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配镜处方的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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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配镜处方的确定原则

验光和配镜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验光技术人员须正确测定被检眼的屈光状态、屈光不正的性质和程度,然后在验光取得数据的基础上,各依近视眼、远视眼、散光眼、老视眼眼镜处方的确定原则,结合被检者年龄、职业、用镜要求、健康状况、生活习惯等,为其确定适宜的眼镜处方。验光结果决不等于眼镜处方。当然处方完成后,还需有完善的加工与调整,并指导被检者有关眼镜的配戴方法才能最后完成屈光不正的矫正。然毋庸置疑,开具正确的处方是其中的一重要关键环节。

(一)关于远视眼配镜处方的确定原则

由于远视眼与调节密切联系,一些患有远视的青少年其远视可为调节作用所代偿,视力仍可正常,也可以不出现任何症状,所以并不是所有远视者都要戴镜。应根据年龄、远近视力情况、远视程度、视疲劳症状及眼位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定。

年龄16岁以下者:

调节力强,隐性远视和显性远视在总远视中密度不同,常需作睫状肌麻痹验光(或云雾法)以求得总屈光度。目前对无斜视儿童常用2%后马托品溶液(Homatropine)散瞳(每隔10分钟两眼各滴一次,共滴4~6次,滴药完毕后两眼休息一小时,待睫状肌麻痹较充分后验光)。一周后小瞳复查试镜,再开具处方配镜。

6~7岁以下儿童如无视疲劳症状,远近视力正常、查有轻度远视属生理性远视范畴,不必配镜。

16岁以下少儿一旦出现视疲劳症状,即使轻度远视也应配镜矫正。低于+3.00D者,配镜度数可较检查结果低1/3,以适应睫状肌张力。并可在近距离阅读情况下戴用,以消除视疲劳。超过+3.00者,应以显性远视度+1/4隐性远视度作为眼镜处方的度数,并经常戴用。高度远视如戴镜不适应,初配时可稍减低远视度,但为防止调节性内科视和弱视发生,应于短期内逐增镜度至充分矫正。

青年及成年人:

随年龄增长,调节力逐渐减低,隐性远视逐渐变为显性。一般系作不散瞳验光。

如远近视力正常,而又无任何不适感,不配戴矫正眼镜。如有视疲劳症状可在看近时戴用,以消除不适。

如远近视力均下降,常是中、高度远视,应配镜常戴,均以获得正常视力或较好视力的最高凸透镜度,亦即显性远视度为眼镜处方时的镜度。

(二)关于近视眼配镜处方的确定原则

在决定近视眼配镜处方时,要特别注意学龄儿童、青少年或从事近距离作业者,由于持久视近,睫状肌持续收缩致使调节紧张或调节痉挛,出现远视力下降,而形成的近视现象,即首先必须排除假性近视。如假性近视者根本不考虑配戴近视眼镜,而应采取其他治疗方法,加强视觉卫生指导,多可恢复正常。

少年儿童一般应在睫状肌麻痹下检影验光,散瞳验光者需1~3周后小瞳复验试镜,再开具处方。

真性近视如远视力轻度下降,但尚不影响学习、工作,可不急于戴镜矫正。

如远视力下降明显的轻、中度近视,戴镜不仅可以提高视力,而且可以使不协调的调节和集合关系趋于平衡,减少视疲劳,应予矫正。其眼镜处方原则是远视力达到1.0时的最低

凹透镜度。切忌过矫,因过多的光度只会使晶状体产生调节,而不会提高其远视力,反而引起眼睛疲劳。对从未戴过眼镜的高度近视,配镜后虽视力可提高,但由于视网膜像的缩小,且镜片厚边缘有较大三棱镜作用及像差产生,以致初戴镜时,常感所视物体大小、形状均发生改变而难以忍受,同时又因长期不用或很少用调节,睫状肌常处于萎缩状态,而戴镜后视近要运用调节,往往产生视疲劳症状,也觉极度不适,所以这类患者常不能接受全部矫正,可酌情减去1/3度数,使其能更适宜于近距离工作。

总之,在对近视眼开具处方时要依其年龄、职业、远近视力情况、近视程度的高低周密考虑,至于合并眼位偏斜,弱视问题则暂不在此虑及。

(三)关于散光眼配镜处方的确定原则

1.轻度散光眼,如果不引起视力减退,又无视疲劳症状,可不必配镜。但如影响视力或出现临床症状,即使散光度数不高,也应立即矫正。所配眼镜应不分远近工作、尽量经常戴用。单纯散光眼可用圆柱透镜片矫正,复性散光眼则应用球面圆柱透镜矫正。矫正散光在原则上是以获得正常视力足度、准轴为主要标准。禁忌过矫,但还必须根据年龄、散光度、轴位及主觉情况综合决定。

2.高度散光眼:在原则上尽量用柱镜全部矫正,但有些患者,以往从未有戴镜习惯,配镜后视力虽有提高,但戴镜后所产生的影像变形常使其难以接受。如是儿童患者或症状不太严重者,可令其坚持配镜,使之逐渐习惯,多渐能适应。

如是成年人,可先予低度矫正,以其能适应为准,而全部的矫正只能以后视情况而定。也可采用等效球镜度法,即减少圆柱透镜屈光度,并以减去的柱镜度数的半数作为球镜度加在原球镜值上,这使新镜片保持与原片同样的等效球镜度,且又保持原镜片中圆柱轴位,但减少了高度散光所产生的像扭曲现象。如一矫正眼镜片-3.00DC -4.00DC×180,戴后视物变形,可进行下列换算:即去掉-2.00D.C.,将此柱镜度数的半数-1.00D加在球面镜片。改为-4.00D.S. –22.00D.C. ×180。该方法是把史氏光锥前后两焦线间的最小弥散圆移至视网膜上,故多少都影响眼的矫正视力,是在患者确实无法适应全部散光矫正时采用的一种折衷方法。

3.对于斜位散光,在获得同样清晰视力的情况下,矫正镜片宜尽量采用接近垂直或水平或水平方向作为柱镜轴位,以减轻戴镜后的不适感。

(四)关于屈光参差眼配镜处方的确定原则

理论上认为,两眼屈光度每相差0.25D,两眼视网膜影像差0.5%。若两眼视网膜物像大小上差超过5%就无法融像。所以根据理论计算,两眼屈光参差配镜度相差不能超过-2.00D。但临床实践证明,有的病例两眼融像力很强,即使两眼配镜度数相差4.00~5.00D 仍能适应,不产生任何症状。且可得到较好的立体视。可见对眼睛矫正的适应能力有很大个体差异,尤与年龄有关。

1.12岁以下儿童屈光参差应尽早发现,尽早全部矫正。尤其注意矫正远视性屈光参差,是防治屈光参差性弱视的关键。

如上所述,屈光参差超过2.50D,两眼视网膜像难以发生融合,大脑中枢遂将屈光度高的眼所形成的模糊网膜影像加以抑制,致使该眼长期被抑制废用,遂成弱视。儿童双眼视力仍在发育,所以即使低度屈光参差也能导致弱视。又由于外观上并无斜视,常未引起重视而致漏诊。故屈光参差发生的年龄越小,弱视程度就越深。

因此,儿童屈光参差最迟应在6岁前得到合理矫正,儿童调节力、适应性强,故配镜时应积极进行全部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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