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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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32013(S啪N o.102)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李吉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研究的重点问题,并且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本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制定了相关的非法证据标准及程序等问题,为我国司法实践上提供了权威的依据和指导,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比刑事诉讼晚,而且相关法律对该规定也甚少,理论界的研究也是没有足够的重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并没有规定,因此,应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理论上给予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 F7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一0093—03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界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逻辑起点为非法证据,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前提是首先要弄清“非法证据”的含义,这是必须要分析的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学者们对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有两种认识,即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凡是不符合合法性属性的证据。

包含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证据取得时违反法定程序等非法证据。

狭义的“非法证据”,只是指违反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的法定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我国证据学理论也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为民事非法证据下定义。

广义的民事非法证据主要包括:首先,取证主体不合法,即给定证据材料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鉴定人根本不具备鉴定资格出具的鉴定意见;其次,取证形式不合法,即取得的证据材料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再次,证据取得方法不合法,即取证主体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该证据材料取得的方法没有法律规定,例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但只是有一名书记员独立调查,或本案应该回避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证据调查;最后,取证程序不合法,即行为人在收集证据时,使用的手段、方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例如为了获得丈夫与他人通奸的证据,采用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的基石。

然而,并非所有提交的证据都能被法庭采纳,这就涉及到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排除规则旨在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合法性以及证据的可靠性。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都有哪些。

首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非法证据通常是指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获取的证据。

比如,通过刑讯逼供、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手段获取的物证、书证等。

这类证据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因此应当被排除在诉讼之外。

其次,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也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作用。

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而非在法庭上亲自作证所提供的证据。

由于证人未在法庭上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得到保障,所以一般情况下会被排除。

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传闻证据也可能被采纳,例如证人无法到庭等。

再者,意见证据排除规则也值得关注。

意见证据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发表的个人推断、猜测、评价等意见性陈述。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应当就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进行陈述,而不是发表主观的意见和判断。

因为意见证据往往缺乏客观性和可靠性,可能会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还有关联性排除规则。

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才能被法庭采纳。

如果一项证据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毫无关联,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帮助,那么它就会被排除。

例如,在一个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提交了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生活照片,这样的证据就因缺乏关联性而应被排除。

此外,证据的真实性也是决定其是否被采纳的关键因素。

如果证据存在伪造、篡改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其真实性的情形,那么法庭也会将其排除。

例如,经过鉴定确定为伪造的书证、经过剪辑处理的视听资料等。

再者,重复证据排除规则也存在。

如果已经有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同一事实,而新提交的证据只是对已有证据的重复,且没有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那么法庭可能会排除重复的证据,以提高诉讼效率。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摘要: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以前理论界一直偏向从刑事诉讼角度研究,从民事诉讼角度对该规则研究的论述偏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代表着诉讼文明的大趋势,其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正式确立将成为一种必然。

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梳理,并对我国如何民事诉讼中建构该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证据是正义的基础,是诉讼的灵魂,整个民事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的。

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在实现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价值。

因此,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相关概念的界定1.1证据的合法性一项证据能否被采纳,除了要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外,还要看其是否具有合法性。

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合法性都是证据资格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诉讼文明的表征。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或审查都合乎法律规定。

学界一般认为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主体合法;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笔者认为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不是合法的证据。

1.2非法证据《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此处所界定的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

笔者认为,凡是不符合证据合法性概念的证据材料都可称为是非法证据。

不能将不合法的证据等于非法证据,因为在非法与合法之间,还存在某一行为或事物与法律规定的要件不符合,但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它是指在收集证据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收集到的证据。

1.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因违反法律规定, 侵犯了他人特定合法权利而收集的事实材料, 因其不具备合法性要素, 基于保护程序公正及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等因素的考虑,而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1、《高法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新法第54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变化:将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从言二、证据的种类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
人取得的证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合法或不存在所称的证据,
法院将予以排除。

其目的是保护证据合法性和维护公正审判。

具体来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必须是以法定形式保存的,如法定
的书写格式、存档期限等,否则可能会被排除。

2. 必须符合法定范围: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例如侵犯他人隐私的证据、非法获取的证据等,都应该被排除。

3. 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证据取得过程中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暴力取证、贿赂等,都应该被排除。

4. 证据具有证明价值: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和证明力,否则对案件的判决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应该被排除。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当事人权益,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部分证据将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部分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它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制定和发布,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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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兼论该规则在三大诉讼领域的区别倪晓花论文提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如果没有法律的例外规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查明事实和裁判案件的依据。

通俗地讲,就是会出现一些具有关联性和客观性的证据材料不会被法官当做查明事实和裁判案件的依据的情况。

这个规则体现了证据的社会属性和人们在客观证据身上施加的价值观。

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选择是一种政策考量,也是一种价值取向,它反映了法官在证据的取舍上作出的价值选择:一方面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对于案件实体正义的实现极为重要,如果将一部分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排除,必然不利于案件的事实认定与实体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如果允许人们为了获取证据不择手段,必然严重损害司法的程序正义。

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原则一起生动地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能够达致尽善尽美,一直是一个引人入胜的课题。

在民事诉讼领域中争论很大,在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领域也有不同的表现。

通过对该规则历史演变的纵向总结,及在不同诉讼领域中适用方式的横向比较,可以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规则得到多方位的认识。

(全文共9400字)引题:偷录、偷拍所获证据是否合法在民事诉讼领域中,案件当事人为了争取自己的诉讼利益,利用偷录、偷拍等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形屡见不鲜,有些严重的行为甚至引发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案件。

①此类案件引发了这样一系列问题: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是什么?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这些最基本问题上争论很大,而这种争论不是仅仅在证据的定义和属性中存在,而是反映了两套不同的证据观。

一种学说是“事实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②从事实说出发,必然全盘否定合法性作为证据的基本属性。

这种观点认为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内在属性是客观性及关联性,合法性只是法律对证据的外在调控,是其外在属性而非本质属性。

合法性要屈从于客观性,为了查明真相,可以不受法律规则的限制。

③另一个学说是“根据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系指司法机关“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处理案件的根据。

”④这必然认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如果缺乏合法性的事实材料只能叫做“证据材料”“案件材料”,不能叫做证据。

只有法官判案的根据才叫证据。

他们认为案件事实在资源有限的法庭中难以查明,但纠纷必须解决,为此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各种诉讼证据的资格和效力就成为诉讼证据的内在要求。

合法性同客观性、关联性一样也是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甚至是更重要的本质属性。

⑤①如XX省XX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02)龙马民初字第1599号判决,李平诉妻子陈荣平离婚期间偷拍捉奸侵犯婚内隐私权案,载北大法律信息网,1.CHINALAWINFO./INDEX.ASP。

②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1999年版;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版;陈一云主编:《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2000版。

③X策华、李明和:《诉讼证据合法性辨析》,载《XX师X大学学报》2004年5月第3期,第32页。

④杨新荣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1991年版。

现在比较流行的是折中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

”⑥证据“是内容(事实材料) 与形式(证明手段) 的统一,是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⑦民事证据也具有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非法证据不是证据只是“证据材料”,证据材料要想成为证据必须必备证据三个属性。

这种说法也得到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12 月21 日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民事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⑧。

在这个文件中,认为非法证据也是证据,但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6月29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口供,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这个文件同样认为非法证据也是证据,但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资料;(二)以偷拍、偷⑥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2002年版,第128页。

⑦卞建林主编:《证据学》,中国政法大学2000版。

⑧从这一条也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也不认为证据的属性之一是合法性。

但是在之后的《行政证据规定》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XX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XX国XX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XX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在这份文件中,最高院的意见有了微妙的变化,认为非法证据不是证据,只是“证据材料”,但是仍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总之,抛开具体的名词争议,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我国,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一个贯穿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理(一)价值衡量: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如果没有法律的例外规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查明事实和裁判案件的依据。

通俗地讲,就是会出现有一些具有关联性和客观性的证据材料不会被法官当做查明事实和裁判案件的依据的情况。

这个规则体现了证据的社会属性和人们在客观证据身上施加的价值观。

从近代证据的起源来看,证据本身的价值就是证明案件事实,从这一点上看,客观性与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

由于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一般而言对于具备关联性与客观性的证据材料法庭都应该来者不拒。

但是,这种仅仅将证据视为“事实”的做法也造成了一个问题,就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越来越多。

在西方尤其是美国,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由于证据在案件胜负中的决定性作用,当事人难免会为了取证而不择手段。

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本身并不是什么新生事物,但是,随着近代以来自由主义、人道主义和法律正当程序的发展,这种非法证据逐渐变得不能令人忍受。

所以,为了避免非法证据对人权、法律正当程序造成的伤害,人们在证据的自然属性上增加了一个价值属性,即某些“毒树之果”由于其获得过程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价值观而不能作为查明事实和裁判案件的依据。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绝对不是非对即错、非黑即白的简单逻辑。

实际上,这个规则反映了人们对待证据的两难困境:一方面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对于案件实体正义的实现极为重要,如果将一部分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排除,必然不利于案件的事实认定与实体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如果允许人们为了获取证据不择手段,必然严重损害司法的程序正义。

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原则一起生动地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演变美国是最早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国家,也是最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国家。

其设立的最初目的是禁止和纠正警察的不良、XX行为,并作为实现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障手段。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免受无理搜查和占领的人身与住宅安全,不得受到侵犯。

且只有基于被起誓或证明所支持的可能理由,尤其需要描绘其搜查地点及占领的人或事物,法院才能颁发搜查许可证。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除非受到大陪审团之起诉,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回答死罪或其他重大罪行。

任何人不得不经由法律正当程序,即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

”1911年12月21日,美国密苏里州一名州警察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在一家快递公司将该公司员工威克斯逮捕。

另外几名警察在没有办理搜查证的情况下来到威克斯的家,在其邻居帮助下找到威克斯的房门钥匙并将房门打开,扣押了威克斯的书、信件、现金等财物,而后将这些物品交给了美国联邦执行官。

其后,这些物品被交给美国联邦地区检察官。

检察官以威克斯涉嫌通过发展非法赌博等"项罪名对其提起公诉,密苏里西部管区联邦地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一审中,威克斯提出对其不利的证据系警方非法破门而入所得,违反了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但法庭驳回了威克斯的异议,判决其监禁刑并交纳罚金。

威克斯不服,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九名大法官一致同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裁定非法搜查和扣押所获得的证据不得在联邦法庭上使用。

由威克斯一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正式确立。

而1968年美国的《综合治理犯罪与街道安全法》进一步规定,除非侦查机关出于对重要犯罪的侦查需要,申请法院签发窃听证,禁止法院以非法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作为证据使用。

⑨美国最高法院还通过“毒树之果”(the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的理论将非法证据的排除扩展到从非法证据获得的证据,按照该理论,以XX方式收集到的证据为有毒的树,以这些证据为线索获得的其他证据为毒树的果子,毒树之果不可食,因而也应当排除。

⑩后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也扩展到私人诉讼领域,即民事诉讼中也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适用的条件与刑事诉讼相比有很大不同。

对私人以XX方式获取的证据,美国绝大多数的案例是不予排除的,除非该XX取证行为是在警察的授意下进行的,因为在此情形下该私人被视为警察的代理人。

即使是有警察到场,只要是该行为并非是在警察授意下进行的,私人获得的证据仍然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例如,1968 年美国新泽西州有这样一起案件:DelPresto 得知其妻有外遇,为了在离婚时获得其妻与他人私通的证据,便通过私人侦探找到了妻子情人的住所,在破门而入捉奸前,他们请警察到场,警察应邀前来,但未参与行动,只是在一旁观看Del presto 与私人侦探搜索证据。

在后来的离婚诉讼中,被告律师对这些证据的证据能力提出了异议,法院则认为,此种破门而入收集证据的行为仍属私人行为,不能指责为警察非法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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