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索赔的几点注意事项
签证索赔管理办法

签证索赔管理办法签证索赔管理办法是指在签证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需要向相关机构索赔的程序和管理规定。
以下是针对签证索赔管理办法的一些措施和规定。
一、索赔范围签证索赔涉及到包括签证费用、机票费用、旅店费用、交通费用等领域。
首先要明确索赔的范围,以免出现纠纷。
二、索赔条件1.申请人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申请签证失败的具体情况。
2.签证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证办理,若因受理滞后或审核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申请人损失的,可申请索赔。
3.因签证机构操作失误和管理漏洞导致申请人严重损失的,签证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索赔流程1.申请人需向签证机构提交详细索赔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旅游计划、签证申请文件、费用凭证等。
2.签证机构在收到索赔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进行赔偿决定。
如需进一步核实,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3.签证机构应及时回复申请人关于索赔进展情况的询问。
在索赔受理后,签证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赔偿流程。
四、索赔标准签证机构赔偿的标准应与申请人所受的损失相对应。
其中包括签证费用、机票费用、住宿费用、交通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行程变更而产生的时间成本损失、旅游计划落空等间接损失。
五、责任追究签证机构因违反规定、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由具体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赔偿过程中,签证机构应当承认自己负有的责任,并积极采取措施缓解纠纷。
六、宣传方案签证索赔管理办法应得到广泛宣传,宣传渠道可包括签证机构官网、各支社交媒体平台等。
签证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不断提示和公布索赔相关信息和申请流程,增加申请人对索赔的了解和信心,完善签证服务的公平性、透明度和规范性。
同时,应在签证材料制定流程中加入索赔流程,预设索赔条款等措施,以提高机构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签证索赔管理办法对于积极维护申请人权益,加强签证机构管理,营造良好的签证服务环境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建筑装饰工程签证索赔培训

04
详细描述
在提出签证索赔时,承包商需要 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设计变更导致 了额外费用,如材料浪费、人工 增加等。同时,承包商还需要注 意签证索赔的时效性和程序,确 保索赔的有效性。
案例二:因工程量增加导致的签证索赔
总结词
工程量增加导致签证索赔的 典型案例
详细描述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或 其他原因,工程量可能发生 变化,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超过或低于预期。此时, 承包商可以提出签证索赔, 要求甲方补偿相应的费用。
总结词
签证索赔的依据
详细描述
在提出签证索赔时,承包商 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 量增加导致了额外费用,如 人工增加、材料浪费等。同 时,承包商还需要注意签证 索赔的时效性和程序,确保 索赔的有效性。
案例三: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签证索赔
总结词
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签证索赔的常见案例
详细描述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或其他原因,材料价格可能上涨,导致承包商的成 本增加。此时,承包商可以提出签证索赔,要求甲方补偿相应的费用。
06
建筑装饰工程签证索赔未来发展趋势
政策法规的影响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随着建筑装饰行业的快速发展,政府 将出台更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市场 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也将对 签证索赔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环保法规趋严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政府将加强对 建筑装饰工程中环保材料和施工工艺 的监管,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和 项目将进行严格处罚,这也将对签证 索赔工作产生影响。
对签证索赔进行合理评估,避免过高 或过低的索赔要求,确保索赔金额的 合理性。
签证索赔的法律运用
熟悉法律法规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签证 索赔的合法性。
变更签证索赔管理办法

变更签证索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索赔工作,提高变更签证索赔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变更签证索赔原则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的原则;2.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3.必须坚持及时、有效、准确、完整的原则。
4.必须坚持维护公司合法利益、颗粒归仓的原则。
第三条变更签证索赔定义1.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的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
2.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在施工现场由业主代表、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以证明施工过程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
3.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的行为。
主要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以管道局或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索赔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项目变更签证索赔工作小组,成员如下:组长:主管领导成员:经营管理部、人事部、财务资产部、工程管理部、财务(经营结算)共享中心、物资采办与招标中心。
主要职责:1.审议公司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索赔工作重大事项。
2.下达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索赔指标及奖惩措施。
3.审核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索赔工作质量及进展情况。
4.监督检查公司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索赔工作执行情况。
5.组织变更、签证索赔工作考核,兑现奖惩。
公司变更、签证索赔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经营管理部。
第六条公司经营管理部作为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索赔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全面了解和掌握变更、签证索赔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对索赔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审核签证变更索赔资料。
第七条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督促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及时办理各类变更签证手续,并跟踪进展情况;各类变更签证资料应在施工记录、竣工资料中完整体现;检查项目部设备供应界面、规格型号等变化情况。
项目部工程签证索赔

工程部的工程签证与索赔一、签证与索赔工程签证是按协议约定,工程施工工程中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经济、工期等方面的调整所进行的签字确认行为,一般以技术核定单、签证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体现。
是工程技术与管理资料的组成内容,也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工程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解决提供依据。
工程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特别是对一些投标报价包干的工程,结算时更是要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调整。
现场签证是记录现场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
通过对现场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解决提供依据,并据以对的地计算索赔费用。
工程签证/索赔单报送时必须一式四份,分为签收回执联、审批回执联、报送监理联、报送甲方联(审批方规定增长时按规定增长),其中签收回执联在送达时规定建设方或授权的监理方代表在该联上签收,并由工程合约管理负责人保存至该签证/索赔报告的报送得到有效合理确认。
严禁采用以收发文登记方式解决签证/索赔文献的报送回收。
如建设方或监理恶意拒收时,应采用专递邮件或公证送达等有效方式报送。
4、工程签证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1)以平常技术文献或工程师指令为基础的技术经济签证:(2)以材料认质认价、专业单项工程认价等为基础的认质认价签证:5、工程索赔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分包方向我方提出的工程签证/索赔必须在相关事项发生后3天内经工程施工员、生产经理(或工长)、经营经理、工程经理四人按先后顺序签字认可后生效。
金额5万元以上的由工程部审核后7天内经二级机构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单项索赔(实际发生的成本底线)在100万以下的,可由二级机构经营部依据索赔方案指令工程部直接办理,必要时派员参与;单项索赔(实际发生的成本底线)在100万以上的,必须报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备案;重大、复杂索赔事件由公司成本管理中心报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批准后组织专案索赔小组办理。
浅析建设工程签证索赔

浅析建设工程签证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证与索赔是重要内容,准确签证并进行有效索赔是施工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
签证索赔不当或证据不力均会导致施工企业效益低下,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本文试分析签证索赔工作中的要点和注意事项。
标签:合同;签证;索赔一、签证索赔的依据要充分(一)前期资料的完整性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正确的施工图纸,影响承包人按时开工;没有组织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施工方提出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按时答复或及时确认,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方可以提出签证索赔要求。
(二)材料供应的可靠性很多工程施工合同中有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如果甲方单位不能及时供货将影响施工进度,如果供货有质量缺陷导致工程窝工或返工,均可能造成承包方的成本增加。
另外有些甲供材料设备不能及时提供或确认品牌、价格、规格型号等,承包方均可以提出签证索赔。
(三)工程变更的指令性实际施工过程中常发生发包方和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指令,例如由于地质勘查原因需要加大土方开挖深度,需要临时替换某种材料,楼梯栏杆间距设计有缺陷需要更改等,这些均会导致工程量增加、施工期限延长、质量标准提高、返工等事项,使承包方工程款增加。
另外有些发包人管理水平不够,强行干预施工,指示不合理的施工工序,随意修改承包方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等,承包方均可以提出签证索赔。
(四)工程进度的合理性發包方急于工程交付使用,要求承包方加班加点赶工,因此增加施工成本;由于甲方资金提供不及时导致的停建或缓建,人员进出场费、窝工费、机械设备租赁费及调迁费、材料设备仓库积压等,承包方均可提出补偿实际增加成本的签证索赔要求。
(五)外部条件的偶发性工程项目所在地临时停水、停电,影响施工正常进行;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工程阶段性停工,例如较大的台风雨雪等恶劣天气、基础开发发现古代文物、重大社会活动等导致工程工期延长,承包方可提出签证索赔。
(六)工程验收的及时性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要求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检查后进行后续施工,施工方提出申请后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或隐蔽后要求重新剥离检查,影响施工进度;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施工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无故拖延,对已完工程不及时接收或拒绝接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半成品导致工程返工等,均势必造成施工方成本增加,有权利提出签证索赔。
签证索赔的几点注意事项

签证索赔的几点注意事项
---------------------------------------签证索赔的几点注意事项
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
国际上签证索赔款项,即使在严格的合同体系下,通常也可以占到合同总造价的5%~8%。
国内项目施工企业签证索赔的比例相应较低。
碍于情面,该签证不去申请签证是一个方面原因;索赔不当、证据不力等导致索赔不成功是另一个方面原因。
本文试分析签证索赔工作中的常见误区及注意事项。
一、索赔依据
承包方依法可以提出签证索赔要求的常见情由包括:
一是设计方面,发包人是否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设计图纸、组织设计交底,对承包方提交的需要发包方确认的事项比如深化设计图纸、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颜色外观等方面的确认要及时。
二是场地方面,场地移交是否及时,是否有其他构筑物、建筑物(包括没有及时动迁的电线杆、坟场、周边影响施工的管线等),招标时未能向承包方明示的暗浜的处理、勘察时未能发现的异常地质情况和地下障碍物(比如影响基础施工的石块、岩基、此前建筑物遗留的桩或基础等),总承包方未能及时提供场地给分包单位亦可作为分包单位索赔的理由。
三是资金方面,发包人是否依约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及其他应由发包方承担的费用?变更签证价款依照一般法理,亦应与进度款同步支付。
四是进度方面,发包方是否要求停建、缓建?是否要求承包方赶工以提前完工?如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则承包方可以索赔停工、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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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签证索赔建议word版本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签证索赔建议篇一:浅谈结算审核中的签证索赔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中,签证与索赔是施工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
使用FIDIC国际合同条款的,一般的签证索赔通常在合同总造价的10%以内,而国内使用建设部合同条款的,部分项目施工单位的签证索赔比例则高达15%以上。
从而造成工程项目建设成本的不合理。
因此,对签证、索赔的审核也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重点之一。
实践中具体大致如下:一、签证单的现状1、签证单上只有------签名;2、签证单上有------签名+“同意”;3、签证单上有------签名+“情况属实”4、签证单上有------签名+“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
正确的做法是:“签名+复核后的具体描述性签证意见”。
二|、现场不当签证1、现场不当签证的主要表现1.内容不真实;2.内容不详实;3.量价不真实;4.量价不合理;5.不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定。
具体大致如下:1. 未经核实随意签证;2. 不了解定额构成盲目签证或施工单位巧立名目报签证;3. 因施工需要而改变设计的不需要签证的办了签证;4. 未经设计同意擅自提高施工用料,造成工料浪费的签证;5. 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6. 不应例入直接费的例入了直接费;7. 同一工程内容重复签证;8. 砼管桩基础断桩原因未签证,承台费用的增加不能够计量的签证;9. 施工用料与签证用料不符合的签证;10. 施工方法与签证内容不符合的签证;11. 材料签证未明确施工时间;12. 受益方擅自涂改签证单内容;13. 设计变更程序不合规,手续不完备的签证依据;14. 现场签证中的其它不正之风。
二、签证索赔控制:1、要正确掌握工程签证原则,熟悉工程签证程序和依据。
2、现场签证必需具备有建设单位指定代表(一般要求2人以上)和施工单位指定代表双方签字,要加盖**,双方代表均为合同委派或为书面委派,要根据委派的权利范围行使签证方有效。
签证、索赔管理办法

签证、索赔管理办法(参考)1、当出现下列原因时,项目部须及时办理延长工期的签证(1)增加合同以外的工作,如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工程量、增加合同以外的工作内容等;(2)业主原因导致停工而引起的工期延期,如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征地拆迁未进行、四通一平条件不具备、下发图纸延误或指令错误等;(3)甲供材料拖延时间、业主违约,第三方与业主纠纷而影响工期等;(4)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延期;(5)超过合同工期仍未竣工的,非我方原因必须办理工期顺延签证;(6)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工期比合同工期延误的。
2、当发生下列情况,项目部必须及时办理经济签证(1)增加的工作内容未包含在工程建设合同内;(2)因设计图纸变更引起我方额外支付费用和延长工期的;(3)因甲方违约导致我方人力窝工和机械、料具闲置的;(4)非我方原因造成我方的损失;(5)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故障,一次性或累计停止运转超过协议约定时间的,也要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及相关经济签证;(6)其他如货币、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7)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内容。
3、签证办理要求(1)不论何种签证,必须先由项目经理、技术员、预算员讨论决定,由技术员牵头与业主交涉办理,预算员必须全力提供配合,两者互相补充、互为支持,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拖延。
(2)签证办理要及时,签证索赔事项发生后3日内必须将有关签证资料发往业主,不可贻误时机。
签证类资料须妥善保管,并定期把原件上交公司保存。
(3)签证要有收发文记录,要签明收到签证的日期、收到人。
(4)签证要有时间和编号,要留有签证底稿。
(5)签证上交业主后要及时催促。
(6)由于变更原有结构需要拆除的,要按原设计结构工程量计入取费,拆除部分以估工形式办理签工或签费用,避免只签量不签价。
4、索赔管理办法4-1、发生以下情况,应向业主提出索赔(1)由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发出施工所需的图纸和指令,导致我方延误工程进度,或导致费用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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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签证索赔的几点注意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证、索赔是施工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
国际上签证索赔款项,即使在严格的合同体系下,通常也可以占到合同总造价的5%~8%。
国内项目施工企业签证索赔的比例相应较低。
碍于情面,该签证不去申请签证是一个方面原因;索赔不当、证据不力等导致索赔不成功是另一个方面原因。
本文试分析签证索赔工作中的常见误区及注意事项。
一、认识索赔依据承包方依法可以提出签证索赔要求的常见情由包括:一是设计方面,发包人是否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设计图纸、组织设计交底,对承包方提交的需要发包方确认的事项比如深化设计图纸、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颜色外观等方面的确认要及时。
二是场地方面,场地移交是否及时,是否有其他构筑物、建筑物(包括没有及时动迁的电线杆、坟场、周边影响施工的管线等),招标时未能向承包方明示的暗浜的处理、勘察时未能发现的异常地质情况和地下障碍物(比如影响基础施工的石块、岩基、此前建筑物遗留的桩或基础等),总承包方未能及时提供场地给分包单位亦可作为分包单位索赔的理由。
三是资金方面,发包人是否依约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及其他应由发包方承担的费用?变更签证价款依照一般法理,亦应与进度款同步支付。
四是进度方面,发包方是否要求停建、缓建?是否要求承包方赶工以提前完工?如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则承包方可以索赔停工、窝工、人员进出场、机械设备调迁及台班损失、材料构件积压等费用;赶工则可要求补偿实际增加的成本等;需要提醒的是,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时,一定要求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发布书面指令,施工企业不能根据发包方的口头指令擅自停工,曾有施工企业根据发包方老板的口头要求停止施工,结果在之后的诉讼中被发包方倒打一耙、索赔巨额延误赔偿的案例。
五是指令不当,如发包人不合理干预施工,指示不合理的施工工序,甚至修改承包方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比如承包方原拟先施工住宅主体、后施工车库,发包方要求调整后首先施工车库,导致承包方的施工场地安排困难、临时设施搬迁、垫资款增大等);发包方代表或者监理工程师指令迟延或错误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等。
六是分包影响,主要是发包方直接指定的分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市政配套施工单位(如燃气、电力、自来水公司施工)亦可能影响总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
对于直接指定分包、配套施工单位的不利影响,承包方可以直接向发包方提出签证索赔要求。
七是材料供应,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延迟到货、或者质量缺陷,甲定乙供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未能及时确认,均可能造成承包方的成本增加。
八是工程变更,包括发包方指令的变更和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指令。
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返工、重做等事项,承包方工程款增加或工期延长均应成为签证、索赔的理由。
九是外部条件,是否有非正常停水、停电和交通中断造成施工延误;是否有不可抗力或社会事件导致施工中断,比如雪灾、高考、重大社会活动导致政府部门下达的阶段性停工通知等。
十是验收方面,发包人是否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或重新检查、是否需要提前使用部分工程(比如提前使用电梯,则需要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是否不合理地拖延验收并拖延接收已完工程?发包人拖延验收、提前使用半成品、拒绝接收已完工程,均势必造成承包方成本增加,由此增加的成本理所当然应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没有理由放弃这方面的索赔权利。
二、事实基本准确签证、索赔数据中包含的水分应有度。
签证索赔文件上的数据如果背离事实,显然将会降低索赔成功的机会。
浙江某特级企业承建住宅工程,发包方要求将楼梯扶手由圆形弯头修改成矩形弯头,让承包方先做一个样品,觉得合适了再全部修改设计。
承包方实际只做了一个样品,几个月之后承包方提交的签证为“按甲方通知,全部弯头(360个)由圆形修改成矩形,拆改工作量请予签认”。
刚好甲方的老板听说此事,而且对事情的来龙去脉也比较有数,对承包方如此高冒签证比较敏感,立即严令项目部、监理对承包方的所有签证从严核实。
承包方混水摸鱼的意图不仅没能得逞,后续的签证还屡屡受阻。
签证、索赔的事实亦不能有偏差。
某住宅工程,由于发包人图纸拖延、安排不当等原因,导致承包人工期严重滞后,承包人提出停窝工损失索赔。
发包人现场代表提出,如果以损失索赔的形式,公司程序上难以通过,所以改用其他签证来弥补承包人损失。
而采用的具体签证是土方全部外运签证;因为,现场实际上具备土方堆运场地,土方也只是部分外运,这部分差价就作为损失补偿。
但是,这个工程竣工后进入诉讼,并进入司法审价。
发包人提供两份证据证明该签证失实:l.发包人从土方运输队取得的“承包人与土方外运单位签订的结算协议”,从外运数量上证明土方只是部分外运;2.现场摄像记录,证明现场堆放大量土方,并没有实际外运。
而承包人无法证明这张签证实际上是为了补偿工期损失。
同样类似的情由,昆山某住宅项目(该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建安造价近1.7亿元),建设单位拆迁延迟,中标之后工程延期开工四个月,因材料价格上涨、工程停窝工等给施工单位带来一定损失,江舟公司以材料上涨等事实,向建设单位成功索赔1100多万元,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明确了增补价款。
后例中施工单位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当然,索赔过程中专业人员的参与是一个方面。
同时还请注意的是,后例中是采用由双方公司盖章确认的补充协议形式明确索赔款项,而不采用简单的签证单形式。
尽管法律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建议为:单张签证的价款不得大于单位工程造价的0.5%,累计签证的价款不得大于单位工程造价的10%,否则须由双方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确认。
三、注意索赔时效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承包合同对施工企业索赔的程序、时限都有明确规定。
按照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通用条款31.2条亦明确“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施工企业重实利、轻程序的习性普遍存在,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很多企业不以为然。
但从法理上说,超过索赔时效后,承包人的索赔权利消失,即权利人在双方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没有行使索赔的权利,发包人可以就其索赔时效期满而拒绝工期或者费用的索赔。
在司法判例中,不乏施工企业因提出索赔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期限,而被法院认定索赔无效以致遭受巨大损失的例子。
即使不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对于超期的签证、索赔事件,承包人谈判时也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浙江某特级企业在工程接近完工时,通过特快专递向建设单位递交36份签证,涉及价款1800多万元。
建设单位回复时开宗明义指出,“贵司2008年12月3日邮寄过来36份有关工程价款变更的签证文件,我司于2008年12月5日收悉。
根据贵我双方的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变更事项确定后,贵司应在14天内向我司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逾期提交的,视为贵司放弃签证权利。
因此,从合同平台角度,对于此前发生的超过14天的变更事项,贵司在目前阶段已经丧失了获取签证价款的权利。
本着合作和尊重事实的态度,我司愿意在本文确定原则的基础上,对于贵司此次所申报的签证文件作出如下让步”。
建设单位的所谓“让步”,不过是对一些责任清楚、事实确凿的个别签证事项给予认可,涉及价款不过100多万元。
而且建设单位的回函最后强调,“若是贵司执意继续以消极的态度应对工程验收,最终伤害的是双方的利益。
发生纠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可能有赢家。
一旦发展到诉讼地步,我司将收回本函所作出的全部让步:已经过了签证时效的签证,我司将全部拒绝签认;我司拥有的质量、工期索赔权,我司不会放弃。
”承包方原先的1800万元签证索赔要求中,固然有不少水分,但合理部分应该也远不止100万元,但承包方仔细权衡了双方证据,最终只能忍气吞声,未敢挑起诉讼。
四、过程保留证据证据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是索赔事项涉及的变更依据,主要是建设单位的指令、设计单位下达的修改通知单、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确认的会议纪要等。
没有依据,承包人的变更索赔难于得到支持。
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第29.2条约定,“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所以,没有白纸黑字形式的变更指令、修改通知单、会议纪要,承包方凭经验或者甲方的口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就存在风险。
施工企业在一项房屋工程施工期间,发现有一层楼的图纸上没有标出楼层之间的楼梯,便主动修筑了楼梯,并向甲方代表申请签证。
而甲方代表却因承包商未事先请示擅自作主,下令拆除已实施完毕的楼梯,费用由承包商自负,且不允许因此而拖延工期。
待承包商全部拆除完毕,设计师赴现场查看时,发现果然是设计遗漏了楼梯。
甲方代表根据设计师的要求,重又下达增设该处楼梯的指示,按增加工程处理。
承包商只好按指示办理,费工耗时,收不抵支。
施工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者中不懂行的大有人在。
按图施工,先请示、再变更,是施工企业保护自己的不二法门。
第二个方面是签证、索赔涉及有关事实的证据固定。
承包方对签证、索赔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发包方下达变更指令后,承包人是否实施、实施多少工程量,需要承包方提供依据。
对于一些签证事项,比如拆除部分已完工程等事后没有固定实物的变更事项,承包方如果不能在过程中固定证据,事后就难于主张权利。
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及时申请,“边施工、勤签证”,边做边将签证文件提交发包方、监理,拆改等变更工作的事实俱在,易于查证,对方也难以拒绝;二是要主动取证,拍摄拆除、修改或隐蔽工程变更前后的录象、照片,录象、照片中应该有效地摄入人证、物证和日期,这是非常有效的证据。
证据固定下来,即使日后发包方无理拒绝签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承包人的签证变更价款亦能得到支持。
五、谈判准备充分大数额索赔通常不能一蹴而就,承包方可能需要与发包方经过多轮磋商。
谈判之前,要全面搜集与索赔相关的证据与法规,认真分析索赔理由,甚至可以在律师等专业人员协助下拟定谈判大纲,不打无准备之仗。
谈判之前必须思考以下问题:第一,发生索赔事件是何方责任?除业主外,设计、监理、业主指定分包的责任,均有可能成为承包方索赔的理由。
第二,合同依据是否充分?除合同外,是否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索赔情由?第三,索赔证据是否完备?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承包人是否采取减损措施?索赔数额计算方式是否客观合理?第四,谈判人员的组成是否合理?较为理想的组合是熟悉工程实务的项目工程师、了解合同体系的法务人员甚至是专业律师、造价工程师(预算员)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