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综述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标准,这是我国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价值排除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也即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价值的权衡。
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
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异[1]。
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2024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范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证据之一,往往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然而,当这些供述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时,其真实性和可信度便受到质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刑事诉讼公正、防止权力滥用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现状分析1. 非法取证手段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侦查手段的更新,一些新型的非法取证手段层出不穷,如非法录音、视频取证等。
这些手段虽然能够快速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但同时也给非法证据的排除带来了挑战。
2. 法律规范与实际操作的不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证据的认定和排除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和复杂情况,往往导致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原因分析1. 权力制约机制不完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很容易出现权力滥用、违法取证等问题。
2. 律师介入时间早、效果差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能够提前介入案件,但由于律师缺乏调查取证权、无法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意见等,导致律师在防止非法取证方面的作用有限。
四、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提高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2)强化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司法机关应加大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对任何有非法取证嫌疑的证据都要进行严格审查和甄别。
(3)完善证人出庭制度:通过完善证人出庭制度,使证人能够更有效地接受法庭的质证和询问,从而保障供述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1)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范文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度对于案件的判决具有决定性影响。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证据可能存在非法获取的情况。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司法公正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获取的证据往往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
因此,建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论基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证据规则。
法治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人权保障原则要求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因非法证据导致的错误追究。
而证据规则则规定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度要求。
四、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发现证据存在非法获取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施仍存在一定问题。
例如,部分司法人员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此外,部分案件中,由于时间久远、证据丢失等原因,难以查清证据的合法性。
五、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以便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判断。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
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操作能力。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获取证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4. 建立监督机制。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一)非法证据何谓非法证据,《牛津法律词典》有个关于“非法获得证据”的词目,其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我国《诉讼法大词典》列有“非法证据”的词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二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
(二)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代国家均禁止非法取证。
对非法取证的主体的处理一般都通过实体法和内部的职业道德、纪律予以制裁。
对于言词证据,英、美、德、日、意等国均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处理则大相径庭,即便是同法系的国家,做法也各不相同。
下面介绍几个主要国家的做法。
1、美国,采取严格排除法。
即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证据在审判时一律不予采纳,又根据“毒树之果”理论,用最初非法获得的证据为线索而获得的证据也同样在排除之列,但近些年来,面对日益增多的犯罪活动,美国开始放弃极端做法,增加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之后又有了“独立来源”“公共安全”等例外。
2、英国,采取衡量采证法。
以公正原则为出发,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维护了公正进行取舍。
法官的职责,一方面,“对于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不应就警察或起诉方获得证据的方式问题,对他们施加惩罚权力。
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可以按民法实行民事补偿;如果证据是合法取得的,但违反了警察行为准则,这是由警察当局去处理的问题。
”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女王诉桑”这一判例,确立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初审法官认为证据不利作用超过了它提供证明的价值,那么,法官有不采纳这种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3、德国,采取部分排除法。
以宪法关于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与“法治国家”的理念为基点,德国总的来说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适用时,法官对侵犯人的尊严和自由所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禁用,只有对重大犯罪时才能有所让步。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证明、运用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
其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是证据规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理解和完善分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和基本规定非法证据指的是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损害诉讼各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法律不承认的证据。
非法证据不仅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决结果,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和公正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合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的。
法庭审理案件,应当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法庭不应当采信非法证据或者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
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首先要考虑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合法的证据才能应用于案件的审理中。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法定程序是指在法定的程序规定下行使权利、执行行政行为、进行审判等程序。
若在程序方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证据就被认为是非法的。
具体情形包括,非法窃听、拍摄、录音等方式获取证据;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所搜查,或强制搜查等非法手段获得证据。
这些情况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行政诉讼的主要争议是政府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因此,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是重要的证明材料。
但是,如果证据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的,如欺骗、逼迫、胁迫或者诈骗等,就该视为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
例如,刑事诉讼中,酒精测试可能产生误差,需要符合规定的要求才能采用测试结果;行政诉讼中,调查取证受法律限制,如不能非法搜查、拘禁、刑讯逼供等。
如果证据的取得违反了这些限制,就属于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完善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较为全⾯地规定了⾮法证据排除制度。
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诉讼参与⼈合法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等⾮法取证⾏为,《解释》设专节对⾮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具体适⽤作出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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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1、进⼀步明确了“⾮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解释》规定,使⽤⾁刑或者变相⾁刑,或者采⽤其他使被告⼈在⾁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法,迫使被告⼈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法⽅法”。
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作出认定。
2、进⼀步明确了申请排除证据的程序。
规定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提供涉嫌⾮法取证的⼈员、时间、地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规定⼈民法院在向被告⼈及其辩护⼈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法证据的,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3、明确了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
《解释》规定:(1)开庭审理前,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排除⾮法证据,⼈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向控辩双⽅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排除⾮法证据的,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提出排除⾮法证据的申请后进⾏,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并进⾏。
开庭前已掌握⾮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开庭前不提出排除⾮法证据申请,庭审中才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并进⾏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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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综述[摘要]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是刑事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和约束侦查活动,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人权,防止侦查权的无限扩张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众多证据中,非法证据却又占有相当一部分的比例,虽然我国对于非法取证采否定态度,但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不完善。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设置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予以排除……为我国证据制度领域增添了一大亮点。
本文从非法证据的界定及排除范围,以及我国关于非法证据的立法现状几个方面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行分析,看到进步,找出不足。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范围;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其中一个亮点就是新增了五条条文,专门针对非法证据排除做出规定。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位阶由之前的司法解释上升为基本法律,大大提高了其法律效力,使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又向理想状态迈进了一大步。
(一)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何谓非法证据,【英】伊丽莎白 A 马丁编著的《牛津法律词典》将“非法证据” 注释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
如果证实系非法获得(例如:由无搜查令而作的搜查房舍所得),它并非不能被接受,但法院可以此作为自由裁量的事项而拒绝接受。
非法获得的供认很可能是非自愿的,因而不能接受。
”我国《诉讼法大词典》列有“非法证据”的词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虽然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非法证据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目前大致可概括为广义说和狭义说。
广义说认为,刑事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收集方法及证据的形式这三个方面或其中之一不合法而造成的。
据此,非法证据应包括以下类型:第一,非法定主体取得的证据。
取证主体违法有两种情形:其一,不具有取证主体资格的人员取证。
按照我国传统证据法理论,收集、获取证据的主体限于法定司法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其他主体皆不具有取证主体资格,其所获取的证据视为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
其二,本为法定的取证主体,因违背回避、管辖制度的相关规定取证而成为不合法主体。
这种情形下,虽然参与调查取证的侦查、检察人员等本为合法的取证权主体,但符合法定的回避或法定的无管辖条件,对该案件已无合法的调查取证权,因此,在形式上仍表现为无取证权而取证。
第二,非法定形式的证据。
证据形式不合法,也存在两种情形:其一,所获证据不在《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之内。
其二,所获证据在形式上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特别要求。
例如,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签字盖章等。
第三,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取证方法违法,存在两种情形:其一,取证手段或取证程序违法,即以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所获取之证据。
其二,以“非法定侦查手段”取证,指的是侦查机关以法律未明文授权之侦查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其特征是法律无此规定但仍依此取证。
狭义说则认为,刑事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
据此,非法证据只是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不包括非法定主体取得之证据和非法定形式之证据。
一般而言,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定的目的来看,通常采用的是广义说。
其理由如下:其一,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①根据这一观点,证据合法性涵括了取证主体合法、取证程序合法以及证据形式合法等三项要素。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项要素的证据才是合法证据,方具可采性。
反之,若任一要素缺席,则所获证据皆不具有合法性,而为非法证据。
其二,持狭义说者担忧广义论将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对象和范围的不当扩张,打破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的价值平衡,制约刑事诉讼惩罚和打击犯罪功能的发挥。
这一担忧其实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因为非法证据的范围和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根据证据的非法属性对案件事实真性的影响力,司法实践中并不会将所有的非法证据都排除。
那些虽有非法性,但可以通过补正或解释弥补其不合法性,并对案件事实影响不大的,往往是不被排除的。
因此,不能因为那些非法证据没有被排除而否定其非法性,对非法证据的概念应从广义上来界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内容1.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几种学术观点。
(1)效力分层说。
即将非法证据分成不同的效力层次,并按效力层次规定各自的排除范围和排除方法。
如陈瑞华教授就认为,应将非法证据区分为三种:一是违反宪法的证据,二是一般的非法证据,三是技术性的非法证据。
“违反宪法的证据”是指通过明显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而获取的非法证据,如刑讯逼供、以肉体或精神折磨等方式获取的证据侵犯了公民的健康、生命权,未经任何合法授权而实施的搜查、扣押、窃听等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自由、隐私等实体权利。
绝对排除这种行为获取的非法实物证据,没有裁量的余地。
“一般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侦查人员的行为没有明显违反宪法,但侵害了公民的一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力,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取证行为,如侦查人员通过一般的违法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行为所取得证据。
对此类证据,应建立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由司法裁判者根据这种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作出排除、不排除、部分排除或部分不排除的结论。
“技术性的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以没有侵害任何一方权益的违法行为所获取的证据。
如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没有让见证人到场,询问证人时没有让证人签名,扣押物证、书证没有开列有关的清单。
这些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没有明显侵犯任何一方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可以被视为技术性的违法行为,由此获得证据属于技术性的非法证据。
这种证据原则上不必为裁判者所排除,其证据的可采性不会因其技术性的违法而受到影响。
②①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页。
②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08年版,第363-364页。
(2)标准说。
即按照不同的标准确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如宋英辉教授就认为,基于不同的利益衡量,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大体有以下标准:一是以是否影响证据真实性为标准,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予以排除,否则可以采纳;二是以违法程度和侵犯公民权益性质为标准,严重违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以轻微违法、非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则可以采纳。
他认为,在实践中,有些证据虽然在收集程序、方式上有一定的瑕疵,但并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对于这类证据,通过有关办案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其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的物证、书证;第二,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第三,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的讯问笔录;第四,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的辩认结果。
①(三)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但该法典未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规定。
随着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意识及程序价值理念的强化, 1998年6月2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两家解释口径一致,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都作了明确的排除,而对非法手段收集的实物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却语焉不详,实质上也默认了实物证据可作为证据使用。
这次新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14—21条共8个条文具体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调查处理程序等。
这些条文确立了排除规则的核心内容。
另外,《草案》第36—49条共14个条文具体规定了侦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范围、时限,以及相关的救济途径等,这些当然也属于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和适用基准。
关于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草案》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也即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适用绝对排除的原则;对于非法实物证据,适用相对排除,即附条件排除的原则,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必须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对该实物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解读草案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基本上沿袭了《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内容,同时增加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非法证据的规定。
但仍存在以下不足:第一,没有完全吸收《死刑证据规定》中关于取证程序非法排除的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广义上应包括取证手段非法的排除和取证程序非法的排除,“两个证据规定”对此分别作了规定,但此次草案只对违反取证程序搜集的物证和书证的排除作了笼统规定,即第53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而对其他证据种类的取证程序违法排除未作规定,属于重大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