告也一直避而不见。
被告作为妻子没有尽到照顾家庭的义务,作为母亲,没有尽到照顾小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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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原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何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陈X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
由于婚前对男方的性格、家庭成长环境、生活习惯和生活能力等方面了解不够,在婚后生活中,一旦发生矛盾,男方就思想偏激、固执己见、是非不分,致使原告长期遭受精神和心里上的折磨。
原告已于2010年8月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鉴于对方口头上坚决不同意离婚,期望通过双方沟通解决问题而判决不准离婚。
但事实时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就已经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平时带着孩子在外面租房子生活,原告父母帮助原告照顾孩子,只有周末男方接孩子呆一天。
在这将近2年的时间里,男方没有做任何改进,双方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与交流,关系继续恶化,夫妻关系完全破裂,无法挽回。
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一直强调自己对家庭的贡献有多大,却只字未提愿意改进自己,希望原告和好的意愿,很明显被告对于这段感情也是无能为力了。
所以,代理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不复存在,继续维持只能增加双方的痛苦,对社会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都及其不利,故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二、关于婚生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
1、原告希望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情况,本代理人认为,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其一,孩子出生到现在5年期间,一直是原告及其原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并就近就读军区联勤部机关幼儿园,离原告租房的地方很近,这对孩子的学习很方便。
孩子平时的教育、生活都是原告悉心照顾,原告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生活自理能力,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反观被告,性格偏激,受家庭成长环境等客观条件限制,在思想观念和生活性格上,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情况。
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希望,更是祖国的希望,如果孩子生活不健康的成长环境熏陶教育成偏激的思维方式,那么给社会也将造成不和谐的因素。
其二,原告作为女性也将往40岁奔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原告抚养孩子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被告男方的年纪正值生理上的黄金时期,有更多机会选择再生自己的孩子;
其三,原告的父母均为退休干部,身体健康,为人正直,家庭环境稳定宽松,从小孩出生到现在就一直帮忙照顾着孩子,小孩对外公外婆的感情也很深;而被告母亲已经70高龄,到了需要别人照顾她的年纪,同时终日吃斋念佛,迷信思想根深蒂固,行为极端,根本不适宜带孩子。
2、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合情合理
第一,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告在庭审也表明自己系IT项目经理,月薪超过万元,现在要求每月支付1500元已经是最低标准了。
广州是个高成本消费的城市,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都离不开物质的支持。
为了孩子的`未来,孩子的经济保障是要明确并且充裕的。
第二,抚养费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故恳请法院责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原、被告双方涉及的争议财产是位于位于广州市中山大道南黄埔大道北广氮花圈西南骏景花园南XXXXXXXX房,系双方婚后所购买的共同房产。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都认可房屋价值大概16000元每平米,总共人民币2240000元,加上所欠以后贷款28万。
原告认为此房产更适宜判决给原告所有,由原告在扣除余下房贷下补偿一半于被告。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确认哪一方取得房产时,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1)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
一般情况下应照顾无处居住的一方;(2)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3)照顾无过错一方;(4)照顾身体残疾和生活困难的一方 ;(5)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原告老家系四川,在广州没有其他房产,离婚后没有独立住房,属困难一方,原告之所有会在外面租房也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样。
如果原告与孩子还有原告父母挤在很小的租房下,这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极其不利的。
同时,被告还有一哥哥在江苏扬州有房产,被告父亲也在那边居住,原告有理由认为在被告母亲年龄增高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会回扬州那边与大儿子与老伴居住,安享晚年,这也是原告希望的。
同时被告作为男方,工作经济条件也很不错,再加上房屋补偿款完全可以几年下来就可以买到属于自己的一套房产。
而被告作为一位弱势的女方,加上带着孩子和年老的父母,不可能像被告那样可以安心工作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所以,从照
顾弱势和女方的角度来看,房产更适宜判决归女方所有,由女方在扣除房贷的基础上补偿一半给予男方似乎更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
因此,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201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