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质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法律性
一究研论理础基定鉴法司

司法鉴定基础理论研究一汪建成【摘要】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做出断定的一种活动。
它具有法律性、科学性和主观,性三个基本特征。
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是司法鉴定的认识论基础;多元价值的冲突与平衡是司法鉴定的价值论基础;社会分工的精细是司法鉴定的社会学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司法鉴定的自然科学基础。
司法鉴定既有保障案件真实发现的工具价值,又承载着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程序价值。
司法鉴定在延伸裁判者对专门事实的认识能力和补强其它证据的证明力上发挥着重要功能。
司法鉴定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是:鉴定人、鉴定结论和鉴定程序,因此系统、科学、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应当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构建。
一、司法鉴定之科学界定对司法鉴定的概念作出准确界定,是研究与探讨、改革与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首要问题。
因为事物的定义不仅是事物内涵、外延的简单描述,而且是事物价值、目标的本质揭示。
只有明确司法鉴定的具体涵义,才能建立探讨问题的平台,避免无谓的争论,从而把精力集中到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上,以促进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辨析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
综合来看,目前主要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模式。
广义论者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争议解决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例如,有学者指出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1]按照这种理解,广义上的司法鉴定涉及范围很广,在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种争议解决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技术鉴定都属于司法鉴定,都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相关的待定事实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科学实证活动。
司法鉴定规定

司法鉴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案件中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的一种专门的司法活动。
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准确和科学,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鉴定规定。
以下将就司法鉴定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我国司法鉴定规定明确了司法鉴定的目的和原则。
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案件的法律后果,保障司法公正和公正,维护法律权益。
司法鉴定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权威性、独立性、公开性和保密性。
其次,我国司法鉴定规定规定了司法鉴定的范围和程序。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物证鉴定、书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语音鉴定、字迹鉴定等多个领域。
司法鉴定程序分为申请、受理、组织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和复核等环节。
再次,我国司法鉴定规定规定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和责任义务。
鉴定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且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培训。
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要遵守职业道德,保守鉴定秘密,客观真实出具鉴定意见。
最后,我国司法鉴定规定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的支付和质量监督的措施。
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根据严格的费用标准来确定。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鉴定质量评价机制,及时纠正鉴定错误和失误。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规定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律依据,通过明确司法鉴定的目的和原则、规定鉴定范围和程序、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和责任义务以及规定鉴定费用和质量监督的措施,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准确和科学。
司法鉴定规定的出台和执行,有助于提高我国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效力吗

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效力吗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法院依法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性文件,它以调查收集的证据为依据,对争议事实进行分析研究,并据此提出专家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以下的有效力:首先,在司法程序中,鉴定意见书是作为调解、审判的有效证据之一,具有法定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所作的鉴定内容应当专业、客观、准确。
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来确定争议事实,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其次,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助于解决争议。
司法鉴定是法院在审理需要鉴定的案件时,依法组织专家对争议事实进行科学鉴定和技术分析的过程。
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时,采取专业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实证研究,提出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的鉴定意见。
这些意见能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为法院判决提供客观的参考。
再次,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采信,并根据鉴定结论来决定案件的事实和判决结果。
因此,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案件的调解、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最后,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争议事实进行司法鉴定,通过鉴定结果来证实或推翻其主张,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鉴定结果能够为法院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避免了单凭当事人对证据的主观理解和解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司法程序中具有法定的有效力。
它作为专家的科学、客观的结论,能够解决争议,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也需要注意,司法鉴定意见书并非绝对的真实和正确,法院在采纳鉴定意见时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司法鉴定是指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人员对案件中有关技术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评价的活动。
司法鉴定结论在司法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它的客观性也是被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的定义、特点和实践中分析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司法鉴定的定义和特点司法鉴定是一项涉及法律、科学、技术交叉的综合性工作。
司法鉴定不同于普通的技术鉴定或科学实验,因为它的目标是为了解决由某些技术、科学和专业问题引起的法律争议,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技术鉴定。
从司法鉴定的特点来看,可以得出以下几点:1.司法鉴定具有强烈的法律属性。
司法鉴定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并秉持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司法鉴定具有专业性。
司法鉴定对鉴定人员的素质、技能和经验都有严格的要求,鉴定过程需要经过科学、严谨的分析和推演。
3.司法鉴定的结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司法鉴定的结论是为司法活动服务的,因此其结论对审判结果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鉴于司法鉴定的特点,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标准和鉴定结果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
客观性是指鉴定结论是否符合科学事实、逻辑严谨,并不受个人主观意识和其他因素影响。
客观性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要素。
1.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性保障鉴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性,对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至关重要。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具备充分的资质和规范的职业道德。
只有具备强大的专业知识和鉴定技能的专业人员才能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2.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标准司法鉴定工作应依据严格的鉴定规程和标准。
操作规程和标准是鉴定结论保持客观性的主要手段之一。
通过制定严谨的操作规程和标准,可以确保鉴定过程中的可比性和规范性,并规范鉴定人员的工作行为。
3.合理的鉴定方法和技术手段合理的鉴定方法和技术手段是确保鉴定结论客观性的重要保障。
鉴定方法和技术手段应基于科学事实和科学方法,采用规范、精细的实验和测试,优先考虑公认的技术标准,并将鉴定结果与其他已知事实相结合,以确保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司法鉴定双重性特点,在实践活动中的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双重性特点,在实践活动中的重要意义众所周知,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
依据《决定》的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的管理必须是-一-种以登记管理为核心的全行业、全方位、全过程、运态化的管理。
之所以称之为全行业,是因为只要是符合《决定》第---条规定的鉴定活动都属于司法鉴定管理的范畴。
换言之,即诉讼活动涉及的鉴定,其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应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有所区别的只是有些鉴定类别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还有--些鉴定类别属司法部与两高商定的范围。
所说全方位,是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切实负起对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之责。
所说全过程,是要求司法行政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健全管理机制与制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执业活动宴行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所说动态化,就是对那些发生了《决定》确定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在司法鉴定具体实践中,则体现出鲜明的双重性;---是司法鉴定活动的双重性。
司法鉴定活动既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同时也是依法参与诉讼的活动。
二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双重性。
除一-少部分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外,大批社会行业鉴定机构,既是本行业的鉴定机构,经过依法申请登记后又是司法鉴定机构。
三是司法鉴定人身份的双重性。
除有少量专职的司法鉴定人,多数则为经过批准的兼职的司法鉴定人。
这些兼职司法鉴定人,既是本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需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又是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
四是调整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也具有双重性,既包括法律规范,又包括行政规范,技术规范。
五是权力配置的双重性。
既涉及司法权,又涉及行政权。
六是司法鉴定制度的双重性。
司法鉴定制度既涉及司法制度,如司法鉴定的实施制度,司法鉴定结论的举证、质证、认证和采信制度。
又涉及司法行政管理制度,如鉴定人的职业资格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鉴定机构的设立、授权和资质管理。
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司法鉴定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度,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评估等。
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与作用

03
司法鉴定的作用
提供科学证据支持
科学技术手段
司法鉴定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 段,对涉案物品、痕迹、文件等 进行检测、分析和比对,为案件 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支持。
伤残等级评定
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评定其伤残等级 ,为受害者争取合法权益。
医疗过错鉴定
对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为 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
涉及财产损失的案例
火灾原因及损失鉴定
通过对火灾现场的勘查和物证分析, 确定火灾原因,评估火灾造成的损失 。
交通事故车损鉴定
保险理赔鉴定
对保险事故中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协 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进行理赔。
为审判提供依据和参考
审判依据
司法鉴定意见是法院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鉴定意见往往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 生重要影响。
参考意见
鉴定人员还可以就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参考和帮助。
04
司法鉴定的程序与规范
申请与受理流程
申请
当事人或相关机构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 请,明确鉴定目的、对象和范围。
专业知识
鉴定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能够对复杂、疑难的案件 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供准确 的鉴定意见。
协助查明案件事实
揭示真相
通过司法鉴定,可以揭示案件中的事 实真相,帮助办案人员正确认定案件 性质、情节和犯罪嫌疑人身份等。
辅助侦查
司法鉴定可以为侦查工作提供重要线 索和证据,协助侦查人员查明案情、 缉拿犯罪嫌疑人。
司法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与使用限制

司法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与使用限制引言:司法鉴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其结果对案件的判决和法律效力具有重大影响。
然而,司法鉴定报告并非万能的,其法律效力和使用限制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认识和运用,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
一、法律效力的确立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来自于鉴定人的专业权威性和其所提供的证据价值。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人经审查确认后,其鉴定意见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一般视为专家意见,为法庭和法官提供判断依据。
然而,司法鉴定报告的效力并非绝对,法院并不必须采纳,尤其当其与其他证据存在冲突时,法院有权进行权衡和评估。
毕竟,司法鉴定虽然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但并不保证其无错误和主观偏见。
二、使用限制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报告的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范围的限制:司法鉴定仅适用于可以通过专门知识和技术判断的问题,如人身伤害鉴定、网络技术鉴定等。
对于无法通过专门知识进行判断的问题,需要依赖于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2. 过程规范的限制:司法鉴定的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包括鉴定人的选择、证据收集与保全、鉴定方法与标准等。
一旦鉴定过程存在违法行为或程序不当,其鉴定结果可能会被法院排除或质疑。
3. 可靠性的限制:司法鉴定的可靠性对于其法律效力具有决定性影响。
当司法鉴定的方法、数据来源或结论等存在明显瑕疵时,其结果可能不具有说服力,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或与之对抗。
4. 司法鉴定的辩驳权:在司法程序中,被鉴定方享有辩驳权,可以提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或反驳。
同时,法院也应该设立相应的程序和机制,对被鉴定方的反驳进行审查和采信,以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原则。
结语:司法鉴定报告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然而,其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需要在判断和运用时予以充分考虑。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鉴定过程和严密可靠的结论,司法鉴定报告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提供有效支持。
司法鉴定法

司法鉴定法一、引言司法鉴定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维护司法公正、确保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程序和效力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立法背景司法鉴定法于2000年经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实施,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独立性,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本原则司法鉴定法明确了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科学、独立、保密、及时和协作原则。
1. 公正原则司法鉴定必须依法公正进行,鉴定人员必须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和影响,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科学原则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科学的方法和原理进行,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技术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独立原则司法鉴定必须独立于诉讼当事人和审判机关,鉴定人员必须独立行使鉴定职权,不受他人的指挥、干涉和影响,确保鉴定结论符合事实和法律。
4. 保密原则司法鉴定必须保守鉴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鉴定人员必须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进行保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及时原则司法鉴定必须及时进行,鉴定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能够在诉讼活动中及时发挥作用。
6. 协作原则司法鉴定必须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协作和配合,鉴定人员必须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互相配合,共同推进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程序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鉴定申请、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报告和鉴定结果的使用等环节。
1. 鉴定申请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应当包含有关当事人、鉴定事项、争议焦点和相关证据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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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质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法律性2011年5月第24卷第2期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JournalofShanxiCoal-MiningAdministratorsCollegeMay,2011V o1.24No.2?社会科学论坛?论地质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法律陛王志强(山西省地质司法鉴定中心,山西太原030006)摘要:司法鉴定意见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相关的鉴定活动而提出的意见.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的认识.鉴定意见作为诉讼中的科学证据,都要符合科学的基本要求,也要符合诉讼证据的基本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科学性和法律性.对于执业司法鉴定人来说,只有在真正弄清楚这些问题之后,才能够真正理解如何制作既符合科学要求又符合法律要求的鉴定文书.关键词:地质司法鉴定;科学性;法律性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881(2011)02—0055—03一,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诉讼中的科学证据,必须具备科学证据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我们不仅要以理论来解释和论证地质司法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更重要的是要以科学的理论来指导具体的地质司法鉴定的实践工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即鉴定意见必须与案件中的事实有充分联系,以帮助裁判者解决实际争议,或者说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理论或技术应该适用于争议中的事实,在地质司法鉴定中地上建筑物的损坏,塌陷与地下采煤造成的采空区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通常以由于采空区所造成的地面建筑物的损坏(裂缝,塌陷,倾斜等)作为提起诉讼的理由.并且在没有采空区以前的地面建筑物的状况与采空区出现以后地面建筑物的状况进行对比.我们知道,地面建筑物的损坏并非完全由于采空区所造成.而可能是由于其他多种原因所致.地面建筑物的损坏可能由于多种原因所致:(1)年久失修.(2)水灾的发生.(3)地下水的过量开采,(或其他液体的开采例如石油的开采)(4)各类固体矿产品的开采(例如煤矿的开采).(5)地震.(6)地基的失稳.(7)其他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等.以采煤的过程为例,地下的采煤活动必然有可能导致地面建筑物的损坏,但并非是唯一的原因, 与事实的充分联系有时并不明确.在实证性的工作以后,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通常我们要用物探的方法,深人井下工作面进行实地勘察,并进行精确的测量定位,测算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再经过专家的认证评审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在地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引进某个理论或某种技术,这就要求鉴定人在引用某个理论或技术之前,必须对这个理论或技术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加以考察.要看该理论或技术是否已经被检验过或形成理论或技术的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例如,我们地质司法鉴定中心在某地的一次关于地下采煤活动对地面建筑物造成损坏的地质司法鉴定中,原告声称在矿井可采的活动中导致了地面建筑物的损害,对方在答辩中引用了地质活化理论来解释局部的地面建筑物的损坏.然而,在我们的地质工作实践中,地质活化理论在局部实践中并未得出有效的科学结论,该鉴定方法的准确性并未被检验过.所以,在地质司法鉴定的实践中,用该种方法来进行局部的地质灾害的判断是站不住脚的.事物的发展是一个普遍联系的过程,在地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包括鉴定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检验的技术条件,仪器设备和检验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检测技术必须能够达到检测的目的,否则就收稿日期:2011-03—20作者简介:王志强(1954一),山西省地质司法鉴定中心名誉主任,山西省司法鉴定协会理事.55是无效的.例如,在地质司法鉴定中,我们所使用的设备和手段,用物理探查,用钻探的方法对地下采空区进行的判读,均要有效.但是,在目前国内的物探方法上,仍然有很大的一块盲区,在物探方法上有的是准确的,而受地质条件的影响,有时又不是完全准确的,所以还应该有其它的佐证方法.由此可见,仪器设备的有效性还应该有专家的经验,判断及其它的佐证手段.才能得出科学的可靠的结论.可靠性的基础是鉴定工作采用什么样的方法, 需要有专家的检验,鉴定现场实地的勘察,各种物探设备的有效使用,钻孑L的实施等等.二,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眭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除具备它的科学性,还应该同时具备法律性.坚持科学性是司法鉴定的本质特征.司法鉴定是借助专家的学识和判断,解决诉讼中超出司法人员认识和判断能力范围的专业性事实问题.首先, 司法鉴定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其次,地质司法鉴定解决的是涉及地质专业的问题, 而不是司法人员应用一般人都具备的科学常识就能做准确判断的事实问题.而是需要具有地质专业知识的人应用其学识,技能,经验才能认识和判断的事实问题.鉴定意见的法律性,包括鉴定主体,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表现形式的合法性和鉴定材料合法性等诸多方面,我围目前对程序及鉴定结论的形式都有相应的规定.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司法部义陆续发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鉴定文书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使得鉴定主体,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的表现形式等更加明确.鉴定资料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求,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所表现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地质司法鉴定中,当事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发现有虚假时,尤其是不规范的生产单位提供的资料(例如,有些煤矿在鉴定时提供的采掘平面图)是绝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鉴定人只能对事实问题发表意见,而不能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否则就构成了对裁判者同有权力的侵犯.有关犯罪嫌疑人(或加害人)是否有罪,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一种法律上的评价.是一种以一定心理过程为特征的刑法学上的概念,尽管犯罪嫌疑人(或加害56人)的主观行为存形式上表现为一定的事实,仳是性质仍属于法律问题.应南裁判人认定,而不能由鉴定人评论.鉴定时对此不能进行是否犯罪的表述.另一方面,在关于责任程度的认识上,也.是一个刑法明确的法律问题,应该m裁判者认定.法律责任的认定不是鉴定人来判定的,而应陔南法官米进行裁判,鉴定人应当对事实的行为,原冈,结果进行评价,而不是对责任程度进行直接评价例如,在我省某县由国土行政机关委托的一个私开矿片对煤炭资源的破坏量的司法鉴定中,我们的执业司法鉴定人员在对鉴定现场勘查工作完成以后,司法鉴定人员只能凭借自己的专业技能对当事人对煤炭资源的破坏量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具体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程度如何, 适用哪些法律条文,这是F}1法机关进行判定的, 司法鉴定人员对此并不能发表自己的意见,而只能判定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具体的结果.此外,在地质司法鉴定的实践中,采取什么样的鉴定手段对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电有影响.川时,鉴定作为一个适用科学知识的过程,其手段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能违背人类社会基本的道德标准和理论准则.例如,在确定当事人是否在地下非法进行越界开采,或私挖滥采时,就不顺客观条件强行贸然到井下实地进行勘查,这都是违反科学的鉴定方法和道德标准的.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发生,发展小断变化的过程,因此在司法鉴定的实践中,必须持鉴定所依据材料是客观真实的,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客观事实.正确认识鉴定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对于确定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应特别慎重,不但要认真审查其材料的合法性,还要认真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在地质司法鉴定的实汪过程中,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必须坚持叶1立的原则,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绝对不能带有任何的倾向性.当无法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时,应在鉴定文书中进行必要的说明三,地质司法鉴定意见书制作的程序及文书制作的要求在坚持科学性和法律性的基础上,我们埘如何制作地质司法鉴定意见书就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列_r市0作中的主要问题,提出笔者的:毒见和建议(一)委托人提交需要鉴定的基本情况1,应当提交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在委托中写明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人姓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包括必要的地质资料等)如涉及商业秘密也要在委托书中加以说明.3,委托方要求出具鉴定意见书的具体时间.(二)案情摘要案情摘要一般主要是由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现场事实和文字材料为基础,由执业司法鉴定人员进行摘要.摘自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应注明出处.司法鉴定机构要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地质资料及对案情的介绍,在对鉴定事项做出案情发生,发展, 原因,结果及时间顺序基础上,特别要注明此次鉴定的目的和任务,要严格根据委托人要求的内容进行鉴定,不能超越委托人的要求进行鉴定,如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需要超越当时委托人的鉴定范围时, 应及时告知委托人,以便与委托人进一步协商鉴定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应对当时的鉴定委托合同进行补充.必要时,委托人应对超范围鉴定的事项另行委托并签定合同.(三)鉴定(检验)过程鉴定过程包括现场鉴定及室内鉴定.鉴定方法要有效,鉴定结果要可靠,鉴定记录应全面,规范,这是鉴定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的.在鉴定过程中使用的标准技术规范,方法要说明名称,当事人对争议的标的技术有约定的,依据该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鉴定; 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本专业领域的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鉴定.对非标要注明出处.鉴定结果的记录要求准确规范,这里包括在场鉴定人员的现场勘察记录及委托方的证人的询问笔录,录音,现场照片,当事人的录音等等.(四)对鉴定结论的分析说明分析说明是地质司法鉴定的论证过程,是鉴定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要求,在进行实地勘察(施工) 现场的工作完成以后鉴定人在室内对本次鉴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资料)进行的解释分析工作.地质专业人员用自己的学识和经验对委托人要求鉴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和判断,这是一个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由于地质司法鉴定可能涉及到多种学科,因此,一般情况下应首先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的对象(委托人提供的地质资料,执业司法鉴定人在实地现场取得的资料,实物等)进行评审.以煤矿采煤活动与地面建筑物损坏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为例,在进行此类鉴定时一般应有采煤地质专家,水文地质专家,地球物理勘查专家,地质测量专家,地质钻探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组成专家组对鉴定对象进行分析,研究,判断,以期得出最终的科学鉴定结论.专家意见不一致时,应记录在案,以备查询.在做分析说明时要特别注意:1,要充分利用条件反映争议的事实的客观材料,如地形,地表的现状及目前发生的危害事实.尽量避免使用主观材料.2,对于发生的地质灾害要充分掌握第一手的原始资料,对收集的原始资料要进行正确的分析,研究.准确地反映出事物的本来面貌,充分利用鉴定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数据及相关的地质资料.(五)对地质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声明在地质司法鉴定意见书时,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必须做出声明,声明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材料f资料)是真实,完整,充分的.并对鉴定的材料(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4)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总之,地质司法鉴定是在法律规范下的实证活动,是为当事人的诉讼提供科学证据的工作,必须慎之又慎,来不得半点的虚假.要以科学的态度,以符合科学发展观规律的法律来规范司法鉴定,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来指导司法鉴定.只有这样,我们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参考文献:[1】朱广友.司法鉴定意见的基本属性[『J.中国司法鉴定,2008,(6).【2]林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实施与生态地质环境评价及治理恢复技术应用手册fM1.北京:地质出版社,20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