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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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工作。

为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本文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原则1.生命和财产安全优先原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应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优先考虑对人员和财产的有效保护。

2.综合评估原则。

对于各类单位来说,其消防安全重点性是一个综合评估的结果,需要综合考虑单位规模、场所特点、人员密集程度等因素。

3.防范实际需求原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重点进行合理确定。

4.差异化管理原则。

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单位应采取差异化管理,根据其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管理。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1.公共聚集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馆、会议中心等人员聚集密集的场所。

2.重要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公共服务设施。

3.大型工矿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煤矿、钢铁、机械制造等规模庞大、生产设备复杂的工矿企业。

4.交通枢纽。

包括但不限于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重要的运输和交通枢纽。

5.重要文物保护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珍贵文物的重要单位。

6.高层建筑。

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宾馆、商务楼、住宅楼等高层建筑。

7.典型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粮食仓储、危险化学品仓库、垃圾处理场、加油站、油库等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典型场所。

8.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美容机构、娱乐场所、酒店等存在火灾风险的单位。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要求1.消防设施完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和标志等。

深圳市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深圳市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深圳市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如下:一、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在界定时应注意以下情况:1.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 网吧、电子游戏场所等未成年人员较多的场所,应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 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并积极参加义务消防培训,以备不时之需。

二、有关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需考虑以下因素:1. 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甲、乙类企业的,需要重点监控。

2. 甲、乙类储存容器、可燃液体输送管道等重大危险源的,应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3. 甲、乙类气体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或供应站,应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用仓库的,应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5.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在地的仓库区及居住区等,应列为重点监控区域。

6. 重点单位内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总储量,以及储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1.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认真执行。

2.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 严格控制可燃、易燃材料的装修和使用,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4. 建立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

5.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6. 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7.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8. 依法报送年度消防安全评估结果。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界定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深圳,消防重点单位是当地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对象,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和监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在城市和乡镇建制区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单位和居民区。

对于这些单位和居民区,其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火灾风险较高,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分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根据单位所属行业进行分类,包括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文化娱乐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教育科研单位、医疗卫生单位、金融保险单位、公共服务单位、旅游餐饮单位等。

每个行业都有其特殊的消防安全隐患和风险点,因此对不同行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标准界定。

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1)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学校、医院、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这些场所通常都有较大的人员流动量和密集度,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需要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管。

(2)易燃易爆场所包括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油料储存运输企业等,这些场所存在大量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需要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格管理和监控。

(3)功能大楼包括写字楼、商务楼、酒店等,这些建筑物通常楼层多、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和救援工作将面临较大困难,因此需要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的配备。

(4)其他其他还包括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的大型场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古迹等,这些场所在日常管理中需要特别注意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将对文物和人员造成重大损失。

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要求对于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和机构,需要严格履行以下管理要求:(1)组织架构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要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和任务,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消防设施配备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要配备完善的各类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等,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控制火势并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为了提升新乡市消防安全的管理水平,规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市消防局制定了针对重点单位的分级界定标准。

此标准包括人员数量、建筑物面积、危险物品种类、重要性等多个方面的考虑。

以下是该标准的具体内容:一、分级原则根据单位所涉及的人员、建筑物、危险物品等因素的不同,将单位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类别。

其中,一级单位为重点单位,需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二级单位为一般单位,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三级单位为轻度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较低。

二、分级标准1. 人员数量一级单位:超过200人或者在单位内有12个及以上的住宿人员。

二级单位:50人至200人。

三级单位:50人以下。

2. 建筑物面积一级单位: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者合计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

二级单位: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或者合计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

三级单位: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合计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

3. 危险物品种类及数量一级单位:储存量超过国家相应规定的限值或者单位所存储的危险物品种类属于高危或特别高危等级。

二级单位:储存量小于国家相应规定的限值,但存储种类属于高危或以上等级。

三级单位:在单位内没有储存高危及以上等级的危险物品。

4. 重要程度一级单位:属于市禁毒、医疗、交通、饮食、场馆、电力等领域的单位,或其他重要单位。

二级单位:一般企业、商铺、小区、学校等。

三级单位:普通居民住宅、小作坊等。

以上为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分级,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单位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界定标准(规范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界定标准(规范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最新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最新版)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2、对“重要的科研单位”的补充确定:
(1) 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2) 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 科研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科研单位;
(4)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超过200公斤的科研单位;
(5) 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北京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北京市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结构和功能,重点单位通常是指人员密集、建筑结构复杂、功能多样化的大型建筑物,如医院、学校、商场、酒店、影剧院等。

这些建筑物通常具有较高的火灾风险,因此被纳入重点单位范畴。

2. 日常人员数量,重点单位的日常人员数量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需要特别关注和管理。

3. 物资储存和使用,一些单位可能会储存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如化工厂、仓库等,这些单位也会被纳入重点单位范畴。

4. 消防设施配备,重点单位需要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等,以保障火灾发生时的及时应对和处置能力。

5.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重点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北京市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综合考虑建筑结构、功能特点、人员数量、物资储存和使用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以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定其火灾风险程度和重要性,进而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消防安全防范能力。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一、重要公共建筑:(一)地市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二)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公共娱乐场所、证券交易所等公共室内场所。

(三)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四)地市级及以上,且设有不可移动建筑物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地市级及以上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

(六)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七)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台。

(八)住宿人数超过500人的寄宿制学校。

(九)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十)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

(十一)地下轨道交通车辆段、基地、控制中心和2条线路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

二、其他公共建筑:(十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十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商场)建筑(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步行街、商店、市场、商业综合楼等)。

(十四)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

(十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饭店)。

(十六)候车厅、候船厅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十七)民用机场。

(十八)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城镇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十九)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二十)部属、省属科研单位(二十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务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二十二)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所三、工业建筑:(二十三)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电压220kv以上的地区变电站、换流站,二级以上国家电网公司,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二十四)设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乙类高层厂房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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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据公安部针对该规定第十三条制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舞厅、卡拉OK厅、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和音乐厅及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储量在2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及其它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国家、省、市级科研单位或设备价值超过500万元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亚麻、造纸、木材加工、浸油企业;
2、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及常年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
3、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烟草、航天、机械加工等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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