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
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

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1.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指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企业,经认定评审后,可享受下列“5个100”优惠政策。
即:固定资产投资补贴3%;贴息扶持3%;在省级资助经费之外,市额外配套科研经费资助100-1000万;免费租用100平方米工作场地;安排100平米住宿,最高给于100万住房补贴。
2. 在留学生创业园发展初期,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给予创业园管理办公室50万元经费补贴。
入园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工商注册信息(属新迁入的)后的3个月到1年内,可申请20万—100万元的启动经费3. 给予获支持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优惠:(一)政府特殊津贴。
属于《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21〕7号)第一至六高层次人才的,可以分层次享受每月1000—5000元的市政府特殊津贴,享受期为3年。
(二)购房补助。
属于第一至六高层次人才的,在我市落户并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可以分层次享受10万—100万元的购房补助,分5年发放。
(三)免费体检服务。
可以享受每年一次免费体检服务。
(四)解决子女入学。
子女有入学需求的,由市教育局根据人才本人意愿,协调镇区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就读。
(五)协助配偶就业。
对符合就业条件的随迁配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就业。
(六)社会保险服务。
获支持引进的海外人才,根据其本人意愿,由市人社局协助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4. 注意:以上的政策为省市政策,如果选择落地火炬高技术开发区、石岐区、南区等不同政区,有些资金项区政府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
如:市政府奖励100万元,区政府再配套奖励100万,总共200万。
再厉害一点的项目,省政府配套1000万,市政府再配套1000万,区政府配套10000万,共3000万。
海归装备海归带回6种“武器”从不同行业海归人士的创业故事中不难发现,虽然他们的经历不同,有失败也有成功,但他们有着相似的看法、面临着相似的困扰。
中山市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吸引和集聚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总体目标是:从2011年开始,利用5年时间,引进1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努力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带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国际先进行列。
二、主要对象本办法所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引进后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于6个月的人才。
引进的硕士一般不超过45周岁,博士一般不超过55周岁(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重点引进以下人才和团队:1.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或新兴学科的研究工作,拥有学术技术成果处于该领域前沿,其研究项目能推动我市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半导体照明、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快速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2.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拥有具备较好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能推动我市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指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企业,经认定评审后,可享受下列“5个100”优惠政策:1.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从企业创办之日起2年内,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
企业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3%的补贴,补贴总金额最高100万元。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高质量发展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为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进一步加大海外引才引智力度,着力将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高质量发展打造成为全国极具影响力的一流留创园和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核心示范区,为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科技动能和人才支撑,特制定本措施。
一、提升服务保障,打造人才高地(一)提供全方位的便捷服务。
构建完善的服务支撑体系,提升园区运营管理信息化智慧化水平,健全留学回国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在中山市科创人才中心设置中山市国际人才“一站式”(火炬区)服务窗口,增设“中山市外籍人才服务专区”,通过“一窗通办、并联审批”,实现外国人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只跑一次”。
大力推动园区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二)引进港澳青年科技人才。
对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并落户留创园的港澳创业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照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一次性落地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鼓励园区企业吸纳港澳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基层就业补贴和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等政策。
引进香港工联会和澳门街坊总会等社会团体为入驻港澳创业青年提供生活服务,打造港式澳式特色服务,打通对接港澳双创要素的通道。
(三)整合博士博士后科创资源。
以留创园为主体平台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建广东省博士博士后创新(中山)示范中心。
依托留创园主园区创设首个“中山市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园”。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赛事、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赛及省赛奖的市外优质项目落户留创园的,按照其获得奖金的1:1比例给予一次性落地资助,国赛、省赛、市赛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优化人才服务保障措施。
加大人才公寓供给,每年筹集不少于100套优质人才公寓,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免租入住人才公寓,免租入住期最长3年。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中人社发〔2023〕9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23〕9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中国中山留创园扶持政策体系,有效规范扶持资金管理,现将《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扶持对象、申请条件及扶持标准第四章申报程序第五章拨付程序第六章监管第七章附则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人社部函〔2013〕268号)、《中国中山留学人员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国中山留学生创业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下称“扶持资金”)是指市、镇街两级财政列支专门用于支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含分园)(下称“留创园(分园)”)入园创业企业发展的经费,包括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补助、港澳政府支持项目落地补助、企业参展办会补助、项目推荐奖励、创业扶持资金等经费支出。
本办法所称入园企业是指符合《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投融资、法律、财税、人力资源、市场开拓、管理咨询、创业服务等专业服务的境内外中介机构以及推荐优质项目的境内外企业、商协(公)会、研究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创业启动经费申请表申报说明【模板】

编号: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 创业启动经费申请表公司名称:项目名称: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申报说明一、根据《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申请表,申请人须如实填写。
二、本申请表中“编号”由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统一编制和填写。
“公司名称”是指已获得入园资格的企业名称。
三、留学人员资格:1、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2、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含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回国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3、在港、澳、台地区留学和进修学习的同等条件人员;4、取得国家承认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及外国籍人员;5、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审批的其他同等条件人员。
以上留学人员须提交相关的身份认定材料。
四、创业启动经费支持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依法设立,注册地址和营运总部设在留创园及其分园所在镇区内;2、留学人员须拥有30%及以上股份为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可以是资金股或者技术股; 3、留学人员须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所投资项目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相关技术。
五、经费申请额度最高为200万元。
六、本表必须在计算机上填写,提交打印件及相关资格证明附件,同时交验原件,包括学历证明、营业执照、项目附件等,一式九份,经申请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留创园(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
七、申请程序:1、请按要求编制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等附件材料(请参见“附件列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起装订;2、留创园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创业启动经费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工作;3、市人社局根据留创园(分园)所在区管委会、镇政府和区办事处审议确定的资助额度,拨付相应的创业启动经费;4、申请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承诺书承诺的使用范围使用创业启动经费。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中人社发〔2023〕9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评审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23〕9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创业扶持资金评审程序,支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高质量发展,现将《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初审第三章组织评审第四章评审纪律第五章附则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下称“留创园(分园)”)入园企业的创业扶持资金立项评审工作,提高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相关规定,结合留创园(分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扶持资金评审是指留创园(分园)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者委托评审组织机构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的入园企业进行评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入园企业申请入园时牵头实施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创业扶持资金评审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并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初审第四条入园企业在完成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信息(属新迁入的)并签订入园协议后的3个月到3年内可申请创业扶持资金。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人社部函〔2013〕268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有关规定,设立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下称“扶持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统筹管理,专门用于支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含分园)(以下简称“留创园(留创园分园)”)建设及入园创业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支持创新、注重效益和加强监督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人社局是扶持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预算、年度安排计划、日常管理等工作,组织项目评审、确定资助额度、开展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审核,保障留创园(留创园分园)工作经费、补贴资金正常使用,组织实施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翠亨新区管委会”)及设立留创园分园的镇区负责每年组织对所在镇区留创园(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的运营状况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七条留创园(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对资金项目单独核算;负责启动经费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和资金发放,对入园企业日常管理及进行年度评估,切实加强园内企业扶持资金监管。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的公告-穗开管[2001]40号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的公告-穗开管[2001]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9cf4e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bd.png)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的公告正文:----------------------------------------------------------------------------------------------------------------------------------------------------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的公告(穗开管[2001]40号)《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11月14日管委会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特公告如下:第一条为了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发挥留学人员在广州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设立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作为留学人员兴办项目的创业基地。
创业园设立管理办公室,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负责创业园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留学人员是指获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人员,或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四条留学人员可以独资兴办项目,也可用自己所拥有的专有技术、专利、资金等与国内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项目。
申请兴办项目时,应提供证明其留学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申办项目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兴办生产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开办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留学人员创办并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或留学人员占有30%以上股份并在该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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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
(中人发〔2007〕11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工业强市战略,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中山创业,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中山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府〔2007〕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中山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创业园),吸引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成果转化和创办企业。
今后逐步在条件成熟的镇(区)设立若干个创业园,鼓励支持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企业。
创业园由市政府委托所在镇(区)统一规划和管理,创业园所在镇(区)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可申请进入创业园创办企业。
(一)到我市创办企业(包括独立创业,以技术入股、投资的形式创办企业,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或社会服务机构等)的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不限学位、职称);
(二)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学习(含自费、公派)或工作(只含公派)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进入创业园企业的类型
(一)高新技术领域和新兴产、学、研领域的技术开发项目;
(二)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转化创办的企业;
(三)有较高技术含量的自主创新项目;
(四)研究开发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申请入创业园程序
(一)填写《申请进入中山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审批表》和《申请进入中山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项目简介表》;
(二)报送所在镇(区)加具意见;
(三)报送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服务工作站加具意见;
(四)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六条创业园的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在创业园新注册创办并经市科技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可享受我市同类企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头两年内,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企业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给予投资额3%的补贴,最高补贴限额60万元。
(二)自企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申请一次性贷款贴息补贴。
贷款贴息补贴标准:三年合计贷款利息发生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给予贷款利息发生额20%的补贴,贷款贴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企业和个人可参加政府和部门的表彰、奖励,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从事科技创新工作,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进行产业化的项目或携带科技专利来我市进行产品产业化的项目,经市科技局认定,可获得市科技三项经费或市专利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
(四)创业园应尽量在办公、研究开发场地、生产用房等方面给予支持或优惠,相关措施由创业园所在镇(区)具体制定。
(五)在创业园工作的人员,符合中府[2006]20号文条件规定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条成立园区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联谊会,加强相互间沟通联系,促进交流合作。
第八条创业园所在镇(区)设立专门服务管理机构,组建服务队伍,为企业提供工商、税务、会计、法律和企业融资、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申请进入中山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审批表
2、申请进入中山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项目简介表
附件1:
申请进入中山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审批表填报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注:提交此表时需提交企业法人代表护照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
附件2:
申请进入中山市留学人员创业园
企业项目简介表
□高技术产品证明□环保证明□专利授权或受理文件□检测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药证明□各类获奖证书□查新报告□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