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法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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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财产在婚后产⽣的收益,除孳息和⾃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西安律师_⽑锋,律师电话:137-****0232,执业于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施⼯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离婚继承。

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理解与使⽤--婚前个⼈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夫妻⼀⽅个⼈财产在婚后产⽣的收益,除孳息和⾃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1、根据本条规定,婚前个⼈财产在婚后所产⽣的收益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两个例外:(1)孳息;(2)⾃然增值。

2、什么是孳息 对于孳息,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做出⼀些规定。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然属性⽽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贷款⼈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存款利息等。

3、什么事⾃然增值 律师认为,⾃然增值,是⾮⼈为努⼒⽽产⽣的物的价值增长。

4、对⾃然增值的疑问 ⾃然增值不是法律概念,⽽是俗称。

何为⾃然增值,律师认为应当明确其概念和范围。

以房屋为例,婚前个⼈拥有的房屋婚后所产⽣的增值是不是⾃然增值?⽬前没有明确。

虽然房屋是⽤于居住的,但实际上存在基于投资所购的房屋、也有为居住⽬的所购房屋,还有两种⽬的兼⽽有之所购的房屋。

对于婚前⼀⽅为投资⽽购买多套房屋在婚后产⽣的增值部分,全都算作⾃然增值即个⼈财产,⼜不尽妥。

事实上这种投资所产⽣的增值收益与婚前的股权投资、基⾦投资收益没有什么实质区别。

5、婚前个⼈⽣产经营在婚后所产⽣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如股权投资、基⾦投资、购买国债投资、合伙或个⼈独资企业投资。

6、婚前知识产权在婚后所产⽣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些婚前已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婚后产⽣的有关使⽤费、版权费等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孳息在婚后归属

婚前个人财产孳息在婚后归属

浅谈婚前个人财产孳息在婚后的归属摘要: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

该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房产分割、亲子关系、生育权、”小三补偿”等社会敏感话题,在公众舆论中引起轩然大波,褒贬不一。

本文列举了草案对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问题的规定,结合物权法进行了法理分析,最后从经济和生活方面做出了建议。

关键词: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孳息马太效应一、草案对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问题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通胀的愈演愈烈,百姓对金融理财关注程度日益提高,市面上充斥着各种畅销理财书,出现了全民金融化热潮。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得的公司股权、红利、房租、股票债券利息收益、其他投资品收益等孳息归属问题在学理和实践中做法不一。

现在,草案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这一问题,条文表述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性质,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认定:凡财产所有人的配偶参与财产的经营管理,或以自有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了添附、修缮或改造,对收益的取得做出了贡献的,投资收益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凡财产所有人的配偶未参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经营管理,财产收益是基于原个人财产单纯的自然增值或市场行情变化,投资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基于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红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出售该公司股份所获增值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财产所有人的配偶参与房屋的维护、修缮、改造、管理,所取得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为一方个人财产。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所得的收益、利息及其个人存款的利息,归当事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黄金、古董、理财产品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归当事人个人所有。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认定问题研究一、序言本次研究所探讨的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认定问题,建立在将个人财产界定为来源自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个人财产部分当中各类利益的归属总和。

二、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基本类型及归属认定方法分析(一)收益基本类型从目前我国国内法律规定实际情况来看,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主要分为了投资收益、孳息和增值这三类。

一是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在实践当中又分为了直接和间接投资两类,其中通过投资生产经营获得收益为直接投资。

而投资金融领域,如证券、基金等则为间接投资,投资收益的界定较为困难,投资收益的范围非常广泛,投资收益也是目前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争议问题的主要争议点之一。

二是孳息。

孳息通常是指在原有物中发生的收益,其中包括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遵从原物所得权是孳息所得权的归属原则。

三是增值。

增值指原有物在原价格基础上的价值和价格提升。

增值对象既可以是实体物品,同时也可以是虚拟的权利凭证等,从本质来讲增值就是投资收益的实际获取。

(二)归属认定方法投资收益的具体认定归属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属共同所有财产。

但是法律当中没有对应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收益进行明确规定,据此实际案例当中存在当事人将各类财产主张为投资收益。

本次研究将对主要三类投资收益归属认定进行具体分析,其一是直接投资;其二是虚拟投资;其三是其他投资。

其一是直接投资。

其二是虚拟投资。

其三是个人资产购置房产等资产抛售后获得的收益。

三、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认定尚存问题分析目前来看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认定问题尚存一些不完善之处,需通过后期法律体系的不断优化、完善加以解决。

一是法律法规当中对孳息、增值、投资收益等概念内容的界定不明确,没有直接、准确的法律描述。

进而也就导致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可能会将同类的收益界定为不同的实际类型,后期的法律适用也就出现了不同,进而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归属结果。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范文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范文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律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涉及到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更是复杂而重要。

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益,也关系到婚姻家庭财产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法律性质和解决方案。

二、婚前财产的界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指的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

这些财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在婚姻关系中,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往往较为复杂,尤其是当这些财产在婚后产生了收益时。

三、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当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了收益时,这些收益应该如何归属?这涉及到婚姻法、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法律分析1. 孳息与原物分离原则:根据物权法的孳息与原物分离原则,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与原物分离,独立成为新的物权。

因此,这些收益应当属于产生收益的一方。

2. 共同财产原则:然而,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往往形成共同财产。

因此,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也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下,收益的归属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实践中的问题在实践过程中,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往往因个案而异。

例如,婚前房产在婚后因市场上涨而产生的增值部分,或者婚前存款在婚后产生的利息等。

这些收益的归属问题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针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当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调解等途径解决争议,保障公平合理的分配。

论新婚姻法视野下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

论新婚姻法视野下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

自 然增值是指非人为的增值 。进一步推论 ,它应当是指 由通货膨 胀 、供求关 系变化等所有人 以外的因素造成 的物或权利价格 的提升。 财产所有人在这个过程 中并没有起到任何 主动 、积极地推动作用 。例
如 :商业中心地段 的不动产 因其稀缺性 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增加 的价 值 ;拥 有 的古 玩 随 着 收藏 市 场 的 繁荣 而 价 格 上涨 ; 自然 增 值 与孳 息 、 投资收益最大的区别在于 :在 自然增值 中 ,增加的部分没有成为一个 独立的物,它与原物还是结合在一起的,没有分离 。而在孳息与投 资收益 中,所增加 的部分 ,与原 物是完全分 离的 ,是一个 独立 物。
关 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如何 归属 ,我 国2 0 0 1 年修订的 《 婚姻法 》并没有做 出明确的规定 ,由此带来 的问题 是 :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的归属 问题 , 在我 国学术界引来越来越 多的争议 ,分歧也较大 ,这也使得在 司法实
践 中 ,出现 了大 量 “ 同案 不 同判 ” 的情 况 。
社会观察
论新婚姻法视野 下个人财产 婚后收益的归属 问题
薛世维
( 江 苏 东域 律师 事务 所 ,江苏 南京 2 1 0 0 0 0 ) 摘 要:《 婚姻 法 》解 释 ( i )自2 0 1 1 年7 月4 日公 布 以来 ,引起社 会 各界 广泛 的讨 论 和热 议 ,很 多学 者认 为 ,新解 释 的 出台过 多地 强度 保护 个人 财 产而 忽视 了婚姻 的 伦理性 ,缺少 法律 的 人文 关怀 ,但 也 有不 少 学者 对此 表示 赞 同 ,认 为 其契 合 了 《 物 权 法 》的基 本精的实际问题 ,本次 《 婚姻 法》解 释 ( 三 )就 对上述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 《 婚姻法 》解释 ( 三 )第 五条规定 :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 的收益 ,除孳息和 自然增值外 ,应认 定为夫妻 的共有财产。”这一规定 明确表明 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 产生的孳息和 自然增值不是其共有财产 。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

【 关 键词 】 孳息; 增值; 夫妻协 力 ; 生 产主 义 一 Nhomakorabea、
问题 的 提 出
2 0 0 1 年修正后 的《 婚姻法 》 在坚 持婚 后所 得共 同制为法定夫妻 财产制 的基 础 上,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 的需要 , 注重保护夫妻双方 的 合法财 产权 益 , 在缩小夫妻共 同财产范 围的同时, 明确 了夫妻一 方 个人财 产的范围 。第 l 8 条规定 : “ 有下列情形 之一 的, 为夫妻一 方 的财产 : ( 一) 一方 的婚前财产 ; (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 的医 疗 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 三) 遗 嘱或赠与合同 中确定 只归 夫 或妻 一方 的财产 ; ( 四) 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 品 ; ( 五) 其他应 当归 一 方 的财产。 ” 尽管修正后 的《 婚姻 法》 对 夫妻共 同财产 范 围、 夫妻 个 人 财产范 围以及约定财 产制规定 的较为全 面 , 但是并 没有 明确 规 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利益的归属 。 尽 管随着婚姻法 的不断发 展完善 , 对 于夫妻一 方个人 财产 婚 后 所得收益权属 的规定也 愈加 明晰 。但是 , 对于 孳息 与 自然增 值 是 否应 当 如 《 婚姻法 司法解 释( 三) 》 第 5条 之 规 定 , 一 概 属 于 夫 妻 方个 人 财 产 ? 对 此 , 不无争论 , 在《 婚 姻 法 司法 解 释 ( 三) 》 出 台 之 前即已有之 ; 《 婚姻法 司法 解释 ( 三) 》 的出台之后 也没 有能够平 息 对该问题的探讨 , 主要 在于 夫妻 一方 婚前 个人 财产 婚后 所得 “ 孳 息” 是否可 以不 分 天然孳 息与 法定 孳息 一概 归属 夫妻 一方 所有 。 因此 , 本文 主要对夫妻 一方 婚前个 人财产 婚后所 得“ 孳息” 的归属 进 行讨论 。 二、 “ 收益” 范 围 的 界定 尽 管 学 界 通 说 认 为 夫 妻 一 方 个 人 财 产 婚 后 所 得 收 益 主要 包 括 孳息 、 投 资收益和增 值三种 类型 。但 , 无论是 实务界 还是 理论界 , 对“ 收益 ” 范 围的 认 识 并 不 一 致 。 主要 在 于 知 识 产 权 所 得 收 益 是 否 可 以作 为夫 妻 一 方 个 人 财 产 婚 后 所 得 收 益 的一 类 。 本文赞成通 说, 将 夫 妻 一方 婚 前 财 产 婚 后 所 得 收 益 划 分 为 孳 息、 投 资收益和增 值三种 。孳息是指 原物所 出之收 益 。孳息 又分 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 息。前者指 物依 自然 而产 生的 出产物 、 收获 物; 后者 指物依法 律关 系而产生的收益 。投资 , 是指企业 或者个人 以获得未来 收益 为 目的, 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 , 以经营某项事 业 的行为 。本文所讲 的投 资收益 仅指狭 义 的投 资 , 即将货 币或实 物投放 于企业 以获得 利润 ; 而将房地产投资 、 银行 理财投资等将货 币投放在某些产 品上 以期 获得 收益作 为增值 予以讨论。 尽管将 孳息 、 投资收益和增值作 了如上分析 , 但问题并没有得 到充分解决 , 特别是一方个 人财 产所得孳 息归属 的认定 。对于孳 息 所 有 权 的 归属 , 《 物 权法 》 第 1 1 6条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 有 学 者 解 释 认为 : “ 在法律适用层 面考虑 , 物权法 与婚姻 法 同属 于全 国人大制 定 的法律 , 但物权法是新 法 , 婚 姻法是 旧法 , 新法应 优 于旧法 。因 此,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精神 , 夫妻一 方的财产在婚 后产生的孳息仍 然属于一方 的个 人财产。 ” 依笔 者所见, 在婚 姻家庭 中, 将孳 息所有 权归属夫妻一方 个人 财产是欠 妥的。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法律归属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法律归属
是 否前后 矛盾 呢 ?
力 而定 。 孳息, 是之 因为或 权利 而生 的 收益 , 上文 已述 , 孳 息仅为
收 益 的一种 。孳息 又分 为天 然孳 息和 法 定孳 息 。天 然孳息 乃 因
同所有 的财 产” , 归夫 妻共 同所 有 。 可见, 上述 两法条 将“ 生产 、 经

种 。在传 统 民法 的视野 内, 将 收益局 限 于孳 息无 可厚非 , 而随
营益 ” 都认定 为夫妻 共 着 社 会经济 的 发展 , 在 有 体财产 之外 逐渐 衍生 出无 体 财产 。 典型
使 婚姻 法 司法解释 三 第 5条具有 了合 理 的解释 。 关键 词 孳 息 自然增值 夫妻共 同 财产
作者简介: 李春雨,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2 0 1 1 级 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商法。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3 . 9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2 7 5 - 0 2
同财产 , 笔 者持 肯定态 度 。 这符 合我 国婚姻法 的婚 后 所得共 同制
以上 两法 条可看 出 , 继 承法意 见第 4条肯定 了继承人 可 以继 的基 本 原则 , 这 一原 则规定 符合我 国传统 的婚 姻家庭 伦理 观念和
承 财产 的孳息 , 婚姻法 第 l 7 条 明确 , 婚姻关 系存续 期 间继 承 的财 传 统文 化 。


婚 姻法 司法解 释三 第 5 条 带来 的立法 冲 突
此, 如 果只将 孳息 作为 个人 所有 的财产 , 则 是对于 财产 所有 人一
婚姻法 司法 解释 三第 5 条 规定 : “ 夫妻一 方 个人财产 在婚 后 方 为 了获 取孳 息所要 付 出的劳 力 、 时 间之 事实 的忽视 , 进而 也违 产生 的收益 , 除孳 息和 自然增 值外 , 应认 定为 夫妻共 同财产 。 ” 笔 背 了“ 夫妻 协 力” 的规 则 。 者 认 为此法 条与 其他法 条 产生 了立 法冲 突 。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李鸣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摘要:在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归属的问题上,最高院立场踌躇、修改反复。

《婚姻法解释(三)》正式稿摒弃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理论而改采孳息从原物理论,此做法不足为训。

我国未来修法时应重拾贡献理论,此处“贡献”包括 间接贡献。

贡献理论贯彻协力原则,与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相契合,此处“所得”指“劳动所得”而非“劳动和运气所得” 贡献理论下,除非夫妻任何一方对于孳息的产生均无贡献,否则孳息原则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而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天然孳息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法定孳息视租金与利息区别对待,租金收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利息收益归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关键词:夫妻个人财产;孳息归属;孳息从原物理论;贡献理论中图分类号:923.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2094 (201 8) 02-0034-06On the Attribution of the Fruits of Marital Personal Property afterMarriageLI Ming j*ie(WangJianLawSchool, Suzhou University^ Suzhou21500〇5 China) Abstract:On the issue of t he ownership of t he fruits after the marriage of t he couple,the Supreme Court held back and revised it repeatedly.The official manuscript of"Matrimonial Law Interpretation(3)"has rejected the theory of contributions from the original theory,which is not sufficient for training.We should regain our contribution theory in the future revision of the law.Here, "contribution"includes indirect contributions.The contribution theory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ooperation,and it is in line with our country's post-marital common system.Here, "gain"refers to"labor income"rather than"gain from labor and luck."According to contribution theory,unless the husband or wife has no contribution to the production ofjthejfruits,jthejinterestjinjprinciplejbelongsjtojthejcommonjpropertyjofjthejcouple.jInjparticular,jthejnaturalj fruits of husband and wife's personal property belong to the common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 after marriage.The legal fruits of husband and wife's personal property after marriage are treated as rent and interest.The rental income belongs to the common property of t he couple,and the interest income belongs to the couple's personal property.Key words:husband and wife's personal property;the attribution of fruits;the theory of the origin of fruits;the theory of c ontribution一、引言令人警醒,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离婚纠纷错综复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逐年攀高的离婚率 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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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法律归属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规定将“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使得此条文在体系上与婚姻法17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条产生了立法冲突。

以法律解释学的视角,对上述法律条文进行了合理巧妙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孳息”分别缩小解释,方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具有了合理的解释。

关键词孳息自然增值夫妻共同财产作者简介:李春雨,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75-02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带来的立法冲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此法条与其他法条产生了立法冲突。

其一,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同时,婚姻法四分解释二的第21条也规定了,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之内,“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可见,上述两法条将“生产、经营的收益”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却突破了上述两法条的规定,将“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试问,此法条是否具有合理性?其二,继承法意见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之外,皆归夫妻共同所有。

以上两法条可看出,继承法意见第4条肯定了继承人可以继承财产的孳息,婚姻法第17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除确定赠与个人的之外,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却把“孳息”排除在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试问,立法是否前后矛盾呢?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不合理之处(一)将孳息归个人所有,有违夫妻共有财产的法理基础通说认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法理基础是“夫妻协力”,即夫妻一方获取财产的行为,与另一方的“协力”不可分。

享息的取得与财产的自然增值不同,需要有劳力的付出。

孳息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之分,其取得方式亦有所不同。

天然孳息的取得,往往与生产行为不可分,如收取果实、仔畜等;法定孳息的取得,多与所有人的经营行为有关,如将个人所有的店铺出租获取租金。

因此,如果只将孳息作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则是对于财产所有人一方为了获取孳息所要付出的劳力、时间之事实的忽视,进而也违背了“夫妻协力”的规则。

(二)未能区分孳息、投资性收益和增值笔者认为,在分析上述问题之前,首先应认定“收益”与“孳息”二者究何种关系?王利明在《物权法论》一书中指出,孳息是“财产上产生的收益”。

笔者认为,收益的范畴应大于孳息的范畴,孳息仅为收益的一种。

在传统民法的视野内,将收益局限于孳息无可厚非,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有体财产之外逐渐衍生出无体财产。

典型的如租金和利息,甚至包括由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应皆为孳息。

故此,将收益与孳息相等同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所言“收益”,应包括孳息、投资性收益和增值三种类型。

这也是法学理论的通说。

故孳息应仅为收益的一种,此看法当无可厚非。

然而立法者为何将孳息和自然增值作为例外规定,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这涉及到孳息、投资性收益和增值的区分问题。

投资即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事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性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笔者持肯定态度。

这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和传统文化。

增值,即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增长。

增值应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

区分标准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精力而定。

孳息,是之因为或权利而生的收益,上文已述,孳息仅为收益的一种。

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乃因其自然性质而产,法定孳息乃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

增值与孳息、投资收益不同之处在于原物(包括权利)与增加的利益没有分离,即增值的部分没有成为独立的物,而孳息和投资收益与原物是分离的、独立的。

(三)孳息未区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1.自然增值与天然孳息的共同特征增值与孳息的区别乃在于是否与原物相分离,与当事人付出劳动多少并无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中,立法者将增值区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把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之外;然而对于孳息,却未区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笼统地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皆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之外;笔者认为,如此规定不具说服力。

立法者之所以将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之外,原因在于自然增值的发生是银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至,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精力无关,故排除之。

而孳息无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皆含有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该财产投入的精力,故将孳息与自然增值并列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缺乏逻辑性和合理性。

抑或认为,自然孳息所含当事人之精力投入甚微,与自然增值的原因相似,但难以否定的是,法定孳息定含有当事人的精力投入,此要素与“主动增值”相似,因含较多的精力投入,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2.笼统规定带来的法律冲突上文已述,笔者结合继承法意见第4条与婚姻法第17条两法条的规定,得出结论,孳息应得继承并且其继承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而司法解释三第5条却将孳息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

如此前后的不同法条,使得司法解释三第5条很明显与上述法条产生了冲突。

而此冲突的产生,亦是因为立法者在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之时,并未合理地将孳息区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有人曾以房屋租金为例,解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所言之“孳息”。

房屋租金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不仅随着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趋势变化而变化,也和相关政策的变动与更新、城市的发展规划、房屋本身的管理等等状况紧密相连,需要管理人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所以它应该属于特殊的孳息,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上述作者认为应将租金认定为“投资回报”,而属于“特殊的孳息”,故租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列。

然笔者不敢苟同,认为上述解释牵强附会。

笔者认为,租金当属为法定孳息,此观点在大多权威教材中亦可查阅,不应颠覆传统法律理论。

应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所言之“孳息”做缩小解释为“天然孳息”,此种解释方法,亦使租金不包含在第5条所言之“孳息”之内,故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依物权法原理,孳息可分为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前者如存款利息、房租等,后者如收获的果实、母牛产下的小牛等,孳息的所有权依原物确定。

但这与婚姻法伦理相违背,因此不能完全按物权法原理部分庆幸地认定新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个人财产。

三、采缩小解释使问题得以解决(一)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做缩小解释较为合理笔者臆测,投资性收益和主动增值之所以未被立法者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乃因该收益的获得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了劳动。

按照这一逻辑,只要是当事人付出了劳动,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自然增值,虽表面上看当事人并未付出劳动,但至少在标的的维护和保存上,或多或少的含有当事人的劳动。

孳息无论是天然孳息抑或法定孳息,皆或多或少地付出了劳动。

但不可否认的是,天然孳息的获取相对于法定孳息所需的劳动含量甚微,故应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所言“孳息”做缩小解释为“天然孳息”,这样“天然孳息”与“自然增值”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未付出劳动或所付出劳动甚微而认定应采“所有权主义”的孳息归属原则,一并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

可见,如此解释,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更为合理,也符合立法逻辑。

宜对继承法解释第4条采类似的法律解释方法。

对该法条所言“孳息”应做缩小解释为“法定孳息”,如此一来,方能使继承法解释第4条、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不相互矛盾。

(二)法律解释方法的合理适用解决法条间的冲突有人可能会有疑问,同样的“孳息”,在此法条解释为“天然孳息”,在另一法条却解释为“法定孳息”,本身既不合理,亦有损于法律的稳定性。

首先,笔者认为,同一概念在不同情境下做不同解释,实属正常,并无可争议;其次,“孳息”一次在不同语境下分作两种不同解释皆有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观其语境,此处孳息之所以做缩小解释为“天然孳息”,是因其与“自然增值”相并列。

自然增值所需当事人劳动付出甚微,这一特征与天然孳息相似,而与法定孳息迥异。

故缩小解释为天然孳息符合此法条意旨。

同理,继承法意见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

”观其语境,此处孳息之所以做缩小解释为“法定孳息”,是因其与“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相并列。

主动增值所需当事人劳动付出甚多,这一特征与法定孳息相似,而与自然孳息迥异。

故缩小解释为法定孳息颇为合理。

四、结语关于孳息的概念的界定及其归属,自其产生即为法学上的难题。

笔者仅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为切入点,同时结合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为体系性地理解第5条中所言“孳息”的解释提出了自己的一个视角——即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主张应对所言“孳息”做缩小解释,旨在解决上述法条之间的冲突。

参考文献:[1]许莉.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之归属.法学.2010.[2]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北京:法院出版社.2011.[3]裴桦.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当代法学.2008.[4]周玉辉.新时代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显著变化之我见.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5]周超.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之归属.商品与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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