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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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海关总署日前就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发布公告,从2022年9月1日起,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此举被有些人认为将增加海外代购成本。

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认为《公告》提高了海外代购成本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

显然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

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这是一贯的。

《公告》再次明确“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一些人认为,《公告》的实施将提高海外代购的成本,我认为这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

为什么要出台《公告》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公告》对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起征点方面,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

新中国初期,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总量较小,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

从照顾侨眷出发,海关根据国家整体政策,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免税优惠。

根据形势的发展几经调整,1994年《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商品市场极大丰富,相关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大部分进境邮件不再是亲友间馈赠的物品,海关当初制定的优惠政策对照顾侨眷需求的作用已经弱化。

二是进出境邮件的性质已向交易性质的商品为主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

【法规类别】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1年7月10日实施日期:1991年7月10日)废止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88.06.15
【实施日期】1988.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
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对开放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促进对外科技、文化交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出境的印刷品,是指各类印刷制品,以及摄影底片、照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复印件、手抄本等。

第三条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条个人携带和邮寄进境的印刷品,经海关查验,无禁止进境内容的,按自用合
理数量放行;超出的,应予退运出境。

第五条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禁止进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1.03.05•【文号】•【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境物品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1年3月5日)第一条为了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简化计税手续,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海关总署提出,报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

第三条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海关部署依据《税率表》制定《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以下简称《税则归类表》)。

海关对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按《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

进口物品如《税则归类表》中没有具体列名,可由海关按照《税率表》规定的范围归入最适合的税号归类征税。

第五条进口税从价计征。

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第六条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

进口税税额为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八条“《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修改为“《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9.12•【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解读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并于2007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02年2月9日海关总署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4号)同时废止。

一、《完税价格表》出台背景《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是海关对进境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以下简称行邮物品)进行归类、估价和征税的重要依据。

海关总署于2002年制定的《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旧《完税价格表》)使用至今年7月已有5年多时间,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旅客进出境频繁,并且行邮物品具有数量零星、批次多、品种繁杂且价格变化快的特点,旧《完税价格表》在行邮物品的分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发展,2007年1月1日,海关对进境行邮物品开始正式实行新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5号)后,旧《完税价格表》的滞后性体现得更加明显,因此,对旧《完税价格表》进行修订并发布新《完税价格表》的要求变得越来越迫切。

二、《完税价格表》的主要内容《完税价格表》按照吃、穿、戴、用的顺序,把行邮物品分为27个大类,每个类别下最多分4个下属类别。

对于每一个最低层的类别,《完税价格表》列出了该类别物品的税号、品名及规格、单位、完税价格和税率。

《完税价格表》还规定了行邮物品完税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超出一定幅度时,按其他方式计征税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促进邮政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等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对货物通过邮政渠道进出境监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未作规定的事项,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三条进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内。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开拆、分拣、封发、运输、投递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或者对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进行其他处臵。

第四条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出境邮递物品的寄件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所收寄物品的相关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收寄件人可以委托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

收寄件人委托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的,应当向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供所收寄物品和收寄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邮政企业或者其他接受收寄件人委托代为办理海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责任。

第五条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件人、寄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申报单》和有关单证,办理申报纳税等海关手续:(一)超过海关规定数量、金额,但是仍在合理数量内的;(二)需要提交许可证件或者证明的;(三)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应当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物品。

第七条个人邮寄物品进境,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运营人登记第七条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一)个人自用物品。(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三)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其它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四)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进出境快件”系指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物品、货物。“专差快件”系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快件。“运营人”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监管时限”系指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或出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至运输工具离境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章 快件分类
第十条在本办法中,快件分为以下四类:(一)A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二)B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内予以免税的物品。(三)C类: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内。(四)D类:前三类以外的物品。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的分类及每一类快件所适用的报关程序同时适用于进境和出境。
第五条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的报关。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报关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下同)另行制定。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号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正文:----------------------------------------------------------------------------------------------------------------------------------------------------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1990年12月22日海关总署令第15号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照顾出境旅游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境旅游人员系指参加由我旅游部门组织的赴境外旅行团的境内居民。

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境旅游人员携带出入境的行李物品按短期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其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

对于海关重点管理的耐用消费品,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除出境时经海关核准带出的外,一律不准带进。

第四条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承办此项业务的旅行社(公司)须将旅游团中持护照人员的姓名、护照号码造册并加盖印章,在出境时由旅行团领队交出境地海关备核。

第五条旅行团人员出境时,应按规定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简称《申报单》,下同)或口头向海关进行申报,其中持护照的旅行团人员须由旅行团领队负责将《申报单》、护照收齐连同旅行团人员名单向海关交验,办理申报手续。

经海关批注、查验后放行。

上述持护照人员入境时,海关验凭其护照底页的标记或出境《申报单》确认身份,办理其行李物品的验放手续。

持特殊通行证件的旅游团人员,可分别凭本人证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和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颁布日期:19960810 实施日期:1996081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

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

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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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海关总署日前就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发布公告,从9月1日起,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此举被有些人认为将增加海外代购成本。

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认为《公告》提高了海外代购成本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

显然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

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这是一贯的。

《公告》再次明确“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一些人认为,《公告》的实施将提高海外代购的成本,我认为这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

为什么要出台《公告》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公告》对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起征点方面,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

新中国初期,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总量较小,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

从照顾侨眷出发,海关根据国家整体政策,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免税优惠。

根据形势的发
展几经调整,1994年《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商品市场极大丰富,相关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大部分进境邮件不再是亲友间馈赠的物品,海关当初制定的优惠政策对照顾侨眷需求的作用已经弱化。

二是进出境邮件的性质已向交易性质的商品为主转变。

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网购、邮购、海外代购等业务发展迅速。

从我们实际监管的情况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将所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伪报为个人物品,利用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境,逃避监管。

这种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逃避了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管制,使相关商品在缺乏安全、卫生和质量把关的情况下流入国内市场,消费者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相同物品在征税方面的差异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管理政策有所差异,主要表现为:
首先,进口税起征点不同。

一是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下同)以内的,海
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短期内或当天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进出境物品,以旅途必需为限,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是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其次,个人物品标准不同。

一是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二是个人邮递物品受到价值限制,即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行邮税的具体税率及缴纳方法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五章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

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收进口税。

首先,进口税税率。

目前,进口税税率共设为四档,分别为10%、20%、30%和50%。

适用第一档1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等;
适用第二档2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适用第三档30%税率的物品为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系指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手表);
适用第四档50%税率的物品为烟、酒、化妆品。

其次,进口税缴纳。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接受委托的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

进口税从价计征。

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
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密监管,打击邮递渠道走私违法活动,确保《公告》顺利实施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我署出台《公告》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我们注意到,有些海外代购商家企图在9月1日《公告》正式实施前利用所谓“合理缓冲期”进行囤积。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已经要求各地海关加强邮递、快件渠道进境个人物品的审核,严格区别亲友间馈赠个人物品和商业性邮件,其中对商业性邮件一律要求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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