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
有效刑事辩护之“稳、准、狠”三要素

律师有效辩护之“稳、准、狠”三要素针对刑事律师如何实现有效辩护,我今天要谈的是“稳、准、狠”三要素。
鉴于时间关系,仅就“三要素”对于有效辩护的价值进行介绍,无法就具体运用逐一展开。
一、稳,沉稳,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坚实基础,包含:待人处事稳重、攻防布局稳健、风险防控周全。
(一)待人处事稳重1、待人不轻浮、不轻狂、不自轻自贱。
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就要与侦、控、审等各方人士对案件进行交涉,言行举止宜稳重、谦虚、自尊,忌轻浮、轻狂、自轻自贱。
否则,会招人蔑视、反感、轻视,从而铸成沟通壁垒;纵然观点正确,也易遭人情绪化排斥,不利于有效辩护。
2、处事不轻率,不轻信,不轻敌。
律师应经深思熟虑再发表意见,轻率会遭人耻笑,甚至出现工作失误。
因诉讼多方各有职责与利益,律师不能轻信任何他方的主张,以免误入歧途。
在利益、职责不同的多方博弈中,律师也不要轻视任何一方,否则可能小河沟里翻船,导致辩护失败。
(二)攻防布局稳健律师的辩护观点有相应的依据,方能立足。
空中楼阁般缺乏根据的华丽语言一击即溃,不能成就有效辩护。
从刑事诉讼全局考虑,辩护律师要攻防兼顾,设置多层次攻、防,才能保障辩护的有效性;为适应刑事诉讼的动态发展,辩护律师还要步步为营、进退有据,才能实现辩护的有效性。
1、刑事辩护应兼顾攻防,非到迫不得已,不宜孤注一掷。
面对“无罪判决难”的司法现状,律师依案情无罪辩护的观点纵然正确,也要预见辩护无效的风险,并设置相应的防御。
比如,我国《刑法》将“悔罪态度”设置为适用缓刑的条件,当事人自辩无罪极有风险,一旦不成,则不能适用缓刑。
因此,辩护人在进行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建议当事人有错则认错,无错则坚持不评价自己行为的法律属性,甚至可以由被告人认罪而辩护律师依法独立行使无罪辩护权。
这样,即使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不被采纳,则仍然保留对当事人判处缓刑的可能性。
例如,2015年的“南京虐童案”广受社会关注,辩护律师以无罪辩护与检方的有罪指控在法庭内、外展开了激烈的争辩,辩方观点并非无理无据。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以辩诉交易中有效辩护的标准为借鉴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总第183期)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以辩诉交易中有效辩护的标准为借鉴蔡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控辩协商结果的准终局性、律师行为的代理性以及指定律师、值班律师与委托律师的法律帮助存在差异,需要确立有效辩护来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实施。
美国在辩诉交易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了无效辩护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律师责任”和“损害结果”这两个评判有效辩护的宪法标准。
通过对美国辩诉交易中有效辩护标准的借鉴,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标准可以分为内部标准和外部标准两方面。
内部标准主要指律师需要具备怎样的资格、履行何种义务才能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服务;外部标准则是通过量刑结果和同行评判标准来判断律师辩护是否为有效辩护。
关键词:认罪认罚;有效辩护;有效标准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57(2021)01-0128-09辩护权是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于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能否获得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却并未予以明确。
法律规定的缺位导致认罪认罚案件中出现了律师参与不足、律师法律帮助存在差异以及律师辩护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影响了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实现%要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借鉴美国辩诉交易中形成的有效辩护标准,构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有效辩护的标准以完善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一、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之界定有效辩护的理念来源于美国。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应当享有……获得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
”1984年,在斯特里克兰诉华盛顿州(St/ckland v.Washingto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将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获得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明确为“获得律师有效协助辩护的权利”。
辩护制度名词解释

辩护制度名词解释辩护制度,即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部分,是指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的一系列法定权利和程序保障。
首先,辩护制度体现了被告人的法定权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并在无法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有权向法庭申请指定辩护人。
这一权利的保障使得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了平等地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辩解的机会,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辩护制度保障了被告人的听证权利。
在刑事审判中,任何判决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违背客观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有权要求法庭举行公开的合法听证会,通过提供证人证言、提供证据材料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这一保障可以有效防止司法机关的滥权行为,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再次,辩护制度体现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利。
被告人有权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反驳,可以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人的可信度等。
这一保障确保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进行辩护和反驳,提高了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辩护制度还保障了被告人的沉默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不作任何陈述,也不提供证据。
这一权利的保障防止了被告人因为不会辩护或者害怕自证其罪而被迫作口供,确保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自由和尊严。
最后,辩护制度体现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利。
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这一保障确保了被告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为被告人提供了救济的机会,以及纠正司法错误的途径。
总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保障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辩护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是维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2017年10月11日)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刑事辩护中的辩驳技巧

刑事辩护中的辩驳技巧在刑事辩护中,律师需要善于运用各种辩驳技巧来捍卫当事人的权益。
辩驳技巧的运用能够有效地挑战检察官的指控,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帮助律师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
本文将讨论几种常见的辩驳技巧,帮助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 反驳检察官的证据在刑事辩护中,律师需要仔细审查检察官提供的证据,并找出其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
律师可以通过展示证据的不准确性、不完整性或推翻其逻辑关系来反驳检察官的指控。
举例来说,在毒品案件中,律师可以质疑毒品的鉴定方法或逆向推导证据链的可靠性,从而削弱检察官的证据支持。
2. 利用辩护证人律师可以通过聘请辩护证人来提供有力的证词,有助于辩护案件的成败。
辩护证人可以提供一些有利于当事人的重要信息,或者对检察官的证词提出质疑。
同时,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确保辩护证人的证词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
3. 运用法律上的争议点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可以利用法律上的争议点来为当事人辩护。
律师可以挑战检察官对于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提出对抗性的看法,并且展示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依据和先例判例。
通过争议点的运用,律师可以削弱检察官的指控,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判决结果。
4. 构建合理的疑点律师应该在辩护中构建合理的疑点,使法官和陪审团产生对检察官的指控产生怀疑。
律师可以通过提出多个证据无法解释的现象、关键人证不一致或者证词存在矛盾等方式来构建疑点。
通过合理的疑点的存在,律师可以改变案件的态势,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5. 引用专家意见和先例判例律师可以引用专家的意见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专家的意见可以提供客观和权威的支持,增强律师辩护的说服力。
此外,律师还可以引用先例判例来支持自己的论点,并通过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来为当事人辩护。
6. 有效利用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律师需要高效地利用自己的发言机会,以表达清晰、有力的观点。
律师应该注重语气和声音的控制,保持自信和沉着,以增加说服力。
此外,律师还需要在辩论中展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深入了解,以提高辩护的可信度。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取了国内外刑事诉讼经验与成果,推出了一系列的变革,下面将对其中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被告人询问制度的变革。
在旧法中,被告人询问是在审前进行的,且在审前询问中,被告人不享有辩护权,这使得一些无法自行辩护的民众难以得到保障。
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询问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即在侦查阶段进行,这为被告人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自我辩护的空间。
同时,在被告人询问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拒绝回答检察机关的问题,这有效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刑事辩护制度的变革。
旧法中的刑事辩护制度主要是指法律援助制度,即由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无力承担辩护费用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然而,旧法中法律援助的实施存在一定的问题,被告人有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刑事辩护人的角色,明确了辩护人的权益和义务,且对刑事辩护的费用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应该给予刑事辩护人相应的报酬。
这样一来,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更加全面和专业的辩护,有效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实效性。
最后,取证制度的变革。
旧法中,取证主要由侦查机关完成,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取证的权力逐渐延伸到了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手中。
新法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对检察机关提出收集证据的要求,且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
这样一来,取证的权力不再由单一的机关掌握,避免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侵害,保证了取证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增设了律师团、专家团等取证参与者,进一步提高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被告人询问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和取证制度的变革,增强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
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刑事案件的辩护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因此,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技能和技巧来进行有效的辩护。
以下是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一些关键技能和技巧。
1.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首先,律师需要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包括证据、目击者证词及相关文件。
同时,律师还需要熟悉适用于案件的法律,以便能够在辩论中引用并解释相关法律条文。
2.善于审理证据:律师需要仔细审视和分析所有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等。
通过精确地观察和比对证据,律师可能能够找到矛盾之处或证据的不完整性,从而在辩论中对这些证据进行有效的质疑。
3.准备充分的辩护词:辩护词是律师进行口头辩论的关键要素之一、律师需要准备有力的辩护词,以支持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或减轻罪名。
辩护词应当具备逻辑性、合理性和说服力,以使陪审团、法官或法庭成员相信被告人的无辜。
4.善于提问和质询:律师需要善于提问和质询,以便能够在辩论中引导证人或相关当事人的回答。
通过巧妙的提问,律师可以揭示证人的偏见或误导性的证词,从而帮助辩方构建有力的辩护。
5.利用专家证人:律师可以考虑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证人,以提供专业的见解和解释。
通过专家证人的证言,律师可以加强对被告人无罪或减轻罪名的辩护。
6.建立和谐的法庭形象:律师需要在法庭上展现出专业、自信、有礼貌和尊重的态度。
通过建立良好的法庭形象,律师更有可能获得法官和陪审团的支持,并有助于增加辩护的说服力。
7.有效的口头沟通:律师应该具备良好的口头沟通能力,包括流利的语言表达和清晰的逻辑思维。
通过清晰而有力的陈述和辩解,律师能够更好地传递自己的观点和论点。
8.基于事实和法律的逻辑推理:律师在辩护中应该借助逻辑推理,建立有力的论证链条,将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引导,以使陪审团、法官或法庭成员能够理解和接受辩护观点。
9.充分利用时间管理: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需要合理安排时间,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介绍论点和重要证据,同时也应留有一定的时间应对对方辩护意见和质询。
什么是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
什么是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辩护权是被告⼈享有的⼀项不附任何先决条件(没有但书限制)的宪法权利(辩护是辩护权外在表现形式、辩护制度是辩护权保障制度)。
⼀、⾃⾏辩护:指犯罪嫌疑⼈、被告⼈⾃⼰为⾃⼰进⾏辩护。
1.侦查阶段:(1)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只能⾃⾏辩护。
(2)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侦查期间的辩护律师具有四项职权:A.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B.代理申诉、控告;C.申请变更强制措施;D.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有权⾃⾏辩护(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委托律师、其他公民担任辩护⼈,协助其进⾏辩护。
1.意思⾃治原则:犯罪嫌疑⼈、被告⼈除⾃⾏辩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依法还可以委托1-2名辩护⼈(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作为辩护⼈)。
2.有权委托的⼈:A.犯罪嫌疑⼈、被告⼈本⼈【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被告⼈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B.犯罪嫌疑⼈、被告⼈的法定代理⼈、家属、所在单位可以为其委托。
3.法律只存在3点委托禁⽌[限制]:A.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的⼈员范围内进⾏选择;B.委托⼈数最多不超过2⼈:指在同⼀时间内⼀个犯罪嫌疑⼈、被告⼈最多只能有2个辩护⼈;C.⼀名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同堂、不同堂的共犯、⾮共犯]辩护。
三、指定辩护:指刑事案件进⾏审判阶段遇有法定情形时,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被告⼈辩护。
1.指定辩护的特征:(1)指定辩护是法院⼀项义务:A.公检不存在指定辩护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也有指定辩护义务】;B.指定辩护发⽣在公诉、⾃诉案件的审判阶段[⼀审、⼆审的审判阶段]【新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该规定】。
(2)指定辩护的时间只能发⽣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新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该规定】。
刑事辩护法庭辩论技巧
刑事辩护法庭辩论技巧刑事辩护是法庭上的一项重要工作,技巧和策略的恰当运用可以对被告的辩护产生重大影响。
下面是一些刑事辩护法庭辩论的技巧:1.初步准备在庭审前,事先做好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首先要全面了解案件的细节和认识到各方面的影响因素。
同时,还需要详细研究法律和先前类似案件的判例,以帮助个案的辩护工作。
准备好辩护策略和论点,并组织好相关证据。
2.自信和熟悉案情在庭审中,自信是非常重要的品质。
要对案情了如指掌,能够清楚地陈述和回答问题,展现出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这样能够给陪审团和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3.确定辩词和论点在辩论过程中,要确保辩词和论点清晰明确。
通过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有条理地列出来,强调被告的无罪主张并提供对此的支持证据。
同时,针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合理的解释和答辩。
4.有效的直接和交叉询问在辩护过程中,对目击证人的直接和交叉询问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提问目击证人,可以找出疑点和矛盾之处,并进一步支持被告的无罪主张。
在交叉询问中,可以利用对方的证词和回答来推翻控方的指控。
5.引入专家证人专家证人的引入可以对审理产生积极影响。
专家证人可以从专业的角度解释案件相关的科学、技术或心理学等方面的问题,有助于陪审员和法官对案情有更深入的了解,并进一步支持被告的辩护立场。
6.利用情感和叙事手段在辩护过程中,可以运用情感和叙事的手段来打动陪审团和法官。
通过讲述被告的背景故事和生活经历,引起法庭的同情和理解,进一步增加被告获得有利判决的可能性。
7.对抗控方的反驳控方会通过反驳来试图削弱辩方的立场,辩方需要在庭审中及时且恰当地回应这些反驳。
要准备好应对各种可能的反驳情况,并通过引用先前类似案件的判例、法律条文或相关证据来加以反驳。
8.强调合理的疑点和证据辩方应该通过强调合理的疑点和对控方证据的质疑来增加陪审员和法官对被告的怀疑。
通过展示控方证据的不完整、矛盾或不可靠性,可以削弱对被告的指控,并进一步支持辩词的说服力。
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利与弊
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利与弊摘要:作为我国法律援助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刑事诉讼辩护全覆盖制度试点工作切入点,有利于极大地提升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效率,促进以刑事审判机关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构建。
虽然刑事救助辩护全覆盖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在实践中,刑事救助辩护制度的实施还面临着许多问题,比如,辩护经费、人力等基础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辩护制度的适用范围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刑事救助辩护的法律监督制度尚没有彻底确立,值班辩护律师的职业定位还不明确。
为此,文章就全面覆盖刑事辩护制度的优点和缺点作了论述。
关键词;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引言: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就是在重大的犯罪活动中,要求有专门的辩护人。
被告人如果个人没有聘请到犯罪代理人,国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代理服务。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要意义目前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进步和深化改革,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我国对刑事案件实时的一个重要措施。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在一方面可以让被告人知道自己需要列举什么证据保护自身的权益在另一方面上讲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国家实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政策,能够保证每一位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都有律师为其辩护提供合理的司法援助,通过这种方式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机关公正,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保护人权政策所服务,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以人为本的政治政策维护我国司法权威。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之利(—)保证被告人的基本权益在我国,每一位被告人都有为自己申请辩护人的权利,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被告人错综复杂,人员构成也相对来说没有那么简单。
其中不乏很多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了解知之甚少的被告人,他们根本就不知道法律允许为自己聘请辩护律师。
还有一部分被告人由于经济水平有限,无法承担聘请辩护律师的高昂费用,所以导致他们没有办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一。
刑事辩护全覆盖服务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免费地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被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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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
作者:刘海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2期
摘要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和人权保障中发挥着应然作用的刑事辩护和我国准许的具有突然性非律师承担辩护两者间有着极大的差异性。
通过司法实践表明,无论是从律师的数量上来看,还是质量上来看,对非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制度取消和采用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都已经达到了可以实施的阶段。
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施行,不仅到了普通辩护的要求,同时也可以实现有效辩护的任务。
所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应从死刑案入手,采取有步骤、有层次的实施。
另外,在施行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同时也要确保相应的监管体制、惩戒和退出等体制能够得到推广和认可。
关键词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有效辩护普遍辩护
作者简介: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中级),研究方向:民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016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一直处于比较低水平的状态,所以为了刑事辩护质量的整体提高,要想成为有效合法的辩护人应该要经过严格的考核后合格的律师才有进行刑事辩护的资格,这就需要不断的提高我国刑事辩护的要求和标准,大力推行刑事辩护准入制度。
这一措施的提出在法学界引起了比较大的轰动。
站在法律实务的角度来看,在一些司法成熟的国家中以律师为主的刑事辩护业务已经发展成为了专业化,但是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依旧允许存在非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规定。
辩护律师准入体制的实施最早是在侦查阶段,在起诉和审判阶段依旧使用着非律师辩护,并且对于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界定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规定,不仅对人权的有效保障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影响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本文以死刑辩护为出发点,对死刑案件中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必要性和作用进行了考虑,对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分别和有效辩护、普通辩护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从而为我国提高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管理质量水平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一、界定和合理性分析
(一)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界定
刑事辩护准入这一名词其实是从比较法中抽离出来而形成的,在保证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政府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受委托组织,依照刑法的规定,对辩护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依法进行监督的规则总称。
通过对法治发达国家该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有关该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首先,刑事辩护只能有刑事辩护资格的律师作为辩护人进行法庭
辩护,其他没有资格的人一律不能接受该业务,这是属于具有辩护资格律师的特权;其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和复杂性,对准入律师进行限制。
(二)合理性分析
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是促使律师作为一种资格存在的基础,同时也是律师辩护和非律师辩护的本质区别。
本身律师就采用了准入制,且前提就是专业性,而准入体制又再次被引入,就变成了准入体制双重引入,这说明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资格的审核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这对律师的专业要求更要高,所以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双重准入制度是有效、合法的。
这主要是因为,首先在进行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繁复性,刑事案件证据的是由国家司法部分获取并进行审查的,相比个人,通过国家获取的证据更具有可信性和威信,比其他民商和行政等案件的证据审核其难度都要高。
此外,刑事案件辩护的特殊职能性。
在刑事案件中,被追诉人获得专业辩护人进行辩护属于重要环节,从而确保了被追诉人实现诉讼权利。
在所有的权利中,获得辩护帮助是最重要的权利,这是体现法律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方式。
虽然平等保护和武装也同样体现在民事和行政等案件中,但是刑事案件中追诉人为国家,这就使双方出现了天然的不平等,所以为了减少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差距,被追诉人可以采取平等武装,也就是辩护帮助。
事实上,这就说明在当代的思想中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就是将社会与国家的权力之间保持良好的制约形态,换句话说就是权利行使的成功,结果不仅体现了被告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同时也使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得到一个平衡的状态。
辩护权在职权主义所发挥的作用更加明显,只有保证辩护权利和国家追诉权形成良好的平衡状态,才能保证国家法制社会的良性发展。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辩护权利不仅体现了个人权利,同时也体现了公共职能。
这使其有别于民事案件的法律功能。
追诉人通过专业性的辩护帮助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证,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准入与有效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进行修改后,辩护律师违法违纪行为也鲜有出现,社会评价比较差。
比如,重庆检察院进行了统计分析,在所有的案件中,其中只有38例案件的辩护律师按照要求进行了阅卷和复印卷宗。
随后,全国针对警察、法官和法律等相关的司法人员进行了调查研究,在2278人中有150人认为当前我国刑事辩护质量好,占到了6%,有1600人则认为一般,占到了70%,认为差的人有480人,占到了20%,而有48人认为极差,占到了4%。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案件辩护质量需要进一步的加强,而辩护的有效性则是通过被追诉人对辩护律师和效果的最直接评价。
为了对我国有效辩护进行统计研究,对266名被追诉人进行了调查,对辩护效果进行评价,评价设计分为四类,即“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与“不满意”。
其中有40人属于很满意,占到了15%,有60人认为基本满意,占23%,认为一般的有120人,占45%,有46人属于不满意,占到了17%。
其中对于辩护效果的一般和不满意总数为166人,占到了62%。
就算是在死刑案件中,有效辩护质量也不尽人意。
普遍存在
着公式化、如出一辙,没有提供相关的书面说明,律师辩护能力比较低和专业知识缺乏等缺点。
为了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确保刑事辩护的质量,比如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中就对辩护人的资格进行了要求,规定具有刑事案件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在进行案件辩护过程中,不得由他人替代辩护律师进行若辩护律师不能参与,需要提供正当的理由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同意,另外指派人员进行。
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有效辩护的质量,但是采用准入制度是最直接和有效的办法。
建立刑事辩护准入机制有两个关键的内容,首先就是律师的职业伦,在增强有效辩护质量中职业共同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辩护业务服务中没有较为统一的行业评价标准,这就导致无效辩护出现了多次重大变革。
目前普遍采用Strickland的双重检验标准,也就是客观合理标准高于辩护行为和被追诉人承担不利后果。
通过辩护外部行为的表现很难察觉出律师不称职的行为,除非在较强职业责任感影响下才能表现出不称职。
其次,律师自身的职业能力和经验。
比如,在美国就针对死刑辩护律师规定了多样化的客观标准,辩护律师准入体制在对内在职业伦理进行加强的同事,同时也提高了外在能力标准要求,这就促使辩护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提升。
这种判断既有逻辑又有经验。
三、准入与普遍辩护
普遍辩护被起诉的人可以借助专业辩护律师帮助,从而形成与国家权力制约的形态,确保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益之间处于平衡的状态。
从中能够可以看出,虽然有效辩护在深度上体现着辩护,但在普通辩护中是从广度的方面体现,但是无论是从那个层面来说,都体现了对辩护的价值追求。
有人认为,辩护律师在我国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而辩护律师的享受和锻炼也有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提倡刑事辩护准入体制在现实中没有任何真正的合理性,换句话说就是刑事辩护准入体制的引入将会对普遍辩护造成影响。
但是在实际中,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目前,由于刑事案件中律师数量不足,认为被告的辩护率较低,仅以这种假设为基础,建立律师辩护准入制度只能在短期内出现供不应求的问题。
但切确的来说,中国当前的刑事辩护陷入了一个死循环中:一方面,律师数量非常大,另一方面,可以提供有效刑事辩护的数量不;另一方面,对于刑事辩护的需求比较大,但另一方面,律师在法庭上出庭率一直较低。
造成这种情况的有两种原因,首先是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律师报酬,其次就是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动力不足。
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将不可避免地要求律师通过市场价格来保护他们的服务。
合理的收费制度不仅能准确反映市场供求规律,还能促进整个刑事辩护市场的良性发展,为刑事辩护创造良好的环境。
律师协会给予必要的限制和监督,以避免在刑事辩护市场竞争和垄断价格竞争。
四、结语
要想做到有效的辩护,首先就应该做到规范的辩护,规范辩护应该是我们有效辩护的一个基础和必然的要求。
法律制度的变革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但路途的艰辛却无法阻挡法律人的脚步,无论是争议还是质疑,无论是批评还是认可,那都是法律人对刑事辩护深深的爱!刑事辩护的明天一定会春暖花开!
注释:
庄晨. 刑事有效辩护制度研究.山东财经大学.2016.
林强、白春安.刑事案件有效辩护制度的审视与完善.人民检察.2016(20).12-15.
陈文聪.改革法律援助制度,实现有效辩护.民主与法制.2016(18).40-41.
孙海楠.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研究.吉林大学.2016.
李思远.有效辩护与有效公诉——审判中心改革下新型诉辩关系的构建.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8(1).8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