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安全日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安全管理,保障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文物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文物管理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建筑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责任的单位。
三、文物安全责任(一)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文物安全工作规划和政策,指导、监督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和评估,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二)文物收藏单位:负责所收藏文物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确保文物安全。
(三)文物建筑管理单位:负责所管理文物建筑的安全管理,落实文物建筑安全责任,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四)其他承担文物保护责任的单位:按照文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落实文物安全责任,确保文物安全。
四、文物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建筑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责任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文物安全责任。
(二)制定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建筑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责任的单位,应根据文物安全工作的需要,制定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文物安全管理目标、文物安全措施、文物安全责任追究等。
(三)开展文物安全教育培训。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建筑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责任的单位,应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文物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实施文物安全检查。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建筑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责任的单位,应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文物安全隐患。
(五)加强文物安全防范。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建筑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责任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文物安全防范,防止文物被盗、损毁、破坏等。
五、文物安全措施(一)加强文物建筑安全管理。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文物建筑结构安全。
文物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安全管理,确保文物安全,防止文物损毁和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文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馆藏文物、出土文物、古建筑、石刻、壁画等。
三、文物安全管理责任1. 单位一把手为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
四、文物安全管理制度1. 文物档案管理(1)建立文物档案,包括文物名称、年代、质地、数量、保管状态等。
(2)定期对文物档案进行整理、更新,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2. 文物保管(1)对文物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文物安全。
(2)定期检查文物存放环境,确保文物不受潮湿、虫蛀、霉变等影响。
(3)加强文物保管设施建设,如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等。
3. 文物巡查(1)设立文物巡查制度,定期对文物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4. 文物修复(1)对损坏的文物进行及时修复,确保文物完整。
(2)修复过程中,严格遵守文物修复规范,确保文物修复质量。
5. 文物展览(1)加强展览期间文物安全,确保文物不受损害。
(2)展览结束后,对文物进行清点,确保文物安全。
6. 文物消防(1)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确保火灾发生时能迅速应对。
(2)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7. 文物安全培训(1)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文物安全培训,提高文物安全意识。
(2)加强对外协作,邀请专家对文物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文物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文物安全管理制度,造成文物损毁、丢失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七、文物安全应急预案1. 针对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条文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以及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作应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文物不受损害,充分发挥文物在传承文明、弘扬文化、服务社会等方面的作用。
二、文物安全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文物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文物安全责任人,落实文物安全措施。
第六条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文物安全责任,确保文物安全。
三、文物安全措施第七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八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文物安全保卫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库房、展览馆、修复室等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盗窃、损坏等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运输、展示、修复等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二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文物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文物安全防护水平。
四、文物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文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
五、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在文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文物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博物馆藏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博物馆藏品的安全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1. 博物馆馆长负责藏品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对藏品安全负总责。
2. 藏品保管部门负责藏品的安全保管、保养、修复、展示等工作,严格执行本制度。
3. 藏品鉴定部门负责对藏品进行鉴定、评估,确保藏品信息的准确性。
4.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博物馆的安全保卫工作,对藏品安全提供保障。
5.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藏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藏品安全管理措施1. 藏品库房管理(1)库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防尘、防污染等功能。
(2)库房内应保持整洁、干燥、通风,温度、湿度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
(4)库房钥匙由专人保管,出入库房必须登记。
2. 藏品保管(1)藏品入库、出库、调拨、借展等,必须办理手续,确保藏品去向明确。
(2)藏品保管员应定期对藏品进行检查、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对珍贵、易损、易腐等特殊藏品,应采取特殊措施进行保管。
3. 藏品展示(1)展品布置应遵循安全、美观、合理的原则。
(2)展柜、展台应具备防护功能,防止展品受损。
(3)展品展示期间,应加强巡视,防止展品被破坏、盗窃。
4. 藏品修复(1)修复工作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确保修复质量。
(2)修复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藏品受损。
(3)修复后的藏品应及时入库,妥善保管。
5. 安全保卫(1)加强博物馆的安全防范,落实安全责任制。
(2)加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奖惩措施1. 对在藏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藏品损坏、丢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博物馆负责解释。
文物安全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文物收藏单位、博物馆、纪念馆、考古发掘单位等文物保护和管理机构。
第三条文物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文物不受损失、损害和破坏。
第四条文物安全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文物安全工作;(二)研究制定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三)监督、检查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四)处理重大文物安全事故。
第六条文物安全管理部门(一)负责制定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二)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巡查和整改;(三)负责文物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四)协助处理文物安全事故。
第七条文物安全保卫部门(一)负责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二)制定文物安全保卫方案;(三)负责文物安全保卫设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四)负责文物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文物安全管理人员(一)负责文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文物安全检查、巡查和整改;(三)负责文物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四)负责文物安全保卫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文物安全责任制(一)各级文物收藏单位、博物馆、纪念馆、考古发掘单位等文物保护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二)各级领导应当对文物安全工作负总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对所负责的文物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十条文物安全检查制度(一)各级文物收藏单位、博物馆、纪念馆、考古发掘单位等文物保护和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文物安全检查应当包括文物本体、文物库房、文物展示场所、文物运输、文物修复等环节;(三)文物安全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上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
文物安全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考古发掘现场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展示、研究、利用单位。
第三条文物安全分级管理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分级管理制度,明确文物安全责任,加强文物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第二章分级标准第五条文物安全分为四个等级,具体如下:一级文物安全: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存世量极少、极为珍贵的文物。
二级文物安全: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存世量较少、较为珍贵的文物。
三级文物安全:指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存世量一般、较为常见的文物。
四级文物安全:指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存世量较多、较为普通的文物。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文物安全分级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七条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文物安全分级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文物安全分级管理方案,明确文物安全分级标准、责任主体和监督检查措施;(二)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文物安全隐患;(三)对文物进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四)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五)建立健全文物安全档案,确保文物安全信息的完整、准确。
第八条文物收藏、展示、研究、利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文物安全责任;(二)按照文物安全分级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管理;(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四)加强文物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文物安全意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文物安全分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文物安全分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二)文物安全责任是否落实;(三)文物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四)文物安全培训是否开展。
藏品保护管理制度

藏品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条為了加強博物館藏品保護工作,保障博物館藏品的安全、完整,提高博物館藏品的保存水平,根据《博物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博物馆各类藏品的保护工作,包括文物、史料、自然标本等。
第三条博物館藏品保護是指對博物館收藏的文物、史料、自然标本等進行保存、保護和管理的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博物館藏品保護管理工作坚持保护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谐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藏品安全保护第五条博物館应当建立健全藏品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藏品安全保护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六条博物馆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保护人员,对藏品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保障藏品的安全。
第七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检查制度,规范进出博物馆的人员和物品,防止盗窃、损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对于藏品安全风险较大的区域,博物館应当加強安全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藏品的安全。
第九条博物馆应当定期对藏品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藏品保存管理第十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藏品保存管理制度,保障藏品的保存完好。
第十一条对于不同类别的藏品,博物館应当制定相应的保存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藏品的保存环境管理制度,保持恰当的温湿度和光照条件,防止霉变、虫蛀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对于易受损的藏品,博物馆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如装裱、装箱、防潮防虫等。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当定期对藏品进行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藏品的损坏和变化,采取相应的修复和保护措施。
第四章藏品管理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建立统一的藏品管理制度,规范藏品的登记、标识、编目和归档等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重要的文物和史料,博物馆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对其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管理。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藏品的全面管理和监控。
第十八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藏品的调查研究制度,对藏品进行科学的研究和鉴定。
第五章处置管理第十九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藏品处置管理制度,规范藏品的移交、出借、交换、赠送等活动。
博物馆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馆所有文物及藏品,包括馆藏文物、借展文物、考古发掘文物等。
第三条博物馆文物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博物馆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博物馆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文物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安全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文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负责文物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五)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六)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文物安全工作情况。
三、文物安全管理第七条博物馆应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文物安全职责。
第八条博物馆应加强对文物藏品的保管,确保文物藏品安全。
(一)入库、出库、调拨、借展等环节,必须严格办理手续,实行账目管理;(二)文物藏品应按照分类、年代、质地等进行存放,确保文物藏品的安全;(三)对文物藏品进行定期检查、保养,防止文物藏品受损;(四)对珍贵文物和易损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进行保护。
第九条博物馆应加强文物库房安全管理,确保库房安全。
(一)库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盗报警系统、消防系统等;(二)库房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库房管理制度,防止盗窃、火灾等事故发生;(三)库房钥匙实行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借出;(四)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博物馆应加强文物展示安全管理,确保观众安全。
(一)展览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观众注意安全;(二)展览区域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防护网等;(三)加强对展览区域的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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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依据:一、市、县博物、文物管理所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按照文物的等级建立档案,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文物管理所应加强对全市馆藏文物备案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全市馆藏文物档案。
二、文物收藏应当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馆藏文物的保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市文物管理所备案。
各文物收藏单位对征集、接收、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文物,应当记明取得时间、地点、价格、质地、时代、完损程度、来源等项内容,并及时进行鉴定定级、分类编号、登记入账。
对接收文物的鉴定定级必须请省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文物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并请鉴定的专家出具鉴定意见。
对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文物,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应记明捐赠者的姓名、住址、职务或职业、捐赠文物的数量和类别等项内容,及时建立专门档案。
对捐赠文物,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进行陈列展览或妥善保存,展出时要在说明中记明捐赠人,颁发由当地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人签名的
证书,并根据所捐赠文物的价值给予适当奖励。
三、各文博单位的文物库房必须实行双锁和二人以上管理制度。
馆(所)内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文物库房的,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和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并在库房保管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馆(所)外人员(上级主管部门例行检查的人员除外)一般不允许进入文物库房,如因工作原因需进入文物库房时,必须经馆(所)长批准并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
馆(所)内人员或外单位人员进入文物库房,保管人员必须进行有关记录,详细记明入库人员的姓名、人数、单位、进出库房时间及原因等事项。
四、文物出、入库房,应有详细的记录。
馆藏文物出库时,应记明经手人的姓名、职务(职业)、出库时间、文物名称、文物类别与编号、器物的完损程度、出库原因、归还时间等事项,并由经手人签字;文物入库时,保管人员应与原出库记录核对并检查文物是否有新的毁损,经查对无误后方可接收入库并由保管人员和经手人签字,库房管理人员应记明该文物的来源、类别、编号与序号、并与新增文物的记录档案核对无误方可入库保管,如新增文物入库时尚未建立档案,应进行临时编号并注明原因。
五、注销时,应由收藏单位制定注销文物名单并按文物级别向有管辖权的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注
销。
被注销的文物藏品,应在原档案中注明原因、注销时间并附有关文件另行建档保存。
六、馆(所)藏文物的保养、修复、复制和拓印,应遵守《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或改变文物的原状。
修复、复制、拓印馆(所)藏一般文物应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所)藏二、三级文物,应当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所)藏一级文物,应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馆(所)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在本单位设立的修复室内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如本馆(所)未设立修复室或没有专业人员时,应当由符合条件并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修复、复制和拓印。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修复、复制和拓印馆(所)藏文物,禁止将馆(所)藏文物交由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修复、复制和拓印。
七、严禁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八、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在我市各文物收藏单位借用馆藏文物时,应当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借用一般文物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借用二、三级文物应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借用一级文物须
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未经批准或备案,任何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向其他文博单位或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出借馆藏文物。
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需借用馆藏文物时,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必须签定《借用合同》,明确借用文物的名称、级别、完损状况、估价、借用方应付费用、借用方对借用文物灭失、损坏并应承担的责任、归还日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等事项。
未经批准(备案)或未建立健全文物档案的文博单位禁止出借交换馆藏文物。
九、全市各文博单位应把馆藏文物的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全力做好文物安全防护工作。
三级以上馆藏文物应置备铁柜单独存放;文物库房、展室应按照确定的“风险等级”标准,安装防盗报警系统和空调、抽湿等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对未安装防盗、消防设施的文物收藏单位,市文物主管部门经申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将其收藏的文物调往有安全保障的单位收藏。
各文物收藏单位应设立文物安全保卫部门或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安全人员24小时昼夜值班巡逻、监控和馆(所)长领班巡查制度,确保馆(所)藏文物安全。
十、各文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必须通过国家审计部门审计后,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