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验光配镜处方原则 Microsoft Word 文档
医学验光配镜处方原则

医学验光配镜处方原则
医学验光时,当用综合验光仪检查完所需要的项目后,需按以下处方原则对被检者进行最后的验光处方确定:①隐内斜与调节强的近视患者,处方验光度低,远视患者处方验光度高。
②隐外斜与调节弱的近视患者.处方验光度高,远视患者处方验光度低。
③集合功能差的远视患者,瞳距略放小,使视轴落在矫正镜片光学中心,利用凸透镜的三棱镜效用,使物像向鼻侧移位。
④测定驭眼单视功能时,需判断出主视眼为右眼,还是左眼,应使配戴矫正镜片前后的主视眼一致。
⑤使用综合验光仪中的红绿二色试验、偏振片或棱镜分离等方法,使戴矫正镜片的双眼调节处于平衡状态。
验光处方原则范文

验光处方原则范文验光(refraction)是指通过对眼睛进行各种光学测试来确定眼镜的度数。
验光处方是验光师根据测试结果为视力不良或有其他视觉问题的人制定的一份文件,该文件详细说明了需要配戴的眼镜的度数和其他特殊要求。
验光处方原则是制定这些处方时所遵循的一套准则和规范,以确保验光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验光处方原则:1.全面而系统的测试:验光师应使用多种测试方法和工具,包括视力检查、干眼测试、眼球运动测试、眼压检测等,以全面评估受检者的视力和眼健康状况。
2.精确的度数测量:度数是决定矫正眼镜度数的关键因素。
验光师应确保使用准确和精密的度数测量设备,如自动折射计和计算机辅助验光系统,以减少测试误差。
3.个性化的眼镜设计:验光师应根据个体的需要和要求,为每个人设计和定制适合其矫正需求的眼镜。
这包括考虑到受检者的年龄、职业、生活方式、视觉要求等因素,以提供最佳的视觉效果和舒适度。
4.综合性的处方:多数人的视力问题并不仅仅是度数不正常,还可能包括散光、老花等其他因素。
验光师应根据测试结果综合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处方来解决所有视觉问题,以提供最佳的矫正效果。
5.特殊要求的处理:有些人可能有特殊的视觉要求,如需要配戴渐进多焦点镜片、防辐射镜片或者是其他特殊的镜片设计。
验光师应根据受检者的需要和建议,为其提供相应的特殊要求的处理方案。
6.配镜跟踪和调整:验光师应定期进行配镜跟踪和调整,以确保配戴的眼镜一直保持适合受检者的度数和效果。
这包括定期的视力检查和镜片调节,以随着时间的推移适应视力变化。
7.教育和沟通:验光师应与受检者进行充分的教育和沟通,解释验光结果和处方,并提供正确的佩戴和护理指导。
这有助于受检者更好地理解他们的视觉问题和矫正需求,并正确使用和保养他们的眼镜。
总体而言,验光处方原则旨在确保通过准确的测试和合理的处方,提供最佳的视力矫正效果和舒适度。
这需要验光师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并遵循一定的流程和准则,以确保每个人都可以获得适合他们个体需求的眼镜。
近视眼配镜处方原则

近视眼配镜处方原则配镜处方原则是验光师最需要掌握的技能知识,光验得再准确,如果背离了配镜原则,那么验配的眼镜也是不合格的,戴起来不舒服甚至是有害的。
所以本博近期将就常见的配镜原则结合一些常见的错误处方做分析。
其中多数原则参考了中山眼科中心杨智宽教授主编的《临床视光学》一书。
各种屈光不正的处方的一般规律是:MPMVA(减少调节)双眼平衡根据眼位情况调整(外隐斜足矫、过矫;内隐斜欠矫)根据视觉发育的正视化规律(生理性远视)进行调整原则主视眼优先矫正的原则根据年龄、职业、个人爱好及个人对视力的需求进行个性化调整推荐产品排除原发或并发眼病所有的屈光矫正都应该首先在这些原则下进行的。
本文先介绍近视眼的配镜处方原则。
近视眼的配镜处方原则如下:假性近视眼:解除调节痉挛,不需要配镜,可以使用双面镜、字母表训练,扩瞳孔治疗真性近视眼:应及时配镜纠正视网膜离焦,最佳矫正视力的最低负镜度进行矫正(MPMVA)高度近视眼初次配镜常不能接受全部矫正,可分期分批矫正。
有条件的可选RGP。
可同时做调节训练(双面镜、字母表)对于-3.00D以上近视合并老视的患者,无论是看远看近,均应该进行矫正,可以配多焦点或双光眼镜。
由于近视矫正是以远视力矫正为基础的,如果近视眼镜用于长期看近的话,会造成看近时的眼睛的调节负荷增加,因此,对于需要长期看近的中度以上的近视眼要适量欠矫正。
高度近视眼最好选择高折射率镜片,小镜框以减轻眼镜重量。
-1.00D以下的小屈光度近视,若裸眼视力比矫正视力低三行以上,应考虑配镜同时进行调节训练。
Flipper(双面镜)训练可以帮助初发近视眼的青少年获得更有效、更快速、更持久的调节,减轻视觉疲劳感,以减缓近视发展的速度。
不管配不配镜,小屈光度近视都应该做调节训练,可以防控近视。
验配师日常工作应该按上述原则处理近视眼。
验光处方原则分析

验光处方原则分析验光处方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临床工作,通过对患者眼睛的检查和测试,帮助医生判断患者是否存在视力问题,并提供最佳的眼镜或隐形眼镜处方。
验光处方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患者获得最佳的视觉质量,同时保护眼睛健康。
下面我们将对验光处方的原则进行详细的分析。
1.了解患者的病史和视觉需求:医生在进行眼睛检查前,应首先了解患者的病史和视觉需求,如是否有眼科疾病、手术史、使用眼镜或隐形眼镜的经验等。
这将有助于医生对患者的视力问题进行更准确的评估,并为患者提供更合适的处方。
2.对各种验光检查方法进行综合分析:验光检查包括测量正视力、屈光度、眼轴长度等。
医生应该对这些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以获得患者的眼球和视力状态的全面了解。
通过对检查结果的分析,医生可以确定患者是否存在近视、远视、散光等视力问题,从而为患者提供相应的处方。
3.根据患者的病情来选择合适的验光处方:根据患者的眼球和视力状态,医生要选择最合适的验光处方。
验光处方的主要内容包括球镜、柱镜、轴位、瞳孔距等指标。
球镜用于纠正近视或远视,柱镜用于纠正散光。
轴位和瞳孔距等指标可以帮助制造或选择最适合患者的镜片。
4.确保验光处方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医生在进行验光检查时应该保证按照标准程序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同时,医生还应关注患者的眼球稳定性,以确保验光处方的稳定性。
当患者的眼球稳定性不好时,如存在慢性眼部疾病、屈光度改变较快等情况,医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策略,如延长处方复查周期、选择更稳定的验光方法等。
5.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医生应与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解释验光结果,并让患者理解和接受处方的必要性。
医生还应根据患者的反馈和需求,对处方进行必要的调整。
充分沟通可以帮助患者了解自己的视力问题、手术风险、使用注意事项等,并增强治疗的合作性和依从性。
6.定期复查和调整处方:视力问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发生变化。
医生应建议患者定期进行复查,以及根据需要调整处方。
眼镜配镜规章制度范本

眼镜配镜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眼镜配镜操作,保障配镜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眼镜配镜机构、眼镜配镜人员及消费者。
第三条眼镜配镜应遵循医学原则,合理使用配镜设施和器具,确保配镜效果满足消费者需求。
第四条眼镜配镜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眼镜配镜设施,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镜器具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配镜质量。
第五条眼镜配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循规章制度,确保配镜服务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配镜机构管理第六条眼镜配镜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设立明显的配镜服务标识,明示配镜产品价格和质量标准。
第七条眼镜配镜机构应定期对配镜设施和器具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眼镜配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配镜服务质量监督体系,定期对配镜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九条眼镜配镜机构应当设置配镜档案,记录每位消费者的配镜信息和配镜过程,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安全。
第十条眼镜配镜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三章配镜人员管理第十一条眼镜配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配镜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眼镜配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守消费者隐私,不得泄露配镜信息。
第十三条眼镜配镜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职业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配镜技术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眼镜配镜人员应当热情周到地为消费者提供配镜咨询和服务,耐心解答消费者疑问。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五条消费者在选择眼镜配镜机构时应注意查看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确保配镜机构合法经营。
第十六条消费者在接受眼镜配镜服务时应仔细阅读配镜服务协议,了解配镜流程、费用等信息,不得随意更改配镜计划。
第十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配镜机构提供配镜信息和服务,保障配镜质量和效果。
第十八条消费者有权对配镜服务进行评估和投诉,配镜机构应及时处理消费者反馈和意见。
第十九条消费者在接受眼镜配镜服务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或申诉。
验光处方原则

混合散光的配镜原则
混合散光的配镜原则
• 混合散光的等效球镜度可能为正、为零或为负,在进行处方的
时候要区别对待 :
• 等效球镜度为负:不可降低正镜度
• 等效球镜度为零:不可降低正镜度 混合散光的配镜原则
• 等效球镜度为正:可考虑降低正镜度,最多降低的量为等效球 镜度,但一般不宜降低超过等效球镜度的一半
(四)屈光参差的配镜原则
1、视力、双眼视、不等像三方的因素。 2、双眼视应尽量全矫,无双眼视平衡扩大视野。 3、屈光参差较高,高度数眼分批、分期增加,保证双 眼视。 4、屈光参差较高,单眼视力差,年龄小于10岁,应全 矫,并做遮盖;年龄大于10岁,可完全矫正好眼,差 眼只做平衡。 5、特殊情况可单眼视。
(九)低视力的配镜原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配镜屈光矫正 2、助视器 3、远用,望远镜 4、近用,放大镜
(十)眼球震颤的矫正原则
1、增进视力 2、三棱镜消防代偿头位 3、弱视治疗 4、手术
(二)近视眼的配镜原则
1、假性近视无需配镜。 2、真性近视切忌过矫。 3、双眼平衡,主视眼清晰。 4、高度近视分批矫正。 5、近视合并老视,多焦或双光。 6、高度近视高折镜片、小镜框。
(三)散光眼的配镜原则
1、低度散光如不影响视力,可不矫正。 2、1~3D散光,以患者能接受的量来确定。 3、高度散光,球柱等值规则。 4、逆规或斜轴散光,应需全矫。 5、不规则散光,角膜接触镜。 6、原镜散光轴位与现在正确散光轴位的改变。
验光处方原则
验配处方的一般性原则
• • • • • • MPMVA(减少调节) 双眼平衡 根据眼位情况调整 根据生理性远视和弱视进行调整 主视眼优先矫正的原则 根据年龄、职业、个人爱好及个人对视力的需求进行 个性化调整 • 排除原发或并发眼病
医学验光的处方原则

医学验光的处方原则医学验光是指通过各种测试手段来确定患者的眼部状况,从而为患者配备合适的眼镜或隐形眼镜的过程。
验光的处方原则是根据患者的视力情况、眼部状况和视觉需求来制定配镜处方,以达到矫正患者视觉缺陷和提升视力的目的。
下面是一些医学验光的处方原则。
1.视力矫正视力矫正是医学验光的首要目标。
医生会使用常规的视力测试来确定患者的裸眼视力和最佳矫正视力,从而确定患者是否需要视力矫正。
如果患者有近视、远视、散光等视力问题,医生会根据视力检查的结果来制定相应的配镜处方。
配镜处方将包括度数、镜片種类(如近视镜、远视镜或散光镜)和镜片特性(如抗眩光、折射率等)。
2.瞳孔距离测量瞳孔距离是指双眼瞳孔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正确测量瞳孔距离对于验光师来说非常关键,因为它决定了镜架的尺寸和镜片的位置,影响配镜的准确性和舒适性。
对于正常的瞳孔距离,一般会在测量过程中考虑到镜架的尺寸和镜片的大小,以确保配镜的质量。
3.散光检查散光是一种屈光不正的情况,会导致光的折射发生偏差,使得人眼无法同时对准不同的焦点,从而使图像模糊或变形。
医生通过进行散光测试来确定患者是否存在散光问题。
散光的程度和轴向将决定配镜的选择。
对于有散光问题的患者,医生会在处方中添加散光度数和轴向。
4.复视检查复视是指眼睛的对准问题,导致双眼不能同时对准同一物体而产生重影或者眼睛看东西时产生眩晕、头痛等症状。
医生会利用复视测试来判断患者是否存在复视问题,并根据检查的结果进行相应的配镜处理。
复视矫正通常采用调整镜片的基底曲率或者额外添加棱镜来修正眼睛的对准问题。
5.眼底检查眼底检查是验光中的重要步骤,可以通过观察眼底血管的形态、视盘、黄斑和视网膜来判断患者是否存在任何眼部疾病。
这些疾病包括青光眼、白内障、老视等。
医生会根据眼底检查的结果来制定配镜处方,并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眼科治疗。
总的来说,医学验光的处方原则是根据患者的视力问题和眼部状况来制定配镜处方。
医生会考虑患者的视力矫正需求、瞳孔距离、散光和复视等问题来进行相应的测试和检查,并最终制定出最佳的配镜处方。
配镜处方原则讲稿

配镜处方原则讲稿验光的主要目的是为患者提供一个配镜处方,该处方为戴镜者提供良好的矫正视力,使之有舒适的视觉,并能满足持久的阅读等日常生活工作需求,而不会对眼睛造成任何损害。
任何配镜的处方原则,都应紧紧围绕这个配镜目标展开。
规范的验光获得的是患者准确的验光度数,但由于个体对视力的要求和感觉的差异很大,因此准确的验光度数并不一定是患者最合适的配镜处方。
验光师在给予配镜处方时,并没有一个完全固定的公式可以遵循:有了准确验光度数后,还要考虑患者的年龄、视力需求、职业特点、戴镜情况、戴镜目的、双眼视功能及眼位情况等,结合患者的各个因素分析和平衡,有时甚至是牺牲患者的最佳矫正视力,而最终是根据其配镜目的和要求,给每一位患者提供一个个体化、个性化的配镜处方。
换言之,验光度数(屈光不正度数)完全相同的不同患者,结合各个因素之后,要根据不同的需求,分别给出能够满足配镜目的、合乎个体需求、不尽相同度数的眼镜处方。
合格的验光师应当能够熟悉不同年龄阶段屈光不正的特点,掌握不同屈光状态矫正的侧重点,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配镜的影响。
只有充分掌握上述的知识点,才能够为患者提供理想的配镜处方。
以下章节中讲述处方原则,大家学习的重点是其总体的基本原则特点、注意事项及对特殊患者应该注意到的问题,从而根据每个个体的实际病情和需求开具处方。
第一节近视的处方原则一、近视处方的基本原则选用最低度数的负透镜使患者获得最佳的矫正视力。
一般情况下遵循的原则是:①轻度近视,一次性完全矫正;②中度近视,可酌情分二次矫正;③一般采用最低度数达到最好矫正视力为标准;④成人初次戴镜,以适应,无症状为主。
清晰、舒适、持久为主;⑤高度近视患者视远可以戴全矫正眼镜,视近用的眼镜度数应减去1/3全矫眼镜度数;应根据病人的年龄、职业、用眼习惯及以前的处方,决定最后处方;⑥ 45岁以上老视者,视近时眼镜度数应减去老视的度数。
二、不同的年龄阶段配镜处方不同:㈠婴幼儿时期(0~3岁)1.强力的睫状肌麻痹剂进行屈光检查;2.≤6个月或中、低度近视先观察一段时间;3.高度近视,部分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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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验光配镜处方原则第一节近视眼镜处方准则一、近视眼及处方特点:近视眼是外界平行光线进入眼球后,焦点落在视网膜之前的一种情况。
这段差距是不可能通过眼自身的调节作用来弥补的。
因此配镜的目的就是用镜片的屈光能力来弥补这段差距。
二、在近视镜处方时,要充分注意睫状肌调节痉挛的存在。
要知道调节痉挛不仅见于青少年也见于成年人,不仅见于轻度近视,也见于高度近视,因此要特别注意防止度数偏高。
三、从未戴过眼镜或一次增加度数较多者要注意睫状肌调节力不足。
要注意查近视力,防止看近困难。
四、青少年学生根据不同情况配0.8—1.0的视力的最低度数。
五、为了减轻调节负担,减轻近视度数发展,青少年学生在不同距离,宜配戴不同度数的眼镜,或者配戴渐进镜。
六、成年人配近视镜,若是近距离工作较多的人,度数应略低一点。
七、高度近视配镜应强调主觉验光,如果视力出入不大,应尽量取低一点,或者先按近视力选择度数。
八、、-8.0D以上的高度近视一般都有较明显的眼底病变存在,常常不能矫正到正常视力(加小孔镜可鉴别)九、高度近视可以取由低到高逐步到位的方法。
十、青少年学生裸眼视力不到0.6者最好经常配戴。
十一、外隐斜的近视度数可以略高一点。
如果是显性外斜视可以试行超强度矫正,一般可增加1D-5D 平均2.5D。
十二、近视镜矫正的一般原则1.浅度近视(AC/A偏低)完全矫正。
2.近视十集合过强(AC/A偏高)低度矫正。
3.近视十集合不足(AC/A偏低)完全矫正。
4.近视十外隐斜(AC/A偏低)强度矫正5.近视十外斜视(AC/A偏低)超强度矫正。
十三、青少年学生近视配镜处方应过5关。
1.一减:减-0.25D2.二加:加-1.5D3.三平:平衡双眼视力4.四问:“问”眼胀否,能否看近。
5.五走:走路时有无不适。
第二节远视眼镜处方准则一、远视眼及处方特点远视眼是外界平行光线进入眼球后焦点落在视网膜后面的一种情况。
它的特点是可以动用眼自身的调节功能把焦点向前移位。
配镜的目的并不是完全依靠镜片把焦点移到视网膜上来,而只是弥补调节的不足或者是改善调节与辐辏的紊乱关系。
二、远视成分分析总和远视:阿托品麻痺下最好视力的最高度数。
例:20岁的男病人,矫正前视力为0.5,加+0.5DS视力达1.0,加到+1.5DS视力仍为1.0,再加到+1.75DS视力就下降,阿托品散瞳结果为+4.00DS,远视成分分析如下:绝对远视:最好视力的最低度数,+0.5DS属于自身不能调节的部分。
显性远视:散瞳前最好视力的最高度数+1.5DS属于镜片可测出部分。
能胜远视:最高度数(+1.50)—最低度数(+0.50)=+1.00属于自身能调节部分。
隐性远视:总远视(+4.00S)—显性远视(+1.50S)=+2.50属于镜片不可测部分。
总远视:+4.0DS,阿托品散瞳后的最好视力的最高度数。
三、隐性远视占总和远视的成分,依年龄不同大约为如下比例:幼小儿童约占3/4 10~20岁:1/2 20~30岁:1/3 30~40岁:1/4,40岁以后隐性几乎全部变为显性。
四、普通人群的眼屈光情况。
屈光度值=3.9- 年龄×0.25D,如12岁时应为3.9-12×0.25D=+0.9D,视力正常的高中毕业生中正视眼只占有2.8%,远视占84.1%。
五、远视眼处方总的原则是最好的视力(不仅是1.0)时的最高度数,但要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六、远视眼的具体处方准则:1)不矫:6岁以前小儿远视居多,如果没有症状就是度数在+5.00D以上也无需配镜。
2)低矫:远视伴有外斜视,则以最好的视力,最低的度数处方。
3)欠矫:中老年人有远视且有视力较低或有视疲劳症状者,应在主觉验光验出最高度数后,下降0.25~1.0D配戴起来才会舒适。
4)正矫:如果仅仅是为了矫正视力,并无视力疲劳,则可用小瞳下的最高度数即只配显性部分,当然矫正视力应比较理想。
5)高矫:如果视力疲劳比较明显或矫正视力不满意则除显性部分外,需另加隐性部分的1/4,1/3或1/2。
6)全矫:如有内斜视,经1%阿托品散瞳后内斜完全消除。
则可按散瞳后的度数减去+1.00谓全矫。
7)过矫:如有内斜视,散瞳以后内斜度虽有减少,但仍未正位,可按散瞳度数不变。
8)强矫:如散瞳后斜视度数不变,可考虑试行在散瞳度数的基础上再加+1.0~1.50D。
9)超强矫:在全矫的度数时,看近仍有较大的内斜视,可在全矫的基础上再加+2.0~+2.50的阅读近附加,以便阅读时内斜度数减轻。
最适宜用渐进镜。
10)弱视矫:弱视患儿没有斜视者,可按散瞳结果每1.0D减去1/4~1/3,以矫正最好视力为原则。
七、配戴全矫或过矫的眼镜,应在半年——壹年时间内,在不影响眼位的情况下减少眼镜度数。
减少度数的标准可以用遮盖法检查,如又出现斜视或破坏了双眼单视表示度数减少不当。
八、度数较高的远视镜一时不能适应时,可采取先配较低度数的眼镜以后逐渐增加,或者在散瞳剂的配合下使用。
九、远视眼镜矫正视力不是以1.0为标准如果能配到1.2、1.5则矫正视力越高越好,因为这样能减少调节负担。
十、小儿的眼睛疲劳可以种种形式表现:眼充血、眼痛、头痛、不爱学习、眼痒、眼睑痉挛,揉眼睛,甚者视近阅读时间稍久欲作呕等等。
中小学生有上述症状时远视程度虽轻也应试行矫正,常常可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三节散光眼镜处方准则一、散光眼配镜(一)配镜指标:1、视力障碍。
2、视力疲劳。
(二)配镜原则:1、配戴舒适。
2、视力比较满意。
3、具有双眼单视功能。
(三)配镜难点:1、客观验光结果和主观验光结果不一致。
2、最佳矫正视力和视疲劳之间经常发生矛盾。
(四)学术界的观点分歧1、按客观检影结果,足度配镜。
2、按矫正最佳视力配镜3、按配戴最舒服配镜。
4、作者的观点(1)配足最好,接受多少算多少。
(2)一般情况下逐向主观,特殊情况仍按客观,如:儿童弱视,斜视。
二、散光眼配镜处方特点及注意事项1、散光眼及处方特点:散光眼是外界光线进入眼球后不能形成一个焦点,而是形成有一定间距的前后两条焦线。
散光的配镜矫正目的,就是用园柱镜片使两条焦线间的距离缩小,使焦线本身慢慢缩短,最终使两条焦线融合成一个焦点。
2、高度散光配镜处方时应从实际出发,不应完全以验光结果给予配镜处方,即不要单从物理光学的基础努力达到完全矫正,要知道临床上的散光与光学理论上的散光存在差异。
3、用光学方法矫正轻度散光时应极度小心,如果光学矫正有误差会使患者造成新的屈光不正,将原有的已经习惯了的屈光不正部分的矫正了,可能又遗留新的很不习惯的屈光不正。
特别对于视力降低的散光,光学矫正虽可明显地提高视力,如果遗留下轻度的屈光不正,由此带来的干扰症状往往令患者不能接受。
4、散光处方的原则是:宁小勿大,无论是远视散光还是近视散光,都是最好的视力,最低的度数,有人主张处方量比矫正需要略低1/8---2/8的散光度数。
5、理论和实践都证实同样度数的柱形屈光不正要比球形屈光不正影响力为小,所以轻度散光对视力的影响往往被人勿视。
6、合例散光—0.5DC180°, +0.75DC90°以下可以考虑不配。
不合例散光0.5D以下也应考虑配。
不合例散光是弱视治疗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弱视治疗对于存在近视或远视性不合例散光的病例作用甚微,且在视力发展时期,近视力的损害可能比远视力损害更具有导致弱视的危害性。
另外有资料报导5—7岁仍有不合例散光者可以予计将来一定会发展为近视眼。
因此对于幼儿不合例散光一定要认真处理。
7、任何度数散光无症状,无视力下降不需要配。
8、大量散光在儿童应充分矫正,尤其是有弱视的儿童必需按客观验光配给足度矫正,配后视力不如不配时也要配足。
儿童多能接受全矫。
9、小儿远视散光有时可作这样处理:将散瞳检影的结果记录下来,待瞳孔恢复正常大小以后,复验试镜时将检影所得之正柱镜更换为与其度数相等的负柱镜,其轴位转换90°便可配镜。
根据小儿本来就有生理性远视及调节性强的特点,在配镜时凡遇到球镜≤+2.0DS时,可以大胆的删除,只保留柱镜,可能会达到较好的矫正效果。
10、小儿散光性屈光参差,不论远视性或近视性均易形成弱视,必需及早配镜而且应尽可能配足。
配好这种眼镜很不容易,必需注意由散光度参差或轴向参差所致的各种像扭曲和眼肌平衡障碍。
11、青少年学生的近视散光原则上应配,尤其是近视加深较快者更应配,以避免因散光引起调节过度加深近视。
12、有大量散光的青年人经矫正后视力只略有增进,但他的散光仍应足量矫正,经过数月持续配戴后视力通常会有较大提高。
13、大量散光的成年人矫正时应慎重,如果是正散光,不宜全量矫正,初次给予1/4—1/2的量即可。
以后再增加度数。
如果是反散光可略给大一点的量,一般来说未戴过眼镜的成年人(30岁以上)多不能接受散光的全矫正,因此成年人2.0D以上的散光应分次矫正。
14、新矫正散光的变化如果超过1.0D,轴向超过10°将难以接受,所以新的散光眼镜处方有时作些折中是必要的,完全准确地矫正必须在几个月内分步骤进行。
15、左右眼的球镜相差3.0D,柱镜相差超过3.0D者,或者球柱总和相差5.5D者,经试戴后可适当减少度数。
散光大减散光,球镜大减球镜,二者都大者,首先在不大影响矫正视力的情况下,先减球镜,以后再减散光。
具体减多少应根据症状、视力来确定,应该注意的是减少度数稍多,会因双眼不同视或不等象视产生视力疲劳。
尤其在看近时因使用不同度数的调节力很容易产生视力疲劳症状。
一般来说当减少度数超过1.0D时,比较容易产生症状,但少数人融象能力很强,度数相差很大也能适应。
16、复性散光配镜调整度数时:(1)如有头晕、恶心、行走不便,减球镜、柱镜不变。
(2)如有视物偏斜、地面或平面物体偏斜,调整柱镜度数及轴位,球镜不变。
17、高度屈光不正同时伴有轻度散光时,如除去散光、矫正视力不大影响,则可只用球镜而不必加用散光。
因为患者通过眼前强度球镜的光学中心向正前方注视时须仅有球面屈光作用,但当视线通过镜片斜看时,使要产生散光作用。
大约1.0D球镜倾斜20°便可产生0.12D的柱镜效应。
1个10.0DS的球镜倾斜15°便可产生1.0D的散光,因此任何轻度柱镜是不适合和强度球镜联合在一起处方的,一般来说强度球镜联合其1/20的柱镜(如--10.0DS/0.5DC)在光学上是毫无意义的。
18、有一种特殊病例,主诉视力疲劳症状严重,测定双眼屈光性质不同,轴位也不同。
如 R+0.5DCA90°L-0.5DCA180°这种病例只要配戴舒服也可大胆处方,若有难以接受者,可按被检者的用途决定取舍。
远用:去掉“+”号柱镜,用负柱镜解决近视问题。
近用:去掉“-”号柱镜,用正柱镜解决近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