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高等级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高等级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规划、科学管理、依靠科技、提高质量、注重安全、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

第四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行业监管、专业养护、质量后评价”的工作原则。

省公路局代表省交通厅履行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责,公路总段(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内容包括:高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隧道、桥涵、路线交叉、防护设施、沿线设施(包括交页脚内容19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等)的养护、维修,以及绿化和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六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

严格执行养护规范,保证高等级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公路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监督检查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二)编制申报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并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支出预算,分解下达养护任务;(三)审核、审批或申报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并监督实施;(四)负责组织养护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五)负责建立和维护公路养护信息化管理与决策平台,统计分析路况信息资料,适时进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公路总段(分局)的主要职责:页脚内容19(一)贯彻执行有关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坚持规范化管理;(二)成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合理配备养护专业队伍和养护机械设备,科学组织养护生产,保障养护质量,确保安全作业;(三)编制上报高等级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养护维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维修方案,组织实施;(四)组织养护维修工程的交工验收工作;(五)坚持做好经常性、及时性和预防性养护工作,落实巡查制度及时处治发现的公路病害;(六)建立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公路灾害防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七)积极主动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养护成本;(八)负责高等级公路路况调查和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工作。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甘公省养[2023]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养公路养护管理, 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 增进公路事业发展,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全省省养公路旳养护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公路养护, 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 保证公路常常处在良好旳技术状态。

其他公路旳养护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应遵照“建养并重, 强化管理;深化改革, 调整构造;依托科技, 提高质量;依法治路, 保障畅通”旳公路工作方针,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依法行政”和“管养结合, 综合治理”旳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采用有力措施, 依法扶持、增进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树立为人民、为社会、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旳意识, 以路为本, 以人为本, 保持公路常常处在良好旳技术状态。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积极配合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第六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工作, 详细履行下列职责:㈠贯彻执行国家旳法律、法规和省交通厅有关公路管理方面旳方针政策;㈡制定养护管理工作制度;㈢审核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监督管理全省公路养护市场;㈣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养护质量和管理等工作;㈤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路总段(分局)重要负责辖区内国、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旳宏观养护管理工作, 详细履行下列职责:㈠学习、宣传、执行国家有关公路管理方面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与原则;㈡负责养护生产旳监督检查, 依法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工作, 对公路养护中心(工程企业)在经济上实行协议管理。

㈢负责编制总段(分局)年度公路养护支出预算;㈣负责实行组织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 并监督公路养护计划旳完毕;㈤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工作;㈥负责贯彻路况调查、交通量调查、数据库应用;㈦其他职权。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工程管理办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现结合公司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一)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二)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

高速公路大修工程投资规模一般在3000万以上,普通国省公路大修工程投资规模一般在400 万以上。

(三)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四)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应急养护除外。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养护工程管理职责划分养护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模式。

(一)分管领导依工作分工对所负责的养护工程承担领导责任,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责。

(二)路产维护部主要承担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养护工程管理体系,制定工程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负责收集、汇总各部门养护工程计划报表、完成报表。

(三)牵头部门依工作分工对所负责的养护工程的前期立项、设计、报批(或报备)及招投标工作;负责对项目自开工至竣工验收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决(结)算工作,协助财务部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工作;负责工程缺陷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公司纪委和相关纪检部门监督。

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保障公路养护生产安全开展,确保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全省公路系统依法对所管辖公路、桥梁涵洞、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保洁、养护、维修以及应对突发事件时采取的公路应急措施等工作。

第三条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边施工边通车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改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省公路管理局监督,公路总段(分局)监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

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当地安监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各级路政、交警部门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管理目标、管理办法,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二)全省公路系统养护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组织开展全省公路系统安全教育培训。

(四)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收集汇总全省安全生产的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七条公路总段(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规范和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甘肃省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甘肃省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甘肃省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工程是指年度通行费计划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

包括除正常维修、维护范围之外的全省高速公路沿线管理设施、收费设施、服务设施、道路设施、机电设施的改造、加固、完善、更新以及为更换设备而进行的采购与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所辖范围内的专项工程管理。

其他使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预算单位均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程立项第五条各单位每年9月初根据所辖路段管理设施、收费设施、服务设施、道路设施、机电设施的使用状况编制次年专项工程建议计划,并于9月20日前上报所属上一级管理单位,由所辖区域管理单位审核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高管局。

第二条各单位向省高管局上报专项工程项目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项目名称、内容;二、施工范围;三、施工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四、工程估算及工程量清单(机电工程含设备型号、生产厂商);五、安全保障措施;六、施工期限;七、应急处置预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方案)。

第三条编制专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一、保证机电设施的收费、监控、通信系统正常使用性能和联网收费的需求;二、保障管理设施、收费设施、服务设施的房屋屋面、基础、院坪、围墙及隐蔽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性能;三、保障供水、供暖、供电、消防系统的正常使用性能;四、根据实际情况和安全需要,拟实施改善和新建的项目;五、保障公路交通设施的完好和使用性能。

第八条各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建议计划,由所属的上一级管理单位逐项现场勘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按时报省高管局,省高管局视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甘交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招标投标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交发〔2014〕3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推动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化,促进我省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5月4日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省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含大桥、隧道)养护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范围,包括高速公路路基、路面、防排水、桥涵构造物、隧道土建工程、绿化及其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等。

涉及养护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使用下列资金,并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占控股地位(含中央和省外国有企业资产实际占控股地位的)。

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2015.4

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2015.4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桥隧安全与公路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含涵洞、渡槽)和隧道(含棚洞)的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省公路管理局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全省公路桥隧养护、加固维修改造的监管工作。

省属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加固维修改造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承担养护任务的养护公司(下称“养护公司”)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和隧道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二章养护工程师制度与分级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桥隧养护技术工作实行专职养护工程师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正常运行。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设臵2名专职桥梁工程师。

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应分别配臵1-2名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桥隧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养护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专项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施工监理实施办法(试行)
颁布时间:2008.5.22
一、涉及规范及标准
1.《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2.《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3.《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
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六章文件与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专项,大中修工程所涉及的监理和施工用表,试验用表等参照省交通厅《甘肃省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技术手册》规定的有关表格式样执行。

第二十六条监理签认意见应参照文《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资料施工监理签认样本〉的通知》(甘交总[2006]17号)
填写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涉及(办法)》
1.《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2.《甘肃省省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
3.《甘肃省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
2012.7.2。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doc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搞好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及《甘肃省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建设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总段(分局)负责主持交工验收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原则上以公路总段(分局)管养的一条路线(段)为一个项目进行验收。

1特大桥、大桥和隧道等项目可单独按照交通部颁发的现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

第六条验收依据:㈠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㈡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㈢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㈣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㈤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中:交工验收时依据评分情况分合格和不合格(低于75分为不合格);竣工验收时依据评分情况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综合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者为优良,75分以上、不足90分者为合格,75分以下者(不含75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即交付使用;满二年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完工后,在交工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甘肃省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

在竣工验收前,由公路总段(分局)组织完成“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的全部文件编制工作。

浅谈甘肃省高等级公路绿化养护安全生产管理

融zHAN·XUEsHUzoNGHENG
学 术 纵 横
摘 要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绿 化养
一 级 管一级 ,下 级对上级 负责 ,层层 落
护工 作面 临着施工 点 多、线长 、面广 的
实好 岗位职责 ,使生 产现场 控制在 有
特 点 ,作 业过程 中存 在 的安全 隐患较
序 、平稳 的状态 中。
员 ,尤其 是项 目负责人 、跟班技术员 ,应 安全管理水平
(二 )客 观 方 面 影 响安 全 的 因素 多督促 、多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认
坚持所有机械在进场前 ,必须经公
1.道路 本身 的影 响 ,包 括路面 的状 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检查人 司机械管理部 门专业审核 ,主要审核车 态 ,坡道 、弯道 、桥梁以及交 通流量等 。 员要深入现场发现问题 、解决 问题。 同 辆有效证件 、安全性 能、驾驶人员的工作
(一 )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推进安全 制度》,作业区域实行 封闭管理措施 ,施
作 业过程 中,车辆违章掉头 、违章倒车 、 科学化管理
工现场摆放警示标 志标牌 :严格按 照规
停 车等现象严重 ;施工现场标 志牌摆放
安全重在管理 ,管理重在 现场 ,现 定布置养护作业控制 区,设置警告 区(至
开展勤检查 、勤总结 、勤分析 ,以巡查 促
员未穿反光服 、横穿 马路 、违规操作等 。
三、我省高等级公路绿化养护作 业 安全 。养护过程 中,严格落实《公 路养 护
2.物的不安全状 态。如车辆本身安 采取的安全管理措 施
安全作业规程》和公司制定 的《安全管理
全眭能不 良、安全保险系数较低等 ;养护
全人员 目标 不明确 、责任不到位等 ;安 的影 响 ,在这个 过程 中 ,经 常会有 各类 定 )、终止区(最小长度为 30m)等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公路养护向机械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高等级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及《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高等级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1月1日从甘肃省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中心移交的以及今后接养的高等级公路。

第三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行业监管、竞争养护”的原则。

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由省公路局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公路总段(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维修保养、专项和大修工程等。

第五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高效、优质服务”的思路,严格执行养护操作规范,经常保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交通厅的主要职责:制定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编制高等级公路养护支出预算,指导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省交通厅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方针政策,制定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等,监督管理高等级公路养护工作,落实目标责任;二、向省交通厅呈报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支出预算,分解落实养护任务;三、审核高等级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并监督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四、组织高等级公路养护质量专业检测评定、养护专项、大修工程质量后评价和检查考核养护管理工作;五、负责与公路建设业主、运营、路政、交警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六、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路总段(分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办法,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二、科学组织高等级公路养护生产,合理配备养护专业队伍和养护机械设备,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养护质量;三、编制上报高等级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养护专项、大2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交工验收;四、严格执行养护计划、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护方案并组织实施;五、坚持做好经常性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处治公路病害,积极做好公路灾害性防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六、积极主动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养护成本;七、负责高等级公路路况调查评定、交通量调查,维护和应用公路数据库、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建立完善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档案,及时上报各种养护管理资料;八、负责培养高等级公路养护专业化复合型人员;九、其他职责。

第九条养护质量专业检测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受省公路局委托,拟定公路检测评定计划和方案并实施;二、客观、公正地进行养护质量检测评定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省公路局提交检测评定报告,三、定期到专业机构标定公路检测仪器设备。

第十条养护专项、大修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受省公路局委托,负责实施全省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的监理工作;二、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的3职业准则,做好监理工作;三、拟定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监理计划并实施;四、向省公路局提交监理月报及年度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养护专项、大修工程质量后评价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受省公路局委托,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质量后评价工作;二、拟定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质量后评价计划并实施;三、及时向省公路局提交工程质量后评价报告。

第三章维修保养第十二条维修保养包括:日常养护和小型维修工程(内容分类见附表1)。

第十三条高等级公路养护基本要求:一、路容路貌整洁美观,绿化良好;二、路基边坡稳定,排水设施完善畅通;三、路面平整无明显跳车,病害处治及时有效;四、桥涵、隧道等构造物保持完好状态;五、沿线设施规范齐全,恢复及时;六、防汛抢险、除雪防滑措施到位,效果明显;七、养护作业规范,安全措施齐全,现场管理有序;八、采用机械化作业,保证养护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4第十四条应建立完善内业资料,健全各类管理台帐。

第十五条应用公路数据库、路面管理系统(CPMS)、桥梁管理系统(CBMS),建立科学的评价、决策体系。

第一节日常养护第十六条日常养护包括:公路巡查、定期检查、经常性养护和预防性养护。

第十七条公路巡查分为日常巡查、夜间巡查、特殊巡查。

一、日常巡查㈠主要内容1、路肩边缘是否顺适,护肩是否破碎、下沉;边坡是否有冲毁、坍塌或冲沟,护坡坡度是否正常;边沟、排水沟、急流槽、墙顶截水沟是否淤积、积水,有无裂缝、断裂及勾缝损坏情况;挡土墙、护坡等防护设施有无裂缝、沉降。

2、调查路面各种病害的详细情况;检查并清除路面污染、抛弃物和路障;巡视中央分隔带、边坡等绿化设施的状况;检查养护作业进展和安全状况。

3、检查护栏、隔离栅、防落网、标志、标线、导流桶等交通安全设施的缺损、变形、污染、锈蚀等情况。

㈡巡查频率:每天不少于一次(如遇恶劣天气可改为特殊巡查)。

二、夜间巡查㈠主要内容:巡查标志、标线、轮廓标、突起路标、分流5桶的反光情况和完好状况,路面是否有抛弃物。

㈡检查频率:每旬不少于一次。

三、特殊巡查:㈠主要内容:在发生风沙、暴雨、大雪、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后,应对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通道)、防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附属设施、绿化等进行全面检查。

㈡检查时限: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

第十八条巡查方法按照相关养护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并填写巡查记录表(见附表2-7)。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是指为掌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拟定养护生产计划和评定公路养护质量而实施的检查。

高速公路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检查评定,一级、二级公路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检查评定,并填报相应表格。

其中桥梁、涵洞(通道)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检查,隧道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检查。

第二十条经常性养护一、主要内容包括日常保洁、整修路容、清洗维护标志、清理疏通排水设施、打冰除雪和绿化管护等。

二、按照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落实养护人员和机械设备。

通过巡查、保养、维修,达到路容路貌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标志醒目齐全,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6三、绿化管护内容包括对成形绿化路段进行浇水、施肥、治虫、修剪、移植、补植和枯枝处理,达到稳固路基,美化路容,保护环境,减轻噪声的作用。

公路总段(分局)负责绿化管护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管护问题及时书面报告省公路局(详见附表8),由省公路局责令管护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预防性养护一、预防性养护是指采用综合性养护措施,将公路病害消除在萌芽状态,延长公路寿命周期,降低养护成本。

二、预防性养护的主要内容及要求:1、对轻微破损的边沟、排水沟、急流槽、导流堤、桥涵隧道进出口构造物、路肩墙等及时维修,防止病害扩大;2、主动采用雾封层、稀浆封层、灌缝等方法及时处治路面孔隙率大、龟裂、网裂、裂缝路段,防止引发各类病害;3、及时疏通桥梁泄水孔,清理伸缩缝,保证桥梁安全使用;4、对沿线安全设施及时完善、刷新。

第二节小型维修工程第二十二条小型维修工程是指及时修复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局部损坏部分,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认真分析损坏的原因,根据损坏类型、维修季节等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

第二十四条制定周密的作业计划,做到材料合格,工序合理,工艺精细,满足作业时限。

7第二十五条路面病害处治应采取机械作业,所使用的混合料应集中厂拌,配合比与原结构层相一致,按要求摊铺碾压成型。

路基、构造物修复后的强度,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

第三节维修保养时限第二十六条维修保养时限是指从病害发现之日起到处治完成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路面一、坑槽、拥包、松散应及时发现、及时处治,3日内修复完成。

二、路面裂缝需处治的,当日完成。

三、路缘石、拦水带缺损,更换修复3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路基一、翻浆处治7日内完成。

二、排水构造物(截水沟、排水沟、急流槽、边沟、蒸发池及集水井等)局部损坏3日内修复。

三、防护构造物(护面墙、拱形骨架护坡、挡土墙等)勾缝、抹面局部脱落及损坏等5日内修复。

四、路肩隆起、沉陷及断裂2日内修复。

第二十九条桥梁、涵洞(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一、桥梁伸缩缝损坏部位10日内修复。

二、泄水孔箅、防落网丢失当日补齐。

三、桥梁栏杆、涵洞帽石损坏15日内修复,期间要采取临8时安全防护措施。

四、桥梁、涵洞(通道)等防护构造物(护坡、锥坡、导流堤、八字墙等)勾缝、抹面脱落、基础掏空及损坏等5日内修复。

五、桥梁、涵洞(通道)混凝土构件表面发生侵蚀剥落、蜂窝麻面等病害7日内修复。

第三十条隧道一、洞门、端墙、仰坡等防护构造物勾缝、抹面脱落及损坏等5日内修复。

二、排水构造物损坏7日内修复。

三、各种反光标志缺损当日更换。

第三十一条交通安全设施一、标志牌、支柱如有松动及时加固,一般损坏或缺损7日内修复。

二、防撞护栏线型不顺畅的,当日调整;松动、损坏的,2日内修复或更换。

三、交通标线损坏3日内补划完成。

四、轮廓标、突起路标、隔离栅缺损2日内更换。

五、中央分隔带活动栅栏发现损坏或未封闭的,立即更换或封闭。

第三十二条公路总段(分局)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养护作业。

特殊情况下,经省公路局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专项、大修工程9第三十三条高等级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管理执行《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专业检测评定与工程质量后评价第三十四条高等级公路养护检测评定执行《甘肃省公路养护质量专业检测评定暂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质量后评价执行《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质量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六条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单位要坚持经常性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养护作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第三十七条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区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标识。

第三十八条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应遵循“三统一”和“四规范” 原则。

“三统一”:即统一服装、统一机械设备标识、统一作业防护措施。

“四规范”:即规范职工作业行为、规范机械作业行为、规范10交通安全员行为、规范设置安全设施。

在维修保养、专项和大修工程作业前,公路总段(分局)应制定安全保障方案。

需要封闭交通绕道行驶的,安全保障方案实行行政许可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九条养护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国家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立即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