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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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6月22日——结束——。
税总发2017 103 跨区域提供建筑劳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9-15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017年税收新政策出台

2017年税收新政策出台新一轮的税收新政扑面而来,关于税收有哪些相关的了解。
与税收相关的政策是什么。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税收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税收新政策一、车辆购置税小排量汽车优惠幅度调整为7.5%12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最新的小排量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
2017年将延续购置税减免的政策,但优惠幅度由原来的5%调整为7.5%。
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具体包括:(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
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新车购置税额金额=购车价格(含税价)÷1.17(增值税率17%)×10%(2017年新规为7.5%),简单来说就是,用车辆的发票价格除以1.17,再乘以7.5%即为消费者2017年所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几点认识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几点认识作者:朱松梅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7年第09期摘要:本文从财税体制改革背景入手,分析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任务及措施,深化体制改革,落实依法治国战略,深入剖析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方向,浅谈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认识。
关键词:财税体制新一轮改革认识预计到2020年,我国将构建具有现代化、全面化、深入化的财政制度。
实施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不但要对方案顶层设计进行完善与整合,构建完整、健全的推进机制,还应统一思想、协调统一,提升政策改革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为此,本文将从新一轮发展形势分析,探索财税体制改革策略。
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财税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体制在不断完善与改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规范公共收入方式。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新一轮财政体系改革的重点内容,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主线。
受西方国家财税制度的影响,我国财税体制设计与功能定位方面以满足公共需求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公共财产的产生作为现代化财政改革的基础,以“服务”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改革。
政府获取收入应建立在法制基础上运行,确保资金供应充足;将政治权利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基础,为其带来较为稳定的收入,并获取无偿使用税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最佳税收方式。
且将公债、规费等作为补充或者是辅助税收形式。
2.依法理财性经济。
我国是法制化国家,市场经济属于法制经济。
财政管理作为现代化社会公共管理中的重要管理体系,一直受法律限制与约束,突出预算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与严肃性。
注重以法制的形式实施改革,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构建财税体系,落实改革策略,最终形成具有成熟、稳定的法律体系。
完善财政法规体系,构建法律体系、财政法律,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财政法律体系大体包含支出法规、收入法规、财政监督法规、预算管理法规、财务会计法规、资产管理法规等。
会计实务: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会计实务: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29c2d3f3ad51f01dc281f1ca.png)
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平安夜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资管增值税政策又进行了两点明确:(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对此,我们有如下解读意见和操作提示:第一:对于贷款服务的利息增值税计算问题:90号文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贷款服务既包括了非标债权的利息收入,也包括了债券的利息收入。
(1)非标债权利息收入我们提醒大家,根据财税〔2017〕90号的规定,对于资管计划取得的非标债权利息收入,不再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收利息的日期缴纳增值税,而是仅对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某资管计划2017年1月给A客户发放一笔贷款,合同约定2018年2月28日,客户应该支付2017年9月——2018年2月的利息。
财税2017 79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1-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解读: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交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解读: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交企业所得税⼀、34号公告出台背景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7⽉18⽇印发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作实施⽅案》(国办发〔2017〕69号),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企业全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为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
⼆、34号公告主要内容(1)适⽤的改制情形仅指由⼀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个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公司的情形。
【注释】必须满⾜以下条件改制前后股东没有变化,财产权属没有变化,即100%国家所有。
(2)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应纳税所得额。
不计⼊应纳税所得额。
①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对⽐】国有企业上市改制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库,直接转计国有资本⾦(含资本公积)。
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对应的折旧或者摊销也不得改制后评估增值的资产,其计税基础应与原有计税基础保持⼀致。
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对应的折旧或者摊销也不得②改制后评估增值的资产,其计税基础应与原有计税基础保持⼀致。
在税前扣除。
【对⽐】国有企业上市改制的资产评估增值的,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③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
此举减轻了企业涉税资料报送负担。
(3)时间效⼒适⽤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此前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处理。
2017年税收政策变化

2017年税收政策变化税收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任务,选择确立的税收分配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它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7年税法有哪些变化?以下是blanche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2017年税收政策变化,一起来看看2017年税法的主要变化吧!2017年税收政策变化_2017年税法的主要变化_2017年税法有哪些变化原标题:2017年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发生哪些变化回顾,为了新的探索在新一轮财税改革到来之际,回顾1994年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历程,对于探索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取向和路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为了总结1994年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将“20年来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探索研究”,作为2014年总局重点研究课题,由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担任指导,组织11个省、市、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人员,成立课题组,共同研究。
经过9个月的努力,课题组形成20多万字的研究报告,共分为八个子课题。
其中,子课题“20年来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由安徽省国税局承担。
在该课题组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形成6万字分报告。
本期《财税理论专刊》与读者一起分享安徽省国税局的部分研究成果。
税收征管立法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税收征管作出原则性规定。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它是我国第一部税收征管的行政法规。
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该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税收征管专门法律。
1994年以后,完善了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以实施细则为辅助、以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征管法律体系。
修订与完善税收征管法。
历经1995年个别条款的修订、2001年大规模修订、2013年个别条款修订,税收征管法得以完善。
目前,新一轮修订正在进行中。
修订与完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公布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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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7年8月,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2017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改革部署,加快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 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宁德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 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66号);
2.《宁德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
三、政策用途
《实施方案》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快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分解落实2017年度各项具体改革任务。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预算管理体系。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改进财政资金投入方式。
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推进减税降费和各项税制改革,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做好财政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落实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方案》包含五个方面内容,具体是:
1.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具体含六项工作,分别是:推进预决算公开,完善预算管理体系,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清理整合专项资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2.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具体含四项工作,分别是:抓好收入预算执行,落实支出进度通报和约谈机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改进财政资金投入方式。
3.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
具体含两项工作,分别是: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完善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4.推进减税降费和各项税制改革。
具体含三项工作,分别是: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跟踪落实其他税制改革,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5.做好财政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具体含两项工作,分别是:研究市以下财政收支划分改
革,落实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办法。
五、具体政策解读
1.推进预决算公开:全面建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实现政府和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平台上集中公开。
制定市级预决算公开规程,加强舆情引导和回应。
在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的基础上,进一步公开期限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2.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3项基金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2017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利润上缴比例由8%提高到1
3.5%。
3.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做好与各项规划、重大收支政策的衔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指导性和约束力。
10月底前启动2018—2020年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
4.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建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管理规范、使用高效、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5.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资金归属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
继续保持“三公”经费零增长,一般性支出压缩5%,将更多资金用于补短板、惠民生,严防存量资金二次沉淀。
6.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上一年度专项支出绩效评价, 6月底前完成绩效自评工作,自评资金覆盖率达60%以上;对本级所有部门专项支出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评价资金覆盖率。
对教育、农业、旅游、公安、涉企、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补助等7个领域13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评价。
研究建立半年一次的定期绩效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调整的依据。
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完善第三方评价机制,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7.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全年新开工项目数、实际完成投资额增幅和动能转换综合考评分别位居全市前三名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
研究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专项资金分配方式,适当选择部分市级专项资金,科学设定绩效考核指标,根据各县(市、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下达奖励资金。
8.改进财政资金投入方式: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规模,制定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继续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重点在民生短板领域推动实施PPP工程包项目。
对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建项目“强制”应用PPP模式,在城市停车场、养老服务领域开展PPP “强制”识别。
9.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加强债务资金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管理。
完善专项债务管理,落实好土地储备、收费公路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工作,实现专项债券项目收益自求平衡。
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
10.完善债务风险防控机制:依法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工作。
加强对债务风险状况的评估和预警,建立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的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制定出台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1.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增值税税率从四档简并为三档,做好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范围、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工作。
落实中央关于取消或停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相关政策。
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收费,加强对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继续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涉企收费。
12.跟踪落实其他税制改革: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相关准备工作,提出相关建议供市领导决策参考。
密切关注个人所得税改革动态以及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立法进程。
13.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逐步理顺国税、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改进征收管理方式,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构建税收共治格局,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
14.研究市以下财政收支划分改革:根据中央和省里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适时提出我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实施意见。
对中央和省里新划分到我市的财政事权,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具体实施方案。
跟踪中央和省里关于收入划分方案进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15.落实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办法:落实省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研究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
落实省对市县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研究制定《宁德市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暂行办法》,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涉及县(市)的财政保障能力。
16.牵头单位和经办科室,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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