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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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认定为非法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排除在诉讼之外的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

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些规定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公民的权利。

但是,关于财产的规定,以“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代替的财产,使得不具操作性。

因为财产是否合法应由法院裁判,在此之前,任何财产都不受侵犯;由于所有权的权能可与财产本身分离,因而侵犯具体的财产未必涉及财产的所有权。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2、高检规则第65条第2、3款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3、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物证、书证高检规则第6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刑诉解释第95条第2款: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二、刑诉解释的强制排除和可补正排除(一)物证、书证1、强制排除(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
人取得的证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合法或不存在所称的证据,
法院将予以排除。

其目的是保护证据合法性和维护公正审判。

具体来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必须是以法定形式保存的,如法定
的书写格式、存档期限等,否则可能会被排除。

2. 必须符合法定范围: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例如侵犯他人隐私的证据、非法获取的证据等,都应该被排除。

3. 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证据取得过程中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暴力取证、贿赂等,都应该被排除。

4. 证据具有证明价值: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和证明力,否则对案件的判决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应该被排除。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当事人权益,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应对的一类法律原则,通常用于法庭对象间的证据审查。

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得接受或考虑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以及依据该证据作出的法律裁决。

一般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得接受或考虑来源不明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以及以此为基础所作出的裁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作品中。

他曾指出,获得的证据必须来自真实、可靠的来源,而不是来自不可信任的来源。

随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司法系统中通常用来审查证据的狭义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保护人们免于被违反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以及培养公民文明素养。

它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以正确的方式获得真正有效的证据,而不是凭空捏造或通过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这将为法庭对象们提供一种有效的保护,使他们不会因遭受不公正的审判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而且,它也可以激励有关当事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获取有效的、真实的、可靠的法律证据,以便更好地进行审理工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殊性,它的效力总是受制于法律环境的影响,包括法律系统本身的,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国家,获受的证据必须经过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的有权机构进行鉴定,才能被排除;而在其他国家,证据必须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才能被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用于多个场景中,以解决许多司法问题。

例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该规则,拒绝接受由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该规则,要求司法机关拒绝接受由其他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此外,在新闻采访中,记者也可以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拒绝采用通过窃听、窥探等非法行为获得的信息作为发布的新闻来源。

总结从本文可以清楚地看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保护当事人免受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当伤害的特殊法律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是什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所有的诉讼活动都需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就连证据的取得渠道也需要是合法的。

当然,合法的相对立面便是非法,现实生活中,非法获取证据的情况也有不少,这便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现的一大原因了。

那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是什么?有什么意义?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是什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什么意义?▲1、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

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排除。

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莫过于其无效,而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从而督促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

▲2、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

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一)非法证据何谓非法证据,《牛津法律词典》有个关于“非法获得证据”的词目,其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我国《诉讼法大词典》列有“非法证据”的词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二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

(二)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代国家均禁止非法取证。

对非法取证的主体的处理一般都通过实体法和内部的职业道德、纪律予以制裁。

对于言词证据,英、美、德、日、意等国均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处理则大相径庭,即便是同法系的国家,做法也各不相同。

下面介绍几个主要国家的做法。

1、美国,采取严格排除法。

即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证据在审判时一律不予采纳,又根据“毒树之果”理论,用最初非法获得的证据为线索而获得的证据也同样在排除之列,但近些年来,面对日益增多的犯罪活动,美国开始放弃极端做法,增加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之后又有了“独立来源”“公共安全”等例外。

2、英国,采取衡量采证法。

以公正原则为出发,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维护了公正进行取舍。

法官的职责,一方面,“对于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不应就警察或起诉方获得证据的方式问题,对他们施加惩罚权力。

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可以按民法实行民事补偿;如果证据是合法取得的,但违反了警察行为准则,这是由警察当局去处理的问题。

”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女王诉桑”这一判例,确立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初审法官认为证据不利作用超过了它提供证明的价值,那么,法官有不采纳这种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3、德国,采取部分排除法。

以宪法关于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与“法治国家”的理念为基点,德国总的来说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适用时,法官对侵犯人的尊严和自由所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禁用,只有对重大犯罪时才能有所让步。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南昌大学 陈曦一、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创于美国,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首次出现,在1961年的麦波夫人诉俄亥俄州案后扩展到各州。

但在美国,该规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一般不予适用。

而其他将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国家,逐渐发展并建立起适应其本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体系。

在我国,“客观性”和“关联性”是传统证据理论所强调的证据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客观且与案件有关联的一切证明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

而“合法性”,是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才逐渐与“客观性”和“关联性”并驾齐驱,成为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

将合法性纳入证据的基本属性,意味着增加了证据的构成要件。

在对证据材料进行检验筛选时,除了要看它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外,还必须检验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是否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基本属性加入“合法性”这一维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在质证环节不仅可以就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质辩,还可以依据“合法性”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排除在法院调查之外。

而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部分材料被判定为不能成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官庭审阶段的任务负担。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一)《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颁布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像这种以录音录像方式取得的,未征得对方同意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能成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只有通过符合法律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才可以当做证据来证明。

但在实务中,往往在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录像,才是最真实客观的。

如果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必然会导致其因为知道录音录像会成为当庭证据而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遮掩,阻碍有效信息的收集。

显然,《批复》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偷拍偷录者的民事权益,但对于这条规定——“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允许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有不合理之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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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姓名:杨雷振专业:法律硕士学号:201122060924摘要:刑事诉讼活动目的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诉讼胜负的关键,往往在于证据,证据对于刑事诉讼活动十分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的统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减少冤假错案,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进行阐述,然后介绍了非法证据的分类以及可采性问题,最后分析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五十四条的规定。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非法证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并在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了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的统称。

简单的来讲就是对于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哪些能够采信,哪些不能采信作为定罪依据,予以排除。

证据本身其实没有非法合法之分,非法证据主要是由于侦查人员在执行取证之时,取证行为不当,主要有两类不当的取证方式。

第一类取证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宪法规定的权利是一种实质性违法行为,例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隐私权、身体健康权等。

第二类取证方式,在取证之时,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如在执行扣押之时,没有给被扣押人扣押清单,这种行为本身并未侵害了公民规定的宪法权利,但是违法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程序违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程序违法一般不会排除,因为首先程序违法对于相对人造成的损害程度与实质违法相比,程度较低。

并且程序违法可以通过事后的措施进行补救,例如上面的例子中,执法机关可以补发扣押清单,这样就可以进行程序的补正。

其次出于对破案成本,破案难度的考虑,对于程序性违法取的证据不会进行排除。

除此之外,在当今重视人权的环境下,出于人权保障的考虑对侵害人权获得的非法证据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取证行为程序合法但是并未严重侵害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人权可以不必排除。

(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非法取证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是执法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

在实际案例中,由于把破案率作为政绩考核的一种方式往往会使得少数侦查人员为了破案而采取刑讯逼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得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

例如因被认定“杀害”同村人赵振棠而入狱11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在缺乏证据,以及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就被定罪了。

为何赵作海会被定罪,因为刑讯逼供!公安机关多次的刑讯逼供使得赵作海做了有罪的口供法院就根据非法的口供来定罪。

刑讯逼供获得的言词证据,往往带有虚假成分,甚至是屈打成招,采纳刑讯获得的言词证据往往引发冤假错案,降低了公民对于司法公正、公平的信心。

近几年冤假错案频发,究其原因大多是破案机关急功近利,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已经成为我国司法进步道路上的一个绊脚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打击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获得的供述、使得破案机关不能从刑讯逼供行为中获得“成果”,从而在根源上减少,遏制刑讯逼供的行为。

2.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实物证据。

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实物证据是指执法机关通过非法的手段入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宅进行取证行为从而获得的实物证据。

非法搜查、扣押的实物证据在一方面具有取证行为的违法性,非法侵入公民的住所,进行取证的行为严重的危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和隐私权等宪法性的权利,也有驳于著名的法律格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在保护人权的角度上对于这类的行为所收集到的实物证据应该进行排除。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非法搜查、扣押的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不同于刑讯逼供下违背当事人意愿产生的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往往难以伪造,具有真实性。

若是一贯的排除实物证据,往往不利于案件的侦破,不利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

3.在是否应该划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问题上。

有的学者认为不应该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作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区分。

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统一标准可以根据非法取证的性质和程度是否达到了损害人权的程度。

不论是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凡是取证行为侵犯了宪法性的人权就应该予以排除。

有些学者认为需要区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主要是从实践考虑,由于我国宪法体系还不够科学,对公民的权利比如平等权、自由权、人身权等都较含糊,实际中如何判断是否侵害了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以及侵害了哪种权利,很容易引发争论,效果难以实现。

因此有必要区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确立不同的标准。

后者观点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首先在我国的立法层面上,还是区分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的。

在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依旧规定了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

其次,以是否侵犯人权来排除非法证据是基于保障人权,规范公权力行为的角度是正确的判断标准,但是不利于司法实践。

我们目前宪法对于人权的规定模糊不具体,有些权利并未规定,有些权利规定的模糊笼统难以判断执行。

加上司法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难以统一判断,不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公平。

因此目前区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及其意义(一)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当今社会、人权保障理论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世界各国通过制定公约等方式来确立保障人权的原则。

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任何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包括派生出来的间接证据,均属无效。

”1984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15条中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经确定系以酷刑引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我国已已经加入该公约。

因此我们不难发现,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国际社会上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能够有效的减少,消除刑讯逼供的现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害,有利于实现司法正义,促进民主、自由的发展。

(二)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促进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

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执法机关刑讯逼供的获得的即非法供述、证人证言的排除,使得执法机关无法获得其非法行为的“成果。

”因此能够遏制执法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使得执法机关更加注重自身的执法行为,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获得没有瑕疵的证据。

同时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导致即使刑讯逼供,证据也无法被采信,执法人员会放弃这种破案的方式,通过加强自身取证能力、侦查能力等正常的途径来获取证据,破获案件。

(三)有利于减少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产生。

由于我国自古以来轻程序重实体,重刑轻民,不重视对私权利的保护的观念以及目前我国对公权力的监督和限制不够,导致公权力往往得不到限制,不走合法程序,肆意伤害私权利。

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之中,私权利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往往会引发刑讯逼供,导致冤家错案的产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能够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能够有效的保证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从而达到司法公正,公平的目的,防止和减少冤家错案的发生。

三、非法证据的可采性非法证据的可采性,指哪些非法证据能够被执法机关所采用,并且作为其定罪的依据。

关于非法证据的可采性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区分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以及毒树之果。

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才能正确的定罪量刑。

(一)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是执法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

非法言词证据要予以排除主要是源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之所以要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只要是违背了自愿性的原则,是在当事人意思不自由的情况下做出的,不能反映真实的的案件事实,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

应此对此非法言词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在立法依据上有2012年通过的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一款。

并且从此条法律规定中我国的的非法言词证据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四种。

违法的取证方式有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仅仅只列举了三中非法方法,并且没有了,欺骗和引诱这两种非法方法获得的手段。

可见刑诉法第五十四条对于非法言词证据还是有些欠缺。

(二)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实物证据是指执法机关通过非法的手段入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宅进行取证行为从而获得的实物证据。

非法实物证据不同于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是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下,违背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思自由的情况下做出的供述。

大部分都是虚假的,不能反映真实的案件情况。

但是非法实物证据,往往是真实的,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客观情况,他存在的瑕疵是执法人员取证方法违法,侵害了当事人的住宅权和财产所有权。

世界各国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采信各不相同。

美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非常重视私权利,认为住宅“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对于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实物证据采用的是彻底的排除主义。

主要是基于保障人权的考虑。

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则采用个案裁量主义,侦查人员搜查扣押的证据若是跟案件事实有关,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原则上是不予以排除的,而是交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然后对于进行违法取证的侦查人员则由被侵害人提起诉讼。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个案的裁量主义,交由法官进行裁量。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我国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是采用相对排除主义,能够对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做出合理解释,或者进行补正则不予以排除,否则予以进行排除。

我国相对排除的做法,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由于目前我国侦查技术水平落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采信实物证据有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三)毒树之果。

所谓的毒树之果是指,执法人员通过非法取证手段获得的证据线索,再以合法的方式找到的证据。

其中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是毒树,通过毒树再寻到的证据就是毒树的果实。

在国际上,对于毒树之果是否采信的问题,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砍树食果的方式,即不采信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采用其衍生证据。

一般不会轻易的否认衍生证据。

而美国则同样是出于保障人权的考虑,对于毒树之果采用砍树也不食其果的做法。

主要理由是,倘若食用毒树的果实,那么是在告诉执法人员允许非法的取证获得,因为即便非法取证获得的证据不能用,用此证据产生的衍生证据还是能够被采纳。

但是这种砍树也不食果的做法,往往使得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的证据也被否认,导致难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无法有效的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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