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制冷安全管理
氨制冷系统的安全管理

氨制冷系统的安全管理氨制冷系统是一种常见的工业制冷系统,由氨气作为制冷剂来实现制冷效果。
但由于氨气具有毒性和易燃性,因此对氨制冷系统的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氨制冷系统的安全风险、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综述。
一、氨制冷系统的安全风险1. 毒性风险:氨气具有刺激性和腐蚀性,对人体呼吸系统和眼睛有严重的刺激作用,甚至可以导致生命危险。
2. 燃爆风险:氨气是一种易燃气体,一旦泄漏并接触到火源,会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3. 泄漏风险:氨制冷系统中存在管道、容器等部件,如果发生泄漏,会导致氨气大量释放,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二、氨制冷系统的安全管理措施1. 设计安全:在氨制冷系统的设计阶段,应考虑到安全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采用双重防护结构,设置泄漏报警装置等。
2. 定期检查:对氨制冷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包括检查管道、容器是否存在漏洞、阀门是否正常、泄漏报警装置是否有效等。
同时,对系统的密封性和抗压性进行测试,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
3. 培训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安全标识:在氨制冷系统的相关设备和管道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和警示语,提醒人员注意安全风险,防止误操作和事故发生。
5. 应急准备:建立应急预案,制定氨气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演练计划,包括通知人员疏散、封堵泄漏点、采取防护措施等,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
6. 防护装备:为从事氨制冷系统操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有效降低事故发生时的伤害程度。
三、氨制冷系统的应急处置1. 发现氨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暂时措施,如封堵泄漏点、关闭阀门等,以防止氨气泄漏扩散。
2. 通知相关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和负责安全的管理人员,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人员、隔离区域,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 联系当地消防部门和有关部门,请求他们协助处置事故,以避免事态扩大和蔓延。
制冷系统加氨安全管理规定

制冷系统加氨安全管理规定
制冷系统加氨的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备安全:制冷系统中使用氨的设备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具备防爆、防漏、防火等功能。
所有加氨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2. 操作规范: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培训,熟悉加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必须按照正确的操作步骤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或违反安全要求的行为,如未经许可打开设备、违规放氨等。
3. 防护措施:在加氨过程中,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等,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同时,必须设置防止氨泄漏的措施,如安装气体泄漏报警器、排气通风系统等。
4. 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紧急停机、疏散人员、报警求助等应急措施。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的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安全培训:加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了解氨的危害性和安全操作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同时,还应进行定期的安全交流和培训,分享安全经验和事故案例。
以上是制冷系统加氨安全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根据具体的制冷系统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在实际操作
中,应该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加氨过程的安全性和人身安全。
制冷系统加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制冷系统加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制冷系统加氨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制冷系统加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加氨制冷系统指使用氨作为制冷剂的制冷设备和相关系统。
第四条加氨制冷系统加氨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安全管理负责制。
第五条加氨制冷系统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建设与改造第六条加氨制冷系统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七条加氨制冷系统建设和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制冷系统设计应合理,设备与管路应具备足够强度和耐腐蚀能力;(二)设备选型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三)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设施设备应接地可靠;(四)各类安全阀、泄漏探测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应设置完善,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加氨制冷系统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进行安全评价,确定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加氨制冷系统建设和改造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编制系统操作手册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加氨制冷系统在大修、改造和拆除等重大工程中,应编制并实施相应的施工方案,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加氨制冷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单位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
第十二条加氨制冷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加氨制冷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系统设备和管线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加氨制冷系统运行和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系统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五条加氨制冷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
第十六条加氨制冷系统的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私自更改设备参数。
涉氨制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涉氨制冷系统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氨制冷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及报废等全过程。
第三条涉氨制冷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涉氨制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涉氨制冷安全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包括:1. 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安全教育培训;3. 检查、督促安全措施落实;4. 处理安全事故。
第六条各部门应明确涉氨制冷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涉氨制冷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设备管理1. 涉氨制冷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取得相应资质。
2.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设备运行过程中,严禁超负荷、超压、超温使用。
第八条安全操作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2. 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3. 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运行参数。
第九条安全防护1. 涉氨制冷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2. 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如防寒服、防冻手套、防护眼镜等。
3.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涉氨制冷区域。
第十条应急预案1. 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预防、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和恢复重建等内容。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氨制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氨制冷系统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涉及氨制冷系统的生产、操作、维护、检修等环节。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涉及氨制冷系统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
(2)企业应配备懂业务的技术人员或工程师,负责氨制冷系统的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督。
(3)企业应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 设备管理(1)氨制冷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保养。
(2)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3)设备操作前应检查设备状态,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 储存管理(1)储存氨的容器、管道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保养。
(2)储存氨的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
(3)储存氨量大于或等于10吨的企业,应设置紧急泄氨口,将氨溶于水。
4. 操作规程(1)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参数。
(2)操作人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3)操作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上级领导。
5. 应急管理(1)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和应急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安全责任1.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氨制冷安全生产负总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氨制冷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 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氨制冷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氨制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企业将进一步加强氨制冷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制冷系统加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制冷系统加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制冷系统加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加氨操作行为,提高加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氨作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包括工业制冷、冷库、冷饮制作等。
第三条制冷系统加氨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制冷系统加氨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关工作资质。
第二章设备安全第五条制冷系统加氨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验收,并持有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六条制冷系统加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运行正常。
第七条制冷系统加氨设备应配备完善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压力传感器、液位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等。
第八条制冷系统加氨设备应定期进行泄漏检测,确保氨气泄漏率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限值。
第九条制冷系统加氨设备应设置专用的操作平台和通道,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十条制冷系统加氨安全管理应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制冷系统加氨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信息传递和沟通机制,及时传达安全信息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制冷系统加氨安全管理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制冷系统加氨安全管理应建立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操作规程第十四条制冷系统加氨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更改操作参数和操作方法。
第十五条制冷系统加氨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制冷系统加氨操作人员应熟悉制冷系统加氨设备的结构和工作原理,了解常见故障的处理方法。
第十七条制冷系统加氨操作人员应熟悉制冷系统加氨设备的操作界面和报警信号,及时处理设备报警。
氨制冷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氨制冷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氨制冷系统及其相关设备、设施、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氨制冷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氨制冷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氨制冷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1. 组织制定氨制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氨制冷系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3. 负责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4. 负责氨制冷系统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5. 负责氨制冷系统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6. 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氨制冷系统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职责:1. 严格执行本制度,遵守操作规程;2. 掌握氨制冷系统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3. 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4.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5. 配合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氨制冷系统设计、施工、安装、改造、维修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氨制冷系统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
第九条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熟悉氨制冷系统的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安全操作规程:1. 启动氨制冷系统前,检查设备、管道、阀门等是否完好;2. 启动氨制冷系统时,缓慢开启阀门,防止压力过高;3. 操作过程中,密切观察设备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操作;4. 停止氨制冷系统运行时,先关闭阀门,再切断电源;5. 操作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区域;6. 定期检查氨制冷系统设备、管道、阀门等,确保安全运行。
氨制冷系统的安全管理范文(二篇)

氨制冷系统的安全管理范文1.引言氨制冷系统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中的冷冻系统,具有高效、环保等优点。
然而,由于氨具有剧毒、易燃等特性,如果不加以合理的安全管理,将可能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因此,在使用和管理氨制冷系统时,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本文将就氨制冷系统的安全管理提出一些建议。
2.合理选择设备和材料在氨制冷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中,首先应该合理选择设备和材料,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在选购设备时,应优先考虑那些具有相对较高的安全性能的设备。
特别是对于与氨直接接触的设备,如压缩机、蒸发器等,应选用高强度、阻气性好的材料,以减少漏氨的风险。
3.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氨制冷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方法。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交底、事故报告等方面的内容,明确每个职责人员的安全职责和义务。
操作规程应包括日常操作、检修维护、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每个操作人员都能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4.加强培训和技术指导对于从事氨制冷系统操作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培训应包括氨的特性、危害和防护方法等方面的知识,使操作人员具备应急处理和事故处置的能力。
技术指导则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意见。
5.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氨制冷系统的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也是保证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特别是对于易漏氨的关键部位,如管道接头、阀门等,应加强检查和维护,以减少漏氨风险。
同时,要注意使用合适的防护设施和设备,如漏氨探测器、防护装置等。
6.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在发生事故时,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的重要依据。
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分类、处置流程、责任分工等内容,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处理。
培训人员时要对应急预案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7.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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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润食品集团制冷安全管理当前形势● 2013年6月3日,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
● 2013年8月31日,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液氨管道发生泄漏,造成15人死亡、7人重伤,18人轻伤。
● 2013年11月28日17时左右,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合和食品有限公司发生液氨泄漏事故,造成7人死亡,6人受伤。
● 2014年8月2日上午7时37分许,江苏昆山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目前已造成65人死亡,185人受伤。
当前形势● 2014年1月24日内江雨润腌制库蒸汽器漏氨;● 2014年2月17日大冶隆庆3号急冻库蒸发器漏氨;● 2014年3月2日济南万润4号压缩机高压缸盖开裂,漏氨;● 2014年5月23日开封福润预冷系统热氨融霜管道泄漏;● 2014年6月3日,江西雨润3号预冷库1台蒸发器漏氨;● 2014年6月30日澧县华泰氨机房中冷器至节流阀主管道穿孔漏氨;● 2014年7月15日石河子天石卧式蒸发器出现泄漏;●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 2013年11月15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 2014年2月17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4】1号● 2014年4月17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 2014年7月18日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等工作异地交叉检查的通知》氨监总厅管四函【2014】84号如何规范氨制冷系统安全管理?规范设计与硬件投入软件管理设计要求与硬件投入——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2)《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版)(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4)《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4.1条等。
不符合要求的冷库和制冷系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具备商务粮行业、轻纺行业和农林行业冷冻冷藏相关工程设计资质和压力管道GC2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就其原设计图纸进行复核认证。
无设计图纸或图纸不符合规定的,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企业现有情况进行改造设计,达到现有规范要求。
全国各地已陆续开展冷库及制冷系统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检查,要求2010年7月份后建设的冷库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标准设计。
2010年7月前建设的冷库,应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标准复核。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依据:《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2.7条等。
要求: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气调式冷库、室外拼装式冷库参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2.7条执行。
采用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或采用其他制冷方式为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降温(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指:先通过制冷剂蒸发器冷却载冷剂,再利用载冷剂冷却要被冷却的物体或空间的制冷循环系统)。
——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依据:《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7.2.1条、7.3.19条等。
要求:(1)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
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2)速冻设备加工间内当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时,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应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
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依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
要求: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禁止氨制冷系统管道穿过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及冷库、加工车间内人员办公、休息的房间。
避免发生氨制冷系统管道泄漏给房间内人员带来的危险。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在建筑物外做管道支架,将氨制冷系统管道绕过或跨过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将氨制冷系统管道绕过冷库、加工车间内有人员办公、休息的房间。
——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依据:《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要求:(1)冷库库区应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并按规定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室外消火栓。
在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与库区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相连。
根据所处环境,室外消火栓型式可为地下式消火栓或地上式消火栓,距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处5 m~6m。
(2)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一方面是救火,另外主要是当贮氨器等设备漏氨时,可作为水幕保护人员疏散和保护抢救人员进入机房抢修等操作。
(3)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旁应设有消防车道,其净宽与净高均不应小于4.0m。
氨压缩机房外门不应少于2个,且两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0m。
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依据:《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8.3.4条等。
要求:(1)大型冷库的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宜设置水喷淋系统,并选用开式喷头,开式喷头保护面积按贮氨器占地面积确定。
(2)开式喷头的水源可由库区消防给水系统供给,水量与库区消防给水系统分别计算,喷水时间按0.5h 计,操作均可为手动,控制阀门可设置在贮氨器附近并靠近氨压缩机房出入口处。
(3)开式头设置高度高于贮氨器2米为宜。
可采用单管式,水压与库区消防给水系统一致可由库区消防给水系统供给。
(4)贮氨器水喷淋系统应设有相应的排水措施,在贮氨器处设置地漏排水,地面标高坡向地漏处。
喷淋系统排水可与紧急泄氨器排水一同排至室外事故水池。
事故水池容积按布置喷头个数总出水量与紧急泄氨器氨液混合水量相加,使用时间按0.5h 计。
——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依据:《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4.1.2条等。
要求:根据厂区情况、人员分布、附近居民分布等,将风向标设置于各类人员便于看到的位置,确保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能够在室外观察到风向标、确定风向。
——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依据:(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要求:(1)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配置2套,其他防护器具应满足岗位人员一人一具。
(2)应配备有效的合格期内酸性饮料(柠檬酸、硼酸和酸性浓缩柠檬汁、酸梅汁)、食用醋等。
(3)作业现场应配备洗眼器和淋浴喷淋装备。
——静电接地依据:(1)《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2)《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要求:《冷库设计规范》和《冷库安全规程》均没有对制冷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提出防静电接地的要求,制冷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不必强制做防静电接地。
措施:应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氨制冷机房内的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种金属干管做等电位联结。
并建议对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卧式蒸发器和氨液分离器等制冷辅助设备做等电位联结。
——防爆设备依据:(1)《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7.2.11条(2)《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7.3条要求:(1)氨制冷机房照明宜按正常环境设计。
(2)氨制冷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为防爆照明系统。
(3)氨制冷机房的用电设备,除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采用防爆电器外,其它设备如:氨制冷压缩机、氨泵和各种电磁阀等电气设备和元件均未要求采用防爆电器。
✓氨制冷机房应设有应急照明(含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统。
其灯具、开关和配电线路均应按防爆施工。
✓为进一步提高氨制冷机房的运行安全,一般情况下氨制冷机组启动控制柜、冷凝器控制柜、机房排风机控制柜等集中布置在氨制冷机房控制室内为宜。
——围堰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5条、第4.2.6条《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8.3.4条要求:(1)乙类储罐组应设防火堤;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防火堤。
(2)贮氨器水喷淋系统应设有相应的排水措施,贮氨器处设置地漏排水,在贮氨器周边设置挡水槛墙,高度为250mm,地面标高坡向地漏处。
喷淋系统排水可与紧急泄氨器排水一同排至室外事故水池。
事故水池容积按布置喷头个数总出水量与紧急泄氨器氨液混合水量相加,使用时间按0.5h 计。
鉴于液氨在大气中挥发性,且喷淋用水为紧急事故用水,故设有足够排水系统的贮氨器周围可不设置围堰。
对于无液体流散设施的贮氨器周围应增设排放系统至室外事故水池;对于无液体流散设施及室外事故水池的,贮氨器周围按要求设置围堰。
——压力容器液位计依据:(1)《制冷用金属与玻璃烧结液位计和视镜》(JB/T 6918-2004)(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12)要求:(1)对于使用温度-40℃~180℃,设计压力不高于3.0MPa的制冷机及其他压力容器用液位计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等依据上述标准执行。
(2)液位计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当增加其他辅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