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四种垄断行为具体所指的内容

四种垄断⾏为具体所指的内容据⼩编所知,在我国中学课本已开始提及“垄断”,⼈们对于“垄断”已有了初步的认识,但是事实上,我国反垄断法将形形⾊⾊,关于“垄断”⼈们还是有许多未知的地⽅,譬如,什么是垄断?垄断⾏为有哪些?四种垄断⾏为具体所指的内容?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信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垄断⾏为所谓垄断⾏为,实际上是⼀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为,其⽬的在于扩张⾃⼰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为⼀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式实施的限制竞争⾏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泛地存在于经济⽣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与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为相⽐较,其表现出发⽣量⼤、涉及⾯⼴、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
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柱制度之⼀。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为等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为。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
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在⽣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严重,因⽽⼀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
反垄断法了解市场竞争和企业行为的规定

反垄断法了解市场竞争和企业行为的规定近年来,随着全球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竞争的加剧,反垄断法逐渐成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反垄断法主要通过规定市场竞争和企业行为,以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了解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和企业行为的规定。
一、市场竞争的规定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禁止垄断协议和限制竞争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和限制竞争协议都是违法的。
这些协议包括价格垄断、市场分割、排他性供应等行为。
禁止此类协议的存在,可以有效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
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企业在市场上获得支配地位后,不得滥用其地位对其他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的限制或排挤。
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压低价格,抑制竞争等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3. 禁止垄断集中反垄断法对垄断集中行为也做了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对跨行业的垄断集中更加警惕。
企业在进行横向、纵向、或是同一个市场上的收购或合并时,都需要经过反垄断审查,确保此类行为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
二、企业行为的规定除了规定市场竞争,反垄断法还对企业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以维护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
1. 价格歧视和捆绑销售的禁止反垄断法规定企业不得对不同的购买者或地区进行价格歧视,并禁止企业通过捆绑销售等手段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这样的规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防止企业利用定价权力对消费者进行不合理的定价。
2. 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的禁止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内容。
此外,反垄断法还对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不正当竞争手段、商业贿赂等行为都是被明确禁止的。
3. 监管和处罚措施为了确保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相关机构将监督企业的行为,并对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这些处罚措施包括罚款、禁止参与招投标、解除市场支配地位等,以此维护市场公平与秩序。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协议(一)立法定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域卡特尔)(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一)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简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9年第04期作者简介:伍海挺(1994-),男,浙江台州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收稿日期:2018年12月16日。
1我国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在介绍相关内容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欧共体委员会对此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如果有能力独立地进行经济决策,即在决策时不用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情况,那么它就是一个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同时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技术秘密、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的优势如商标权等,能够决定相关市场大部分的价格,或控制生产和销售,这个企业就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1]美国反托拉斯法原则上不使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词,而是使用垄断势力或者市场势力[2]。
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17条第二款的内容,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由此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经营者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对交易条件和市场进入的控制和影响能力[3]。
2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不足2.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及不足我们已经知道,市场支配地位它并不是一个所谓地位的概念,它其实是一种能力的概念。
而在介绍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认定标准之前,我们同样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意识,即: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性,但是滥用了这一地位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等,但该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是十分抽象的,在实践操作中会受到强烈的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在19条中给出了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
根据19条的内容,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两个达2/3,三个达3/4的就可以认定,其中后两者如果有满足不足1/10的,可以不认定。
同样的,如果有经营者被推定,但其有足够、令人确信的反证能推翻该认定的,也不会被认定。
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垄断协议具有普遍性,尤其是行业协会起了重要的作用。
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缺少竞争文化的支持背景,应该规制垄断协议行为为抓手,促进中国竞争文化的进一步成熟发展。
中国的改革复杂而又纠结,一方面要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实现改革,另一方面又要兼顾传统体制下已有的利益格局。
中国对于垄断协议的规制可以概括为一个“初步认识—立法规制—严厉打击”的过程,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制开始;1998 年的《价格法》对包括价格共谋在内的所有价格垄断进行规制;再到2007 年《反垄断法》的出台,实现了对于各种形式垄断协议的全面规制,从而建立了对于卡特尔行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这不仅是一个制度完善的过程,更是一个不断实施竞争政策、逐步培育竞争文化,大力弘扬竞争推进的过程。
1993年底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说是第一次涉及垄断协议行为,在此之前,没有任何法律对经营者之间的价格和其他方面的共谋行为作出过禁止性的规定。
可以认为,这是中国社会对经营者之间的共谋行为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初步认识在制度建设上的反映。
竞争文化也随着商品交换的深入发展而逐渐发育。
但是,市场竞争的加剧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式限制竞争协议、垄断协议的行为,其中固定价格(Price fixing)是其主要的形式。
经营者同行之间相互承诺不开展竞争的行为对于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使具有极大的伤害性。
《价格法》的规定被认为是我国规制价格卡特尔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不仅规定了行为的表现形式,还在责任追究上规定了价格垄断协议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价格法》将“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主体限定为经营者,行业协会显然不在此列;其次,由于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与行业协会以及政府机构仍然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价格法》在遏制行业协会或者政府主导下的垄断协议方面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如果不改革政府的行为,以及与政府行为密切相连的行业协会的行为,市场竞争机制仍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摘要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对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作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
判定是否构成违法垄断,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其次要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后判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第一,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第一步是确定涉嫌企业的市场份额,单个企业市场份额占比≥50%直接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50%>占比>10%的还要综合考量;占比≤10%的一般不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构成垄断的行为主要有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通过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
(一)达成垄断协议主要可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横向协议为两个平台之间达成的信息交换、协调一致等内容的协议;纵向协议为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价格设定、利用技术手段限制第三方竞争等内容的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的主要形式有如下:1.不公平价格行为。
如:双11期间平台先提价后降价、售价涨幅超过成本涨幅等。
2.低于成本销售,在将其他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提高价格以获取不当利益。
如:社区团购模式、网约车平台巨额补贴后大幅涨价等。
3.拒绝交易。
如:电商平台对消费者订单进行强制取消或不发货、拉黑消费者、限制下单数量等。
4.限定交易。
如:电商平台强制经营户进行平台之间“二选一”、强制消费者与指定经营户交易、强制某经营户不能与指定第三方交易等。
5.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如:电商平台进行捆绑销售、指定付款方式、限制商品或店铺流量使消费者无法搜索查询等。
6.实施差别待遇。
如:进行大数据杀熟等(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主要是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特殊性进行了深入阐述,一是说明了申报标准的特殊性,二是提出即使未达到申报标准,也应申报的情况,三是明确了附加限制性的经营者集中条件。
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

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垄断⾃⼈类进⾏商业活动开始就已经开始出现,古代有盐铁垄断,近代有⽯油垄断,有时候垄断可能能够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然⽽在当下这个环境中,如果⼀个⾏业形成垄断,往往会造成赢者通吃,中⼩企业⽆法⽣存的情况。
所以各国都有⾃⼰的反垄断措施和法律。
那么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释。
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当今各国反垄断法中垄断⾏为的认定主要依靠本⾝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由于⼆者各有特点,在垄断事实的陈述上,也随其判断标准的不同⽽对其全⾯程度有所不同。
但是,这种区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渐渐被模糊,出现了⼀种折中处理的趋势。
这⼀趋势究竟会对垄断⾏为认定带来什么影响,⼩编将从这反⾯予以解析。
⼀、本⾝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较(⼀)垄断⾏为的定义及范围界定经济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市场参与者为了攫取⾼额利润,利⽤⾃⾝优势或相互联合对某种或某⼏种商品的⽣产,销售和价格进⾏控制。
垄断根据其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国家垄断,⾏政垄断,⾃然垄断,经济垄断及知识产权的垄断,我们这⾥要讨论的主要是经济垄断。
它是市场主体通过⾃发积极的竞争⽽主动形成的⼀种市场垄断,在经济垄断上,它表现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某些垄断协议或经营者⼏种⾏为。
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为⼀般是指⾮法垄断,包括三个类型,即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这些都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垄断⾏为的判定标准垄断者在寻求最⼤⽣产者剩余的同时使消费者剩余被剥夺,社会总福利减少;垄断者易组成公共压⼒团,使政府寻租空间增⼤[1]。
所以,必须对垄断⾏为加以规制。
要规制垄断⾏为,⾸先要把垄断⾏为从普遍的经济现象中区分出来。
如何认定垄断,⽴法上有两种认定标准或原则,即本⾝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本⾝违法也常被称为固定的不合理原则或者⾃⾝原则等。
竞争者的⼀项实施⾏为只要有造成垄断效果的意图,不论其垄断效果如何,都被认定为垄断⾏为,都必须被禁⽌。
《反垄断法》条文解读(四)

由于该原则过 于绝对 ,不进行必要 的经济分析 ,
具体规定 中将两类 垄断协议分别 作 了规定 。其 不考虑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否存在合理理 由, 就认定该垄断协议 中,反垄断法 》 十三条是关于横 向垄断协议的 是否存在促进 竞争 的效果等 , 《 第
往往对市 场竞争产 生严重负面影响 , 并且对 经营者 达成 的垄断协议 , 这些经营者处于同一经 议 , 济层面 , , 如 销售 同类 产品或者提供 同类服务 的 社会和经 济发展一般不会 产生任何积极 价值的
经营者。纵 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 同经济层 面 , 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的经营者达成的垄 断协议 。
々 ∥
济生活 , 过对经 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的多种 因素 通 进行综合性 分析判定 ,其结果更 为准确 和公 正。 但合理原则 也存在 一些不足 : 一是 由于运用合理
原则 ,反 垄 断执 法 工 作 变 得 十 分 复 杂 和 繁 重 , 需
合理 原则 指 判定 经 营 者实 施 的垄 断 协议 行 为 是 否违 法 , 在 具体 分 析 经 营者 行 为 的 目的 、 为 要 行
否 违 法 的两 大 基本 原则 。 两个 原 则 是 由美 国 法 这
院在 司法实践 中首先创立 的,其主要 内容是 , 对
不 同 的垄 断 协 议 采 用 不 同 的违 法 性 判 断 原则 。 本 身违 法 原 则 ,是 指 只 要 经 营 者 实 施 了 法
根 据参与垄 断协议 的经 营者之 间是 否具有 律 禁止 的特定 的垄断协议 ,无 需考虑实施垄 断 竞争关 系 , 一般将垄断协议 分为横 向垄断协议和 协议可能存在 的其他 因素 ,而直接认定该垄 断 纵 向垄 断协议 。 横向垄 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 系的 协议具有违 法性 。适用本 身违法原则 的垄 断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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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起实施以来,逐渐成为监管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其中,反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成为重要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探讨。
一、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市场竞争主体之间达成并实施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严禁垄断协议的存在与实施,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自由。
对于垄断协议的定义、判定以及制裁,中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标准与程序。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可包括价格垄断协议、限制生产与销售协议、分割市场协议以及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等。
这些协议的实施往往导致市场的扭曲和消费者利益的受损。
对于垄断协议的判定,中国反垄断法主要采用了效果主义的方法。
也就是说,法律主要关注协议的实际效果是否对市场竞争造成了实质性的限制。
而不仅仅关注协议的形式与意图。
在实践中,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机构对垄断协议的调查与制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发起调查并搜集相关证据。
其次,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依法对垄断协议进行处罚。
最后,加强对垄断协议的监管与监督,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效率。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主体利用其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对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排斥。
中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与制约,以保护市场竞争的秩序与公平。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某一市场上存在的市场主体具备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地对市场价格、产量、销售等其他因素施加重大影响的能力。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定价、限制交易条件、拒绝交易等不正当的行为。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中国反垄断法同样采用了效果主义的方法。
即法律主要关注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造成了实质性的限制,而不仅仅关注行为的形式与意图。
在实践中,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机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的调查与制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确定市场主体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其次,对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搜集相关证据。
最后,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依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加强对市场竞争的监管与监督。
总结
中国反垄断法中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与制约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新的垄断和滥用行为的出现,中国反垄断法还
需要不断完善与改进。
未来,中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将继续为市场竞争与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推动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