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索赔签证单

费用索赔签证单
费用索赔签证单

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运作繁等特点,履行过程中必然出现合同未定事宜或合同变更事项,需要通过签证予以补充或确认。同时,对于出现非己方原因或者非双方可预见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一方通过索赔来维护自身权利。可见,签证与索赔是合同履行中的常规行为,是顺利履行合同和实现预期利益的重要手段和法律武器。 一、签证与索赔的特征及关系。 签证是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实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主要特征有:1、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方提出签证要约,另方给予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其法律后果是确认事实或者变更合同;2、是主张权利的凭据。承包人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对方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否则索赔无据。3、是常规行为。承包人欲实现盈利必须坚持“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策略,开工迟延、设计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等事实经常发生,签证亦应及时进行。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等要求。主要特征有:1、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承包人索赔旨在要求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发包人反索赔旨在否认索赔或要求赔偿损失;2、是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时,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3、必须依赖证据行为。索赔是向对方主张权利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提出索赔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 签证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双方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签证是确认或变更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奠定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行为,靠签证单等证据支持。签证贯串合同始终,是“面” 上工作,故要勤签证;索赔是发生争议时行使权利行为,是“点”上工作,故要精索赔。 二、应当签证的常见情形。 从签证目的出发,合同履行之中所有发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或损失发生的事实均应当签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开工延期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迟延导致开工延期,承包人应当及时提请签证。

签证与索赔

工程签证与索赔经验交流讲座 一、工程签证的魅力与过期作废:工程签证是工程建设活动中一项极其重要的 法律制度,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商都应给予高度的重视。在有约在先的情况下,如果建筑商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开发商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而开发商对此不置可否,约定的期限一过,建筑商的竣工结算报告将上升为至高无上的结算依据。一个前期合同约定加一个后期结算签证,就彻底解决了工程款悬而不决的大问题,这就是签证的魅力。“承包人在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这个条款对建筑商至关重要,工程变更了,工程价款必有变动,但若在14天内未提出签证要求,通俗而言,就是“过期作废”了。 所说的签证,不仅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就工期顺延、增减工程款、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等达成的合议,如签证单、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还包括工程师对项目经理提交的请求报告、通知等的签收。 二、签证概念: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 工图预算、预算定额取费(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承发包双方对此部分的签字确认证据,也是工程款的合法组成部分,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各种合同价款外的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工程签证从其性质上来看,是对原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合法凭据。 三、索赔慨念: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或其它方面的非承包商自身 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额外费用增加,承包商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要求业主或其它方面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1、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 2、施工索赔的实质是通过承包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对合同价进行适当的公正调整,以弥补承包商不应承担的损失,使承包合同的风险分担程度趋于合理。 四、签证索赔原因:工程签证索赔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承包 商在办理签证索赔工作中要充分理解合同协议、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各项往来性文件,必须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踏踏实实地做好签证索赔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切实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取得效益最大化。承包商要在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同时积极处理索赔事件,妥善解决索赔争执。 1、导致工程签证的原因有: 1)、工程设计的变更; 2)、施工条件的变化; 3)、工程进度中发生的情况,如临时停水停电,导致停工;( 4)、为了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如将合同中约定的“合格”提高到某一创优标准; 5)、业主代表或工程师发出的书面或口头的指令; 6)、政府规定的必须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本身以外的投入; 7)、其他原因,如未能预见的一些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损失。 2、导致工程索赔的原因有: 1)、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的索赔机会(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

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doc

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的主体多等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性会出现各类非合同所能涵盖和预期的事项,这就需要合同各方主体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断根据各类变更事项,通过签证予以补充和确认,对涉及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项进行及时的确认,这就是签证。签证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合同法、建筑法中没有签证的概念定义,这是建筑行业约定俗城的一个称谓。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对方的违约、过错而给己方造成的损失,需要通过提出经济赔偿、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求得补偿。 签证是各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签证是确认变更的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打下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的行为,索赔是否成功有待签证单据的支持,所以在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过程和结算过程中,做好签证和索赔工作非常关键、重要。作为承包商来讲,做好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环节。在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承包商要以较高的、理想的价格中标,难度越来越大,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增加的工程施工内容、工期停工、窝工等事件,必须要做好签证工作。

据统计,目前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总造价的7-10%左右,我国没有一个统计数据,但根据我们这些年经办的案件来看,签证款在工程总造价中的比例也不会低,可能会高于7-10%的比例。 因此,一个专业、规范、成熟的施工企业,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与索赔的管理,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个项目的盈亏、损益,极有可能决定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签证于索赔工作的成功与否。 借今天的机会,与大家交流的是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我们讲的建设工程停工,是指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因为发包方的原因或者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专讲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签证、索赔实务。 一、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主要几种情形 1、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导致 工程停工;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工程停 工;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或不及时进行技术交底导 致工程停工; 4、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未及时进行中间结构的验收导致 下步工程无法施工而致工程停工;

减少工程签证的总结

减少工程签证的总结 一.6类签证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签证 某世纪广场二期6、7号楼由于外立面方案变化,原幕墙埋件位置错误,大部分不能利用,重新埋设,发生签证费用约85万元。 经验教训:设计思路不能多变,施工前设计图纸必须完善,施工开始后尽量不做大改动,特别是领导不要随意改变设计方案。 案例二:由于现场条件引起的签证 某项目1#楼基槽开挖到设计标高时,发现有生活垃圾及软土层,经设计变更,需人工清除生活垃圾及软土层后,再用3:7灰土回填。另在施工中遇到气温特降,灰土工作不能进行,但部分区域灰土已结束(上部未打夯)。为保证质量,挖除灰土回填级配砂石。 经验教训:软土层和建筑垃圾换成灰土,是不可避免的签证,但作为管理者,应考虑全面,多了解天气状况(通过天气预报),如不是天气意料之外的变化,可以防止挖除灰土回填砂石的签证。 案例三:由于赶工引起的签证 某项目由于甲方在前期施工时多项工作未能及时配合,造成工期延误10天,为不影响交房,甲方要求施工单位增加资源,抢回损失的工期,施工单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抢回了10天工期,确保按时交房。但甲方同时也承担了赶工措施费5万元。

经验教训:甲方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考虑全面,准备充分,合理安排工作,不能因为自身的原因影响工程进度。 案例四:由于设计错误、审图不严引起的签证 旭湘华府项目由于人防门门槛设计按原有图集设计,与采购的人防门结构不符,而结构钢筋等已绑扎完成,造成返工签证。 经验教训:设计院设计要结合实际,及时了解新规范新图集,不能按经验出图。甲方在审图中一定要认真,要核对各工种是否矛盾、图纸要求与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一致。另采购材料要有一定提前量,以便发现问题及时修改设计。 案例五:由于甲分包进场延误引起的签证 某项目招标过程中,阳台栏杆由于成本的原因,迟迟未定,直到部分外墙等粉刷完毕后,栏杆队伍才进场,引起墙面的二次修补,外脚手架下架推迟,造成签证将近6000元。 经验教训:甲分包一定要按计划招标,按计划进场,不能因小失大,为了节约一点小成本造成工期延误并增加其他措施费。 案例六:由于客户要求及甲方管理不善引起的签证 世纪广场二期5号楼8楼整层卖出,客户在购买时提出保留整层大空间,开发商负责拆除室内填充墙。现客户已办理交房手续,发现墙体并未拆除,营销部提出申请拆除。 此时公共部位已装修,室内墙体已砌筑粉刷完成,现拆除原有墙体、公共部位装修费用、建筑垃圾外运加上以前砌筑、装修等费用共约10万元左右。

工程索赔签证技巧

工程索赔与签证 工程索赔与签证是当今建设市场上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和有效手段。许多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和签证能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有些工程索赔额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的25%。“中标靠低标,赢利靠索赔”便是许多承包商的经验总结。由此可见,工程索赔和现场签证工作,在整个工程经营过程中显得在尤为重要,以其本身花费较小、经济效果明显而受到承包商的重视。 一、索赔及签证的基本概念 1.索赔的含义 索赔一词具有较为广泛的含义,其一般含义是对某事、某物权利的一种主、要求、坚持等。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2.签证的含义: 施工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3.索赔的特征

从索赔的基本定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方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同样也可以向承包商索赔。由于实践中业主向承包商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处理中,业主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或没收履约保函、扣留质保金甚至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等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也是索赔管理的主要对象和重点容。承包商的索赔围非常广泛,一般认为只要因非承包商自身责任造成其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业主提出索赔,有时业主违反合同,如未及时交付施工图纸、合格施工现场、设备未按期供货、决策错误等造成工程修改、停工、返工、窝工,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等,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有时业主未违反合同,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合同围的工程变更、恶劣气候条件影响、法令、法规修改等造成承包商损失或损害的,也可以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 2) 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直接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有时上述两者同时存在,如业主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商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商的工期权利,因此,承包商既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又可以要求工期延长;有时两者则可单独存在,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等,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或惯例则只能要求工期延长,很难或不能要求经济赔偿。

建设工程鉴定中对签证和索赔的费用确定应注意的小、操作问题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对签证和索赔费用的确定 应注意的操作问题 【摘要】签证和索赔费用是在建设工程中经常发生的纠纷,其是因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合同文件、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另外用词不严谨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所致,承包商要及时发现签证和索赔的机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确定签证和索费用中,一定要注意资料的收集、正确处理好同业主与监理的关系,根据不同情况,其签证和索赔费用的操作方法和注意的问题也有所不同。 【关键词】费用索赔的发生、提出索赔的情形、合同索赔、工程变更索赔、 【引言】近几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进入了鼎盛发展的时期,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作为利益主体的业主与施工方(承包商),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往往请求法律的救济,于是建筑工程造价纠纷也就应运而生,其中关键就是对签证和索赔费用的确定,那么如何比较客观、公平的确定这些费用呢?本文试图就此作些探讨,以其对承包商在实践中的操作提供帮助。 一、发生签证和索赔的原因 1、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业主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功能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完善。因而使设计难度不断增大,另一方面施工过程也变

得更加复杂。由于设计难度加大,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图纸中规范使用不出差错。尽善尽美是不可能的,因而往往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需要进行设计变更,这就会导致施工费用的变化。 2.合同文件(包括技术规范)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一般在合同协议书中列出的合同文件,如果发现某几个文件的解释和说明有矛盾,可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排在前面的文件的解释说明更具有权威性,尽管这样还可能有些矛盾不好解决,如在某高速公路的施工规范中在路基的“清理与掘除”和“道路填方”的施工要求的提法不一致,在“清理与掘除”中规定:“凡路基填方地段,均应将路堤基底上所有树根、草皮和其他有机杂质清除干净”。而在“道路填方”中规定:“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凡是修建的道路路堤高度低于1m的地方,其原地面上所有草皮、树根及有机杂质均予以清除,并将表面上翻松,深度为250mm”。承包商按施工规范中“道路填方”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对有些路堤高于1m的地方的草皮、树根未予清除,而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则认为未达到“清现与掘除”规定的施工要求,要求清除草皮和树根,由于有的路段树根多达1000余棵,承包商为此向业主提出了费用索赔。这里不谈及此索赔如何处理,主要说明由于施工规范前后矛盾而产生索赔的原因。 3、另外用词不严谨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引起工程索赔。例如“应抹平整”、“足够的尺寸”等,像这样的词容易引起争议,因为没有给出“平整”的标准和多大的尺寸算“足够”。图纸、规范是“死”的,而建筑工程是千变万化的,人们从不同的角度

变更、签证、索赔流程及证据收集(详细)

项目部的工程签证与索赔 一、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是按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工程中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经济、工期等方面的调整所进行的签字确认行为,一般以技术核定单、签证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体现.是工程技术与管理资料的组成内容,也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工程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 2、工程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一些投标报价包干的工程,结算时更是要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 行调整.现场签证是记录现场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现场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并据以正确地计算索赔费用. 3、工程签证/索赔单报送时必须一式四份,分为签收回执联、审批回执联、报送监理联、报送甲方联(审批方要求增加时按要求增加),其中签收回执联在送达时要求建设方或授权的监理方代表在该联上签收,并由项目合约管理责任人保存至该签证/索赔报告的报送得到有效 合理确认.严禁采用以收发文登记方式处理签证/索赔文件的报送回收.如建设方或监理恶意拒收时,应采用专递邮件或公证送达等有效方式报送.

4、工程签证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1)以日常技术文件或工程师指令为基础的技术经济签证: (2)以材料认质认价、专业单项工程认价等为基础的认质认价签证:

5、工程索赔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1、项目部必须建立工程签证/索赔管理台帐,且该台帐必须有同步的电子文档一份. 2、索赔费用组成: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 3、索赔的计算方法: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 4、索赔证据的收集和甲方确认证据需要比较有说服力和法律效力

有关签证与索赔的十个问题

【施工问答】有关签证与索赔的十个问题求解 1,施工单位工程结束后,甲方要求其将施工中产生的垃圾运走,该施工队提出当初投标报价时未列垃圾清理外运项,要求签证,否则不予清理垃圾。该施工队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这样的施工队收拾轻了,人撤场清是最基本的,如果施工队这个理由你可以这样回复不清理干净无法判断施工质量待清理干净予以验收 2,某施工单位工程结束后将其临时设施拆除,材料带走,甲方要求施工方不要拆除,施工方要求甲方给予补偿。施工方能否拆除该临时设施?为什么? 答:工程都结束了为啥甲方不要拆除理论上临时设施是施工方的合同工期之外继续使用是要给予经济补偿的 3,施工现场浇筑混凝土,施工方制作试压块送检合格,但甲方认为有问题,要求做回弹试验确认混凝土的质量是否合格。该项回弹试验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这属于甲方怀疑施工质量问题,施工方无条件配合甲方进行重新检测检测出来有问题了施工方承担费用如果检测结果没有问题甲方承担费用并承担施工单位的一些损失比如工期误工等 4,施工现场出现了临时停电,施工方立即要求甲方给予签证补偿。甲方可否签证?为什么? 答:什么原因停电如果因甲方原因停电施工单位可以索赔如果因为市政原因工期顺延其他索赔不予成立 5,由于施工中浇筑混凝土的规范要求,施工方必须夜间施工,考虑到工人夜间施工的工资与白天的工资水平不同,该施工单位提出夜班人工费索赔。此项索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索赔不成立没有规范说必须夜间浇筑混凝土施工单位自行抢工期是施工单位自己的事情 6某施工队施工一化粪池土方期间,适逢雨季,现场要求按实际排水台班签证基坑排水费用。可否签证?为什么? 答:施工期间降水不予签证,如果是特大暴雨符合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7,某施工单位搭拆脚手架的工人提出要单位给他们办安全保险,施工单位认为保险应由工人自己出钱。施工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不合适施工单位也就是劳务分包单位要为工人办理安全保险,这是最基本的,这施工单位负责人是脑残 8,某工程竣工时施工现场比较脏,甲方要求施工方对现场进行清理,施工方要求签证。施工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不合理,打个比方我买的是新衣服你上面落灰尘了你是否要清理一下都是面子活了施工单位真是掉钱眼里了 9,某施工队施工中由于自身缺乏专业防水人员,经甲方同意后将屋面防水工程分包出去,工程结算时要求计取该项工程的配合费。该做法合理吗?为什么? 答:不合理,没有为什么,施工单位的专业分包,配合是施工单位必须要的。楼主遇到的施工单位好奇葩,谁实话这是甲方都不用管。 10,甲方招标时在措施项目费中列出了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一项,但施工方认为土建工程不需要进行污染测试,未填金额,竣工验收时质检部门要求进行空气污染测试,施工方以当初报价未含此项费用为由,要求甲方给予补偿。甲方应否给予补偿?为什么? 答:不予补偿,清单里有而施工单位不报价可以认为是施工单位的优惠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规定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规定 一、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的规定 时效是签证与索赔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主张权利,就等于放弃权利;提交签证与索赔报告后,发包人或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则视 为确认。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规定如下: 1、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应在发出后的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若未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应确认,不答复视为确认。 2、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工程师送交报告。 3 、暂停施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工 程师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4 、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就延误工期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 出报告,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提出修改意见也不予以确认的,视 为同意顺延工期。 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8小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若不能按时 参加验收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超过后承包人可自行验收。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的,视为认可,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后继 续施工。 6、工程价款发生调整因素的1天内,承包人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 知工程师,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 意调整。7?、工程量的确认,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定,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参加。收到报告7天 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视为工程量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计算依据。不按约定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的结果无效。8?、工程款支付。下月5日前发包人按已完工程量支付85%的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款达到总价款的2 0%时分批扣回预付款,工程价款累计付至总价款的85%时停上拨付。验收合 格,工程结算完成一个月内再付10%。 9 、材料设备清点与检验,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检 验。1?0、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在工程确定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在确定变更后14 天内不提出,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师收到报告14天内予 以确认,超过时间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视为变价得到确认。11?、竣工验 收,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 修改意见,28天内不验收,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2 、竣工结算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发包人收到

变更签证索赔的区别与联系

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的区别与联系 比较项目工程变更工程索赔 相同点变更与索赔对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的影响都很大,其依据都是合同文件,都涉及工期和费用的改变,都是承包商获取额外利润的主要手段 区别含义 工程变更是指业主、其代理人或承包商在合 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的需要,提 出改变合同项目中某项工作的要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 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充的要求。 经济补偿费用组成净成本、管理费、利润、担保和保险等 一般是承包商实际发生的费用,处了因变更引起的索赔可 计利润外其它类型索赔不能计取利润。 控制能力 有相对较强的主动性,因为一般是经过谈判 之后发生变更事件,变更各方对工程变更的 相关调整取得一致意见后,造成变更事实 相对较弱的主动性,索赔时以问题为指向的索赔事实发生 之后承包商才向业主提出关于各项损失的补偿,是先发生 事实之后再谈判。 协调难度 变更涉及到的各方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这是 由于工程变更所涉及的项目一般是可以证明 以及可以计量的具体项目。 索赔涉及到的相关各方矛盾比较尖锐,难以达成一致意 见,大多需要仲裁或者法院介入调节,因为索赔的相关项 目难以实际计量。 合同价格影响发生工程变更不一定会使合同价格增加 若索赔成功会增加发包方的费用,并且会发生与工程承包 无关的诉讼、争议、仲裁费用。 联系变更是导致索赔的主要原因,当变更无法协调时就上升为索赔或纠纷。

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区别与联系 类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适用范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 中约定的工程量;取消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改变工程 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 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工程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外,施工图预 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 性质以设计变更、技术变更为主以返修加固、施工中途修改或增减的工程量为主 特点工程变更数量相对现场签证较少。有规定的审批程序,手 续较复杂 临时发生,具体内容不同,没有规律性。手续相对设计变更简单 。 提出者提出工程变更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业主、用户、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以及工程相临地段的第三方等提出 的变更。 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 变更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设计变更一般由发 包人提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 或建设规模,须经原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提出 设计变更必须经工程师同意。其他变更应有一方提出,对 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变更。 施工单位报审,现场监理和业主签发,不需要规划部门和其他有 关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费用处理按工程变更处理,计入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 支付。 所发生的费用按发生原因处理。计入现场签证费用,有的工程从 基本预备费列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结算审核中的签证索赔

结算审核中的签证索赔 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中,签证与索赔是施工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使用 FIDIC国际合同条款的,一般的签证索赔通常在合同总造价的10%以内,而国内使用建设 部合同条款的,部分项目施工单位的签证索赔比例则高达15%以上。从而造成工程项目建 设成本的不合理。因此,对签证、索赔的审核也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重点之一。实践中具体大致如下: 一、签证单的现状 1、签证单上只有——签名; 2、签证单上有------签名+同意” 3、签证单上有------签名+情况属实” 4、签证单上有------签名+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 正确的做法是:签名+复核后的具体描述性签证意见” 二、现场不当签证 1、现场不当签证的主要表现 1.内容不真实; 2.内容不详实; 3.量价不真实; 4.量价不合理; 5.不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定。具体大致如下: I.未经核实随意签证; 2?不了解定额构成盲目签证或施工单位巧立名目报签证; 3.因施工需要而改变设计的不需要签证的办了签证; 4.未经设计同意擅自提高施工用料,造成工料浪费的签证; 5.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 6.不应例入直接费的例入了直接费; 7.同一工程内容重复签证; 8.砼管桩基础断桩原因未签证,承台费用的增加不能够计量的签证; 9.施工用料与签证用料不符合的签证; 10.施工方法与签证内容不符合的签证; II.材料签证未明确施工时间; 12.受益方擅自涂改签证单内容; 13.设计变更程序不合规,手续不完备的签证依据; 14.现场签证中的其它不正之风。 三、签证索赔控制: 1、要正确掌握工程签证原则,熟悉工程签证程序和依据。

签证和索赔的区别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签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可变更性及实际施工活动的变动性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予以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有规定。工程签证无疑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工程签证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的新的补充合同,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基于这样的认识,工程签证一旦获得双方的确认,即成为规范合同双方行为的依据。 (二)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 (三)工程签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不同于原设计、原计划安排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原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是常理之中的例行工作。正是因为工程签证合同双方是在没有分歧意见的情况下,对这些调整用书面方式互相确认,双方认识一致,因此不需要什么证据。如,只要发包方对承包方提交的费用计算没有异议并加以签字确认,这份工程签证就成为日后工程结算的依据。 对于工程签证如何进行,工程签证的主体、范围和程序,应当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加以明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 F-1999-0201),对有关工程签证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具体的条款中。如“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23、合同价款及调整”第23.4条:“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又如“25、工程量的确认”第25.1条:“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索赔则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是一种赔偿请求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未获得双方协商一致或有关部门和机关的确认之前,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说工程索赔其实就是在履约过程中按约定方式解决争议,故其主要依赖于索赔证据。 这是由工程索赔的法律特点所决定的: 其一,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的任何一方自认为理应获得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而未获得,向另一方提出应当获得的主张。因此,工程索赔不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只是追求这种结果的手段。 其二,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相比,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规定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规定 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的规定 时效是签证与索赔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主张权利,就等于放弃权利;提交签证与索赔报告后,发包人或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则视为确认。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规定如下: 1 、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应在发出后的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若未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应确认,不答复视为确认。 2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工程师送交报告。 3 、暂停施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工程师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4 、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就延误工期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提出修改意见也不予以确认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8小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若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超过后承包人可自行验收。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的,视为认可,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后继续施工。 6 、工程价款发生调整因素的1天内,承包人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调整。 7 、工程量的确认,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定,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参加。收到报告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视为工程量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计算依据。不按约定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的结果无效。 8 、工程款支付。下月5日前发包人按已完工程量支付85%的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款达到总价款的20%时分批扣回预付款,工程价款累计付至总价款的85%时停上拨付。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一个月内再付10%。 9 、材料设备清点与检验,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检验。 10 、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在工程确定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提出,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师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超过时间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视为变价得到确认。 11 、竣工验收,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28天内不验收,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工程部工程签证索赔(doc格式)

工程部的工程签证与索赔 一、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是按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工程中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经济、工期等方面的调整所进行的签字确认行为,一般以技术核定单、签证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体现。是工程技术与管理资料的组成内容,也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工程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2、工程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一些投标报价包干的工程,结算时更是要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调整。现场签证是记录现场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现场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并据以正确地计算索赔费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3、工程签证/索赔单报送时必须一式四份,分为签收回执联、审批回执联、报送监理联、报送甲方联(审批方要求增加时按要求增加),其中签收回执联在送达时要求建设方或授权的监理方代表在该联上签收,并由工程合约管理责任人保存至该签证/索赔报告的报送得到有效合理确认。严禁采用以收发文登记方式处理签证/索赔文件的报送回收。如建设方或监理恶意拒收时,应采用专递邮件或公证送达等有效方式报送。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4、工程签证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1)以日常技术文件或工程师指令为基础的技术经济签证: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2)以材料认质认价、专业单项工程认价等为基础的认质认价签证: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5、工程索赔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6、分包方向我方提出的工程签证/索赔必须在相关事项发生后3天 内经工程施工员、生产经理(或工长)、经营经理、工程经理四人按先后顺序签字认可后生效。金额5万元以上的由工程部审核后7 天内经二级机构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7、单项索赔(实际发生的成本底线)在100万以下的,可由二级机构经营部依据索赔方案指令工程部直接办理,必要时派员参加; 单项索赔(实际发生的成本底线)在100万以上的,必须报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备案;重大、复杂索赔事件由公司成本管理中心报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批准后组织专案索赔小组办理。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8 工程部必须建立工程签证/索赔管理台帐,且该台帐必须有同步的电子文档一份。 二、工程工程索赔的原因及理由 1、工程工程索赔的主要原因

建设工程变更-签证及索赔管理研究

建设工程变更、签证及索赔管理研究 【摘要】建设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索赔工作是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因为它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的时间长,难以确定其费用,而工程变更绝大部分来源于设计变更,材料变更页是设计变更的一部分。因此,重视和搞好这项工作是施工单位产生项目利润效益的一个方面。 【关键词】建设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及工程索赔 正确理解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及工程索赔的含义和内容,明确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有的放矢的完成建设工程的相关工作,有效地掌控整个工程造价的变化。 一般建设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及工程索赔产生的费用占整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比例多则接近20%,少则也在6%左右。 合同中规定如果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及工程索赔累计完成量超过合同造价的10%以上时,发包人应另签补充合同,必须经合同双方确认方才有效。 根据以上几点内容,使我们的工程项目在“变”,“签”,“索”这三个环节上加强工作,而不是到了工程竣工结算时再做工作,从而做到了事前有准备,事中有作为,事后有依据。 因此,加强建设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索赔的管理是施工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做好。 理解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索赔的含义和彼此联系 一、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包括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 1、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加的设计交底会上,经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施工图的做法,都属于设计变更,为此而增加新的图纸或设计变更说明都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因此,作为项目管理的技术员、预算员要在设计交底会之前深入了解施工图纸,从有利的施工条件出发提出我们的想法、建议。经常与设计沟通,使施工工艺简单化,施工操作方便,提高工效,使项目施工成本最低化,提高项目利润。 2、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而发生的设计变更。如工程的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原设计未考虑到的设备基础、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等等,需改变原设计管道的走向或标高,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联络单。这类设计变更应注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施工图,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即为设计变更。 3、工程开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更换施工材料,更改空间用途等,在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出设计变更。这就要求我们项目管理员要有足够的洞察力和反应能力,迅速在设计变更发生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因设计变更产生施工计划变化,导致工期延长及施工人财物计划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向建设单位提出因设计变更本身发生费用外的签证或索赔费用。 4、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引起的设计变更,经双方或三方签字同意可作为设计变更。如特殊规格钢筋、钢材或特殊主要材料在当地市场上没有货源,

签证索赔流程及事项

签证索赔 管理规范概要: ?遵循“勤签证、精索赔”原则;先签证、若签证不成再进行索赔,且签证不成即应进入索赔程序;努力以签证形式解决问题,减少索赔事件发生;坚持单 项索赔,减少总索赔。 ?梳理完善签证索赔流程,明确各相关岗位及人员责任机制。项目内业技术工程师、现场工程师等有责任发起提出签证索赔,项目工程部门计算索赔工期, 合约部门计算量、价,签证索赔工作组审核,项目经理批准,重大索赔需报 企业合同管理部门、总法律顾问审核,总经济师审批。 ?规范签证索赔工期费用计算、提交报告文函、证据资料等环节管理,按《签证申请表》《工程量、费用或工期计算说明书》《工程工期延误报告》《工、、、程工期补偿报告》《工程费用补偿报告》等模板及工期费用计算规范、证据、 规范等规范执行。 ?建立反索赔管理机制。

4.2 签证索赔的发起 4.2.1 由内业技术工程师提出: □发包方未严格按约定交付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批复或答复请求;

□非我方过错,发包方指令调整原约定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附加工程项目、增减工程量、变更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提高工程质量标准等; □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数据资料错误等造成工程修改、返工、停工、窝工等。 4.2.2 由现场工程师提出: □发包方未严格按约定交付施工现场、提供现场与市政交通的通道、接通水电、批复请求、协调现场内各承包方之间的关系等; □工程地质情况与发包方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的资料不符,需要特殊处理的; □非承包人过错,发包方指令调整原约定的施工进度、顺序、暂停施工、提供额外的配合服务等; □由于发包方错误指令对工程造成影响等; □发包方在验收前使用已完或未完工程,保修期间非承包方造成的质量问题。 4.2.3 由质量工程师提出: □发包方未严格按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检验验收; □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额外检查。 4.2.4 材料、机械工程师提出: □发包方未严格按约定的标准或方式提供设备材料; □发包方指定规格品牌的材料设备市场供应不足,或质量性能不符合标准; □发包方违反约定,指令调换原约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改变供应时间等。 4.2.5 由项目会计提出: □发包方未严格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

工程施工签证与索赔 作者:斯淑芳律师时间:2011-05-29 查看(927) 评论(0) 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商,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承包商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承包商面临亏损的处境, 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中国承包商必须与国际接轨,做到“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 (一)工程签证 1、什么是工程签证 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这是工程签证或索赔的法律依据。 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 1.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 2.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履行中的可变更性常态,可变更性又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规定。工程签证毫无疑问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补充协议,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3.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变化是不现实的,如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高、施工条件、材料价格等变化,从而影响工期和造价。因该变化而对原合同进行相应调整,也是常理之中的例行工作。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对该调整用书面方式的互相确认,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不需要其它证据,只依据已发生的变化,工程签证就能获得对方的确认。 2、工程签证的分类 (1)从结算结果上分:一种是已经发生或履行完毕事项的签证:如:土方外运量的签证,可以直接作为结算依据。第二种是准备发生或未履行完毕事项的签证,如:设计变更联系单(4层楼改为5层楼),必须与履行资料结合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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