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和索赔的区别
建筑索赔与签证学习资料

建筑索赔与签证学习资料在建筑项目中,索赔和签证是两个常见的概念。
索赔通常指的是施工单位因为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而要求赔偿的情况,而签证则是指项目变更或额外工作的许可和支付。
建筑索赔和签证的学习资料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相关知识并应对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建筑索赔学习资料建筑索赔是指施工单位向业主方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况。
在建筑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施工单位可能会遇到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发生迟延、遭受额外费用等问题。
以下是建筑索赔学习资料的主要内容:1. 索赔的类型:了解建筑索赔的各种类型,包括延迟索赔、变更索赔、不可抗力索赔等。
通过学习不同类型的索赔,可以更好地理解索赔的原理和适用情况。
2. 索赔的程序:学习建筑索赔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提出索赔申请、提交相关证据和文件、协商和调解等。
了解索赔的程序可以帮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正确操作,并提高索赔的成功率。
3. 索赔的准备工作:了解索赔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包括合同的认真阅读和理解、索赔事实的收集和记录、索赔证据的准备等。
良好的准备工作可以为索赔的成功提供有力支持。
4. 索赔的计算方法:学习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包括根据合同条款、单价、工期等确定索赔金额。
正确的计算方法可以使索赔的金额合理合法,并提高索赔的可信度。
二、建筑签证学习资料建筑签证是指由于项目变更、额外工作或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情况。
以下是建筑签证学习资料的主要内容:1. 签证的种类:了解建筑签证的种类,包括设计变更签证、额外工作签证等。
通过学习不同种类的签证,可以更好地理解签证的原理和适用情况。
2. 签证的程序:学习签证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提出签证申请、设计审查、变更设计等。
了解签证的程序可以帮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正确操作,并提高签证的成功率。
3. 签证的准备工作:了解签证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包括与业主方的沟通和协商、签证申请的编制和提交等。
良好的准备工作可以为签证的成功提供有力支持。
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区别

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区别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出现,很多工程一线的管理人员容易把二者搞混,本文以《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关系为例,就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相似与不同之处进行简要探讨,并就相关应用进行示例。
一、概念1、工程签证。
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
工程签证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二、二者的相似之处(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签证/索赔申报为例)1、处理过程的依据相似,证据要准备充分。
二者在处理过程都要依据施工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问题的原始记录、影像资料等证据来办理。
办理过程相关证据要准备充分,申报内容要填写详实,否则将不利于办理。
2、目的性相似。
即都是施工单位对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进行补偿所进行的申报。
3、办理过程的参与单位相似。
在工程实践中除了合同双方外,还需要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参建单位与,共同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签字确认,以确保工程签证或工程索赔处理过程的公平性、合理性。
4、二者在特殊情况下有互通性。
例如有许多工程参建单位比较避讳“索赔”二字,尽量避免“索赔”二字在工程建设资料中出现,所以在工程实践中,有些本应属于工程索赔的申报,经协商后以会工程签证的形式予以解决处理。
三、二者的区别(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签证/索赔申报为例)1、申报的出发点不同。
工程签证的申报是基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可的事项进行申报,审核时仅需要对签证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量等一系列参数进行核实、确认,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而工程索赔是施工单位认为发生了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而主动向建设单位提出补偿的主张,是属于施工单位单方面行为,处理时不仅要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量等一系列参数进行核实,还要对事件的真伪进行甄别,对事件的责任进行定性,对其产生的影响范围进行评估。
工程索赔签证技巧

工程索赔签证技巧工程索赔与签证工程索赔与签证是当今建设市场上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和有效手段。
许多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和签证能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有些工程索赔额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的25%。
“中标靠低标,赢利靠索赔”便是许多承包商的经验总结。
由此可见,工程索赔和现场签证工作,在整个工程经营过程中显得在尤为重要, 以其本身花费较小、经济效果明显而受到承包商的重视。
一、索赔及签证的基本概念1. 索赔的含义索赔一词具有较为广泛的含义,其一般含义是对某事、某物权利的一种主张、要求、坚持等。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2. 签证的含义:施工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3. 索赔的特征从索赔的基本定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方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同样也可以向承包商索赔。
由于实践中业主向承包商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处理中,业主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或没收履约保函、扣留质保金甚至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等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
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也是索赔管理的主要对象和重点内容。
承包商的索赔范围非常广泛,一般认为只要因非承包商自身责任造成其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业主提出索赔, 有时业主违反合同,如未及时交付施工图纸、合格施工现场、设备未按期供货、决策错误等造成工程修改、停工、返工、窝工,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等,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有时业主未违反合同,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恶劣气候条件影响、国家法令、法规修改等造成承包商损失或损害的,也可以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
工程索赔与工程签证(一)

工程索赔与工程签证(一)工程签证的概念来源于中国的建设工程实践。
据考证,工程签证的概念起源于1961年,在一项工程中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产生了额外的费用,故承包人出具了一份费用清单要求发包人签字确认并予以补偿。
由此便形成了最早的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之间存在诸多的联系与区别,事实上,在工程实践中,“签证”一词的使用频率要比“索赔”髙许多,而在我国通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却鲜有提及签证。
但尽管如此,工程签证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为无论是在工程实践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承发包双方以及承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都对签证非常熟悉,应该说工程签证的签发和确认已经成为施工和审判过程中的一项例行工作。
一、工程签证的概念《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其中提到了“签证”一词,但却并未对签证的含义作出解释,且该条款中的签证仅是指工程量签证,并非完整意义上的签证。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2年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中将工程签证定义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工程签证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是指除承发包双方就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合同及工程量清单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的事件所办理的签认证明。
如就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要调整工程造价或者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情形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均属于工程签证。
基于前述规定和分析,从法律的角度可将工程签证定义为“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工程签证及索赔

工程签证及索赔签证和索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中的基本内容,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具备法律效力。
工程签证从其性质上看,应视为是原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有效凭据。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工程中,对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责任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索赔通常多指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进行的索赔,索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索赔是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但尚未得到对方确认的单方面主张。
如果得到了对方确认,则构成了有效签证,一般是与进度款同时支付的。
若是持续发生,在未结束前则先计量,结束后可要求付款,但若合同约定索赔款项竣工后结算支付,则从约定。
如果索赔未得到对方确认,往往拖延到工程结算通过谈判解决、协商不成,则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我国的现有法律、法规均没有工程签证和索赔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了规定,司法解释19条这样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当事人有争议的先看签证,再无签证就是如何索赔的问题。
司法解释第19条把履行工程合同实践中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关系在这里明确了,也是第一次在具有执法效力的文件中明确了工程签证和索赔的关系。
签证未被确认即成为索赔款,已经确认的签证款即作为进度款(工程款)同等处理。
这条规定非常重要,事实上对整个建设行业的合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为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不能提供签证文件或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来确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签证文件作为证据当然没有问题,关键是如何理解以司法解释第19条所说的其他证据。
索赔与现场签证

索赔与现场签证最近,我有一个非常不愉快的经历。
我在一家餐馆用餐,当我离开餐厅时,我发现我的车被另一辆车撞了。
这是一件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我的保险公司并没有覆盖这种情况。
经过一番调查和沟通,我意识到我需要向对方车主索赔。
但是,由于这个问题发生在一个公共场所,而且当事人不认识,我必须证明这个事故是确实发生的。
因此,我需要现场签证以便能够成功的完成索赔过程。
下面将分别介绍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相关内容。
一、索赔1.什么是索赔?索赔是指一个人,通常是因为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其他人或组织赔偿的过程。
在我的例子中,索赔是我向车祸的另一方提出的,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2.如何进行索赔?首先,需要确定责任。
在我的例子中,我在餐馆里用餐引发了车祸,因此我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
如果对方没有做出明显的违规行为,那么责任可能是相对平衡的。
然后,进行检查。
必须检查事故造成的损坏程度,例如车辆或财产的损坏情况。
一定要及时将损坏情况告知对方,以避免日后因为不知道情况而引起纠纷。
最后提出索赔要求。
要根据造成的损坏程度和相关法规进行索赔。
法院可以决定是否支持这种索赔。
在我的例子中,我的保险公司不支持这种索赔,所以我只好找到对方进行沟通,最终达成了一致。
二、现场签证1.什么是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是指警方对当场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并颁发一份证书来确认事故确实发生了。
在我的例子中,为了证明车祸确实发生过,警方进行了现场签证。
2.如何获得现场签证?通过上报事故,并查看现场信息来获取现场签证。
首先,如果人员受伤,必须立即拨打紧急求救电话。
然后,向交通警察的指挥中心汇报。
警察会联系现场的警员,执行事故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警察可能会要求受害者进行口供,获取双方的联系方式,并询问目击者的证言。
在确认所有情况后,警察会向双方颁发签证。
3.现场签证的必要性有了现场签证,相对来说事故的责任会变得更加清晰。
如果没有现场签证,对方可能会否认事故的确切性质或吹嘘自己的说辞,这样就会让索赔变得更加困难。
签证与索赔的区别

签证与索赔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资大、周期长、运作过程复杂等特点,按照《G F-1999-0201(示范文本)》及(2004版)修订本,签订一份规范、完整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一份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即使签订得再好,签约前考虑的问题再全面,在履约过程中也不可避免要发生根据工程进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对合同事先约定事项进行必要的变更,这些都需要通过工程签证加以确认。
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完成一定工作或赔偿损失时,另一方则需要通过工程索赔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可以说,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和双方基于合同的利益得以全部实现的两条重要手段和措施。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使工程签证与索赔有了法律的依据。
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该条司法解释提到了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两个概念。
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深入研究签证与索赔理论,从而建立、健全相应的签证管理制度和索赔体系,对当前房地产业尤其是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签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可变更性及实际施工活动的变动性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予以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
浅谈建筑工程中的签证及索赔管理

浅谈建筑工程中的签证及索赔管理在建筑工程中,签证及索赔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复杂的环节。
签证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引起的变更或额外工作,需要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变更合同或签署附加合同的过程。
而索赔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为另一方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的相关内容而导致经济损失,并要求赔偿的一种请求。
本文将从签证及索赔的定义、管理流程、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一、签证及索赔的定义1. 签证签证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引起的变更或额外工作,需要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变更合同或签署附加合同的过程。
签证工作主要是为了防止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引起的变更,导致合同不能按照原定计划进行,从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 索赔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为另一方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的相关内容而导致经济损失,并要求赔偿的一种请求。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合法途径,如果有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依法提出索赔请求。
二、签证及索赔管理流程(1)签证的发起签证的发起主要来自于设计变更或者施工现场发现的实际情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都可能是签证的发起方。
发起签证的一方需要提出变更或额外工作的需求,并提供相关的技术、经济、合同等依据。
发起签证的一方提出签证申请后,需要由双方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确定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对双方的影响。
审核过程需要对工程费用、工期、质量等进行综合考量,以确保签证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签证的协商与达成经过审核并确定变更或额外工作的必要性后,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内容主要包括签证的价格、工期、质量标准等,双方需要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变更合同或附加合同。
索赔的发起主要来自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或无法履行相关内容,导致另一方产生经济损失。
受损方需要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请求,并提交相关的证据和资料,说明索赔的原因、数额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签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可变更性及实际施工活动的变动性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予以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
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有规定。
工程签证无疑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因此,工程签证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的新的补充合同,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基于这样的认识,工程签证一旦获得双方的确认,即成为规范合同双方行为的依据。
(二)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
(三)工程签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不同于原设计、原计划安排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原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是常理之中的例行工作。
正是因为工程签证合同双方是在没有分歧意见的情况下,对这些调整用书面方式互相确认,双方认识一致,因此不需要什么证据。
如,只要发包方对承包方提交的费用计算没有异议并加以签字确认,这份工程签证就成为日后工程结算的依据。
对于工程签证如何进行,工程签证的主体、范围和程序,应当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加以明确。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 F-1999-0201),对有关工程签证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具体的条款中。
如“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23、合同价款及调整”第23.4条:“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又如“25、工程量的确认”第25.1条:“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
工程索赔则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的行为。
工程索赔是一种赔偿请求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未获得双方协商一致或有关部门和机关的确认之前,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应该说工程索赔其实就是在履约过程中按约定方式解决争议,故其主要依赖于索赔证据。
这是由工程索赔的法律特点所决定的:
其一,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
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的任何一方自认为理应获得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而未获得,向另一方提出应当获得的主张。
因此,工程索赔不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只是追求这种结果的手段。
其二,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相比,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
是一种期待权益。
工程索赔款与签证后拖欠不付的拖欠款的性质不同,其是否应当支付尚待确定。
证据确凿充分,方能获得确认,证据不足或并无证据佐证则难以确认。
因此,工程索赔是一种单方的意愿和要求,未经认可,索赔所涉及的追加或赔偿款项,不能直接作为对方付款的凭据。
作为一种期待权益,提出索赔的主张和请求需要有一个过程,通过一定的程序才有可能得到确认。
其三,与工程签证一般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不同,工程索赔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主张,必须依赖证据。
工程索赔提出的前提是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变化、责任承担以及涉及费用增减的数量双方持有不同认识,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签证要求持有异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当时未履行签证手续,日后又达不成一致意见。
在这种双方认识有分歧的情况下,一方坚持提出自己的主张,而要获得对方的确认,当然只能依靠确凿、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
这也是工程索赔能否成功实现的关键。
正因如此,示范文本在其专列的“36、索赔”条款中明确规定:“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并在其36.2条款中对索赔期限、索赔通知及程序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工程索赔的上述法律特征,决定了通过索赔实现自己的权益最重要的是保存、固定一切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可获得权益的证据。
没有有效的证据,就不可能有索赔的成功。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要正确理解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双方约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关系。
按照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和约定大于法定的一般民法原理,只要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愿达成的双方约定,就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可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和根据具体的建设项目实际,签订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具体可行的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条款十分必要。
第二,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方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人民法院应当以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并以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为依据,予以确认,作出判决。
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凡建设单位已书面确认的签证增加工程款,只要手续齐全,一般可直接予以认定并作为计算工程款的证据。
而凡建设单位未书面确认而施工单位坚持认为应当追加的索赔款,则必须提供足以认定的有效证据。
因此在工程索赔中,树立当事人的证据意识尤为重要。
第三,证明同意其施工与工程量的发生,不仅要有质的方面的证据要求,而且还应有量的方面的证据体现,且证据形式不苟一格,双方的会议纪要、信函往来、技术措施的确定、设备选型的改变以及所有的原始设计资料、图纸、材料采购清单及原始的交接签收记录、照片等,都是该条司法解释所指“其他证据”的范畴,工程签证当然也是工程索赔的证据。
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建立严格的包括工程签证在内的资料记录和保管制度。
全面保存和妥善保管证据,不仅可以作为双方提出索赔的根据,也是日后一旦涉讼的诉讼证据;不仅工程索赔需要这些证据,反工程索赔也需要这些证据。
第四,要建立和完善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和工程索赔体系。
要重视签证工作,强化索赔意识,采取与国际接轨的模式,根据签证和索赔的不同要求,按不同标准积累资料,分类管理,严格措施,专人负责。
要勤于签证,精于索赔。
签证贯穿于合同的整个过程,是“面”上的工作,所以要勤;索赔是权利遭拒发生争议时的主张,是“点”上的事情,所以要精。
总之,该签证的一定要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期限和要求,勤于做好签证工作,完善签证手续;该索赔的也一定要根据索赔条款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时提出索赔,并以确凿、充分的索赔证据,实现索赔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