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范

合集下载

银行关于印发国际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行关于印发国际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XX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促进该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和我行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结算业务,是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通过我行办理的货币收付业务,以及我国境内不同地区(含保税区、自由贸易区等特殊区域内外)或相同地区不同银行间的外币及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涵盖的业务种类包括汇款业务、托收业务及信用证。

第四条总行国际业务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指导与检查,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代理行关系的建立、维护,负责市场推动以及新业务开发。

外汇资金核算部门负责制定国际结算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规则,以及国际业务所涉及的外币及跨境人民币的资金清算;法律与合规审查部门负责国际结算相关法律文本的审查;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国际结算业务全流程风险管理;各经营单位负责- 1 -国际结算业务的受理、操作及市场营销。

第二节受理业务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认真审查客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资格(一)了解客户和交易。

各经营单位受理业务前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及我行有关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等各项规定了解相关客户和交易,遇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总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二)审查相关资质1.委托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在我行开有账户并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

对于公司客户,如为首次办理业务应核验其提交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开户时审查过的除外)、法人代表授权书(开户时审查过的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或备案表(如需)等文件;对于个人客户,应核验其有关个人证件。

2.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在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名录内。

我行在受理业务以及为客户办理收付汇时,应逐笔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以及分类状态,根据外汇政策的要求审核相应单证后办理。

国际结算业务介绍

国际结算业务介绍

国际结算业务介绍国际结算业务(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指的是银行间进行跨国货币支付和结算的业务。

这是全球贸易和投资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为跨国企业提供了便利和安全的支付和结算解决方案。

本文将对国际结算业务进行详细介绍。

一、国际结算业务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国际结算业务,是指在跨国贸易和投资活动中,银行通过各种支付方式,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货币支付给出售方并完成结算的过程。

它不仅涉及到货币的国际支付,还涉及到支付的结算、清算和储蓄等过程。

国际结算业务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主要作用如下:1. 促进跨国贸易:通过国际结算业务,可以快速、安全地完成跨国货币支付,提高了跨国贸易的效率,促进了贸易的发展。

2. 降低交易风险:国际结算业务可以降低跨国交易的付款和结算风险。

银行作为支付的中介,承担了信用风险和付款风险,确保了交易双方的权益。

3. 支持跨国投资:国际结算业务为跨国投资提供了必要的金融服务,包括资金清算、外汇兑换等,为企业的跨国扩张提供了支持。

二、国际结算业务的主要形式国际结算业务有多种形式,包括电汇、信用证、托收和付款保证等。

下面对这些主要形式逐一进行介绍。

1. 电汇:电汇是最常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是指一方通过银行向另一方的银行发出指令,要求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从一方账户划入到另一方账户。

电汇快速、方便,适用于较小额的跨国支付。

2. 信用证:信用证是指购买方的银行对出售方的银行发出的付款保证,以确保出售方按照合同要求向购买方提供货物或服务。

信用证可以更好地减少交易风险,在跨国贸易中被广泛使用。

3. 托收:托收是指银行作为中介,代表出口商收取进口商的付款,并将款项交予出口商,同时提供交单和其他文件的服务。

托收适用于较复杂的跨国支付,可以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

4. 付款保证:付款保证是指银行向国际供货商提供支付保证,以帮助供货商获得融资,并确保供货商按时收款。

付款保证可以提高供货商的信用度,促进更多的贸易合作。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8.03.18•【文号】中银业[1998]72号•【施行日期】1998.03.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18日中银业〔199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大连市、厦门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浦东分行:为健全中国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完善法人授权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总行特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授权办法》),现发送你行遵照执行。

在执行《授权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关于《授权办法》与其他国际结算管理文件的关系问题《授权办法》为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关于各行在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授权,考虑到采用授权方式进行业务管理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目前暂以附件二的形式规定各行在即期信用证项下的单笔开证金额、单笔押汇金额和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笔开证金额、单笔押汇金额、远期信用证期限等权限。

待今后条件进一步成熟时,总行将向各行分别颁发授权文件,列明其办理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具体权限。

关于贸易融资利率和国际结算业务费率优惠幅度的授权,各行应分别执行中银业〔1998〕25号和中银业〔1997〕71号文的规定。

上述各项文件同时构成对《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的必要补充。

二、关于国际结算业务的逐级授权问题《授权办法》所称授权人是指总行,受权人是指总行直接授权的分行,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深圳市分行,以及厦门市、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和浦东分行。

经总行批准,受权分行可以向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并就下属分支机构的行为对总行负责。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公布日期】1997.03.06•【文号】•【施行日期】1997.03.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1997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国际结算业务是我行的基础业务,现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与准则,本着便利客户、规范我行业务掌握与操作、维护我行信誉、分清银行与客户各自责任义务的精神,特此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节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一、客户资格审查(一)委托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在首次受理业务委托之前,我行应就此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通过核验客户提交的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我行办理其他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核实客户身份。

(三)委托我行办理进口结算业务的单位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

二、客户须向我行提出书面委托(一)委托我行办理各项业务,客户一般应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

委托或申请书应委托事项清楚,指示明确,同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确定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责范围,使其成为客户与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

(二)各类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原则上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署,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不能执行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三、客户须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一)所有对公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

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

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

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

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金融管理政策,规范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银行所有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国际结算业务是指某银行与国外银行或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包括进口结算业务和出口结算业务。

第二章操作规范第四条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应遵循合规合法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五条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政策进行操作。

第六条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办理过程应确保业务准确性,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性。

第七条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涉及的单证和文件应详尽、准确,确保单证和文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八条对于存在疑问或不符合规定的业务,某银行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九条某银行设立专门的国际结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

第十条某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国际结算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某银行应对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

第十二条某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核查和审批制度,确保国际结算业务资金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某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第四章客户管理第十四条某银行应严格审核客户的资质和信用,确保客户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对于新客户,某银行应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商业背景和信用状况。

第十六条某银行应建立客户风险分类和评级体系,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某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进行检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某银行应配合监督机构的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于违规操作的业务,某银行应依法进行处罚,保障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某银行应设立奖励制度,对于业绩突出、合规合法的业务进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问题请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浅谈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

浅谈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

目前 , 国商业银 行的 国际结算业务状况 , 以从各 大商 我 可 业银行 的国际结算业务种类 以及 国际结算业务量等方面来粗 略描述 。文章选取了 中国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 、 中国交通银 行 、 中国农 业银行为样本 , 从银行各年 的年报 中获 取 20 年到2 1 年各银行 国际结算业 务量数据并 以图1 07 00 显示 : ( 单位 : 美元 ) 亿
23 国 内银 行 的 业 务人 员 素质 不 高 .

国内国际结算从业人 员素质未达到 国际结算业务多元 化 的要求 , 严重阻碍 了国际结算 业务发展 。而且 , 对于引进 的业 务类别 ,国内银行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 , 这 也 大大 阻碍 了国内银行 国际结算业务发展。
中的全面风 险管理 , 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 :
() 1加强全程信用管 理。以客户信用和应收账款 为核心管
理对象 , 客户信 息管理 、 从 客户信用分析 、 应收账款管理 、 拖欠 账款催收四个方 面的管理来全程控制交易 的事前 、 中和事后 事 各环节的信用风险管理 。
图l 显示 各商业 银行 国际结算业 务量差距 较大 ,特别是
中 嘲银 行 中嘲 工丽银行 - 斟建 设银行 中国变通 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
另外 , 国内商业银行 的业 务人员素质不全 面 , 缺乏 既有 国 际金融知识叉精通外语 和计算机 的复合型人才 , 减缓 了国内银 行在国际结算业务操作 方面的创新 。
3 促 进 国 际结 算 业 务 发 展 的 几点 建 议
金 融 管 理
T C E HN0 oGY A R ET L ND MA K
Vo .8 No 720 1 11 , . , 1

商业银行的国际支付业务解析国际汇款与结算

商业银行的国际支付业务解析国际汇款与结算

商业银行的国际支付业务解析国际汇款与结算商业银行的国际支付业务解析——国际汇款与结算国际支付是商业银行在全球范围内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主要包括国际汇款和结算。

国际汇款是指通过银行渠道将资金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而结算是指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中,通过清算、结算等环节实现资金交换。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国际支付业务进行解析,介绍其流程和作用。

一、国际汇款国际汇款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一项基本的国际支付服务。

它主要通过银行间的网络和相关机构的合作来完成。

以中国银行为例,其国际汇款业务通常包含以下环节:1. 预约和申请:客户需要填写相关表格,提供汇款金额、收款人信息、目的地等,然后预约汇款时间并提交给银行。

2. 资金划转:银行收到客户汇款的申请后,便开始处理资金的划转。

这通常包括内部风险评估、核实汇款账户余额、判断交易是否合规,并执行资金划转操作。

3. 外汇兑换:如果汇款币种不同于收款币种,商业银行会进行外汇兑换服务。

银行会按实时汇率进行兑换,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4. 目的地银行处理:一旦资金划转到目的地银行,商业银行会将汇款信息传递给目的地银行,并通知收款人领取汇款。

5. 收款人领取:收款人凭据有效身份证明到目的地银行办理汇款领取手续,并领取到账款项。

通过以上流程,国际汇款实现了资金的国际转移。

这对于跨国贸易、旅游消费、留学生费用支付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结算国际结算是商业银行为国际贸易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和卖方需要进行货款的结算。

商业银行通过提供结算服务,顺利完成资金交换。

国际结算以信用证的形式进行。

信用证是买方的银行发给卖方的银行,保证了支付货款的安全。

在信用证的作用下,商业银行进行以下步骤:1. 信用证开立:买方委托自己的银行开立信用证,并向卖方提供信用证的副本。

信用证中包含了相应的交易金额、货物规格、运输方式等信息。

2. 信用证通知:信用证开立后,买方的银行会通过国际银行间网络将信用证通知卖方的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汇款业务第一节汇出国外汇款汇出国外汇款是指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如电汇、信汇和票汇等形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将一定金额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一、电汇业务操作方法电汇是指汇出行以SWIFT、加押电传(以SWIFT格式)方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解付汇款的业务。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受理汇出汇款业务需审核客户提交的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汇款申请书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1、购汇申请书货币金额与汇出汇款申请书相符,经风险管理岗根据汇款公司提交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审核同意,方能购汇办理汇款。

2、汇款公司从其现汇帐户支付汇款时,必须符合帐户的支付范围。

向保税区注册的企业付款,应提供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或复印件,方能办理汇款。

3、审核汇款申请书。

汇出汇款申请书是汇出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和汇出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应订明合理的银行免责条款。

在受理电汇业务时,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

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货币名称、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帐号等,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

除直接汇往我海外机构的可使用中文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4、核对客户在申请书加盖印鉴签章与该客户在汇出行预留的授权书印鉴,并由核对人员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相符。

如果印鉴不符应迅速与客户联系;汇款的资金来源(包括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必须到位,不得透支。

5、对资本项下汇款如:向国外汇出投资款或还外债付息应凭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款。

6、对货到付款项下汇出汇款,我行应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商业单据(合同和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真实性的核查应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一致或核查中查不出来的报关单的情况,还要进行“二次核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招商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治理规定(第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差不多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结算业务的治理和操作,促进该项业务的健康进展,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和我行相关制度、方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结算业务,是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通过银行办理的不同货币收付业务,以及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或相同地区不同银行间的外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涵盖的业务种类包括汇款业务、托收业务(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和信用证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际结算业务处理模式包括非远程结算和远程结算。

所谓非远程结算,是指分支机构人员独立处理本地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模式;远程结确实是指分支机构人员利用招商银行国际结算远程通迅系统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或上级行国际业务部门集中处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模式。

远程结算的操作还应遵守远程国际结算处理的有关操作规定。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治理,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对分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指导与检查,对业务人员的培训,负责市场推动,负责新业务及新系统的开发。

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负责远程结算分行的业务集中处理。

总行会计部负责制定相关的会计核算规范,负责资金清算及SWIFT系统的治理;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相关法律文本的审查;总行同业银行部负责涉及国际结算业务的代理行关系的建立、维护,以及与代理行之间的业务联系;各分行负责国际结算业务的受理、市场营销、辖内的资金清算及档案治理等,非远程结算的分行还应负责辖内国际结算业务的处理、系统维护等。

第六条本规定中有关业务操作通过我行现行国际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

目前,我行仍处于新、旧系统并行的时期,叙做业务前,各经办行须依照新或旧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开立系统涉及的各项业务、各币种相关会计科目,对客户资料进行必要的维护并按照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对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相应的设定。

第七条本规定中各项业务的账务核算由系统自动生成或专门情况下通过手工通用记账完成,具体会计核算过程旧系统分行详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详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第八条本规定涉及的跨境资金收付除仍保留子账户或分账户的个不分行外,应使用总行账户行清算。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其中所称的“我行”泛指总行及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经办行”指受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节受理业务的差不多要求第十条认真审查客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资格(一)了解客户和交易。

经办行受理业务前应严格按照我行及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钞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不等各项规定了解相关客户和交易,遇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上级行和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二)审查相关资质。

原则上托付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在我行开有账户并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如未开有账户,经办行应依照业务性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关于公司客户,如为首次办理业务应核验其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或备案表等文件,关于个人客户,应核验其有关个人证件。

通过我行办理进口贸易结算业务的企业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依照所在地外汇局规定),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金融机构除外)。

(三)做好风险防范。

关于受我国参加并认可的国际组织制裁的机构和个人的国际结算业务,我行不予受理;关于涉及受美国制裁国家或地区的业务,以及涉及政治局势紧张或发生战争的国家的业务,经办行在受理业务时,应按总行相关规定向客户提示有关业务风险,必要时还应要求客户申请办理业务时,提交承诺承担有关业务风险的函。

第十一条严格核对印鉴客户首次托付我行办理业务时,应按我行要求的格式,出具预留印鉴授权书(见附1)或在我行的开户预留印鉴卡中注明可使用该印鉴卡办理的国际业务范围。

受理业务时经办人员应核验客户提交的申请书等文本上的签章是否与在我行预留印鉴相符,如不符应及时洽客户修改,经办人员应在已审核的印鉴旁签字确认印鉴是否相符。

第十二条要求客户提交书面申请(一)受理各项业务时,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交书面托付或申请。

托付书或申请书应内容清晰,指示明确。

凡托付事项不清晰或指示不明确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二)业务托付书或申请书应使用我行认可的格式,明确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之成为客户与我行之间托付与被托付关系的正式契约。

托付书或申请书应视业务具体情况由托付人的授权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加盖预留印鉴或公章。

第十三条维护客户资料符合以上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在叙做业务之前,经办行还须在我行系统内进行客户资料差不多维护。

第三节处理业务的差不多原则第十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

第十五条遵守国际惯例。

如国际惯例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遵守我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按照客户托付和指示办理业务。

如客户指示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国际惯例等相冲突、或有可能损害我行利益和形象,我行应拒绝执行客户指示,并及时向客户作出讲明。

第十八条遵守“为客户保密”原则。

第十九条按权限治理规定处理业务,不得越权,不得变通。

经办行必须在批准和授权的范围内处理业务,各级业务人员必须按总分行规定的权限对外签发有关文件、凭证。

第二十条遵守“及时处理”的原则,对业务不得无故拖延、积压。

第二十一条遵守“有询必查、有查必复”的原则,按照“先内后外”的方法及时办理查询、回复。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经办行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如遇案件或重大纠纷,以及可能损害我行利益的重大可疑或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行国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还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汇款业务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汇款业务指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外汇汇款业务,包括境内、外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业务,但不包括信用证、托收项下的付汇、收汇业务,不包括外汇买卖、资金调拨项下的资金收付业务。

第一节境外汇出汇款第二十四条客户办理汇出汇款时须提交以下资料(一)按外汇局规定格式提交英文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见附2),客户可提交纸质申请书,也可通过网上“企业银行”进行申请。

(二)外汇政策规定必须提交的相关资料及有效凭证。

第二十五条审核客户提交的资料(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详尽、清晰、正确、完整。

(二)依据预留印鉴授权书或开户预留印鉴,核对申请书上的签章是否相符,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三)审核客户提供的附言、单据和凭证是否符合外汇政策要求。

(四)检查汇款申请人账户(现汇账户或需购汇的人民币账户)余额是否足够。

(五)办理个人客户的外汇汇款业务时,还应参照我行零售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落实备付款项(一)使用现汇账户办理汇款者,从汇款人现汇账户中划款支付;需向我行购汇支付的,我行依照客户提交的购汇申请书按结售汇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售汇对外支付。

(二)客户账户余额不足,我行不得受理客户的汇款申请。

第二十七条依照《招商银行外汇资金业务治理方法》的规定,及时向总行打算财务部上报头寸。

第二十八条选择账户行(一)遵循的原则:1.执行总行代理行政策,同时考虑收款人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等因素。

2.优先考虑我行的海外分行。

3.拉直付汇路线,减少中转环节,减轻费用负担,缩短解付周期,提高汇款效率。

(二)选择的顺序:1.我行的海外分行。

2.与我行有账户关系的收款人开户银行。

3.与收款人开户银行有账户关系的我行账户行。

4.位于汇款货币清算中心的我行账户行。

(三)注意事项:1.办理美元汇款时,如收款人、收款人地址显示其所处国家、地区或收款行所处国家、地区(包括其海外分行)被列入美国制裁名录的,为幸免汇出款项被美国财政部冻结,不得选择在美国境内的账户行和美资海外分行。

对此,经办行应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并征求客户意见,是否需兑换为其他币种汇出。

2.除非客户另有专门要求,汇往香港的汇款,关于已开通对香港分行系统内汇款的经办行,可优先选择此方式办理对港汇款业务。

第二十九条按照汇款人的指示,选择汇款方式(一)电汇:通过系统,经经办、复核授权无误后,选择适当的SWIFT报文格式对外发出电文。

(二)票汇:坚持“中心汇票”制度,以汇票货币清算中心的我行账户行为付款行。

开出汇票应用压码机压印币种、金额,并填写有关要素后,按总行对外有权签字规定,送相应级不的有权人员签发。

我行应按照各付款行的具体要求,发送加押电予以证实;如需要,我行也可主动以加押电通知付款行。

办妥的汇票原则上应交给汇款申请人本人,且须办理签收手续。

如非汇款人本人签领汇票,来人须持汇款人的授权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我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将汇票交来人签收。

第三十条款项汇出后,应按规定办理核销、统计、国际收支申报等。

第三十一条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款项汇出后,若汇款人申请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汇款人应在经办行填写《汇出汇款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申请书》(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经办行应核实申请书内容和申请人签章,依照不同业务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及时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一)查询:依照汇款人的申请,向相关银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及时通知汇款人。

(二)更改:1.关于更改内容不涉及币种、金额和收款人的情况,我行按汇款人的申请直接向收款银行发送电文,要求更改,但经办行应向客户预先讲明,如收款行在我行指示到达前,已按原指示办理了解付,则我行更改无效。

2.关于更改内容涉及到币种、金额及收款人的情况,按以下不同情况分不处理:(1)如涉及增加金额,我行对新增金额部分,应视同新业务处理、审查,在审核客户账户余额充足、且符合外汇政策规定后,收取费用和办理汇款。

(2)如涉及减少金额,我行应及时通知账户行、收款行退回应减少的金额,但经办行应向客户预先讲明,如相关银行在收到我行更改指示前,已按原指示解付了款项,而收款人拒绝退回,我行更改无效。

(3)如涉及修改币种,我行应及时通知账户行、收到收款行退回原汇出款项后,视同一笔新业务收取费用,办理汇款。

(4)如涉及修改收款人,我行应及时通知账户行或收款行。

但经办行应向客户预先讲明,如相关银行在收到我行修改指示前,已按原指示解付了款项,而收款人拒绝退回,则修改无效。

如收到收款行退回原汇出款项,则视同新业务收取费用,办理汇款。

(三)退汇:1.电汇、信汇业务:我行依据客户申请向账户行或收款行等发出电文或信函,要求退汇。

我行只有在收到收款行退回的头寸后,才可将相应款项退回客户账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