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团购案例看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网络购物平台对商品质量的责任与消费者保护法

网络购物平台对商品质量的责任与消费者保护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平台已经成为人们购买商品的主要渠道之一。
然而,由于商品质量问题的频繁出现,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将从消费者保护法的角度出发,对网络购物平台对商品质量的责任进行分析。
一、网络购物平台的中介地位网络购物平台作为商品交易的中介平台,其责任与传统实体商店有所不同。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网络购物平台应当承担商品质量合格的责任。
这意味着,网络购物平台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约定,并对商品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网络购物平台的责任范围网络购物平台的责任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平台自营销售的商品,网络购物平台应当承担销售者的责任;二是对于第三方商家销售的商品,网络购物平台应当承担监管责任。
对于平台自营销售的商品,网络购物平台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商品质量合格。
一旦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网络购物平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退货、换货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对于第三方商家销售的商品,网络购物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应当加强对商家的审核和监管,确保商家销售的商品质量合格。
一旦发现商家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网络购物平台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下架商品、终止合作等,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网络购物平台的举证责任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网络购物平台作为被告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消费者只需提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而网络购物平台则需要提供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如果网络购物平台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将倾向于支持消费者的主张。
四、案例分析以某知名网络购物平台为例,一消费者购买了一款电子产品,但在收到商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消费者联系该平台客服要求退货,但遭到拒绝。
在这个案例中,网络购物平台作为平台自营销售的商品,应当承担销售者的责任。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网络购物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
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购物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消费方式。
然而,由于网络购物具有信息不对称、虚假宣传、售后服务不规范等特点,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也面临着众多的挑战。
因此,如何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国法律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保护。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这两部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包括了商品质量、价格、维修、退换货、违法行为等多个方面。
同时,还对网络购物平台的责任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要求网络购物平台承担商品质量保证、邮寄货物的风险等责任,以确保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即使法律规定了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不少网络购物消费者受到侵害。
以下是三个具体案例:1. 某网络购物平台售假案件2017年,上海市消保委发布了一份关于网络购物平台售假的投诉报告。
该报告显示,在调查的13个案例中,9个案例存在售假情况。
售假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和混淆概念等手段欺骗了大量的消费者,并且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这样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网络购物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这就需要法律通过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来降低网络购物平台售假率。
2. 网络购物平台默认勾选服务费某网络购物平台将一些已经免费的服务标注为收费服务,并且默认勾选上服务费,这导致消费者支付了额外的费用。
事实上,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加强对网络购物平台的监管,并且要求网络购物平台需要在服务收费上做出明确的说明。
3. 网络购物平台未及时退款某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器材却未收到货物。
该消费者在支付了货款后,联系了平台客服,但是平台客服一直拖延退款,导致消费者在等待了一个月过后还未收到退款。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摘要]当前,大量团购网站迅速衰落引发诸多纠纷。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作为平台经营者,其实际法律地位已经混杂,并不明显,其法律地位需要根据具体网站类型和合同约定具体确定,其法律责任也根据合同约定具体确定。
文章就团购网站的基础法律问题谈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网络团购;团购合同;团购网站团购网站在中国经历了过山车式的发展,国内团购网站由最高时的5800多家骤然缩减至3000余家,相当于每天有近5.9个团购网站消失或者转型。
各大团购网站也相继出现了裁员、关门等消息。
曾经繁华的团购网站如昙花一现,短时间内发展迅速,引发资本尽逐,而又迅速衰落。
笔者将就团购网站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网络团购及团购网站的概述网络团购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
网络团购不仅具有传统网购和团购的一些特点,如方便、省时、省钱、适用范围广等特点,而且还有一些其他特点如成交数量限制、优惠幅度大、成交时间有限制等。
网络团购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文件给出定义,一般认为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上团购网站,以较大的优惠大量的购买同一种商品的民事行为。
网络团购主要有三种基本的形式: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自行组织团购;销售者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团购网站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
在这三种形式中,第三种因参与人数多、商品丰富、覆盖地域范围广、优惠幅度大、专业程度高最受网民们欢迎,发展最快。
同时在这三种形式中,前两种法律关系较为明朗简单,实质上是销售者与消费者团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可以依据合同法清晰的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为是合同双方之间确定合同内容,出现纠纷也容易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来解决。
第三种形式涉及消费者、网站、商品提供方三方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也更具有研究意义。
国内团购网站大多以美国的Groupon原型加以本土化改造,其商业模式现在被定义为O2O,网站数量众多,类型各异,比如:拉手网、美团网、糯米团等。
关于电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商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电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侵犯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电商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消费者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壳,收到商品后发现与描述不符,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在联系卖家退换货时,卖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消费者遂向电商平台投诉,并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卖家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了品牌方的知识产权。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卖家销售的假冒品牌手机壳,与品牌方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品牌方的商标权。
2. 电商平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查,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存在监管失职的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时,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了威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卖家侵犯品牌方商标权,判决卖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品牌方经济损失。
同时,电商平台因监管失职,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法院未予支持,但要求电商平台加强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电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电商平台上的某品牌商家推出了一款声称具有减肥功效的食品。
商家在商品详情页上详细介绍了该食品的成分、功效、使用方法等信息,并配有大量用户好评截图。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该食品后并未达到预期的减肥效果,反而出现了不良反应。
消费者发现该食品的宣传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遂向电商平台投诉。
电商平台在核实情况后,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
二、争议焦点1.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电商平台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3.消费者损失如何赔偿?三、案例分析1.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在本案中,商家在商品详情页上宣传该食品具有减肥功效,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减肥功效。
消费者在使用该食品后并未达到预期的减肥效果,反而出现了不良反应。
因此,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电商平台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电商平台作为商品销售的平台,有义务对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及时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
这表明电商平台履行了审查义务。
3.消费者损失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消费者因使用该食品而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家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电商平台履行了审查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21年3月在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家用空调。
购买后,张某发现空调存在制冷效果不佳、噪音过大等问题。
经过与商城沟通,商城表示愿意为张某提供售后服务,但需张某承担一定费用。
张某认为空调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双方就售后服务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将商城诉至法院,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张某提交了购买空调的发票、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与商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调查法院依法传唤了商城的法定代表人和销售人员,要求其就空调质量问题进行调查。
商城辩称,空调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损害,导致制冷效果不佳和噪音过大。
但商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1. 张某与商城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有权要求商城提供合格的商品。
2. 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商城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3. 商城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空调质量负责。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合理,判决商城退还张某购买空调的货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益,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责任,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本案中消费者权益的侵害1. 张某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向张某充分说明空调的质量问题,导致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问题的空调。
2. 张某的选择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按照张某的要求提供退货或更换空调的服务,导致张某无法行使选择权。
3. 张某的求偿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导致张某无法获得赔偿。
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购物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消费者权益问题,如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等。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惩罚。
本文将对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也有明确的保护。
根据该法,网络购物消费者享有的权益包括:1.权益保障: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商品质量:消费者享有商品质量保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宣传和标示的性能、用途等相符,能够满足消费者的合理期待。
4.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产地、质量、价格等。
5.维修、更换、退货: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经营者应当按照其要求履行义务。
6.安全保障: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不存在对消费者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缺陷。
7.投诉维权: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维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非常全面,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网络购物合同:《电子交易法》明确了网络购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规定,规范了网络购物的交易行为。
2.网络购物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购物广告的内容和宣传进行了规范,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广告的欺骗。
3.网络购物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对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禁止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网络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代购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代购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消费者权益问题,迫切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本文将对网络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首先,网络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主要涉及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网络代购平台上,一些商家可能会通过虚假宣传来吸引消费者,以次充好、夸大产品功能等手段来欺骗消费者。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对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其次,网络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还涉及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由于网络代购的特殊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无法实际观察和试用,容易导致商品质量不符合预期。
同时,一些商家在售后服务方面存在不尽职的情况,拒绝退货、换货或提供维修等服务。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保障消费者在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的权益。
此外,网络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还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和交易安全。
在网络代购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供个人信息,而一些商家可能会滥用这些信息,进行垃圾短信、电话骚扰等行为,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此外,网络代购平台上也存在一些虚假交易、非法交易等安全隐患,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和交易安全的监管。
综上所述,网络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是一个复杂而紧迫的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网络代购行为。
这些法律应包括对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打击、对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保障、对个人信息保护和交易安全的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通过法律的保护,才能让消费者在网络代购中享有公平、安全和便利的消费环境。
电商热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商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电商平台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电商平台虚假宣传案为例,分析电商热点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消费者王某在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宣称具有减肥功效的保健食品。
在收到商品后,王某发现该产品并非保健食品,而是普通食品,且产品包装上的宣传语与实际不符。
王某遂向该电商平台投诉,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电商平台在收到投诉后,未对王某的要求给予合理处理,导致王某将该平台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电商平台是否应对商品虚假宣传承担责任?2.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电商平台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电商平台是否应对商品虚假宣传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更换、修理或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作为商品销售平台,对其所销售的商品负有审核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电商平台在明知商品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电商平台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因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2)赔偿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3)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电商平台还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对消费者进行赔礼道歉;(2)在媒体上公开道歉;(3)消除影响,恢复消费者名誉。
网络交易法电商平台与消费者权益
网络交易法电商平台与消费者权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挑战着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9年10月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其中明确了电商平台的责任,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一、平等交易根据网络交易法,电商平台应当提供平等交易的环境,不得歧视任何交易主体。
平台不得在技术、信息、信用评价等方面有差别对待,保障消费者与商家享有平等的交易权利。
这意味着平台应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得通过对商家设置不合理门槛或限制来扰乱市场秩序。
二、明示真实网络交易法规定,电商平台和商家应当在展示商品或服务信息时明示真实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事实。
平台不得提供虚假商品信息或误导消费者,商家也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平台和商家还应公示相关的售后服务、退货退款政策等信息,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交易法要求电商平台和商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平台应当明示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并获得消费者的同意。
平台不得泄露、篡改或非法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此外,平台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更便捷的个人信息管理方式,保障消费者的隐私权。
四、不当竞争限制网络交易法明确规定,禁止电商平台及其工作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干预或限制商户的交易自由,不得限制商户使用其他平台进行交易。
平台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和交易权利。
这就要求平台依法公平竞争,不得利用巨大的市场影响力对商家及消费者进行不当限制。
五、侵权责任网络交易法规定,电商平台发现有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采取下架、断开链接等处理措施。
同时,平台还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监督和保护。
这一措施旨在保护消费者的知识产权,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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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团购案例看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摘要]网络团购的迅猛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与优惠,给商家或服务经营者带来商机,涉及的主体及法律关系比普通的买卖关系较为复杂。
在国内目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管和约束的情况下,网络团购投诉与纠纷大幅增长,消费者进行维权却并不容易,从具体案例出发运用相关法理分析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消费者权益维护。
[关键词]网路团购;消费者;经营者;法律关系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人们生活消费方式的多样化,近年来,我们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始接触到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这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在中国发展迅速,网络团购以其独有的优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在网络团购火热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假冒伪劣产品、恶意欺诈、服务质量缩水、虚假描述、虚报原价、信息安全等团购投诉、团购纠纷在成倍增加。
在这背后,网络团购消费模式所隐藏的诸多法律问题开始受到人们及专业人士的关注,在推动这种商务模式健康发展的同时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必须得到及时的关注与反思。
一、我国网络团购的立法现状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虽然相关的法律问题、纠纷接踵而来,其隐藏的诸多问题如各主体的法律风险、法律责任的分配、纠纷的诉讼管辖与证据认定等方面却并未能得到很好的规范。
目前主要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服务交易进行规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2010年10月29日发布的《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通过第三方认证约束团购网站行为的方式并不能从实质上保证团购网站提供消费者更好的服务;2011年4月国家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该文件虽然加强了团购交易的监管,促进网络团购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不足。
网络团购引发的具体纠纷暂时只能通过《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进行处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并没有就网络团购单独的立法。
二、案例介绍天津市首例因网络团购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在2011年9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些消费者在某网站“某某团”团购了天津一家KTV推出的“万元大礼包”不久,该礼包的内容出现了变化。
参加团购的天津一名男子以诈骗为由,将团购网站的经营者和KTV经营者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天津某娱乐有限公司系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零时在其开办的某网站“某某团”上发布团购信息,团购内容为:55元,抢购全国连锁豪华超大型量贩式KTV“万元5重大礼包”。
具体包括,一、专用会员卡一张(12个月有效):每月一次免费3小时欢唱;持卡消费8.8折。
二、欢唱月(11.20―12.19有效):(1)凭卡可以免费欢唱一个月,每次3个小时;(2)卡片可以累积使用,如2张卡可唱6个小时。
此外,还有其他几项规定。
天津市男子张某于当日团购成功。
北京某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某某团”再次发布团购信息,该团购信息仅针对已于11月1日团购成功的消费者。
具体内容与11月1日的内容相比,主要是第二条有所变更。
张某称,被告变更了其礼包的服务项目、兑卡时间及地点。
他认为,这一变更令他所购买的服务发生了实质性缩水,并已不具备原有的价值。
天津某娱乐有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
于是,他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赔偿金110元,并将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
法庭上,被告天津某娱乐有限公司辩称,他们不是本案的适合主体,从合同相对性看,张某将预付款支付给北京今日公司,该公司将“某某团”给了张某,因此张某主张权利对象应是某某团。
被告北京今日公司辩称,其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后,团购人数达到3000多人,考虑其接待能力无法接待,因此找到某公司进行交涉,要求调整。
在2010年11月,北京某娱乐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某公司根据合同将信息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并通知所有团购者,并于2010年11月18日召开了见面会,作出了具体解释。
因此,某公司没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法官经审理后,一审虽然驳回了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但是在庭审中,法官清楚向原告释明,其有权向两被告主张违约责任。
法官表示,在判决中,两被告及第三人在本案中虽无需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但纵观本次团购的全过程,被告天津某娱乐有限公司在筹备团购活动过程中,并未实际考量其接待能力。
被告北京某公司在与天津某娱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亦未实际考察该娱乐公司的场地情况,也未认真确认合同效力就发布团购消息,是导致本案矛盾的原因。
三、消费者与团购网站的法律关系(一)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在团购网站与经营者之间产生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的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作为代理人以经营者的名义与消费者进行委托范围内的交易行为,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团购网站)、被代理人(经营者)和第三人(消费者)三方当事人。
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
按照《民法通则》第4章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65条规定了委托代理的形式、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第66条规定了无权代理。
第67条规定了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在团购网站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网络团购中,交易合同的双方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团购网站与消费者只是存在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该案件来分析团购网站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也认同团购网站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两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认为是委托代理合同,但是由于在合同中并没有对团购人数作清晰的规定,导致团购成功后经营者没有能力提供网络团购所承诺的服务造成违约。
根据《民法通则》第4章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法官清楚向原告释明其有权向两被告主张违约责任,这一释明可以认为是基于把团购网站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协议认定为一种委托代理合同,两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上做出的。
(二)买卖(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在团购网站与经营者之间存在行纪合同关系的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作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进行交易行为,缔结并履行交易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21条的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在团购网站与经营者存在行纪合同关系的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与消费者是买卖(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四、消费者与商品(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关系(一)买卖(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所谓网络团购其实就是指对目标商品或服务有相同意向的消费者依托互联网的平台集合形成一定规模的整体,借以提高买方议价能力,通过缔结及履行合同实现交易的行为。
当网络团购的对象从传统的实体商品扩展到饮食、娱乐等服务行业,买卖双方缔结及履行的合同除了商品买卖合同以外,也出现了各种的服务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各类服务合同是《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这些非典型合同,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
就网络团购而言,各类服务合同是出卖人向团购消费者提供承诺的服务,消费者支付价款的合同。
笔者认为,在团购网站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的网络团购中,根据《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相关规定,团购网站是经营者的代理人,两者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团购网站以经营者的名义在委托代理的权限内与第三人(即网络团购中的消费者)实施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因此,在团购中针对商品或服务订立、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两者之间形成买卖(服务)合同关系。
如上述的天津市首例因网络团购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根据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的阐析来看,虽然团购网站“某某团”作为KTV经营者的委托代理人因为两者之间的委托授权不明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服务合同双方还是消费者与KTV经营者,因此KTV经营者承担因服务合同纠纷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团购网站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居间关系的网络团购中,根据《合同法》有关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团购网站作为居间人只是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以促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因此在团购中针对商品或服务订立、履行合同的交易双方当事人也只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两者之间形成买卖(服务)合同关系。
(二)不存在法律关系根据以上的分析,在团购网站与经营者之间存在行纪合同关系的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作为行纪人受经营者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并承担法律责任。
通常在团购网站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也会规定消费者团购后与团购网站产生合同关系,同时在网站具体公布的团购商品或服务信息的页面也有类似的注明,比如:“该团购活动由上海美团组织,参与此团购将会与美团团购网产生直接买卖关系。
”因此,这样的团购形式下,买卖(服务)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其实是团购网站与消费者,而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只是作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第三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本条,如果商品或服务的履行与消费者和团购网站之间的约定有所不同,团购网站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责任,而经营者并不直接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在网络团购飞速发展的同时出现大量消费者对网络团购的投诉,这些纠纷涉及到质量售后服务、诈骗行为、信息泄露等方面,在国内目前没有专门立法,只能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来保障消费者合法利益必须谨慎,只有认真分析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充分运用法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找到处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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