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成立条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公司担保合同成立的条件

公司担保合同成立的条件公司担保合同成立可不像小孩子过家家那么简单,这里面有着不少的条件需要满足呢。
咱先说说主体资格这回事儿。
公司要是想当这个担保人,那得是合法成立的呀。
就好比一个人要参加比赛,得先符合参赛资格一样。
如果这个公司本身就是个非法成立的“黑户”,那它哪有资格去给别人担保呢?那被担保的一方呢,也得是合法的主体。
你想啊,要是跟一个不存在或者不合法的对象签担保合同,这不是乱套了吗?这就像你要把东西卖给一个影子,那怎么行呢?再讲讲意思表示这一块。
公司的意思表示得真实呀。
什么叫真实呢?就是公司真心实意地想为别人担保,而不是被强迫或者被欺骗的。
这就好比你要给朋友做担保,要是你朋友骗你说只是走个形式,没什么风险,结果背后却有天大的窟窿等着你,这肯定不行啊。
公司做出担保的决定得是经过正常的决策程序的。
比如说在公司里,得有相关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这就像一个家庭要做重大决定,得全家人商量商量一样。
要是没有这个程序,那这个担保合同就像没有根基的房子,摇摇欲坠。
担保合同的内容也很关键。
内容得明确具体才行。
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比如说担保的范围,是只担保本金呢,还是连利息、违约金这些都包括呢?这就像你去买东西,得把东西的规格、价格都搞清楚一样。
如果合同里对这些都没说清楚,到时候出了问题,大家就会互相推诿,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还有担保的方式,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呢?这差别可大了去了。
就像两个人抬东西,一般担保可能就是一个人先抬着,实在不行另一个人才上手帮忙;连带责任担保就像是两个人都得一起用力抬,不管怎样都得承担责任。
合同的形式有时候也很重要。
虽然现在很多时候大家都觉得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行,不一定非得要书面形式。
但是在一些比较重要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担保合同里,书面形式就像是给双方上了一道保险。
你想啊,口说无凭,要是到时候一方不认账了,没有书面的东西,那另一方可就有理说不清了。
这就像你借钱给别人,你要是光凭嘴上说,到时候别人不还你钱,你拿什么证明呢?还有啊,担保合同的订立得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设立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策划

关于设立担保有限公司的策划一、设立担保公司的目的和意义(一)、拓展集团的融资渠道:信用担保公司的功能是信用增级和信用放大,银行视担保公司规模和信誉度的不同,信用放大倍数为注册资本金的3—5倍,甚至是10倍,若注册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现各家银行不再受理注册资本金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公司业务;政府新规现注册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企业资金规模将放大3—5亿人民币,甚至10亿元人民币,可给企业带来相应规模的资金,由此拓展了集团的融资渠道。
具体方式:1、条件担保:Ⅰ、担保公司为集团以外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重点工业园),其全部资金由集团使用,被担保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不需提供反担保。
Ⅱ、担保公司为集团以外企业提供担保取得的资金,按双方协商的比例分别使用,被担保人按资金使用比例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以上担保业务的保费收取与否、收取的比例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2、项目融资:集团项目融资,可通过担保公司的平台利用其融资功能,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投资回报、投资参股等形式实现或发行企业债券形式实现(二)、为企业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根据担保公司具有资金放大效应的特征,通过协作银行的授信可为企业带来3、5甚至10倍的虚拟资金,通过不同形式的资金运作,可为企业带来相应的收益。
具体形式:1、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收取一定的保费。
按相关部门规定担保公司按贷款同期利率的60%左右收取保费,经了解石家庄市担保行业基本按担保额的3%收取保费,大概是贷款同期利率的63%左右(同期利率%)(由此也可以看出风险放大倍数远高于收益放大倍数)2、发放委托贷款获得利息收入。
利用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向其他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垫付贷款等资金业务,其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不得超过贷款同期利率的4倍(年利率近20%),期限不超过一年。
(企业闲置资金、公司上市后所融闲置资金)3、搭桥贷款。
企业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担保公司可先待其归还,然后再由借款人归还担保公司垫款,其利率可为贷款同期利率的4倍左右,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腹有诗书气自华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7990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txt12思念是一首诗,让你在普通的日子里读出韵律来;思念是一阵雨,让你在枯燥的日子里湿润起来;思念是一片阳光,让你的阴郁的日子里明朗起来。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腹有诗书气自华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开融资性的担保公司有怎样的注册资金要求呢?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政府不能直接出资今年3月份,中央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元。
而四川省的《办法》规定,在市(州)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原则上为实缴货币资本,且应一次性全额到位。
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用动产和不动产,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10%。
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100万元。
“四川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门槛提高了。
”省金融办主任陈跃军说,之所以这么提高注册门槛,就是希望能够规范运行融资担保行业,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强做大,为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提供便利。
《办法》还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可以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资,但不得作为直接出资人。
“这是给政府财政和市场融资之间设置一道防火墙。
”陈跃军说,之前曾有政府财政部门直接为融资担保公司出资的情况,这样的结果是使政府财政直接面对市场风险,因而有必要把政府财政和融资行业进行分离。
政府如要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由下属公司进行注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银行对注册资本金全额托管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除了有不低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门槛外,还必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托管协议,由银行对其注册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
《办法》指出,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机构(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托管账户),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
资本金托管协议应载明资本金仅限用作融资性担保业务合理的费用支出、代偿支付、委托金融机构做零风险理财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湘政办发[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年十二月一日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3号令)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名及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担保公司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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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条件编辑
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融资性担保公司1亿)。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注册资本金来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
4、各股东协议书。
业务范围编辑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