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三改一拆”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和《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浙政发〔2013〕12号)精神,省厅制订了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4月19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人居环境,遏制违法用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浙政发〔2013〕1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美丽浙江这条主线,按照“促发展、拓空间、优环境、保稳定、惠民生”的要求,坚持“依法整治、属地管理、分类推进、注重长效”原则,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全面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扎实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加强依法行政,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产业结构,建设社会和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营造良好的城乡环境。
二、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旧住宅区、旧厂房、城中村改造,拆除违法建筑。
通过三年努力,实现违法用地处置取得明显成效,新的违法用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更加优化,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城市功能更加完善,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乡统筹发展更加健康有序。
三、主要任务(一)开展违法用地大清查开展全省违法用地大清查,彻底查清违法用地现状和底数,把“三改一拆”工作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结合起来,与破解农村违法用地治理难结合起来,与破解土地违法行为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问题结合起来,与清理处置历史遗留违法违规用地结合起来,提出违法用地分类处置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三 、 快 推 进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加 和 建 设 项 目的 审 批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划 主管 部 门要 规 在 受 理 后 6 天 内核 发 建 设 工 程 0
规 划 许 可 证 , 设 主 管部 门 应 当 建
行 政 审 批 快 速 通 道 , 划 主 管 部 规 门要 在 受 理 后 1 天 内 核 发 建 设 O
房供 地 建 房 、 步 与 廉 租 住 房 并 逐
轨 、 化 并 实 施 租 赁 住 房 分 类 保 简 障 的途 径 。在 房价 高 的地 区 , 应 增 加 中 小 套 型 限 价 住 房 建 设 供 地数 量 。 在 盘 活利 用 存 量 土地 要 的 同 时 , 依 法 收 回 的 闲置 土 地 对
要 求 限 时 进 行 施 工 图 审 查 和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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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国土资 源厅 ( 国土环 境 资源厅 、国土 资源局 、
城 乡建 设 ( 房地 产 、 划 、 房保 规 住 障 ) 管 部 门要 深 入 学 习领 会 国 主 发 1 号 文 件 的 指导 思 想 、 务 要 O 任
求 和 政 策 规定 。 充分 认 识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地 产 用 地 和 建 设 的 管 理
调 控 , 坚 决 贯彻 落 实 国发 1 号 是 0 文 件政 策 、继续 抑 制 房 价 上 涨 、 促 进 房 价 地 价 合 理 调 整 的 重 要
设 的 年度 计划 管 理
地 方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房 地 产 、 划 、 房 保 障 ) 国土 资 规 住 、 源 主 管 部 门要 按 照 住 房 建 设 规 划 和编 制 计 划 的要 求 , 同商 定 共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监察厅(局):《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10号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严格实行问责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实际,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加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
已印发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将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
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三、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全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住房用地供应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管理,加大对各地2010年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实际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供地计划。
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
各地要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强化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有关要求,加大宣传,统一思想,根据参考式样,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土地整理项目标志牌子的制作和设立工作。
省厅对全省有关标志牌式样不再另行规定。
二、全面落实、分步实施。
要先行设立国家级、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乡(镇)的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标志牌。
对已设立标志牌的,可作适当增加和调整,对尚未设立标志牌的,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制作和设立。
对新建设的乡镇基本农田示范区和土地整理项目,其标识、标志牌的设立,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制作和设立。
其它基本农田的保护标志牌可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再予设立和调整。
三、加强标识、标志牌管理。
各地要明确管护责任,对经依法批准调整的基本农田的原有标识、标志牌要及时组织清理,对新确定的基本农田要及时组织设立,对污损的标识、标志牌要及时组织调整。
四、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标志牌的制作、设立和管护经费可从分配到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附件: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二○○八年一月十日——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浙土资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36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持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市场配置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制度,它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原则,有利于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和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土地市场,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土地出让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必须予以坚持和完善。
当前,我省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少数城市商品住房土地出让仍存在着地价非理性上涨的可能。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以“保民生、促稳定”为重点,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调控的各项政策,严防出现高地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调整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充分发挥土地出让政策的调控作用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创新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和措施,主动解决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和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在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地价合理调整的作用。
一是完善住房用地公示制度,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在确保11月底前完成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基础上,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速度,实现年度计划目标任务。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 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1.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各地要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荒芜废弃低效园地等宜耕农用地,复垦废弃宅基地、闲置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废弃盐田等途径补充耕地。
涉及农用地中非耕地垦造耕地,应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非耕地,此后每年土地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且未纳入耕地保有量统计面积的。
积极推进耕地提质改造,规范实施提质改造项目。
通过提质改造提升的粮食产能和改造的水田面积,可用于非农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每年土地变更调查认定的旱地,具备水源条件的,可实施“旱地改水田”工程。
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垦造耕地。
禁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
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近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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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调控通知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0]2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10.29
【实施日期】2010.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
和建设调控通知的意见
(浙土资发〔2010〕2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合力构建共同责任机制。
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领会《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
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开展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构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共同责任机制,具体在年度计划制定、建设项目审批、出让方案编制、批后监管实施、项目复核验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方面主动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