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与索赔

签证与索赔
签证与索赔

工程签证与索赔经验交流讲座

一、工程签证的魅力与过期作废:工程签证是工程建设活动中一项极其重要的

法律制度,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商都应给予高度的重视。在有约在先的情况下,如果建筑商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开发商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而开发商对此不置可否,约定的期限一过,建筑商的竣工结算报告将上升为至高无上的结算依据。一个前期合同约定加一个后期结算签证,就彻底解决了工程款悬而不决的大问题,这就是签证的魅力。“承包人在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这个条款对建筑商至关重要,工程变更了,工程价款必有变动,但若在14天内未提出签证要求,通俗而言,就是“过期作废”了。

所说的签证,不仅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就工期顺延、增减工程款、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等达成的合议,如签证单、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还包括工程师对项目经理提交的请求报告、通知等的签收。

二、签证概念: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

工图预算、预算定额取费(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承发包双方对此部分的签字确认证据,也是工程款的合法组成部分,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各种合同价款外的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工程签证从其性质上来看,是对原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合法凭据。

三、索赔慨念: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或其它方面的非承包商自身

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额外费用增加,承包商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要求业主或其它方面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1、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

2、施工索赔的实质是通过承包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对合同价进行适当的公正调整,以弥补承包商不应承担的损失,使承包合同的风险分担程度趋于合理。

四、签证索赔原因:工程签证索赔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承包

商在办理签证索赔工作中要充分理解合同协议、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各项往来性文件,必须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踏踏实实地做好签证索赔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切实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取得效益最大化。承包商要在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同时积极处理索赔事件,妥善解决索赔争执。

1、导致工程签证的原因有:

1)、工程设计的变更;

2)、施工条件的变化;

3)、工程进度中发生的情况,如临时停水停电,导致停工;(

4)、为了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如将合同中约定的“合格”提高到某一创优标准;

5)、业主代表或工程师发出的书面或口头的指令;

6)、政府规定的必须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本身以外的投入;

7)、其他原因,如未能预见的一些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损失。

2、导致工程索赔的原因有:

1)、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的索赔机会(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

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中标价或合同包干价造成的经济损失;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2)、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部。

3)、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项目经理部进行图纸会审,末及时向项目经理部进行设计交底。

4)、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5)、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6)、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7)、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8)、业主要求赶工。

9)、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

10)、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12)、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13)、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

14)、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

15)、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16)、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17)、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的索赔机会(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

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

18)、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潜在着索赔机会(加速施工引起劳动力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等费用;以上三项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此几项内容未有预先约定)。

19)、在执行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

20)、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投标时的材料单价与实际施工时期单价差异大,超出约定值,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来确认;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21)、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中货币贬值也有可能导致索赔)。

22)、不可抗力事件潜在着索赔机会(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因社会动乱、暴乱引起的损失;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费用)。

23)、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潜在着索赔机会(因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所发生的保护等费用;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

24)、分包商违约潜在着索赔机会(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多个承包商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干扰引起工效降低所发生的额外支出)。25)、工期索赔: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就要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项目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五、签证索赔资料:

1、签证资料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签证资料:应当说明签证事件产生的原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解决事件的办法及最终处理的结果;

2)、签证资料上要有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

3)、签证资料若提供的是复印件,则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应对复印件重新加盖印章,以重新确认复印件的正确性。

4)、签证时效:依据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标准合同条款及相关解释文件执行。

2、索赔证据:签证资料的真实、及时是索赔成功的重要证据,是作为索赔文件的一部分,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等。索赔证据具备真实性、全面性、法律证明效力和及时性。索赔证据资料的范围很广,它可能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政治,经济、技术、财务资料,具体可进行如下分类: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2)、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

3)、各种会谈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

5)、施工现场工程文件;

6)、工程照片;

7)、气象报告;

8)、工地交接班记录;

9)、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

10)、市场行情记录;(十一)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11)、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12)、索赔时效:按合同约定及,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标准合同条款及相关解释文件执行。

六、签证索赔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项目签证索赔的办理要遵循“专业内容涉及谁,谁负责、谁办理”的原则。

2、签证索赔工作是全员性的,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商务经理(造价员)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工长、技术员、材料员、机电员等相关人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3、项目签证索赔事件发生时,由项目相关专业人员当天起草、准备签证索赔经济资料。

4、经业主或监理方审核签字后的签证索赔经济资料要立即交由项目商务经理(造价员)存档登记上台帐,作为结算依据。

5、若业主或监理方不能立即办理,要求对方办理签证索赔经济资料的签收手续,若对方不办理签收,可利用信函邮寄,并保存好邮寄存根以备用。

6、在工程未办理签证索赔之前,相关工程量不能开具施工任务书,不得办理该部分工作内容的结算。

7、项目经理部建立签证索赔奖罚制度。

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运作繁等特点,履行过程中必然出现合同未定事宜或合同变更事项,需要通过签证予以补充或确认。同时,对于出现非己方原因或者非双方可预见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一方通过索赔来维护自身权利。可见,签证与索赔是合同履行中的常规行为,是顺利履行合同和实现预期利益的重要手段和法律武器。 一、签证与索赔的特征及关系。 签证是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实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主要特征有:1、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方提出签证要约,另方给予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其法律后果是确认事实或者变更合同;2、是主张权利的凭据。承包人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对方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否则索赔无据。3、是常规行为。承包人欲实现盈利必须坚持“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策略,开工迟延、设计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等事实经常发生,签证亦应及时进行。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等要求。主要特征有:1、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承包人索赔旨在要求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发包人反索赔旨在否认索赔或要求赔偿损失;2、是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时,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3、必须依赖证据行为。索赔是向对方主张权利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提出索赔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 签证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双方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签证是确认或变更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奠定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行为,靠签证单等证据支持。签证贯串合同始终,是“面” 上工作,故要勤签证;索赔是发生争议时行使权利行为,是“点”上工作,故要精索赔。 二、应当签证的常见情形。 从签证目的出发,合同履行之中所有发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或损失发生的事实均应当签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开工延期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迟延导致开工延期,承包人应当及时提请签证。

签证与索赔

工程签证与索赔经验交流讲座 一、工程签证的魅力与过期作废:工程签证是工程建设活动中一项极其重要的 法律制度,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商都应给予高度的重视。在有约在先的情况下,如果建筑商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开发商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而开发商对此不置可否,约定的期限一过,建筑商的竣工结算报告将上升为至高无上的结算依据。一个前期合同约定加一个后期结算签证,就彻底解决了工程款悬而不决的大问题,这就是签证的魅力。“承包人在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这个条款对建筑商至关重要,工程变更了,工程价款必有变动,但若在14天内未提出签证要求,通俗而言,就是“过期作废”了。 所说的签证,不仅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就工期顺延、增减工程款、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等达成的合议,如签证单、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还包括工程师对项目经理提交的请求报告、通知等的签收。 二、签证概念: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 工图预算、预算定额取费(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承发包双方对此部分的签字确认证据,也是工程款的合法组成部分,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各种合同价款外的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工程签证从其性质上来看,是对原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合法凭据。 三、索赔慨念: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或其它方面的非承包商自身 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额外费用增加,承包商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要求业主或其它方面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1、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 2、施工索赔的实质是通过承包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对合同价进行适当的公正调整,以弥补承包商不应承担的损失,使承包合同的风险分担程度趋于合理。 四、签证索赔原因:工程签证索赔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承包 商在办理签证索赔工作中要充分理解合同协议、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各项往来性文件,必须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踏踏实实地做好签证索赔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切实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取得效益最大化。承包商要在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同时积极处理索赔事件,妥善解决索赔争执。 1、导致工程签证的原因有: 1)、工程设计的变更; 2)、施工条件的变化; 3)、工程进度中发生的情况,如临时停水停电,导致停工;( 4)、为了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如将合同中约定的“合格”提高到某一创优标准; 5)、业主代表或工程师发出的书面或口头的指令; 6)、政府规定的必须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本身以外的投入; 7)、其他原因,如未能预见的一些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损失。 2、导致工程索赔的原因有: 1)、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的索赔机会(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

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doc

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的主体多等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性会出现各类非合同所能涵盖和预期的事项,这就需要合同各方主体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断根据各类变更事项,通过签证予以补充和确认,对涉及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项进行及时的确认,这就是签证。签证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合同法、建筑法中没有签证的概念定义,这是建筑行业约定俗城的一个称谓。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对方的违约、过错而给己方造成的损失,需要通过提出经济赔偿、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求得补偿。 签证是各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签证是确认变更的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打下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的行为,索赔是否成功有待签证单据的支持,所以在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过程和结算过程中,做好签证和索赔工作非常关键、重要。作为承包商来讲,做好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环节。在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承包商要以较高的、理想的价格中标,难度越来越大,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增加的工程施工内容、工期停工、窝工等事件,必须要做好签证工作。

据统计,目前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总造价的7-10%左右,我国没有一个统计数据,但根据我们这些年经办的案件来看,签证款在工程总造价中的比例也不会低,可能会高于7-10%的比例。 因此,一个专业、规范、成熟的施工企业,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与索赔的管理,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个项目的盈亏、损益,极有可能决定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签证于索赔工作的成功与否。 借今天的机会,与大家交流的是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我们讲的建设工程停工,是指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因为发包方的原因或者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专讲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签证、索赔实务。 一、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主要几种情形 1、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导致 工程停工;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工程停 工;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或不及时进行技术交底导 致工程停工; 4、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未及时进行中间结构的验收导致 下步工程无法施工而致工程停工;

签证索赔的几点注意事项

资料】签证索赔的几点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证、索赔是施工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国际上签证索赔款项,即使在严格的合同体系下,通常也可以占到合同总造价的5%~8%。国内项目施工企业签证索赔的比例相应较低。碍于情面,该签证不去申请签证是一个方面原因;索赔不当、证据不力等导致索赔不成功是另一个方面原因。本文试分析签证索赔工作中的常见误区及注意事项。 一、认识索赔依据 承包方依法可以提出签证索赔要求的常见情由包括: 一是设计方面,发包人是否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设计图纸、组织设计交底,对承包方提交的需要发包方确认的事项比如深化设计图纸、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颜色外观等方面的确认要及时。 二是场地方面,场地移交是否及时,是否有其他构筑物、建筑物(包括没有及时动迁的电线杆、坟场、周边影响施工的管线等),招标时未能向承包方明示的暗浜的处理、勘察时未能发现的异常地质情况和地下障碍物(比如影响基础施工的石块、岩基、此前建筑物遗留的桩或基础等),总承包方未能及时提供场地给分包单位亦可作为分包单位索赔的理由。 三是资金方面,发包人是否依约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及其他应由发包方承担的费用?变更签证价款依照一般法理,亦应与进度款同步支付。 四是进度方面,发包方是否要求停建、缓建?是否要求承包方赶工以提前完工?如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则承包方可以索赔停工、窝工、人员进出

场、机械设备调迁及台班损失、材料构件积压等费用;赶工则可要求补偿实际增加的成本等;需要提醒的是,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时,一定要求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发布书面指令,施工企业不能根据发包方的口头指令擅自停工,曾有施工企业根据发包方老板的口头要求停止施工,结果在之后的诉讼中被发包方倒打一耙、索赔巨额延误赔偿的案例。 五是指令不当,如发包人不合理干预施工,指示不合理的施工工序,甚至修改承包方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比如承包方原拟先施工住宅主体、后施工车库,发包方要求调整后首先施工车库,导致承包方的施工场地安排困难、临时设施搬迁、垫资款增大等);发包方代表或者监理工程师指令迟延或错误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等。 六是分包影响,主要是发包方直接指定的分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市政配套施工单位(如燃气、电力、自来水公司施工)亦可能影响总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对于直接指定分包、配套施工单位的不利影响,承包方可以直接向发包方提出签证索赔要求。 七是材料供应,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延迟到货、或者质量缺陷,甲定乙供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未能及时确认,均可能造成承包方的成本增加。 八是工程变更,包括发包方指令的变更和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指令。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返工、重做等事项,承包方工程款增加或工期延长均应成为签证、索赔的理由。 九是外部条件,是否有非正常停水、停电和交通中断造成施工延误;是否有不可抗力或社会事件导致施工中断,比如雪灾、高考、重大社会活动导致

建设工程鉴定中对签证和索赔的费用确定应注意的小、操作问题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对签证和索赔费用的确定 应注意的操作问题 【摘要】签证和索赔费用是在建设工程中经常发生的纠纷,其是因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合同文件、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另外用词不严谨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所致,承包商要及时发现签证和索赔的机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确定签证和索费用中,一定要注意资料的收集、正确处理好同业主与监理的关系,根据不同情况,其签证和索赔费用的操作方法和注意的问题也有所不同。 【关键词】费用索赔的发生、提出索赔的情形、合同索赔、工程变更索赔、 【引言】近几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进入了鼎盛发展的时期,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作为利益主体的业主与施工方(承包商),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往往请求法律的救济,于是建筑工程造价纠纷也就应运而生,其中关键就是对签证和索赔费用的确定,那么如何比较客观、公平的确定这些费用呢?本文试图就此作些探讨,以其对承包商在实践中的操作提供帮助。 一、发生签证和索赔的原因 1、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业主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功能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完善。因而使设计难度不断增大,另一方面施工过程也变

得更加复杂。由于设计难度加大,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图纸中规范使用不出差错。尽善尽美是不可能的,因而往往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需要进行设计变更,这就会导致施工费用的变化。 2.合同文件(包括技术规范)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一般在合同协议书中列出的合同文件,如果发现某几个文件的解释和说明有矛盾,可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排在前面的文件的解释说明更具有权威性,尽管这样还可能有些矛盾不好解决,如在某高速公路的施工规范中在路基的“清理与掘除”和“道路填方”的施工要求的提法不一致,在“清理与掘除”中规定:“凡路基填方地段,均应将路堤基底上所有树根、草皮和其他有机杂质清除干净”。而在“道路填方”中规定:“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凡是修建的道路路堤高度低于1m的地方,其原地面上所有草皮、树根及有机杂质均予以清除,并将表面上翻松,深度为250mm”。承包商按施工规范中“道路填方”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对有些路堤高于1m的地方的草皮、树根未予清除,而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则认为未达到“清现与掘除”规定的施工要求,要求清除草皮和树根,由于有的路段树根多达1000余棵,承包商为此向业主提出了费用索赔。这里不谈及此索赔如何处理,主要说明由于施工规范前后矛盾而产生索赔的原因。 3、另外用词不严谨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引起工程索赔。例如“应抹平整”、“足够的尺寸”等,像这样的词容易引起争议,因为没有给出“平整”的标准和多大的尺寸算“足够”。图纸、规范是“死”的,而建筑工程是千变万化的,人们从不同的角度

有关签证与索赔的十个问题

【施工问答】有关签证与索赔的十个问题求解 1,施工单位工程结束后,甲方要求其将施工中产生的垃圾运走,该施工队提出当初投标报价时未列垃圾清理外运项,要求签证,否则不予清理垃圾。该施工队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这样的施工队收拾轻了,人撤场清是最基本的,如果施工队这个理由你可以这样回复不清理干净无法判断施工质量待清理干净予以验收 2,某施工单位工程结束后将其临时设施拆除,材料带走,甲方要求施工方不要拆除,施工方要求甲方给予补偿。施工方能否拆除该临时设施?为什么? 答:工程都结束了为啥甲方不要拆除理论上临时设施是施工方的合同工期之外继续使用是要给予经济补偿的 3,施工现场浇筑混凝土,施工方制作试压块送检合格,但甲方认为有问题,要求做回弹试验确认混凝土的质量是否合格。该项回弹试验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这属于甲方怀疑施工质量问题,施工方无条件配合甲方进行重新检测检测出来有问题了施工方承担费用如果检测结果没有问题甲方承担费用并承担施工单位的一些损失比如工期误工等 4,施工现场出现了临时停电,施工方立即要求甲方给予签证补偿。甲方可否签证?为什么? 答:什么原因停电如果因甲方原因停电施工单位可以索赔如果因为市政原因工期顺延其他索赔不予成立 5,由于施工中浇筑混凝土的规范要求,施工方必须夜间施工,考虑到工人夜间施工的工资与白天的工资水平不同,该施工单位提出夜班人工费索赔。此项索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索赔不成立没有规范说必须夜间浇筑混凝土施工单位自行抢工期是施工单位自己的事情 6某施工队施工一化粪池土方期间,适逢雨季,现场要求按实际排水台班签证基坑排水费用。可否签证?为什么? 答:施工期间降水不予签证,如果是特大暴雨符合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7,某施工单位搭拆脚手架的工人提出要单位给他们办安全保险,施工单位认为保险应由工人自己出钱。施工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不合适施工单位也就是劳务分包单位要为工人办理安全保险,这是最基本的,这施工单位负责人是脑残 8,某工程竣工时施工现场比较脏,甲方要求施工方对现场进行清理,施工方要求签证。施工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不合理,打个比方我买的是新衣服你上面落灰尘了你是否要清理一下都是面子活了施工单位真是掉钱眼里了 9,某施工队施工中由于自身缺乏专业防水人员,经甲方同意后将屋面防水工程分包出去,工程结算时要求计取该项工程的配合费。该做法合理吗?为什么? 答:不合理,没有为什么,施工单位的专业分包,配合是施工单位必须要的。楼主遇到的施工单位好奇葩,谁实话这是甲方都不用管。 10,甲方招标时在措施项目费中列出了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一项,但施工方认为土建工程不需要进行污染测试,未填金额,竣工验收时质检部门要求进行空气污染测试,施工方以当初报价未含此项费用为由,要求甲方给予补偿。甲方应否给予补偿?为什么? 答:不予补偿,清单里有而施工单位不报价可以认为是施工单位的优惠

变更、签证、索赔流程及证据收集(详细)

项目部的工程签证与索赔 一、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是按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工程中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经济、工期等方面的调整所进行的签字确认行为,一般以技术核定单、签证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体现.是工程技术与管理资料的组成内容,也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工程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 2、工程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一些投标报价包干的工程,结算时更是要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 行调整.现场签证是记录现场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现场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并据以正确地计算索赔费用. 3、工程签证/索赔单报送时必须一式四份,分为签收回执联、审批回执联、报送监理联、报送甲方联(审批方要求增加时按要求增加),其中签收回执联在送达时要求建设方或授权的监理方代表在该联上签收,并由项目合约管理责任人保存至该签证/索赔报告的报送得到有效 合理确认.严禁采用以收发文登记方式处理签证/索赔文件的报送回收.如建设方或监理恶意拒收时,应采用专递邮件或公证送达等有效方式报送.

4、工程签证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1)以日常技术文件或工程师指令为基础的技术经济签证: (2)以材料认质认价、专业单项工程认价等为基础的认质认价签证:

5、工程索赔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1、项目部必须建立工程签证/索赔管理台帐,且该台帐必须有同步的电子文档一份. 2、索赔费用组成: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 3、索赔的计算方法: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 4、索赔证据的收集和甲方确认证据需要比较有说服力和法律效力

工程索赔签证技巧

工程索赔与签证 工程索赔与签证是当今建设市场上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和有效手段。许多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和签证能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有些工程索赔额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的25%。“中标靠低标,赢利靠索赔”便是许多承包商的经验总结。由此可见,工程索赔和现场签证工作,在整个工程经营过程中显得在尤为重要,以其本身花费较小、经济效果明显而受到承包商的重视。 一、索赔及签证的基本概念 1.索赔的含义 索赔一词具有较为广泛的含义,其一般含义是对某事、某物权利的一种主、要求、坚持等。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2.签证的含义: 施工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3.索赔的特征

从索赔的基本定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方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同样也可以向承包商索赔。由于实践中业主向承包商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处理中,业主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或没收履约保函、扣留质保金甚至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等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也是索赔管理的主要对象和重点容。承包商的索赔围非常广泛,一般认为只要因非承包商自身责任造成其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业主提出索赔,有时业主违反合同,如未及时交付施工图纸、合格施工现场、设备未按期供货、决策错误等造成工程修改、停工、返工、窝工,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等,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有时业主未违反合同,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合同围的工程变更、恶劣气候条件影响、法令、法规修改等造成承包商损失或损害的,也可以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 2) 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直接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有时上述两者同时存在,如业主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商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商的工期权利,因此,承包商既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又可以要求工期延长;有时两者则可单独存在,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等,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或惯例则只能要求工期延长,很难或不能要求经济赔偿。

变更签证索赔的区别与联系

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的区别与联系 比较项目工程变更工程索赔 相同点变更与索赔对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的影响都很大,其依据都是合同文件,都涉及工期和费用的改变,都是承包商获取额外利润的主要手段 区别含义 工程变更是指业主、其代理人或承包商在合 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的需要,提 出改变合同项目中某项工作的要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 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充的要求。 经济补偿费用组成净成本、管理费、利润、担保和保险等 一般是承包商实际发生的费用,处了因变更引起的索赔可 计利润外其它类型索赔不能计取利润。 控制能力 有相对较强的主动性,因为一般是经过谈判 之后发生变更事件,变更各方对工程变更的 相关调整取得一致意见后,造成变更事实 相对较弱的主动性,索赔时以问题为指向的索赔事实发生 之后承包商才向业主提出关于各项损失的补偿,是先发生 事实之后再谈判。 协调难度 变更涉及到的各方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这是 由于工程变更所涉及的项目一般是可以证明 以及可以计量的具体项目。 索赔涉及到的相关各方矛盾比较尖锐,难以达成一致意 见,大多需要仲裁或者法院介入调节,因为索赔的相关项 目难以实际计量。 合同价格影响发生工程变更不一定会使合同价格增加 若索赔成功会增加发包方的费用,并且会发生与工程承包 无关的诉讼、争议、仲裁费用。 联系变更是导致索赔的主要原因,当变更无法协调时就上升为索赔或纠纷。

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区别与联系 类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适用范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 中约定的工程量;取消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改变工程 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 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工程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外,施工图预 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 性质以设计变更、技术变更为主以返修加固、施工中途修改或增减的工程量为主 特点工程变更数量相对现场签证较少。有规定的审批程序,手 续较复杂 临时发生,具体内容不同,没有规律性。手续相对设计变更简单 。 提出者提出工程变更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业主、用户、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以及工程相临地段的第三方等提出 的变更。 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 变更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设计变更一般由发 包人提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 或建设规模,须经原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提出 设计变更必须经工程师同意。其他变更应有一方提出,对 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变更。 施工单位报审,现场监理和业主签发,不需要规划部门和其他有 关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费用处理按工程变更处理,计入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 支付。 所发生的费用按发生原因处理。计入现场签证费用,有的工程从 基本预备费列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结算审核中的签证索赔

结算审核中的签证索赔 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中,签证与索赔是施工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使用 FIDIC国际合同条款的,一般的签证索赔通常在合同总造价的10%以内,而国内使用建设 部合同条款的,部分项目施工单位的签证索赔比例则高达15%以上。从而造成工程项目建 设成本的不合理。因此,对签证、索赔的审核也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重点之一。实践中具体大致如下: 一、签证单的现状 1、签证单上只有——签名; 2、签证单上有------签名+同意” 3、签证单上有------签名+情况属实” 4、签证单上有------签名+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 正确的做法是:签名+复核后的具体描述性签证意见” 二、现场不当签证 1、现场不当签证的主要表现 1.内容不真实; 2.内容不详实; 3.量价不真实; 4.量价不合理; 5.不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定。具体大致如下: I.未经核实随意签证; 2?不了解定额构成盲目签证或施工单位巧立名目报签证; 3.因施工需要而改变设计的不需要签证的办了签证; 4.未经设计同意擅自提高施工用料,造成工料浪费的签证; 5.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 6.不应例入直接费的例入了直接费; 7.同一工程内容重复签证; 8.砼管桩基础断桩原因未签证,承台费用的增加不能够计量的签证; 9.施工用料与签证用料不符合的签证; 10.施工方法与签证内容不符合的签证; II.材料签证未明确施工时间; 12.受益方擅自涂改签证单内容; 13.设计变更程序不合规,手续不完备的签证依据; 14.现场签证中的其它不正之风。 三、签证索赔控制: 1、要正确掌握工程签证原则,熟悉工程签证程序和依据。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规定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规定 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的规定 时效是签证与索赔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主张权利,就等于放弃权利;提交签证与索赔报告后,发包人或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则视为确认。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规定如下: 1 、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应在发出后的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若未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应确认,不答复视为确认。 2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工程师送交报告。 3 、暂停施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工程师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4 、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就延误工期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提出修改意见也不予以确认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8小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若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超过后承包人可自行验收。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的,视为认可,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后继续施工。 6 、工程价款发生调整因素的1天内,承包人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调整。 7 、工程量的确认,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定,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参加。收到报告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视为工程量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计算依据。不按约定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的结果无效。 8 、工程款支付。下月5日前发包人按已完工程量支付85%的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款达到总价款的20%时分批扣回预付款,工程价款累计付至总价款的85%时停上拨付。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一个月内再付10%。 9 、材料设备清点与检验,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检验。 10 、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在工程确定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提出,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师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超过时间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视为变价得到确认。 11 、竣工验收,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28天内不验收,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规定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规定 一、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的规定 时效是签证与索赔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主张权利,就等于放弃权利;提交签证与索赔报告后,发包人或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则视 为确认。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规定如下: 1、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应在发出后的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若未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应确认,不答复视为确认。 2、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工程师送交报告。 3 、暂停施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工 程师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4 、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就延误工期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 出报告,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提出修改意见也不予以确认的,视 为同意顺延工期。 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8小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若不能按时 参加验收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超过后承包人可自行验收。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的,视为认可,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后继 续施工。 6、工程价款发生调整因素的1天内,承包人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 知工程师,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 意调整。7?、工程量的确认,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定,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参加。收到报告7天 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视为工程量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计算依据。不按约定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的结果无效。8?、工程款支付。下月5日前发包人按已完工程量支付85%的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款达到总价款的2 0%时分批扣回预付款,工程价款累计付至总价款的85%时停上拨付。验收合 格,工程结算完成一个月内再付10%。 9 、材料设备清点与检验,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检 验。1?0、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在工程确定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在确定变更后14 天内不提出,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师收到报告14天内予 以确认,超过时间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视为变价得到确认。11?、竣工验 收,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 修改意见,28天内不验收,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2 、竣工结算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发包人收到

签证和索赔的区别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签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可变更性及实际施工活动的变动性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予以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有规定。工程签证无疑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工程签证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的新的补充合同,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基于这样的认识,工程签证一旦获得双方的确认,即成为规范合同双方行为的依据。 (二)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 (三)工程签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不同于原设计、原计划安排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原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是常理之中的例行工作。正是因为工程签证合同双方是在没有分歧意见的情况下,对这些调整用书面方式互相确认,双方认识一致,因此不需要什么证据。如,只要发包方对承包方提交的费用计算没有异议并加以签字确认,这份工程签证就成为日后工程结算的依据。 对于工程签证如何进行,工程签证的主体、范围和程序,应当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加以明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 F-1999-0201),对有关工程签证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具体的条款中。如“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23、合同价款及调整”第23.4条:“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又如“25、工程量的确认”第25.1条:“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索赔则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是一种赔偿请求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未获得双方协商一致或有关部门和机关的确认之前,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说工程索赔其实就是在履约过程中按约定方式解决争议,故其主要依赖于索赔证据。 这是由工程索赔的法律特点所决定的: 其一,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的任何一方自认为理应获得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而未获得,向另一方提出应当获得的主张。因此,工程索赔不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只是追求这种结果的手段。 其二,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相比,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

签证索赔流程及事项

签证索赔 管理规范概要: ?遵循“勤签证、精索赔”原则;先签证、若签证不成再进行索赔,且签证不成即应进入索赔程序;努力以签证形式解决问题,减少索赔事件发生;坚持单 项索赔,减少总索赔。 ?梳理完善签证索赔流程,明确各相关岗位及人员责任机制。项目内业技术工程师、现场工程师等有责任发起提出签证索赔,项目工程部门计算索赔工期, 合约部门计算量、价,签证索赔工作组审核,项目经理批准,重大索赔需报 企业合同管理部门、总法律顾问审核,总经济师审批。 ?规范签证索赔工期费用计算、提交报告文函、证据资料等环节管理,按《签证申请表》《工程量、费用或工期计算说明书》《工程工期延误报告》《工、、、程工期补偿报告》《工程费用补偿报告》等模板及工期费用计算规范、证据、 规范等规范执行。 ?建立反索赔管理机制。

4.2 签证索赔的发起 4.2.1 由内业技术工程师提出: □发包方未严格按约定交付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批复或答复请求;

□非我方过错,发包方指令调整原约定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附加工程项目、增减工程量、变更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提高工程质量标准等; □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数据资料错误等造成工程修改、返工、停工、窝工等。 4.2.2 由现场工程师提出: □发包方未严格按约定交付施工现场、提供现场与市政交通的通道、接通水电、批复请求、协调现场内各承包方之间的关系等; □工程地质情况与发包方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的资料不符,需要特殊处理的; □非承包人过错,发包方指令调整原约定的施工进度、顺序、暂停施工、提供额外的配合服务等; □由于发包方错误指令对工程造成影响等; □发包方在验收前使用已完或未完工程,保修期间非承包方造成的质量问题。 4.2.3 由质量工程师提出: □发包方未严格按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检验验收; □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额外检查。 4.2.4 材料、机械工程师提出: □发包方未严格按约定的标准或方式提供设备材料; □发包方指定规格品牌的材料设备市场供应不足,或质量性能不符合标准; □发包方违反约定,指令调换原约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改变供应时间等。 4.2.5 由项目会计提出: □发包方未严格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签证与索赔的区别

签证与索赔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资大、周期长、运作过程复杂等特点,按照《G F-1999-0201(示范文本)》及(2004版)修订本,签订一份规范、完整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至关重要的。然而,一份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即使签订得再好,签约前考虑的问题再全面,在履约过程中也不可避免要发生根据工程进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对合同事先约定事项进行必要的变更,这些都需要通过工程签证加以确认。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完成一定工作或赔偿损失时,另一方则需要通过工程索赔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可以说,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和双方基于合同的利益得以全部实现的两条重要手段和措施。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使工程签证与索赔有了法律的依据。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该条司法解释提到了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两个概念。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深入研究签证与索赔理论,从而建立、健全相应的签证管理制度和索赔体系,对当前房地产业尤其是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签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可变更性及实际施工活动的变动性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予以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有规定。工程签证无疑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工程签证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的新的补充合同,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基于这样的认识,工程签证一旦获得双方的确认,即成为规范合同双方行为的依据。 (二)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 (三)工程签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不同于原设计、原计划安排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原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是常理之中的例行工作。正是因为工程签证合同双方是在没有分歧意见的情况下,对这些调整用书面方式互相确认,双方认识一致,因此不需要什么证据。如,只要发包方对承包方提交的费用计算没有异议并加以签字确认,这份工程签证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方法

一、现场索赔的方法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已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 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的要求。建设工程施 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 向以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1、索赔的成立条件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 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由此可看出任何事件 成立必须满足其三要素: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时限内提出。 索赔证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 及时性和有效性。 2、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各人自扫门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索赔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并可要求承包人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索赔的计算方法 (1)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相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签证索赔工作中常见误区注意事项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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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索赔工作中常见误区注意事项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签证索赔工作中的常见误区及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证、索赔是施工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国际上签证索赔款项,即使在严格的合同体系下,通常也可以占到合同总造价的5%~8%。国内项目施工企业签证索赔的比例相应较低。碍于情面,该签证不去申请签证是一个方面原因;索赔不当、证据不力等导致索赔不成功是另一个方面原因。本文试分析签证索赔工作中的常见误区及注意事项。

一、认识索赔依据 承包方依法可以提出签证索赔要求的常见情由包括: 一是设计方面,发包人是否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设计图纸、组织设计交底,对承包方提交的需要发包方确认的事项比如深化设计图纸、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颜色外观等方面的确认要及时。 二是场地方面,场地移交是否及时,是否有其他构筑物、建筑物(包括没有及时动迁的电线杆、坟场、周边影响施工的管线等),招标时未能向承包方明示的暗浜的处理、勘察时未能发现的异常地质情况和地下障碍物(比如影响基础施工的石块、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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