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不忠证据”的认定(二)
老公出轨后不愿意离婚如何处理?

老公出轨后不愿意离婚如何处理?一、老公出轨却不肯离婚怎么办法律常识:1、老公不同意离婚的,女方可以以老公出轨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到男方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婚内出轨属于过错方,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没有修复的可能的,一般会准予离婚。
2、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二、老公出轨后不肯离婚怎么办法律常识:妻子可以收集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对方不忠等相关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丈夫有外遇而拒绝离婚,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中如何证明对方有不忠行为

离婚中如何证明对方有不忠行为离婚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尤其是当有一方出现不忠行为时,更是伤害了对方的感情和信任。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你要求离婚的理由是对方有不忠行为,那么你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
本文将向你介绍一些常见的证明对方不忠行为的方法。
一、查阅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是离婚中证明对方不忠行为的重要依据。
你可以通过你们共同使用的电话账单或者手机通讯软件,查看对方与其他人的通话和短信记录。
如果发现频繁的通话或者暧昧的短信往来,那么就可以推断出对方存在不忠行为的可能性。
二、收集社交媒体以及网络聊天记录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交媒体和网络聊天成为了人们交流的主要方式之一。
你可以仔细查看对方在社交媒体上的发言和互动,是否存在与其他人不正当的关系。
同样地,你也可以通过对方的电脑或手机,查看与其他人的聊天记录,以寻找不忠证据。
三、雇佣私家侦探如果你确信对方有不忠行为,但是无法自行获得证据,或者需要更加确凿的证据支持你的离婚诉讼,那么你可以考虑雇佣私家侦探。
私家侦探具有丰富的调查经验和资源,他们可以帮助你搜集证据并提供法律认可的证明。
四、提供证人证言如果你能够找到能够证明对方不忠行为的证人,那么他们的证言对于你的离婚诉讼非常有利。
证人可以是你们的共同朋友、邻居、工作伙伴等,他们目睹了对方不忠行为或者听到了相关的传闻,可以提供客观的证明。
五、提供财务核实证据不忠行为除了在情感上对你造成伤害,还可能在经济上给你带来损失。
如果你能够核实证明对方在外经济上对你进行隐瞒、欺骗或者与第三方有经济往来,那么这也是一种证明不忠行为的重要证据。
六、申请技术取证在现代社会,技术取证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比如可以向法庭申请对对方的电脑或手机进行取证,还可以请求法庭提供对对方社交媒体和电子邮件账户的访问权限。
通过技术取证,你可以获得更多有力的证据。
总结起来,离婚中如何证明对方有不忠行为,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通过查阅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收集社交媒体以及网络聊天记录,雇佣私家侦探,提供证人证言,提供财务核实证据,申请技术取证等方法,你可以增加证明对方不忠行为的可信度。
离婚纠纷证据目录范文

离婚纠纷证据目录范文# 离婚纠纷证据目录。
一、关于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
1. 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这可是我们感情破裂的“铁证”啊。
你看这聊天记录,全是我俩吵架的内容,什么难听的话都有。
就像有一次,我跟他说家里的事要一起分担,他回我“你自己看着办,别老烦我”,这态度,多冷漠,感情能好才怪呢。
2. 证人证言(邻居写的书面证词)邻居老张都看不下去了。
他说啊,经常听到我们在家里大吵大闹,摔东西的声音。
老张说有一回晚上,我们吵得特别凶,他还担心出什么事呢,过来敲门劝架。
这老张可是个老实人,他说的话肯定靠谱,这就说明我们的感情早就不像样子了。
3. 分居协议(原件)我们都签了分居协议了,这还不能说明感情破裂吗?从签了这个协议开始,我们就各过各的了。
我住卧室,他住书房,吃饭都不在一起,就像住在同一屋檐下的陌生人一样。
二、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证据。
1. 房产相关证据。
房产证(复印件)这房子可是我们婚后一起买的,房产证上虽然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但是我出的钱可不少呢。
我把我婚前的积蓄都拿出来付首付了,当时的转账记录我都留着呢。
购房合同(复印件)合同上清楚地写着房子的购买时间、价格等信息。
当时买房的时候,我们还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呢,谁知道现在要离婚了。
银行还款记录(打印件)每个月的房贷还款记录我都打印出来了。
我每个月的工资大部分都用来还房贷了,他虽然也还一部分,但是我出的比例更大。
所以在分割房子的时候,可得考虑这个情况。
2. 车辆相关证据。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是他的名字,但是买车的钱有一部分是我出的。
当时我给他转了五万块钱用来买车,这转账记录就是证据。
购车发票(复印件)发票上能看到车的价格等信息。
这车子虽然他开得多,但是我也有份,不能让他一个人独占了。
3. 银行存款证据。
银行账户流水(打印件)我们俩各自的银行账户流水我都打印了。
你看我的账户,每个月工资到账后,有很多支出都是用于家庭开销的,像水电费、物业费之类的。
他的账户里也有不少钱,这些钱在离婚的时候都得好好算一算怎么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离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

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离婚案件中,作为受害一方当事人如何采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
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对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
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
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
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
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
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下面几个问题谈一下:1、有必要花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去调查另一方是否有婚外情吗?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
怎么知道老婆有外遇的调查取证方法有哪些

怎么知道老婆有外遇的调查取证方法有哪些自家取证可被采信如果破门而入,在自家床边,举起照相机摄下床上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
公共场所取证有效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利,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
当今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都有极大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也加强了,对于婚姻也是在满足年龄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自愿原则,但是有的时候会遇到婚后两人的生活并不顺心,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容易发生出轨,有可能出轨是女方,那么另一方就会想了解▲怎么知道老婆有外遇了呢?下文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
▲一、婚外情的表现形式以及构成婚外情表现形式基本有三种:一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在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因为通奸而引起离婚的话,如果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则对方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些财产。
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
法律并不禁止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
重婚罪难认定“夫妻名义”取证难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
说得再具体点,如果一个丈夫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证据;如果他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外“老公老婆”地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那么邻居和亲友认定的证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医院的记录上显示男方是父亲,那么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记录如果仅根据女方的陈述,或根本没有任何与男方的联系,单独生儿育女的证据的证明力就显得“势单力薄”了。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取证难,由当事人自诉、举证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
婚内忠诚协议司法解释

婚内忠诚协议司法解释一、夫妻忠诚协议概述(一)忠诚协议的概念和特点《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文倡导夫妻之间应恪守忠实义务,相互忠诚、捍卫婚姻。
夫或妻任何一方都不应在婚内与其他异性产生不正当关系是“忠实义务”的基本含义。
将忠实义务以书面形式确立下来,即为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忠诚协议”,该称谓不属于法律术语,在法律条文并不存在,仅是指在婚前或婚后达成的,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恪守忠诚义务,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须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一份完整的夫妻忠诚协议应包括违反行为和法律后果两部分。
协议中除了要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类型作出具体列举以外,还要明确该行为所引起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双方约定的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肉体出轨、严重的精神出轨等;常见的法律后果如由违反义务一方承担给付金钱的责任、履行放弃财产的承诺或限制其行为、发生人身性的权利变动等。
比如男女双方协议约定“婚内若任何一方有婚外情行为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再比如约定“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文字、视频、网络等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
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内签订忠诚协议,但该协议只能约束存在婚姻关系的双方,而不适用于协议之外的第三人,即协议适用的主体存在特定性。
至于协议约定的内容则具有道德规范属性、任意性,双方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该协议,协议主体的意思自治贯彻于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列举及具体不利法律后果的承担方面。
该不利法律后果可能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比如既约定违反者不主张子女抚养权、又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向对方承担金钱赔偿责任或兑现财产赠与的承诺。
(二)忠诚协议的类型依据协议约定的不同法律后果,夫妻忠诚协议往往涉及到财产利益、身份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因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因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1.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案例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
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
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北京)》 2015.11.202.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河南)》 2015.11.203.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例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离婚案件中对“不忠证据”的认定(二)案例三: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不等于“不忠”唐女士和何先生从外地来湖南打工,经营一家小吃店,收入可观。
唐女士发现店铺账目不对,细问服务员才知是被丈夫支走了。
她暗自跟踪丈夫,发现丈夫暗自与婚外异性约会,在XX商场附近消费,她用相机拍摄了大量两人在商场、餐厅搭肩、搂抱等照片,并在法庭上出示,据此认为何先生出轨,要求离婚并多分夫妻财产。
司法实践中,从取证方式来看,唐女士在公共场所拍摄两人的活动照片是合法的,但从照片内容来看,只能证明何先生与婚外异性关系亲密,交往中行为不适当,但根据照片不能直接认定何先生是背叛婚姻的过错方,因此法官在法庭上对何先生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双方都同意离婚,夫妻财产最终平分。
案例四:出轨一方对“不忠”事实的自认裴女士和丈夫江某结婚后感情一般,江某后认识某婚外异性后,并交往过密,两人经常通过QQ聊天,江某将聊天记录拷贝在电脑上,后被裴女士获取,这些聊天记录对两人的交往细节和不正当关系都有记载。
庭审中,江某承认该QQ聊天记录是事实。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相对于案例二中的录像,QQ聊天记录从证据分类上属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弱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
但由于江某承认该聊天记录内容的事实,所以法院认为,根据该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江某与婚外异性发生并一直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事实。
由此判决离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对裴女士酌情进行了多分。
案例五:长时间与固定婚外异性同居可认定“不忠”秦女士是一位记者,大部分时间都在外地工作,其丈夫黄某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两人经常在一起,发展到后来黄某索性搬到该女子的住处,一住就是几个月。
秦女士回家后向该女子所住小区停车场的管理员和电梯管理员取证证实,两人几乎每天都一起出门一起回“家”,其行为举止在外人看来就是夫妻。
秦女士提出离婚,并向过错方黄某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根据停车场和电梯管理员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婚姻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判决二人离婚,且过错方黄某向无过错方秦女士支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
三、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一)夫妻感情破裂的定义夫妻感情是指结婚后所培养的感情,是婚姻赖以存续的基础。
一般来说,婚前夫妻两人是有感情基础才会登记结婚,当然也不排除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培养感情。
夫妻感情破裂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不再互相履行夫妻间义务,如共同生活、性生活、家庭供养等义务。
司法实践中会尤其注意区分夫妻感情危机与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感情危机是指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小打小闹,而使得双方对对方产生一段时间感情上的抵触情绪,但是双方在生活琐事上、所引起问题上没有原则性的冲突,等双方情绪稳定后,夫妻双方感情仍能和好如初。
(二)“不忠”是否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司法实践中,一方以对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案件可谓形形色色:有夫妻间缺乏信任,仅凭自己的怀疑无端猜测的;有一方行为不检点,与其他异性言谈举止亲昵甚至暧昧,致使妻子或丈夫不满,影响夫妻感情的;有的是与婚外异性偶然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如一夜情;有的则形成情人关系,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还有的是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等等。
面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求,法院必须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在查明感情确已破裂后,法院才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和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其他情形”中因“不忠”问题提出离婚的把握是:夫妻一方是否违反了恪守贞操之纯洁性的义务,因为“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重要的基础,动摇了这个基础,夫妻间身份的纯正和情感专一就会遭受损害,夫妻双方正常的感情自然也随之破裂。
当然,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更复杂,有的当事人对感情专一性要求极高,一条言辞过分一点的短信或是同事外出游玩搭肩合影都会引起家里的轩然大波,甚至起诉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一般会驳回其离婚诉请。
还有的丈夫出轨甚至还有私生子,妻子却坚持不离婚,动机也不同,有的是割舍不下多年的夫妻感情,有的是在财产分配上协商无果故意拖延等等,这种情形法院的判决标准还是感情是否破裂,而不是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因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能因为当事人有过错就剥夺法律赋予的婚姻自由的权利。
四、离婚纠纷中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救济离婚救济理念于2001年由《婚姻法》引入,具体包括离婚后财产分割、经济补偿、适当帮助、离婚损害赔偿等。
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法官一般的做法是:根据具体案情,在对与婚外异性确定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法进行认定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对无过错方酌情适当多分一些。
(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承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责任主要就是通过离婚的途径来解决,而在离婚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
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无过错方虽然享有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无过错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赔偿事由的义务,即需证明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事实,而对此类事实,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的难度相当大,因为现实生活中过错方的种种行为都是尽量隐瞒受害方的情况下做出的,过错方与他人同居通常采用秘密方式,受害方很难发现,更难取得证据。
即使受害人通过跟踪、拍照、捉奸等方法掌握了一些证据和线索,也往往因证据的合法性等原因而难以被法院认定和采纳,或是掌握的零碎的证据片段难以证明一方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无过错方举证的困难不但影响到自身,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自由裁量。
由于受害方无法提出充足的证据因此在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上,法官就很难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从而最终导致很多受害者得不到合理的赔偿。
与此相反,采用合同法路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赔偿的数额,不但使得赔偿变得具体明确“,忠实协议”也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为法官断案提供了一个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和依据。
这样不但有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而且也减轻了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压力我国修订后的5婚姻家庭法6对于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受害方的救济措施:第一,请求离婚。
根据我国5婚姻法6第32条的规定,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
第二,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5婚姻法6第46条的规定,因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配偶的不忠而导致离婚,受害方在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比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人身权受侵害所受痛苦更为严重,而这种精神损害无需受害人负举证责任,只要过错方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法律就推定精神损害的存在,这样才符合立法惩罚婚姻过错方的目的。
(二)对于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对于《婚姻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和适当帮助条款,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日前,夫妻间适用分别财产制的非常少,而离婚经济补偿却以分别财产制作为适用条件。
现实生活中,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往往因为长期的家务劳动而降低其原有的工作能力,这时,离婚对于这一方不仅仅是情感的打击,往往也面临着生存考验。
如果不对受害一方进行经济补偿,不但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也会使许多长期在家中充当家庭妇女的女性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这条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效果也不甚明显。
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指离婚后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
实务中虽然说离婚破财,有的当事人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生活水平的下降,但一般不会达到需要法律救济的程度;况且,如何以住房形式进行帮助?帮助到什么程度?这些具体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也限制了法官对该条文的适用。
同时,《婚姻法》第40条、第42条虽然为婚姻中的弱势群体的经济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两条文并不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必要条件。
这也就使得在我国,关于夫妻忠实义务违反的控告很难做到有法可依。
许多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因此而找不到可以保证期婚姻质量的方法。
由于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只是申明对于离婚后弱势的一方进行经济补偿,经济援助。
至于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是否一定会有经济补偿,或是按夫妻协议履行赔偿义务。
这些都不得而知。
(三)对于无过错方的经济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对无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惩罚另一方过错的同时,也间接保障了离婚后无过错方的生活。
但实践中常会遇到举证困难的问题,要用合法手段获得足以证明具有很大隐蔽性的案件事实的证据极其不易,因此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数量寥寥无几。
此外,该制度在立法上(即《婚姻法》第 46 条)只规定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该法律条文中,我们很容易发现,婚姻法对于离婚时受害方利益有保护。
但是,却找不到对于婚内受害方利益的保护规定。
也就是说,即使夫妻中有一方出现了出轨,婚外情等与忠实义务相违背的行为,如果受害方不要求离婚,就无法依据第 46 条的规定保障自己的权利。
综上,根据现行婚姻法对于夫妻中一方因另一方的背叛行为而受到侵害的情况并没有全面的得以保护和解决。
受害的一方并不能根据忠实义务获取自己应当获取的权力。
因此,我们有必要完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
物质上的赔偿,或多或少地给受害人以一定的抚慰。
在无过错配偶方不主张离婚而仅要求过错配偶一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即使法院考虑到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在采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间,主要是有过错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多少)而确定了较低的赔偿数额,但毕竟过错方是受到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为其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承担了一定的不利后果。
在很多尚有挽回可能的婚姻中,这种不利后果足以为过错方敲响警钟,使其悬崖勒马。
而这对于无过错方来说,也已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达到了其提出请求的目的。
因此,婚姻存续期间内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但必要,同时对于稳定婚姻关系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笔者认为,赋予无过错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配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并在法律中予以明文规定是最为妥当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