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创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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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单独编制支出计划、由市级财政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综合预算、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撤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制订管理办法,并按照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八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归并调整、暂停或撤销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连续两年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第九条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第十条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指针对特定的资金来源或用途而制定的管理规定,旨在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管。

根据不同的专项资金来源和用途,各个地区和部门都有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资金来源和用途:明确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资金申请和审批:规定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3. 资金管理标准:规定专项资金的管理标准,包括资金的分类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定。

4. 资金监督和检查:建立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

5. 资金报告和公示: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报告和公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专项资金的透明度和监督性。

项目管理办法是指对特定项目的管理规定,旨在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目标。

项目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组织和领导:明确项目的组织架构和领导机构,确保项目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力关系。

2. 项目立项和审批:规定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程序,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项目计划和实施:对项目进行详细的计划和管理,包括项目目标、工作计划、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规定。

4. 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定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监管。

5. 项目监督和评估:建立项目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以上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各个地区和部门的要求进行详细规定。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长人社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2023年9月5日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助推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每年评估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原则按照“自主申请、审核推荐、专家评审、集体研究、上网公示”的原则,从全市范围内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估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一)设立在长沙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运营时间1年以上;(二)基地实际使用面积1500㎡以上;(三)在孵创业实体入孵前注册登记时间在5年以内,数量20个以上(含创业企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等);(四)提供5项以上孵化服务,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会议室、洽谈室、产品展示厅等公共服务空间。

第五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一)自主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可向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认定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县(市)审核推荐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或通过核实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逐项审核基本条件。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科学、规范地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确保项目专项资金的安全、合规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三、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1.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使用及结算。

2.确保项目专项资金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杜绝挥霍浪费。

3.严格进行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账。

4.强化项目专项资金的风险管理和内控,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5.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的宣传和公示,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程序1.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根据相关流程和要求,申请人需填写申请书,附上相关材料及证明,经过上级审批后可进入下一步。

2.项目专项资金的审批:按照相关规定,由项目管理部门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择期开展内部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

3.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按照拨付计划和程序进行资金拨付,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通知。

4.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负责人需按照拨付计划和拨付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进行相关记录和报账。

5.项目专项资金的结算:在项目结束或到达结算期限时,项目负责人需及时提交结算材料,并按照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结算工作。

6.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需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7.项目专项资金的报表、公示和公告:财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的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和公告。

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内控措施1.设立专门的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等工作。

2.定期组织项目专项资金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相关人员对资金管理的意识和水平。

3.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4.建立健全项目专项资金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一)专项资金概述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

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二)专项资金的控制目标1.法律法规的遵循。

(1)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等有关基本建设规定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2)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单位承担法律风险。

2.专项资金的效率与效果。

(1)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正确,产生经济效益。

(2)施工管理有序,安全质量受控。

(3)技术入手,经济决策。

通过优化方案减少投入,降低成本,保证项目效益。

(4)对建设项目风险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降低建设项目建设的风险,确保建设项目的健康运行,保护建设项目资产的安全。

3.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1)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台账、档案,保证建设项目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2)财务账表与实物核对相符。

(3)建设项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会计核算规范。

(4)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以及管理报告及时准确,并能支撑相关的管理决策。

4.防范舞弊风险。

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预防腐败行为。

(三)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由党组会议统一领导,基建部门负责单位专项资金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单位所有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均由基建部门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我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单位总体建设规划和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对批准单位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和报批,并负责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验收、结算及交付使用。

(四)专项资金工作流程、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专项资金使用公开招建设项目业务可划分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和项目竣工阶段,具体可划分为项目立项管理、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管理、规划建设管理、建设实施管理、基建资金支付管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共六个环节。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本制度特制定。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财务管理遵循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的管理规定,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财务管理委托单位公司财务部执行。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一)筹集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运行,维护资金安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秘密。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原始凭证是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

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6•【字号】长县政发〔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6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2016 年11月26日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一)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二)上级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四)通过县属国有投资公司所筹集的资金;(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政府购买服务付费、补贴、资本金等各项财政资金;(六)县域各镇(街)以财政投资、融资方式安排的建设资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用于特定目的和领域的资金。

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公开,长沙市制定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细则。

二、资金申请与审批1. 资金申请申请单位应提交完整的资金申请书,包括资金用途、数额及预期效果等信息。

申请书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2. 资金审批审批单位应依据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政策,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

审批过程要确保公正、透明,禁止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

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三、资金下达与管理1. 资金下达经审批通过的专项资金将通过财政部门下达给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应按照预算计划和使用计划履行资金使用手续,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

2. 资金管理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权限、责任和程序。

资金使用应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准确地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四、资金监督与考核1. 监督机制长沙市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包括日常监督、定期审核和不定期抽查等措施。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资金监督,提供举报渠道,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

2. 考核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通过使用效果、资金运行情况等指标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可作为资金下一阶段下达、使用权限的重要依据。

五、违规处罚与纠正对于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追究责任等。

六、附则1.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各专项资金的管理。

2. 本办法由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制定,如有需要,可进行调整和修订。

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总结: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通过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规范的资金下达与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监督与考核机制,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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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创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县委、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长县发〔2009〕28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从2009年起连续4年,我县将重点扶持一批创业项目,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和以创业带动就业,确保我县推进创业富民工作取得实效。

为加强创业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创业项目是指在县域内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实施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长沙县产业导向、区域布局、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创业项目、创业基地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企业创立时间原则上不满二年(指企业注册时间至申报时间止),重点支持不能享受本县其他扶持优惠政策的各类规模以下的成长型、中小型、微利型、科技型、就业型企业。

第三条设立长沙县创业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投、无偿资助、专项扶持、补助贴息的方式对创业项目进行扶持。

对创业项目的扶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在突出普惠制的基础上,适度集中,突出重点,优化投向,鼓励初创,择优扶持;同时,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加大对特殊群体、特殊行业的扶持。

创业富民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创业项目由县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创业办)管理。

县创业办根据全县创业富民工作目标、部署、要求,确定创业项目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安排创业资金扶持计划,组织开展创业项目的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监管与验收等工作。

每年定期向县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汇报创业项目运行情况。

管理其它创业专项资金(农业、工业和科技专项资金的20%)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县创业办对享受其它创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创业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章创业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创业项目的申报原则实行一年两次申报、分批审核、逐批下达资金的方式。

申报时间为每年一季度、三季度。

对创业基地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支持资金的申报,须在项目结束后经县创业办考核、验收、合格后予以申报,创业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每年认定、申报一次,并报市创业办备案。

申请专项资金(以奖代投、无偿资助、专项扶持、补助贴息)的创业项目由县创业办负责受理;申请其它创业专项资金的创业项目由对应主管部门受理。

在政策年限内,一个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一种支持方式。

已享受市创业专项资金及县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县域内首次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
2、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且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原则上创造5个以上就业岗位;
3、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申报项目投资以自筹为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具备一定的创业条件;
4、申报主体必须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足额纳税。

二、申报资料
(一)申请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创业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应提供以下资料:
1、创业项目申请报告;
2、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原件备查);
4、税务登记证和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5、提供当年县金融证券办个人信用情况报告证明;
6、提供当年吸纳就业人员证明;
7、创业项目投资资金来源证明和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8、申报项目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及年度贷款利息支出凭证;
9、申报税费扶持政策的需提供年度完税证明;
10、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基地建设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县创业办确定为县创业基地文件及考核、验收合格文件;
2、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3、要求立项和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
4、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情况);
5、机构(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经营范围、人员、组织机构、厂房场地面积、营运状况、投资情况;主要入驻创业项目类型、数量、就业人数等);
6、创业基地有效产权证明;
7、创业基地入驻项目名录;
8、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9、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与县创业办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方案及考核、验收合格文件;
2、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3、要求立项和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
4、服务创业项目类型及培训创业人员情况,包括创业服务计划、经费决算、工作总结、接受服务的项目及人员对服务效果的评价意见、培训创业人员名录等;
5、机构(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经营范围、人员、组织机构、厂房场地面积、营运状况、投资情况等);
6、创业服务项目有效产权证明(租赁合同);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将取消其创业项目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创业项目的申报。

第三章创业项目的审核
第六条创业项目的审核。

申报项目的审核,由县创业办和对应主管部门组织采取资格初审和综合评审的方式进行。

(一)资格初审。

审核内容包括:
1、申报主体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2、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等是否完整、真实,符合要求;
3、实地考察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二)综合评审。

创业项目经初审后,由县创业办和对应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各对应主管部门及时将本单位综合评审结果报县创业办。

县创业办根据综合评审意见,确定创业项目专项资金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四章创业项目的公示、审批
第七条创业项目专项资金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及时通过长沙县电视台、长沙县人民政府信息网、《长沙晚报<今日星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创业资金的使用、拨付
第八条创业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创业项目专项资金计划公示后,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创业办和对应主管部门下达“创业项目专项资金计划”,并根据计划予以拨付。

第六章创业项目的监管
第十条县财政部门与县创业办负责组织对创业项目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对被扶持的创业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价。

事前评价是在项目申报时对申报项目的目标绩效进行评价;事中评价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运转绩效进行评价;事后评价是对项目完成后的成果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被扶持创业项目的实施单位(企业)必须每半年向县创业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县创业办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项目验收。

验收后县创业办将继续对项目经营情况进行3至5年的监管,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获得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对该项目必须单独核算,自觉接受县财政部门和县创业办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政府工作部门要热情服务,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工作,对申报创业项目须严格把关审核,如发现联合造假,骗取专项资金,有失职、渎职行为,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根据省市县对创业项目给予三年税费扶持期的有关政策,符合享受创业税费扶持条件的项目,在《关于印发<长沙县乡镇财政超收收入分配及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长县发[2009]16号) 文件第四条规定里属于创业项目的,给予创业项目奖励扶持,乡镇不分成,具体实施由县财政局与县创业办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创业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长沙县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创业项目专项税费扶持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单位名称:
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创业企业补助贴息项目)
单位名称:
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创业企业无偿资助项目)
单位名称:
县级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报表
创业辅导、培训专项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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