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合集下载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或组织建立的一套规范和程序,以保障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合法范围内获取、使用和传播信息的权利。

它的核心理念是通过促进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加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责任和效能,提升社会参与和监督的能力。

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包括:
1. 信息公开的范围:确定哪些信息应当被公开,包括政府工作、公共事务、行政管理、财务预算、环境信息、公共安全等领域的信息。

2. 信息公开的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的申请、审核、答复等相应程序,包括信息公开的申请渠道、提供信息的方式和时限,确保公众便捷、高效地获取信息。

3. 信息公开的原则:包括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以及信息公开的便民、利民、惠民原则。

4. 信息公开的责任:明确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责任和义务,确保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落地,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保障
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政府透明化和廉洁治理,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共进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11.06•【文号】民发〔2014〕227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既是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社会组织民主机制。

社会组织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

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

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

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

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

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提高社会组织自治自律水平。

二、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

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

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民办非盈利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民办非盈利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民办非盈利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提高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本文旨在制定民办非盈利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非盈利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公益基金会等。

三、信息公开原则1. 公平公正: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信息公开责任,不得有重大差别待遇。

2. 全面透明: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全面透明地公开相关信息,不得有信息隐藏、篡改、删除等行为。

3. 及时有效: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及时有效地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公民参与: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鼓励公民参与信息公开,提高公众知情权和参与度。

四、信息公开内容1. 基本信息:包括民办非盈利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组织结构:包括民办非盈利单位的组织结构、成员组成等相关信息。

3. 项目信息:包括民办非盈利单位的项目名称、目标、计划、进展等相关信息。

4. 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民办非盈利单位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及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

5. 评估报告:包括民办非盈利单位的评估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相关信息。

五、信息公开方式1. 网络公开: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2. 书面公示: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信息,并保持公示的真实和完整性。

3. 媒体公开:民办非盈利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提高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六、信息公开机制1. 责任人员: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指定专门负责信息公开的责任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 监督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机制,监督民办非盈利单位的信息公开活动,及时处理公众投诉。

3. 网络平台:政府部门可以建立相关网络平台,提供信息公开的便利和透明度,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七、信息公开承诺1. 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发布信息公开承诺,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时间要求,并保证按承诺履行。

2.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公布民办非盈利单位的信息公开承诺情况,加强对其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组织是指独立的公益法人,依法开展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由自愿参加的成员组成的社团。

为了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提高其透明度,我国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最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自行公开、经营管理网站公开、向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或登记机关申请公开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众获得信息的便利性和实时性。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和监督机构,建立信息公开的申诉和监督渠道。

总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要一环,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提高透明度的有效途径。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同时,也可以促进公众对社会组织的参与和监督,提高社会组织的民主性和代表性,推动社会组织与公众的互动与合作。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1.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2.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作用3.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类型4.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与发展正文(篇1)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其他组织主动或应要求公开其所掌握的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公共事务的透明度。

二、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作用1.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政府决策、公共事务的情况,使公众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能够更好地参与社会事务,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

2.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信息公开制度使政府的决策过程、政策依据等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政策的执行效果。

3.提高公共事务的透明度。

信息公开制度让公共事务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揭示和纠正不正之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类型1.主动公开。

指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根据职责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2.应申请公开。

指公众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3.豁免公开。

指某些信息由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在公开范围之内。

四、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与发展我国自 2008 年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范围、程序和监督方式,标志着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正式确立。

近年来,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公开范围不断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有待提高,部分信息公开的申请渠道不畅等。

目录(篇2)1.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2.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作用3.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类型4.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现状与挑战5.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正文(篇2)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其他组织主动或应要求公开其所掌握的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

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社会组织信息披露行为,提高社会组织透明度,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是指社会组织在开展业务、管理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四条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五条社会组织基本信息(一)社会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登记证书号、社会组织类型、等级、业务主管单位等基本信息;(二)社会组织章程、自律规则、内部管理制度等;(三)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等成员信息;(四)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报告等。

第六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信息(一)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事项等信息;(二)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等成员的变动信息;(三)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项目、合作等信息;(四)社会组织涉及诉讼、违规违法等信息。

第七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一)社会组织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二)社会组织受到的奖励、表彰、良好行为记录等信息;(三)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八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社会组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三)社会组织公告栏、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

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定期披露信息,至少每年披露一次年度报告。

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机构、责任人、程序和时限。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前,应当经过内部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后,应当及时收集社会反馈,对披露的信息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信息披露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处理。

社务公开制度模板

社务公开制度模板

社务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三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务公开制度,将涉及服务对象权益、内部管理重要事项、财务收支等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定期、全面地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开。

第四条社务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五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规则等基本情况应当公开。

第六条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与服务对象权益相关的事项应当公开。

第七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公开。

第八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当公开。

第九条涉及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如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投诉处理情况等,应当公开。

第三章公开方式第十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公开社务:(一)在机构住所或者网站设立公告栏和信息查询系统,方便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二)定期编制和发布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项目进展报告等,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公开;(三)在办理服务对象事务、开展服务活动时,向服务对象公开相关事项;(四)其他便于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的方式。

第四章公开程序第十一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责任部门、责任人、公开时限等。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前,应当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后,应当定期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重新公开。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行政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向公众开放,并促进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责任性。

它是现代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推动社会组织的良好运行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制度背景、重要性、内容和推动方式等方面介绍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首先,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出现是对传统社会组织模式的一种,也是现代社会的要求之一、传统的社会组织对外界的信息封闭和不透明,往往导致信息不对称和权力滥用等问题的发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倡导并逐步实施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以增加社会组织的透明度、责任性和公信力。

其次,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信息公开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社会组织作为公益性组织,其活动和资金往往涉及到广大公众的利益,因此公众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可以了解社会组织的活动,监督其使用资金的合理性和效果的执行情况,有助于增加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信息公开是社会组织自身规范和发展的需要。

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应该履行公开透明的义务,提高自身的责任性和管理水平,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最后,信息公开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决策的基础。

只有通过信息公开,公众才能了解自己关心的问题,为社会组织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实现社会组织和公众的良性互动。

推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方式可以分为立法、行政和社会合力这三个层面。

首先,立法是推动信息公开的基础。

各国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和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行政层面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社会合力也是推动信息公开的重要力量。

公众、媒体、学术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通过监督和评估等方式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增加公开信息的质量和数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篇1一、主动公开范围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机构管理和社工服务相关的文件;机构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2、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事项方面:影响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服务或者终止某种社会服务的预报,以及其他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信息。

3.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机构的财务预算、决算、实际支出和审计。

4、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机构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员工、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5、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府信息,以及机构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二、免于公开的机构信息1、属于国家秘密的;2、属于机构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机构秘密被泄露的;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2、机构专门的信息专刊;3、机构门户网站;4、机构宣传栏;;5、机构关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6.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其他形式。

四、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1、机构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通过机构公报、机构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2、各部门应当在机构档案室、公共接待室设置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3、机构各项目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治信息;4、机构各项目点应当编制、公布相应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时限制度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2.事业单位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3、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府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信息公开审核制度为深入推进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1、机构各部门在开展***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2、机构各个项目点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3、机构信息的披露应注重公开审计的内容和形式。

4、机构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5.对机关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查,主要关注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合理性和连续性,确保公开内容方便群众在更大范围内查询。

6、违反机构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机构信息公开检举指正制度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不依法履行***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构检举指正。

2、检举指正内容。

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1)不履行机构信息公开义务的;(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机构信息内容、机构信息公开指南和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机构信息的;3.指控和更正的形式。

来信、来访、电话、电报、电子邮件或口头报告都可以用来纠正错误。

各项目点及其机关部门必须设立1至2个监督信箱和1部电话并向群众公布。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篇2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 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三) 本会的财务情况;(四)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五)本会接受***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第四条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三)行长(董事长)或行长(董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本会会长(理事)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行长(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董事会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或披露董事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监事会或单个监事不得代表协会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或披露协会未公开的信息。

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有关人员损害协会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专册保存。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归档。

第十六条本会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当公开的信息,对未公开的、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负有直接责任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在本市行***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社会组织是信息公布义务人。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与社会组织约定不公开捐赠人或者受益人自然人信息的,不予公开。

社会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平台,负责推进和监督其登记的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工作。

属于***府信息公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和各级***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五条社会组织应当自以下信息产生或者变动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一)登记和重大备案事项;(二)经核准的章程;(三)负责人、理事和监事名单;(四)年度工作报告;(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六)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七)税收优惠、资助补贴、***府购买服务情况;(八)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或论坛、举办展览、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九)受到奖励或处罚情况;(十)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十一)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及重要会议信息;(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社会团体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主动向会员及时公开本组织的管理和财务信息。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登记主管机关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当年6月30日以后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从次年起走年度工作报告。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二)内部治理情况;(三)上年业务活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五)履行信息公开的情况;(六)监事意见;(七)财务会计报告;(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应当公开,第(七)项信息应当由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开。

基金会的年度检查报告应当全文公开。

第三章公开方式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公开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社会组织应当以便于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对社会公开信息。

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该社会组织的活动地域。

第九条社会团体在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一经公开,一般不得随意修改;确需变更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其发布的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和补充;信息更正后,应当公开更正的相关内容和理由,并宣布原信息无效。

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社会组织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通知其及时更正。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团体发布的信息不实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投诉和举报。

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社会组织对公开信息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并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公布;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