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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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精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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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

发布单位:芜湖市经信委发布时间:2017/03/02

县、区经发委,经开区、桥北工业区、大桥工业区经发局:

现将省经信委《关于开展安徽省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17〕198号)转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企业申报,原则上从近三年参予制定行业或国家标准的企业中择优推荐,经开区限报2家,其余县区限报1家。

请你们于3月20日前将部门推荐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我委技术进步科,电子版发至。联系人:李巡生,电话:3839078。

附件:

1、省经信委《关于开展安徽省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2、省经信委《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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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日?

来源:市经信委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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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标准化示

范企业申报的通知.pd

附件3

材料装订及附件说明

一、材料装订次序

1. 封面、目录;

2.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表;

3. 近3年标准化工作情况总结材料;

4. 企业制定的标准化计划或实施方案;

5. 开展或参加标准化培训证明;

6. 近3年(2014-2016)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汇总表,并提供有关标准的封面复印件;

7. 企业标准汇总表,并提供有关标准的封面复印件;

8. 质量控制体系有关文件,产品合格率高于同类产品平均水平,定期对企业各类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9. 企业贯标对标标准化体系目录及有关材料;

10.各部门实施标准的记录;

11. 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以及有关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

12. 企业加分项证明材料。

二、加分项目

1、企业标准化工作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2分)。

2、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使用采标标志。(2分)。

3、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奖。(2分)

4、企业获得ISO相关认证。(2分)

5、企业荣获3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2分)。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经信规划函〔2013〕249号

各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委直管行业协会:

为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3月19日

安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以及我委《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现行各类标准的实施力度,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引导企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加快淘汰落后的工业设备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坚持“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公平竞争,择优认定”的原则,在全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当是在安徽境内注册的各类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领导班子具有较强标准化意识,企业内部为标准贯彻执行提供了政策环境;

(三)企业基本建立了相关标准化机构,明确了标准化工作职责,确定了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并且开展了标准化研究和贯标对标培训工作;

(四)企业制定了符合企业发展的标准化发展规划或计划,形成了满足企业需求的企业贯标对标标准体系,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标准电子文档,并且各班组在生产中能够切实按照标准文档组织生产,做到按岗定责、定额科学、贯标

严格、量化考核;

(五)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率高于同类产品平均水平,并且能够定期对企业各类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记录;

(六)企业贯标对标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产品标准、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三大类,并且覆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多个层次。对标准信息化建设开展较好的企业、在认定年度承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企业,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

(七)对以下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不到位的、出现产品重大质量事故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五条示范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表》,并报送以下材料:

1.近三年来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总结材料;

2.企业贯标对标标准化体系目录及有关材料;

3.企业三年内班组生产情况记录和监督检查记录,近三年质监部门对企业产品做出的各类检验报告复印件。

4.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5.企业可以证明享受优先推荐的材料。

6.各类加分证明材料。

7.其他材料。

(二)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牵头组织审查、考核、公示和认定,并授予“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铜牌和证书。

第六条标准化示范企业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产生,认定采取评分制,分为专家评定和现场考评,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标准化工作经验。专家评定基本分50分,根据规定的条件的分别给予加分或减分,但最高不得超过80分;现场考评20分,取考评人员平均分值,现场考评人员不少于3人。加分项目和减分项目见附件。

第七条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办理一次,每三年复核一次,同时对已认定的标准化示范企业加强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令其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标准化示范企业资格。企业在申请标准

化示范企业或考核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第八条认定为标准化示范企业的,作为企业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及资金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自发布起实施。

相关附件:

1.

附件

专家考评加分和减分项目

一、加分项目

1.企业有专人负责标准化工作或设立了专门的标准化工作部门。(1分)

2.企业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并在企业内部实施。(1分)

3.企业对各生产部门和生产单位职责划分明确,并定岗定责。(1分)

4.企业每年参加或开展标准化培训2次以上。(1分)

5.企业针对本企业产品在采购、入库、生产、验收、销售、包装、运输、存储、设备保障贯彻了一整套标准。(2分)

6.各类标准发放到生产一线和管理一线,指导生产和管理。(1分)

7.有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包括:生产计划完成记录、工艺工装验证评定记录、不合格处置记录等;生产现场有所需的工艺文件,产品标识清晰。(1分)

8.企业产品特殊工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分)

9.有生产设备、基础设施、工艺装备维修保养计划和实施记录。(1分)

10.企业产品有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对于不合格品有处理记录。(1分)

11.企业实施标准信息网络管理,并在信息化建设领域执行了相关标准,符合信息搜集、贮存、加工、传递、利用、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要求。(2分)

12.企业有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标准并在一线实施。(1分)

13.企业有能源和环境管理标准并在一线实施。(1分)

14.企业对标准实施有考核办法和奖惩办法。(1分)15.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使用采标标志。(2分)

16.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10位,省内市场份额占有率不小于20%。(1分)

17.企业出口创汇每年不小于500万美元。(1分)

18.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奖。(1分)

19.企业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3分)

20.企业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2分)

21、企业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2分)

22.企业主持省级标准的制修订。(1分)

23.企业设立省级以上技术中心。(1分)

24.企业标准化工作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1分)

25.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1分)

26.企业承担并顺利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示范项目。(1分)

二、减分项目(每项减2分)

1.企业没有标准体系表的。

2.企业各类标准贯彻实施不到位的。

3.企业当年进行型式检验不合格,或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超过5%的。

4.企业当年在生产经营中出现一般性质量事故的。

5.企业在当年生产经营中出现一般性安全事故的。

6.企业在在承担经济和信息化系统有关项目时没有完成的。

7.企业连续3年没有新产品的。

8.企业在生产经营、项目实施和纳税方面有违法违规现象,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件大事

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件大事 2016年,《中国制造2025》由文件编制进入全面实施新阶段。5大工程实施指南以及服务型制造、装备制造业质量品牌提升、医药产业发展等3个行动或规划指南发布实施,信息产业、新材料、制造业人才等3个规划指南即将发布,“1+X”规划体系编制完成。出台中国制造2025分省市指南,批复5个城市和3个城市群开展城市(群)试点示范,因地制宜、特色突出、区域联动、错位竞争的制造业发展新格局初步形成。一批重大标志性项目推进实施,高端装备发展取得系列重大突破,一连串“卡脖子”问题得到解决。 02 高端装备创新发展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 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是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抓好“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 “大飞机”“两机” “核高基”等科技重大专项、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取得系列重要突破。6月20日,基于自主芯片的“神威·太湖之光”成为世界上首台峰值运算速度超过十亿亿次的超级计算机。6月28日,首架国产支线客机ARJ21正式进入航线运营。7月23日,AG600大型灭火救援水陆两栖飞机总装下线。8月23日,“海斗”号无人潜水器完成最大下潜深度10767米。9月18日,我国自主研制的、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长江三峡升船机试通航取得成功,其技术难度、制造难度、安装难度均创世界之最。一个个重大技术装备不断刷新纪录,标志着我国制造强国建设迈出新步伐。 03 首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成立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是构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6月30日,我国首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动力电池创新中心正式成立,通过协同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打通技术研发供给、商业化等链条,着力突破制约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最大技术瓶颈。国家动力电池创新中心的成立,加快了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步伐。目前,国家增材制造创新中心进入创建阶段,北京、江苏、湖北、广东等省(市)建设了19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出台 无线电频谱是国家的战略性稀缺资源,是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多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推动并组织修订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签署,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在我国无线电事业发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新《条例》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提出了频率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和回收制度,增加了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了对擅自用频设台的处罚力度等。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无线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05 我国跨入电话用户全实名时代 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的迫切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积极稳妥组织电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用户登记信息保护,部署电信企业依法对非实名手机号实行双向停机,督促和强制非实名用户进行补登记。2016年12月31日,我国将全面实现电话用户实名登记。 06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制造技术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趋势和主要特征。工业和信息化部主动顺应技术、产业发展趋势,推动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智能制造专项,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快速成长,智能控制与感知、工业核心软件、工业互联网、工业云和工业大数据平台等新型基础设施快速发展,网络化协同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发改高技[2013]73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a31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3.04.12 【实施日期】2013.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改高技[2013]733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编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审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密码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级政务内网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 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已进入全面推进、深化应用的新阶段。为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各政务部门迫切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快速准确地获取和共享信息,切实提升宏观决策、监测分析、应急处置和公共服

务能力,政务信息共享已成为政务部门有效规范经济社会秩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实现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务信息共享,提升政务效能,提高投资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信息共享的总体要求 根据《“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部署的建设任务,重点推进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条件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严格工程项目管理。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实现国家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信息在政务部门间的普遍共享,实现国家信息资源库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业务信息在相关政务部门间的协议共享,基本满足各部门履行职能的实际业务需求,充分发挥国家政务信息化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积极作用。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应严格按照本意见在项目需求分析、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环节,切实落实信息共享有关要求,对于不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将不予审批。 二、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 (一)目标导向,按需共享。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确定的建设目标,根据政务部门履行职能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实际业务需求,确定共享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切实实现信息共享。 (二)规范建设,保证质量。政务部门要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采集和处理各类政务信息,确保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强化管理,授权使用。政务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将本部门建设管理的信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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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 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车119 【发文字号】交办运[2016]14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11.03 【实施日期】2016.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工作流程的通知 (交办运〔201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

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 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 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 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 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5. 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6.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 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 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

两化融合和信息化相关概念及关系

1引言 从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到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提出“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国家对信息化越来越重视,对信息化与工业化的关系认识越来越深刻。近年来两化融合也成为信息化领域理论和政策研究的重点和热点。 信息化和两化融合相关的概念较多,比如信息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泛在网络、新型工业化等,对这些概念及其关系认识的不清晰、不统一,往往造成相关人员的研究和讨论没有共同的基础,从而对理论研究、政策制定以及政策实施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本文以业界相关成果为基础,结合作者近年来的研究,对信息化和两化融合相关的概念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关系辨析,希望能有助于形成统一认识,能对今后的研究有所裨益。 2信息化和两化融合相关概念 2.1信息化 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扩大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领域的应用,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信息化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军事等领域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上述概念中,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是信息化的基本手段,扩大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领域的应用是信息化的核心工作,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是信息化的最终目的。 2.2信息产业 通常认为,信息产业(又称ICT产业)是指国民经济活动中,为经济发展和公共社会需求,以信息为主要资源,从事信息资源的研究、开发与利用,以信息及其设备、设施等产品为主要产出,生产信息产品和提供信息服务的各个部门的集合。广义的信息产业包括信息相关制造业和信息服务业,并且涉及电子等元器件和设备制造、软件和电信服务、广播电视服务、新闻媒体、图书音像出版等行业。 2.3信息服务业 通常认为信息服务业是指从事信息生成、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利用,向社会提供信息产品或服务的行业。从提供服务的方式来划分,信息服务业可以划分为传统、现代两大类。传统信息服务业是以印刷文本为主要手段提供服务,如传统的档案、图书馆、文献情报等。现代信息服务业是依托计算机、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服务,如电信、广电、在线数据库等。按是否要借助通信网络分,可将我国信息服务业分为基于网络的信息服务、非基于网络的信息服务以及计算机与软件服务三大类。 2.4现代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属于服务业,但与对服务业的定义和行业范围认识不同,关于到底什么是现代服务业,哪些行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目前国内学术界和产业界存在多种观点,大致分为两类,一种认为新兴服务业才 两化融合和信息化相关概念及关系李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标准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博士 摘要近年来,信息化和两化融合成为理论和政策研究的一大热点和重点,为进一步促进业界对相关概念及其关系形成更加一致的理解和认识,本文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系统梳理,这些概念包括信息化、信息产业、信息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社区信息化、无线城市、泛在网络、工业化、新型工业化、两化融合,在此基础上对上述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和辨析。 关键词信息化工业化两化融合 6 ··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GBT 23001-2017)-Word版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 GBT 23001-201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中可持续竞争优势、领导作用、策划、支持、实施与运行、评测、改进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下列需求的(各类)组织: a)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有效应用和持续改进,打造信息化坏境下的新型能力; b)通过内部或外部(包括评定机构)评定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以证实其在信息化环境下具有获取可持续竞争优势的能力。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版本使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3000-2017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23020-2013 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23000-2017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可持续竞争优势 4.1总则 组织应深刻认识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内外部坏境变化,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以打造信息化坏境下的新型能力,获取与组织战略相匹配的可持续竞争优势。

4.2识别组织的内外部坏境 组织应识别与其战略、可持续竞争优势有关的各种外部和内部因素。 组织应对这些外部和内部因素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确定。 注1:这些因素可能包括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以及数字化、网路化、智能化所带来的影响。 注2:外部坏境相关的因素可能包括国内外文化、法律法规、政策、客户需求、合作伙伴、市场态势、竞争对手、行业标杆、技术发展趋势等。 注3:内部环境相关的因素可能包括组织的愿景、使命、价值观、现状等。 4.3以获取与组织战略相匹配的可持续竞争优势为关注焦点 4.3.1识别和确定可持续竞争优势的需要 组织应将两化融合作为贯穿战略始终的重要内容。 组织应围绕其战略,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按照所形成的规定对可持续竞争优势的需求进行识别、调整、评审和确定,并保留文件化信息。 组织确定的可持续竞争优势的需求,应与其战略相匹配。 4.3.2获取可持续竞争优势 组织应按照所确定的可持续竞争优势的需求,对信息化的新型能力进行策划、实施、运行、评测与改进,确保获取与组织的战略相匹配的可持续竞争优势。 4.4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4.4.1确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范围 组织应确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边界和适用性,以确定其范围,并通过文件化信息予以明确。 在确定范围时,组织应考虑: a)内外部环境,见4.2; b)可持续竞争优势的需求,见4.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4年5月4日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3.12.11 【实施日期】2013.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 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新疆自治区、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广播影视主管部门:

你们报来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均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原则同意北京、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郑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克拉玛依、厦门、青岛、深圳等15个城市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同意长沙、株洲、湘潭3个城市联合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群建设,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 二、请各示范城市把建设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培育新兴产业、转变发展方式、服务社会民生的重要抓手,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示范城市要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第33号公告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稀土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时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26日附件: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建设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生产规模 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吨/年(实物量)。 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工艺及装备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开发应建有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专门的废石场和尾矿库。 离子型稀土矿开发应采用原地浸矿等适合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选矿工艺。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版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版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 GBT 2300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中可持续竞争优势、领导作用、策划、支持、实施与运行、评测、改进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下列需求的(各类)组织: a)经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有效应用和持续改进,打造信息化坏境下的新型能力; b)经过内部或外部(包括评定机构)评定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以证实其在信息化环境下具有获取可持续竞争优势的能力。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版本使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3000-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23020- 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23000-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可持续竞争优势 4.1总则 组织应深刻认识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内外部坏境变化,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以打造信息化坏境下的新型能力,获取与组织战略相匹配的可持续竞争优势。 4.2识别组织的内外部坏境 组织应识别与其战略、可持续竞争优势有关的各种外部和内部因素。 组织应对这些外部和内部因素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确定。 注1:这些因素可能包括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以及数字化、网路化、智能化所带来的影响。 注2:外部坏境相关的因素可能包括国内外文化、法律法规、政策、客户需求、合作伙伴、市场态势、竞争对手、行业标杆、技术发展趋势等。 注3:内部环境相关的因素可能包括组织的愿景、使命、价值观、现状等。 4.3以获取与组织战略相匹配的可持续竞争优势为关注焦点 4.3.1识别和确定可持续竞争优势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2号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进一步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持续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我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现予以公告。 附件: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月15日 附件: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严格控制规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 (三)光伏制造企业按产品类型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不低于3000吨/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的通知(2020)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的通知(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企业: 移动物联网(基于蜂窝移动通信网络的物联网技术和应用)是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5G、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的决策部署,加速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有力支撑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现就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准确把握全球移动物联网技术标准和产业格局的演进趋势,推动2G/3G物联网业务迁移转网,建立NB-IoT(窄带物联网)、4G(含LTE-Cat1,即速率类别1的4G网络)和5G协同发展的移动物联网综合生态体系,在深化4G网络覆盖、加快5G网络建设的基础上,以NB-IoT 满足大部分低速率场景需求,以LTE-Cat1(以下简称Cat1)满足中等速率物联需求和话音需求,以5G技术满足更高速率、低时延联网需求。 到2020年底,NB-IoT网络实现县级以上城市主城区普遍覆盖,重点区域深度覆盖;移动物联网连接数达到12亿;推动NB-IoT模组价格与2G模组趋同,引导新增物联网终端向NB-IoT和Cat1迁移;打造一批NB-IoT应用标杆工程和NB-IoT百万级连接规模应用场景。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移动物联网网络建设。 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继续深化4G网络覆盖,支持Cat1发展;进一步加大NB-IoT网络部署力度,按需新增建设NB-IoT基站,县级及以上城区实现普遍覆盖,面向室内、交通路网、地下管网、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应用场景实现深度覆盖;着力做好网络运维、监测和优化等工作,提升网络服务水平。 (二)加强移动物联网标准和技术研究。 1.制定移动物联网与垂直行业融合标准。推动NB-IoT标准纳入ITUIMT-2020 5G标准;面向智能家居、智慧农业、工业制造、能源表计、消防烟感、物流跟踪、金融支付等重点领域,推进移动物联网终端、平台等技术标准及互联互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提升行业应用标准化水平。 2.开展移动物联网关键技术研究。面向不同垂直行业应用环境和业务需求,重点加强网络切片、边缘计算、高精度定位、智能传感、安全芯片、小型化低功耗智能仪表、跨域协同等新兴关键技术研究,并开展相关试验。 (三)提升移动物联网应用广度和深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信厅科函[2018]105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8.03.21 【实施日期】2018.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18〕10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将于近期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对2015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进行复核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2015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材料要求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组织相关企业做好评价材料(见附件3)填报工作并提供必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word/excel格式电子版光盘一份)。有关数据指标请按2017年底数据填写,其中财务数据按照已审计的2017年会计报表填写。 三、时间要求 请各单位对企业填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于5月15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来函请注明相关负责人员的联系方式。报送函和评价材料收集工作委托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管理办法》,复核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公告撤消称号并摘牌。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并借此机会,对本地区、本单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深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人及电话:刘丹(010)68205231 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 联系人及电话:牛江蓉(010)8837922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邮编:100037 附件:1.2015年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2.2015年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3.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186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工业和信息化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是21世纪的“钻石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全面推进大数据发展,加快建设数据强国。“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关键时期,全球新一代信息产业处于加速变革期,大数据技术和应用处于创新突破期,国内市场需求处于爆发期,我国大数据产业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抢抓机遇,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优化民生公共服务、促进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有重大意义。为推动我国大数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深入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落实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编制本规划。 一、我国发展大数据产业的基础 大数据产业指以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包括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活动,以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十二五”期间,我国信息产业迅速壮大,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互联网经济日益繁荣,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源,技术创新取得了明显突破,应用势头良好,为“十三五”时期我国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信息化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源。我国信息化发展水平日益提高,对数据资源的采集、挖掘和应用水平不断深化。政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全国面向公众的政府网站达8.4万个。智慧城市建设全面展开,“十二五”期间近300个城市进行了智慧城市试点。两化融合发展进程不断深入,正进入向纵深发展的新阶段。信息消费蓬勃发展,网民数量超过7亿,移动电话用户规模已经突破13亿,均居世界第一。月度户均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达835M。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大型集团企业积累沉淀了大量的数据资源。我国已成为产生和积累数据量最大、数据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之一。 大数据技术创新取得明显突破。在软硬件方面,国内骨干软硬件企业陆续推出自主研发的大数据基础平台产品,一批信息服务企业面向特定领域研发数据分析工具,提供创新型数据服务。在平台建设方面,互联网龙头企业服务器单集群规模达到上万台,具备建设和运维超大规模大数据平台的技术实力。在智能分析方面,部分企业积极布局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前沿技术,在语音识别、图像理解、文本挖掘等方面抢占技术制高点。在开源技术方面,我国对国际大数据开源软件社区的贡献不断增大。 大数据应用推进势头良好。大数据在互联网服务中得到

标准化与信息化的融合

标准化与信息化的融合 摘要标准是企业技术手段、管理思想的体现,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规范、稳定、正常运营的最基础保障。标准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是标准化从业者的共识,然而如何让标准更好落地,执行力更强,如何管控标准的执行力?传统的标准执行力检查更多地依靠行政手段,依靠员工的标准化意识、各层次的自查、抽查、审核等,有其天然的局限性。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技术手段的提升,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的逐渐完善,让标准化与信息化有机融合,实现标准执行力的智能管控成为可能。 关键词标准化;信息化;融合;智能管控 珠海电厂基于提升标准执行力,进一步规范、提升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在标准执行力智能管控方面做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开展了“基层班组标准执行力智能管控”项目研究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本文从以下几方面阐述标准化与信息化融合探讨。 1 开展标准化与信息化融合的可行性研究 珠海电厂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位于行业前列。珠海电厂1999年建厂伊始,即开始着手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2003年我厂通过GB/T 19001、GB/T 24001、GB/T 28001贯标认证,2014年通过GB/T 23331能源体系贯标认证,2015年珠海电厂通过了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确认,2016年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同时获得电力行业标准化建设优秀单位光荣称号。多年来体系持续运行,培养造就了优秀的标准化工作氛围及标准化队伍。 与此同时,珠海电厂信息化建设也一直走在行业前列。珠海电厂2005年提出“科学管理,打造数字化电厂”的战略目标,先后获得“中国企业信息化500强”、“全国电力信息化标杆企业”、“广东省信息化试点示范工程信息化示范单位”等光荣称号;2012年获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的“电力行业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先进企业”的称号。 十多年来,根据“数字化电厂”理论模型的指导,结合生产经营工作的实际情况,在电力生产自动化的基础之上,利用现代通信和信息技术,不断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多年来建有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并不断对多个信息化系统进行优化整合,实现无纸化办公,涉及设备运行、点检、维护、保养、消缺、异动、图纸、规程修订、招标、培训学习、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生产、管理内容均有对应信息化系统支持。 以上标准化与信息化建设为珠海电厂深入进行标准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开展标准执行力智能管控研究提供了可能。 2 以管理流程为媒介,实现标准化与信息化的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 52号》解读 为促进各类无线电业务和应用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下称“微功率设备”)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2019年第52号公告,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什么是微功率设备,它的应用有什么特点? 答: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相关决议和建议书,微功率设备具有发射功率小、传输距离短、设备数量多等特点,一般是指提供单向或双向通信,且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仅具有较低干扰可能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多数情况下微功率设备与相关频段内的无线电业务能够共用频率,并遵循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的使用原则。 问:我国微功率设备管理的历史情况? 答: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对微功率设备实施系统管理。1998年,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并随文印发了12类微功率设备及其技术要求,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的范畴。2005年,原信息产业部修订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信部无〔2005〕423号),修订发布了通用微功率设备、通用无线遥控设备等14类微功率设备及其技术要求,规定微功率设备无需办理频率使用许可和台站执照,但应当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公告? 答: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订发布,明确国家规定的微功率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需要明确微功率设备范畴,划清管理边界。此外,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应用和新技术,一些技术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原有微功率设备管理的文件的部分条款也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因此,需要对微功率设备的管理文件进行修订。 问:公告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微功率设备研究工作,主要过程如下: 一是制定公告初稿。对以往发布的微功率设备管理相关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结合微功率设备的新应用与新技术,形成公告初稿。明确微功率设备范畴,规范微功率设备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管理与技术要求。 二是广泛听取意见。考虑到微功率设备应用范围广、涉及领域多,于2017年12月、2018年11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还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委、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对上述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逐条分析,与产业界进行了多轮次沟通和协调。 三是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论证和专家咨询。对于涉及的重点问题、重点频段,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了深入的兼容性分析和测试论证工作,为公告制定提供了有力支撑。2019年6月,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专家咨询会,根据专家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问: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公告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相关管理要求,规范了微功率设备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并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的范畴和管理边界。 一、公告正文共10条内容,包括微功率设备的范畴,频率、台站和设备管理要求,干扰处理原则,特殊场景使用要求,产品说明内容,部分设备使用过渡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原[2010]第127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泥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在对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水泥行业准入条件.doc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二、项目建设条件与生产线布局 (二)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省级水泥行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规划环评要求,和项目当地资源、能源、环境、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相适应,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水泥产能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控制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 (四)鼓励现有水泥(熟料)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应是在国内大陆地区现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水泥(熟料)企业。 (六)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项目。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对该区域已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的改造项目要做到“以新代老、减排治污”。 (七)新建项目要取得土地预审、矿山开采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方可立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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