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盈利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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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盈利机构信息公示制度

民办非盈利机构信息公示制度

民办非盈利机构信息公示制度简介民办非盈利机构是指由个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自愿设立,以公益为宗旨,不追求盈利的机构。

为加强对民办非盈利机构的监管,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我国实施了民办非盈利机构信息公示制度。

目的民办非盈利机构信息公示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民办非盈利机构的运作透明、合法,并提供方便的途径供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通过信息公示,可以促进民办非盈利机构的规范管理,增强社会信任。

内容1. 公示主体:民办非盈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登记,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2. 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盈利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类型、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3. 公示方式:民办非盈利机构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报纸等方式进行信息公示,同时也可以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等技术手段进行公示。

4. 公示周期:民办非盈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更新和公示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5. 公示效力:公示的信息具有法律效力,公众可以依据公示信息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有权利要求民办非盈利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民办非盈利机构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监管措施为确保民办非盈利机构信息公示制度的有效实施,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信息公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履行公示义务的机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结民办非盈利机构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对民办非盈利机构的监管,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的信息公示,可以提高民办非盈利机构的透明度和社会信任度,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相关部门和民办非盈利机构应当共同努力,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和落实。

民间非盈利实体的信息公开条例

民间非盈利实体的信息公开条例

民间非盈利实体的信息公开条例
一、背景
随着社会发展和公民意识的提高,对于民间非盈利实体的信息公开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促进公益事业的透明度和监督,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一部民间非盈利实体的信息公开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
本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民间非盈利实体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社会组织的公开透明,增强社会信任度。

三、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并从事公益事业的民间非盈利实体,包括但不限于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四、信息公开的内容
民间非盈利实体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 组织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点、成立时间等;- 组织章程、规章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
- 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 项目执行情况和成果报告;
- 重大决策和活动的公告公示;
- 其他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五、信息公开的方式
民间非盈利实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 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 在主要媒体或公告栏上刊登相关信息;
- 向社会组织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 接受公众查询并提供相关信息。

六、信息公开的责任
民间非盈利实体的负责人应当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公开工作,并确保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信息公开的监督
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非盈利实体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八、附则
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以上为《民间非盈利实体的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为民间非盈利实体的信息公开提供指导和规范,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规定

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规定

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监管,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信息公开内容1. 基本信息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基本信息:-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证书编号、成立日期、有效期- 组织章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2. 财务信息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财务信息:-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重大财务收支情况- 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3. 业务活动信息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业务活动信息:- 项目开展情况、成果及效益- 重大活动、会议- 内部管理制度4. 人员信息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人员信息:-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薪酬三、信息公开方式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 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 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 公告栏、宣传册等实体展示四、信息公开时限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实时更新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信息公开的监督与责任1. 监督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 责任- 民办非企业组织未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组织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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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条例

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条例

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本条例旨在规范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信息公开、加强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推动组织的透明度和社会责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原则和方式第三条信息公开原则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利的原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信息公开内容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主动公开其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项目实施情况等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公开方式民办非企业组织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社会媒体、报纸、电视等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同时应当配备信息公开负责人,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渠道。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第六条信息公开程序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制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流程和责任人,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信息公开要求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制定信息公开清单,明确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和格式,以及公开的时间和频次。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八条监督机制社会公众可以对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虚假信息、不公开信息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处罚措施对于故意隐瞒、篡改、销毁信息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民办非企业组织,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登记证书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法律责任民办非企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如有违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具体条款和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条例

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条例

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民办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民办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民办组织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办非企业组织,包括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信息公开原则民办组织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公开内容民办组织应公开以下内容:1. 组织基本情况: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等。

2. 组织架构:理事会、管理层、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等。

3. 业务活动:项目开展、服务提供、成果展示等。

4. 财务状况:年度财务报告、重大财务收支情况等。

5. 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名单、职务、薪酬等。

6. 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措施等。

7. 重大事项:变更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8. 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途径第五条公开方式民办组织应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1. 网站: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页面,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2. 公告:在组织住所、公共场所张贴公告。

3. 媒体报道:接受媒体采访,发布新闻稿。

4. 会议: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报告组织工作情况。

5. 其它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

第六条公开途径民办组织应通过以下途径公开信息:1. 政府相关部门: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等报告信息公开情况。

2. 社会组织:与同类组织分享信息公开经验,促进行业自律。

3. 公众:回应社会关切,接受公众监督。

4. 媒体: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提高信息公开的传播力。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时限和程序第七条时限要求民办组织应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公开信息:1. 实时公开:涉及组织运营的重要信息,应及时公开。

2. 定期公开:年度报告、财务报告等,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

3. 临时公开: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公开。

民非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民非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民非信息披露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民非”)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民非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向利益相关者公开组织基本情况、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内部治理等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民非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四条民非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要求,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民非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民非应当披露以下基本信息:(一)组织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登记证号等;(二)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三)组织章程、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等;(四)组织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情况;(五)组织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六)其他应当披露的基本信息。

第七条民非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涉及到的项目、活动、服务等信息,应当按照项目、活动、服务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八条民非应当披露以下重大事项:(一)组织变更、终止、解散等;(二)组织重大投资、融资、合作等;(三)组织涉及的法律诉讼、仲裁等;(四)组织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五)其他可能对利益相关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九条民非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一)在组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上披露;(二)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台上披露;(三)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披露;(四)其他合理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条民非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民非开展重大业务活动、项目、服务等,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并在活动、项目、服务结束后及时披露结果。

民办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民办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民办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一、背景介绍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非营利组织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弥补公共服务短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民办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提高其公信力和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目的:通过实施民办非营利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促进组织与社会之间的互信与互动,提高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通过实施民办非营利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促进组织与社会之间的互信与互动,提高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意义:1. 完善民办非营利组织的规范管理机制,提升监督能力。

2. 增加社会对民办非营利组织的信任,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3. 为捐赠者、社会大众提供信息透明的参考,提高多元化支持。

三、信息公开内容1. 组织基本信息:- 组织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 组织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任职情况等。

2. 经费收入与使用情况:- 捐赠者名单、捐赠金额及用途说明。

- 政府拨款、补贴和其他财政支持情况。

3. 项目运作情况:- 主要的公益项目及实施计划。

- 项目进展、成果及评估报告。

4. 组织年度报告:- 组织年度工作报告。

- 经济效益、社会影响评估报告。

5. 民意调查与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项目及结果。

- 收集反馈意见并公开回应。

四、信息公开方式与渠道1. 定期向社会公开:- 在组织官方网站设立专门板块,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 在主要媒体发布组织基本信息与重要公告。

2. 接受监督与评估:- 公开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与投诉。

- 定期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验收评估。

3. 制定信息公开标准:- 确定信息公开的格式、内容和标准。

- 设置信息公开的时间表和频次。

五、监督与责任1. 监督机制:- 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监督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

-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对民办非营利组织的自我监督。

2. 法律责任:- 加强对信息虚假公开、篡改等行为的法律追责。

- 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组织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非盈利民办组织信息披露制度

非盈利民办组织信息披露制度

非盈利民办组织信息披露制度一、总则1.1 目的为确保非盈利民办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组织的所有信息披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1.3 原则1. 真实性原则: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及时性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循及时性要求,确保利益相关者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3. 公平性原则:信息披露应公平对待所有利益相关者,确保信息获取机会的平等。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2.1 财务信息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年度财务报告- 季度财务报告- 月度财务报告- 财务审计报告2.2 运营信息运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年度工作计划- 年度工作总结- 重大活动安排- 教育成果及社会贡献2.3 治理结构治理结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成员名单- 监事会成员名单-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组织结构图2.4 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重大投资决策- 重大资产处置- 重大合同签订- 重大法律诉讼三、信息披露的途径和时间3.1 披露途径信息披露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官方网站- 社交媒体平台- 相关政府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 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3.2 披露时间信息披露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时效性。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披露,季度和月度报告应在报告期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

- 运营信息: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应在年度开始前和结束后3个月内披露。

- 治理结构信息: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应在变动后1个月内披露。

- 重大事项:重大投资决策、资产处置、合同签订及法律诉讼应在决策或事件发生后1个月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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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盈利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一、背景和目的
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提高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本文旨在制定民办非盈利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非盈利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公益基金会等。

三、信息公开原则
1. 公平公正: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信息公开责任,不得有重大差别待遇。

2. 全面透明: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全面透明地公开相关信息,不得有信息隐藏、篡改、删除等行为。

3. 及时有效: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及时有效地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公民参与: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鼓励公民参与信息公开,提高公众知情权和参与度。

四、信息公开内容
1. 基本信息:包括民办非盈利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组织结构:包括民办非盈利单位的组织结构、成员组成等相关信息。

3. 项目信息:包括民办非盈利单位的项目名称、目标、计划、进展等相关信息。

4. 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民办非盈利单位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及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

5. 评估报告:包括民办非盈利单位的评估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相关信息。

五、信息公开方式
1. 网络公开: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2. 书面公示: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信息,
并保持公示的真实和完整性。

3. 媒体公开:民办非盈利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提
高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六、信息公开机制
1. 责任人员: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指定专门负责信息公开的责
任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 监督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机制,监督民办非盈
利单位的信息公开活动,及时处理公众投诉。

3. 网络平台:政府部门可以建立相关网络平台,提供信息公开
的便利和透明度,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七、信息公开承诺
1. 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发布信息公开承诺,明确公开的内容、
方式和时间要求,并保证按承诺履行。

2.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公布民办非盈利单位的信息公开承诺情况,加强对其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八、信息公开违规处理
1. 民办非盈利单位如有故意隐瞒、篡改、删除信息等违规行为,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2. 公众对民办非盈利单位的信息公开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政府
部门举报,政府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九、信息公开效果评估
1. 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对民办非盈利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
估和反馈,提供改进意见和建议。

2. 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定期公布信息公开的效果评估报告,接
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十、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民办非盈利单位。

2. 本制度解释权归相关政府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民办非盈利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概述,具体措施和操作细则将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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