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运【2014】227号(电子版) 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维护管理办法
浅谈如何做好电务段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浅谈如何做好电务段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的维护与管理作者:高勇泉来源:《中国新通信》2014年第04期【摘要】本文针对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在运用中出现的问题,通过细化站段《信号集中监测设备维护管理办法》、与信号设备同设计、设立专业器材工区、配备专业维护和浏览人员等措施进行解决,可确保该系统良好运用。
【关键词】做好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维护管理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行车安全设备,是高技术设备,涉及计算机技术、测量技术、传输技术及通信网络技术等现代最新技术。
它是电务安全的“黑匣子”,是信号维修技术的重要突破,是信号维修体制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是信号设备实现“状态修”的必要手段。
它能实时动态、准确量化的反映信号设备的运用质量、结合部设备状态,并具有状态信息储存,回放、查询和报警功能。
对于防止违章作业,分析判断故障,特别是对瞬间发生或时好时坏的“疑难杂症”故障,或结合部难以界定的复杂故障的分析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手段和依据。
同时,能科学地指导现场合理维修,避免“过剩修”或漏检漏修。
从2004年开始,TJWX-2000型和TJWX-2006型信号集中监测设备逐步在我段管辖范围内投入使用,它在电务段日常维修工作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该系统在近几年使用过程中也频繁出现软、硬件故障,导致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未对信号设备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如何做好其维护与管理就凸显重要,本文提出几点建议,以确保其发挥应有作用。
一、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的作用及基本组成信号集中监测设备是重要的行车设备。
它是由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电务段、车站监测设备构成的“三级四层”监测系统网络体系;其特点:利用微机高速信息处理能力,进行实时监测、故障判断、自动分析;利用微机大规模信息存储能力,进行数据处理、记忆存储、回放再现。
利用微机联网能力,加强调度指挥、故障处理、集中管理。
二、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在电务段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段管辖车站共96个站,其中36个站使用TJWX-2000型,60个站使用TJWX-2006型,信号集中监测设备分别由两家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和后期维护管理,两家公司的系统维护人员均以铁路局为单位设置。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一节通则第133条信号维修是对信号设备进行的日常养护和集中检修,通过维修,保持设备性能,预防设备故障,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
第134条现场维修实行计划性维修和状态修两种模式。
第135条计划性维修是根据规定的维修周期和内容有计划地实行日常养护、集中检修和人所修。
第136条状态修是根据设备特性变化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维修。
实行状态修的基本条件是该设备具备有效的自检、监测、报警、冗余等功能和手段,能够随时掌握该设备工作状态及变化趋势,预防可能出现的故障。
第137条现场可替换的设备、器材实行人所修;可更换电路板、模块的信号电子设备采用故障换板、换块修;具备系统冗余、状态监测可靠的设备可实行状态修;电务段元检修能力的设备、器材实行人厂修。
第138条应充分发挥微机监测设备的作用,指导维修工作,增强维修工作的针对性。
第139条车站、区间信号设备检修实行天窗修;驼峰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
信号维修工作应实行设备检修质量包保责任制。
第140条加强防洪、防汛等季节性工作,建立雨中和雨后设备的巡视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41条信号设备维修工作内容及周期、人所修信号设备器材更换周期及检修工时定额由铁路局(公司)分别参照本规则附件5和附件6制定。
第二节维修组织第142条电务段是信号设备维护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维修组织,强化职能科室和车间管理,加强工区建设,适应维修生产需要。
第143条现场车间是负责信号设备维修工作的基层生产管组织。
负有安全、技术、维修、施工、质量、设备及综合等管理职责,实行昼夜值班制度,直接组织、指挥现场生产和应急抢险,负责现场检修作业、施工作业、故障处理的控制和对工区的管理。
第144条专业车间是负责信号设备人所检修、修配及入厂修等工作的基层生产管理组织。
负有安全、技术、质量、施工及设备等管理职责,并对周期内设备检修质量负责。
1.信号检修车间主要负责道岔转换设备、色灯信号机灯组、继电器、变压器、整流器、电源设备、闭塞设备、道口设备、防雷设施以及驼峰专用设备等入所修工作。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最新版)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满足铁路运输生产的需要,确保铁路信号设备的正常运用,加强信号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特制定《铁路信号维护规则》。
第2条铁路信号设备是指挥列车运行,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改善行车组织方式,实现行车指挥现代化的关键设施。
电务部门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坚持以运输生产为中心,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保证信号设备处于良好运用状态(原为:正常运用)。
第3条铁路信号维护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涉及运输安全。
信号工是铁路主要行车工种。
信号维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有关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制观念,认真执行标准化作业,保证行车、设备及人身安全。
第4条铁路信号设备技术密集、科技含量高,具有点多线长、设置分散、布局成网、不间断运用、结合部多、易受外界影响等特点。
其维护工作技术要求高,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因此,各级电务部门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电务职工队伍素质。
参加信号工作的新职工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纪律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5条信号维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预防与整修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良好。
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提高信号设备的可靠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优化维护作业方式方法,推进修程修制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要全面落实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第6条《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是做好信号维护工作的基本规则,电务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细则、标准、办法等,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第一节通则(全部内容进行修改、增加)第7条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由维修、中修、大修三部分组成,测试工作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包含在维修、中修、大修之中。
第8条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按期大修、强化中修、确保维修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安全和质量为主的原则,依据设备技术状态变化规律和磨损程度做好大修、中修和维修工作,保证信号设备符合技术标准,在规定的寿命期内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可靠地运用。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最新版)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第一章总则第 1条为满足铁路运输生产的需要 , 确保铁路信号设备的正常运用加强信号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 特制定《铁路信号维护规则》。
,第 2条铁路信号设备是指挥列车运行, 保证行车安全, 提高运输效率, 改善行车组织方式 , 实现行车指挥现代化的关键设施。
电务部门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政策 , 坚持以运输生产为中心 , 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 保证信号设备处于良好运用状态(原为:正常运用)。
第 3条铁路信号维护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号工是铁路主要行车工种。
信号维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有关法规产法制观念 , 认真执行标准化作业, 保证行车、设备及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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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维护工作技术要求高 , 既相对独立 , 又相互联系 , 因此 , 各级电务部门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培训 , 不断提高电务职工队伍素质。
参加信号工作的新职工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纪律培训 , 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 5条信号维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 贯彻预防与整修相结合的原则 , 确保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良好。
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 提高信号设备的可靠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 优化维护作业方式方法,推进修程修制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要全面落实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第 6条《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是做好信号维护工作的基本规则, 电务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细则、标准、办法等 , 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第一节通则(全部内容进行修改、增加)第 7条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由维修、中修、大修三部分组成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 包含在维修、中修、大修之中。
, 测试工作是信号设备维第 8条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按期大修、强化中修、确保维修的指导思想以安全和质量为主的原则, 依据设备技术状态变化规律和磨损程度做好大修、中修和维修工作,保证信号设备符合技术标准, 在规定的寿命期内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可靠地运用。
《铁路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维护管理办法》(2014)330

TG /XH 211 -2014铁路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列车调度指挥系统(以下简称TDCS)和调度集中系统(以下简称CTC)是全路各级调度指挥的基础装备,是重要的行车设备。
为规范TDCS/CTC系统的维护管理,提高系统的稳定可靠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TDCS/CTC系统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局、车站三级构成,综合了铁路信号、计算机、网络通信和现代控制技术,具有点多线长、布局成网、分散维护和集中管理的特点。
第三条 TDCS/CTC系统直接涉及行车安全,必须自成体系,单独成网,独立运行,严禁与其它系统直接联网。
对外提供信息和增加标准用户外终端时,应经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批准。
第四条 TDCS/CTC系统应采用网络安全技术,在与其它系统交换信息时,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网络隔离设备和措施,确保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速铁路TDCS/CTC、高速铁路CTC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一节组织机构第六条 TDCS/CTC系统维护管理实行总公司、铁路局、电务段三级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是全路TDCS/CTC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
电务部电务试验室负责总公司TDCS/CTC中心系统的维护管理,并指导全路TDCS/CTC系统维护工作。
第八条铁路局电务处是铁路局TDCS/CTC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铁路局TDCS/CTC中心机房所在地应设立TDCS/CTC维护机构,维护机构一般设置在电务段,也可设置在铁路局。
第十条电务段是TDCS/CTC系统的维护单位,应设置专业技术主管人员。
第二节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负责制定TDCS/CTC系统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全路TDCS/CTC系统网络的规划。
第十二条总公司电务部电务试验室职责:(一)负责总公司TDCS/CTC中心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铁路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维护管理办法

铁路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列车调度指挥系统(以下简称TDCS)和调度集中系统(以下简称CTC)是全路各级调度指挥的基础装备,是重要的行车设备。
为规范TDCS/CTC系统的维护管理,提高系统的稳定可靠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TDCS/CTC系统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局、车站三级构成,综合了铁路信号、计算机、网络通信和现代控制技术,具有点多线长、布局成网、分散维护和集中管理的特点。
第三条 TDCS/CTC系统直接涉及行车安全,必须自成体系,单独成网,独立运行,严禁与其它系统直接联网。
对外提供信息和增加标准用户外终端时,应经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批准。
第四条 TDCS/CTC系统应采用网络安全技术,在与其它系统交换信息时,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网络隔离设备和措施,确保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速铁路TDCS/CTC、高速铁路CTC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一节组织机构第六条 TDCS/CTC系统维护管理实行总公司、铁路局、电务段三级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是全路TDCS/CTC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
电务部电务试验室负责总公司TDCS/CTC中心系统的维护管理,并指导全路TDCS/CTC系统维护工作。
第八条铁路局电务处是铁路局TDCS/CTC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铁路局TDCS/CTC中心机房所在地应设立TDCS/CTC维护机构,维护机构一般设置在电务段,也可设置在铁路局。
第十条电务段是TDCS/CTC系统的维护单位,应设置专业技术主管人员。
第二节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负责制定TDCS/CTC系统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全路TDCS/CTC系统网络的规划。
第十二条总公司电务部电务试验室职责:(一)负责总公司TDCS/CTC中心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指导和协调铁路局TDCS/CTC系统维护工作。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满足铁路运输生产的需要,确保铁路信号设备的正常运用,加强信号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特制定《铁路信号维护规则》。
第2条铁路信号设备是指挥列车运行,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改善行车组织方式,实现行车指挥现代化的关键设施。
电务部门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坚持以运输生产为中心,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保证信号设备处于良好运用状态。
第3条铁路信号维护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涉及运输安全。
信号工是铁路主要行车工种。
信号维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有关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制观念,认真执行标准化作业,保证行车安全、设备安全及人身安全。
第4条铁路信号设备技术密集、科技含量高,具有点多线长、设置分散、布局成网、不间断运用、结合部多、易受外界影响等特点。
其维护工作技术要求高,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因此,电务部门各级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电务职工队伍素质。
参加信号工作的新职工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纪律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5条信号维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预防与整修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良好。
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提高信号设备的可靠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优化维护作业方式方法,推进修程修制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要全面落实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第6条《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是做好信号维护工作的基本规则,电务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细则、标准、办法等,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第一节通则第7条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由维修、中修、大修三部分组成,测试工作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包含在维修、中修、大修之中。
第8条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按期大修、强化中修、确保维修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安全和质量为主的原则,依据设备技术状态、变化规律和磨损程度做好大修、中修和维修工作,保证信号设备符合技术标准,在规定的寿命期内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可靠地运用。
铁路电务系统信号维护办法

铁路电务系统信号维护办法第一章生产组织第一条管理模式。
各维管部行使站段管理职责,全面负责信号设备维护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维管部、综合车间、工区三级管理。
第二条维修方式。
根据铁路局相关规定和铁路信号设备维护管理的特殊性,确定维管部的维修方式。
1.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信号联锁管理贯穿于信号各项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具有系统性、特殊性、关键性,因此维管部信号设备维修实行“综合机构、专业管理”模式。
2.室内外信号设备大、中、维修由维管部负责组织,信号检修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铁路局相关信号工规定的资质,才能上岗作业。
3.入所修设备委托电务段进行检修、检测。
4.计算机联锁、微机监测、TDCS、电源屏、站内电码化、计轴设备按维修周期委托电务段进行检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电务管理职责按照铁路文件要求,负责检查指导电务系统的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 1 —织对安全管理、专业管理、设备质量和安全重点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
第四条信号维修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有关安全和专业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按照本管理办法制定信号设备维护办法。
建立健全维管部、综合车间、工区三级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考核办法。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强化现场作业控制,杜绝违章作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减少设备故障,压缩故障延时,提高设备运用质量,保证设备、行车、人身安全。
3.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质量验收制度,组织完成信号设备大修、中修、维修、测试任务及LKJ系统相关工作。
根据维修生产实际,合理安排维修费用,保证设备投入,防止设备失修。
4.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随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和设备运用状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和安全生产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解决和制定整改措施。
5.加强对站区综合车间的安全生产、设备质量、人员素质、成本核算、后勤保障管理,确保电务各项任务和工作计划安全优质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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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恩华
(五) 负责组织处理集中监测故障。 (六) 负责集中监测故障板卡的返厂修工作。 (七) 定期分析集中监测数据,总结集中监测运用情况,上 报铁路局,并进行通报。 (八) 负责组织制定并公布本段集中监测报警、预警上下限 值设定标准,并组织车间完成报警、预警上下限值设定和模拟量 测试精度校核工作。 (九) 负责审查管内集中监测设备软件、数据及硬件修改方 案,审查管内集中监测组网方案及 IP 地址分配方案,审查相关 设计文件等。
第四十条 集中监测停用的规定: (一) 工程施工改造需停用集中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 提前一周提出书面停用申请,经电务段审核、铁路局电务处审批 同意后,方可停用集中监测设备。 (二) 日常运用维护需停用集中监测设备时,各级维护部门 应向铁路局电务处办理停用手续。 (三) 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 集中监测设备停电、停机或中断通信。 第四十一条 凡集中监测能完成的测试项目,可不再进行 人工测试;未纳入监测的测试项目,仍进行人工测试;当集中监 测发生故障时应按相关要求进行人工测试。 第四十二条 集中监测应用软件、数据配置文件等修改由 监测厂家负责,任何人均不得随意修改源程序和数据库结构信 息,以及配置文件。 第四十三条 集中监测软件、数据配置文件变更规定。 (一) 集中监测软件变更等级分三类。 一类软件变更:系统平台变更、应用软件架构变更。该类变 更需经外部专家组测试、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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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恩华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集中监测管理工作实行总公司、铁路局、电务段三 级管理。
第九条 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是集中监测技术管理和设备管 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 负责全路集中监测网络的规划。
第十条 铁路局电务处是管内集中监测设备的技术主管部 门,应设置专业技术主管人员。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七条 集中监测网络是一个独立封闭运行的网络, 不得擅自扩展集中监测网络、加设终端和安装无关软件。
第二十八条 备品备件及仪器仪表管理。 (一) 备品备件应按使用数量的 10%配备;中心机房关键器 材应考虑备用。 (二) 每个工区应配置专用工具,具体配置见附件 1。 (三) 严禁将故障更换后的器材和备用器材混放。 (四) 备品备件及仪器仪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证完好。 第二十九条 通信与信号维护分界。 (一) 采用光纤通道时以集中监测机柜 ODF 架上通信尾纤活 动连接器或在信号机房内独立设置的通信尾纤活动连接器为分 界点,其活动连接器属通信部门。信号机房至通信机房的光缆(含 尾纤)由通信段负责维护;通信尾纤活动连接器至监测的 ODF 架 及跳纤等设备由电务段负责维护。 (二) 采用 2M 电路时以集中监测机柜 DDF 架上通信接线端子 或在信号机房内独立设置的通信 DDF 架接线端子为分界点,通信 接线端子(含)至通信系统间 2M 跳线由通信段负责维护。通信 接线端子至监测间 DDF 及跳线等设备由电务段负责维护。
第三十六条 电缆对地绝缘电阻和电源漏电流测试工作应 在天窗点内进行。
第三十七条 集中监测一、二级报警信息及相关数据应在 电务段中心服务器自动保存 1 年。
第三十八条 信号设备故障时的集中监测数据应保存 5 年, 并做好故障现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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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恩华
第三十九条 车站站机、段调度指挥中心终端应 24 小时不 间断开机运行。
胡恩华
中国铁路总公司
编 号 铁总运 签 发:
〔2014〕 227 号
发文稿纸
紧急 程度
□特 急
□加 会 签:
秘密 等级
□绝密 □机密 □秘密
科技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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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监测厂家负责集中监测软件的终身维护,铁 路局和电务段核心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采集分机和通信分 机等设备可实行委托修,其它硬件实行故障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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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返厂修的集中监测设备或器材,修理时间不 得超过 30 天, 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期限时,监测厂家应提供相 应的备品,返厂修后的设备或器材应保修 6 个月。
(二) 集中监测网络拓扑图。
(三) 集中监测 IP 地址表。
(四) 硬件及软件安装使用手建立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一) 按线统计设备台账(主要包括:系统型号、设备组成、 建设年、大修年、联网等情况)。 (二) 集中监测网络拓扑图。 (三) 集中监测 IP 地址表、站码。 (四) 硬件及软件安装使用手册和维护手册。 (五) 软件台账(软件版本、数据配置文件)。 (六) 密码台帐。 (七) 集中监测竣工图。 (八) 系统维护工具软件(包括修改数据的方法说明)。 (九) 故障处理流程图。 (十) 设备质量鉴定资料,原始验收记录资料。 (十一) 模拟量电气特性上下限及预警限台账。 (十二) 备品备件台账。 (十三) 工具、仪器、仪表台账。 第十七条 集中监测施工图纸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 计,应依据施工图纸施工。 第十八条 基建、大修、更新改造的集中监测工程,应组织 单项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基建、大修、更新改造的集中监测正式投入运行 前,应组织进行接口数据仿真试验和系统功能验证。系统功能验
第三十二条 集中监测故障时,电务段应及时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 集中监测因大修、施工等原因需停用时,应 报铁路局电务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 集中监测设备应实行寿命管理,集中监测不 应超过使用寿命期限。主要设备、器材寿命期限见附件 2。
第五章 运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务段应在道岔调整状态符合标准的情况 下,设置每台转辙机的集中监测参考曲线。
20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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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恩华
TG /XH 209 -2014
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监测) 维护管理,提高集中监测维护管理质量,做好集中监测运用和设 备维护管理工作,发挥集中监测在信号设备维护工作中的作用,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监测是监测信号设备状态、发现信号设备隐患、 分析信号设备故障原因、加强信号设备结合部管理、辅助故障处 理、指导现场维修、反映设备运用质量、提高电务部门维护水平 和维护效率的重要信号设备。 第三条 集中监测实行预防修、故障修和关键设备委托修的 维修方式,保证设备正常运用。 第四条 集中监测应采用安全隔离措施,不得影响被监测设 备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 集中监测是信号设备维护、测试的专用系统,与非 信号系统接口时,应经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批准。 第六条 凡信号设备基建、大修、更新改造时,集中监测应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开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速、高速铁路集中监测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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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集中监测与信号子系统接口维护管理分界:以信 号子系统的通信接口插座为界,插头(含)至集中监测的连接线 缆属集中监测范围,插座(含)至信号子系统属子系统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具有自诊断功能的信号子系统提供给集中监 测的各种监测数据和报警信息应保证实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电务段应加强对带自诊断功能的信号子系统的验收工作。
(一) 贯彻执行总公司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 结合铁路局实际制定集中监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二) 负责指导管内集中监测的大修、更新改造工作。 (三) 负责集中监测维护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管 内集中监测的维护管理工作。 (四) 组织或有重点的参加基建、更新改造、大修集中监测 工程的技术方案论证、审查、设备选型、施工交底和验收开通等 工作。 (五) 规划并审定集中监测网络拓扑结构,审批集中监测 IP 地址实施方案,审核 IP 地址分配。 (六) 按规定权限审批集中监测的采集电路、硬件和软件修 改申请,审批通道需求及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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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定期检查管内集中监测的设备质量、运用质量和维护 管理工作。
(八) 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处理集中监测的疑难故障。 第十一条 铁路局电务检测所是集中监测运用的主管机构, 应设置集中监测分析主管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铁路局集中监测运用管理工作,掌握集中监测运 行和使用情况,分析监测数据和报警信息,了解信号设备运用质 量,提出维修工作指导意见。 (二) 负责集中监测数据分析工作,指导和检查电务段集中 监测数据分析,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考核管内集中监测设备运用 质量意见。 (三) 负责协调集中监测故障板卡的返厂修工作。 (四) 参与处理集中监测的疑难故障。 第十二条 电务段是集中监测维护单位,应设置专业技术主 管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总公司和铁路局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 度,结合电务段实际制定集中监测维护管理办法。 (二) 负责管内集中监测的技术、工程、维护、运用以及信 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 编制、提报管内集中监测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建议 计划。组织或参与集中监测工程的调试和验收工作。 (四) 负责集中监测维修工作。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集中监测用户范围包括铁路局电务处、电务段、
车间和信号工区,扩大用户范围应由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批准。
第十四条 集中监测软件、硬件设备及采集电路的修改,应
由铁路局电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铁路局电务处应建立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一) 按线或段分站统计设备台账(主要内容包括:系统型
号、厂家、设备组成、建设年、大修年、联网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集中监测工程验交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 单位及时移交临时竣工图,并应在 3 个月内移交正式竣工图。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务段应每年进行一次集中监测模拟量测量 精度校核和开关量状态、显示状态核对,并建立核对记录。更换 模拟量采集器材时应对所涉及模拟量测量精度进行校核。
第二十四条 集中监测应从 TDCS/CTC 获取时钟信息,并具 备自动校时功能。自动校时功能失效时应由人工进行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