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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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

论经济法体系一、经济法相关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相比于其他法律,经济法有两个特点:第一,经济法的基本特点表现为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在我国产生历史较短,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在逐步成熟的过程中,暴露的市场失灵问题是西方国家介入市场的原因,而我国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产生经济法。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第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第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组成法的体系的法的部门是多层次的。

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

但我们必须把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区分开来。

经济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一般分为总分两部分:第一,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第二,经济法分论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

二,经济法体系目前各经济法教材在经济法体系的编排上有很大不同,国内学者对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也相差很多,从而影响了对经济法体系的进一步认识, 造成对经济法体系认识模糊不清。

国内法律专家对经济法体系下的定义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是指现实状态下的现行经济法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系统; 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是指以现行的和将要制定的且具有经济法性质的经济法规为基础, 以一定的逻辑关系形成的经济法规范的有机整体。

从以上两种不同的观点可以看出, 两种观点对现行的具有经济法性质的经济法规为经济法体系的内容没有争议, 而对将要制定的法规属不属于经济法体系内容争议很大。

一般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各子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

不同的经济法部门各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又互相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也就是说,这些经济法子部门应该是内外协调一致的,它们既要具备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体现国家调控经济的意志性,保证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协调,保证中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又要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相互间能配合和补充,以保证经济法的独立存在和经济法整体作用的发挥。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 按照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 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 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 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二)反不正竞争行为 由于欧典公司的不实广告的发布也造成
了对同行业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 在我国现行法上关于利用虚假广告进行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
▪ 《合同法》中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 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 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 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 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第38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 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13条中规定消费者 的知情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 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 第19条规定了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经 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 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造公平、自由的环境。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其 他教材观点):
• 1、相同点
• (1)调整对象
• 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 (2)渊源 • (3)地位
• 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 (4)作用
•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 开放和经济发展。
▪ 2、联系
▪ (1)经济法以民法为基础
▪ 在我国现行法中没有法律规定如何对消协的此种 失察行为追究其责任,这与经济法中的基本原则: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不相一致的。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第一章总论本章简介:题型2012年2011年2010年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2题4分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合计2题2分2题2分4题6分本章分值会有小幅上升,估计在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部分都会考查客观题。

学习主线:考点精讲: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VS经济法】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如甲从乙处买电视机)。

经济法主要调整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针对的是国家与企业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如国家调控房价)。

(二)经济法体系经济组织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经济管理法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经济活动法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二、经济法的渊源种类制定机关效力名称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XX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次于宪法和法律XX条例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XX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条约或协定【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疑编号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地位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地位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地位摘要:经济法自成立以来,其独立性受到诸多质疑,自此,经济法的独立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困扰法学家的研究重点。

经济法独立性的研究关系到经济法学领域未来的发展,经济法是否独立,归根到底就是经济法能否可以被划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字:经济法;调整对象;独立地位经济法学的研究在我国已进行30多年,而其是否能够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至今还未有定论。

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部门的划分虽然做不到泾渭分明,但是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是广大法学研究者共同的心声。

本文将通过探究经济法学的调整对象,结合经济法发展至今与传统法律的区别,对经济法独立地位的表现加以总结,更好的阐述这一问题。

一、概念及调整对象法律是对实际生活的总结,现实生活孕育出法律,法律部门的成立离不开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将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订立的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影响法学的研究,更加不利于促进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为了问题的根本解决不可避免地需要重视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众说纷纭,任何一种思想观念的产生都离不开时代背景的渲染,法学研究者们出于各自时代背景下根据不同的利益考量与切入角度对经济法下了不同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的学术观点“国家协调和调整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纵横统一的法律学说”和“国家调制说”。

以上学说是对经济法的理论性研究、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鉴于此,本文参照“需要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行为的适度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禁止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这种范围是由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范围所决定,是市场失灵时政府进行干预的调整范围和政府失灵时市场进行调节的范围。

二、经济法的非传统性经济法作为治愈市场经济现代化病的一种制度,与传统法律存在显著的区别,这就要求在研究经济法学时,应当在研究方法、研究视角以及整体思路上加以创新以符合当下的要求。

【学习课件】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学习课件】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教学目的及要求]
本章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核心,教学中应结合前章 关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分析,正面阐 明经济经济法 的定义,以及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范围。通过对经济法 地位判别标准,以及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的分析 比较,阐明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对经济法的 结构体系也应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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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hggghgh54545: (1)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2)符合法律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 (3)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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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别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注意以下问题: ❖ (1)经济法价值目标的独特性。 ❖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 (3)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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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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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1)市场秩序调控关系的含义; (2)阐明经济法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的客 观必然性; (3) 市场调控关系的内容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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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的含义;
(2)阐明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调控和可持续发 展保障关系进行调整的客观必然性;

经济法的概念、历史、体系和地位

经济法的概念、历史、体系和地位
——《中国的法制建设》白皮书(节选)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各类法律渊源的 效力级次分明,具体如下: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 政府规章。
(2)调整范围的确定:两种角度
市场 失灵
经济 失衡
宏观 调控
政府 失灵
依法 调控
宏观 调控

市场
市场 失灵
竞争 失效
市场 规制
政府 失灵
依法 规制
规制 法
调整对象的确立:两类关系
在解决“两个失灵”问题的过程中,形 成了“两类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 市场规制关系。它们是传统法所不调整 的。
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紧密相关,两者 在性质、目标、方向上是一致的。
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 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 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合称“调制关系”。
(3)调整对象的具体类型
宏观调控关系
• 财税关系 • 金融关系 • 计划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 反垄断关系 • 反不正当竞争关系 • 消费者保护关系
(4)经济法的基本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 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新兴的辅助渊源
同时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和内地的一些新的法 律形式,例如: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一种制度“安排” 不是单方面制定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例如,《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 贸关系的安排》(CEPA), 《内地和香港 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漏税的安排》

经济法第3讲经济法的地位与体系

经济法第3讲经济法的地位与体系

二、经济法与其他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 民法是行为法,而商法不仅是行为法,也 一种组织法,是对商事主体的特别要求。 民商事主体从事市场行为时,因行为性质 的不同,会受到不同部门法的调整。也就 是说,不是民商事主体从事的任何行为, 都属于民商法的调整范围。主体不是区分 的主要因素,行为性质才是。
公平观



形式公平: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基础,给每个 主体以平等的权利,赋予他们以获取收入或积 累财富机会的平等,即机会均等、起点公平。 它认为在市场竞争中,只要处于同一起跑线, 都按自己的能力和努力来进行竞争,尽管结果 有差异,起点相同就是公平的。“商品是天生 的平等派”;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静态公平。 形式公平的难题: 第一,起点公平?个体差异性;竞争中会出现 经济实力强弱之分;群体分化。“依赖性经济” 第二,起点公平必然带来结果公平?
2、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


经济法的产生与行政法没有关系,不是从行 政法中分离出来的。 经济法产生于私人行为的外部性、公共性增 强的时候,一开始就是着眼于内容而非形式。 只是经济法产生之后,作为解决市场失灵的 手段,公权力被提了出来。此后,控制公权 力运作才成为经济法的内容之一。而且事实 上,经济法一般也不关注形式,形式留给行 政法去解决。

(一)主要渊源 1、宪法 有限的几条。例如第15条:国家加强经济 立法,完善宏观调控。此外,有些条文还 涉及财政、税收、预算、金融、计划等方 面内容,也构成经济法的渊源。

2、法律
《立法法》第8条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 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 基本制度”等内容,只能制定法律。 经济法上强调“法定原则”,很多内容都 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故这 类渊源在经济法上具有最重要地位。

第3章 经济法的地位与体系

第3章 经济法的地位与体系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与体系第一节经济法地位第二节经济法体系第一节经济法地位研究经济法的地位,涉及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具不具有独立性以及它与其它法律部门有怎样的关系。

一、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一)从法律部门理论来认识无论承认经济法的独立性还是否认其独立性,我国学者多以法律部门理论来加以认证。

法律部门理论源于前苏联,认为法律体系是由若干法律部门组成(法体系、法部门、法制度、法规范),而法律部门的划分依按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两个标准来界定。

法律部门的二元标准是主流的,后又出现一元标准(即调整对象)和多元标准(即除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外,还考虑立法主题、同类立法数量、法典、原则、主体特征、有无诉讼法等)。

否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主要是坚持二元标准的法律部门理论,认为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方法。

立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主要坚持一元标准或多元标准的法律部门理论,认为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有主题,等等。

(二)从公、私法理论来认识西方学者认识经济法的地位,常常将它放到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中加以解说。

公私法理论源于罗马法,现成为大陆法国家法学研究的基本理念。

按照罗马法的经典界说,“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

”优帝在《学说汇纂》中进一步解释:公法规范是强制性的,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私法规范则是任意的,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当事人的协议就是法律”。

从公、私法理论来认识经济法,有两种观点:一曰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的交叉渗透部分即跨越公法、私法并含于其中的法,或是公法与私法的相互交错。

图示:(略)这种看法坚持了法的二元论,但看到“公法私法化”或“私法公法化”,以此认识经济法确有一定道理,不过从本质上讲经济法应属公法范畴。

二曰经济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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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三、经济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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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经济法体系的定义: 所谓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1、构成要素:经济法规范 2、构成方式:经济法规范——部门法——经济法系统,包含横向和纵向关 联。 3、研究方法:以调整对象为基础,对经济法规范进行分类,运用系统分析 方法和结构功能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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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二)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 (三)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 (四)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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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1、新社会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基本划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经济法体系的层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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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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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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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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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二)经济法的辅助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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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二、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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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1、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主要优势在于市场竞争,规制限制 和排除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是市场竞争的守护神。 2、市场经济的重大缺陷和主要劣势是自发性和盲目性,为了 克服上述弊端,必须进行宏观调控,而且唯有将宏观调控法治化 才能科学有序,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和产业政策法都旨在实 现宏观调控法治化。 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没有法治化的国家干预,就无法建立 健全市场调节和市场体制。经济法是一种国家干预之法,其宗旨 是确立和规范国家干预,实现国家干预的法治化。这就决定了经 济法之于市场体制的建立健全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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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 1、市场监管规范:一类特殊的市场规制规范
2、价格规范:涉及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属于宏观调控 法规范,一般规制价格行为的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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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紧密联系 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一些非 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 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宏观调控法和市场 规制法的联系更为紧密,经济法作为一个统一的部门法的地 位更为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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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第一节 经济法的体系
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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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 第一章已经从内涵的角度回答了 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内容从外延及外部 关系的角度进一步寻找答案。 本章考核要求: 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经济法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 系等问题。 本章教学重难点: 经济法体系的含义、经济法体系的基本 构成、经济法体系的层级结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 交叉融合问题、经济法的主要渊源、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 中的地位、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一层结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第二层结构:由亚部门法组成,“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第三层结构:每个亚部门法进一步分为成的若干小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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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 上述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 分法”,是学界的一种“基本”共识,体现的是经济法体系 的基本框架。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也有学者曾主张把市场 主体法、社会保障法、政府投资法、涉外经济法等纳入经济 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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