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据公安部针对该规定第十三条制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舞厅、卡拉OK厅、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和音乐厅及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储量在2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及其它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国家、省、市级科研单位或设备价值超过500万元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亚麻、造纸、木材加工、浸油企业;

2、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及常年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

3、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烟草、航天、机械加工等工业企业。

工程类别划分

(二)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类工程(1)跨度30M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9000平地方M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10T/H以上或蒸发量30T/H以上的锅炉房。(3)层数30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M以上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12000平方M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6)高度100M以上的烟囱;高度60M以上或容积100立方M以上的水塔;容积4000立方M以上的池类。 二类工程(1)跨度30M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6000平方M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 6.5T/H以上或蒸发量20T/H以上的锅炉房。(3)层数16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M以内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8000平方M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内的体育场。 (6)高度100M以内的烟囱;高度60M以内或容积100立方M以内的水塔;容积3000立方M以上的池类。 三类工程(1)跨度24M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M以上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4T/H以上或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8层以上多层建筑。 (4)建筑面积5000平方M以上的公共建筑。 (5)高度50M以内的烟囱;高度40M以内或容积50立方M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立方M以上的池类。 (6)栈桥、砼贮仓、料斗。 四类工程(1)跨度18M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M以内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4T/H以内或蒸发量10T/H以内的锅炉房。 (3)层数8层以内多层建筑。 (4)建筑面积5000平方M以内的公共建筑。 (5)高度30M以内的烟囱;高度25M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立方M以内的池类。 (6)运动场、砼挡土墙、围墙、保坎、砖、石挡土墙。 注: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两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多跨厂房或仓库按主 跨划分。 2.层数:指建筑分层数。地下室、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2.2M以内的技术层,不计层数。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四类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 (见下表) 分类指标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民用 建筑 公用建筑(单层) 建筑面积 高度 跨度 >5000m2 >18m >24m >3000m2 >15m >18m >1500m2 >12m >12m ≤1500m2 ≤12m ≤12m 公用建筑(多层) 建筑面积 高度 >10000m2 >30m >6000m2 >24m >3000m2 >18m ≤3000m2 ≤18m 住宅及其她建筑 建筑面积 层数 >12000m2 >12层 >8000m2 >8层 >4000m2 >4层 ≤4000m2 ≤4层 工业建 筑 单层厂房 建筑面积 高度 跨度 >5000m2 >15m >33m >3000m2 >12m >24m >1500m2 >9m >18m ≤1500m2 ≤9m ≤18m 多层厂房 建筑面积 高度 >6000m2 >24m >4000m2 >18m >2000m2 >12m ≤2000m2 ≤12m 单炉蒸发量 总蒸发量 >30T/h —— >10T/h >20T/h >6、5T/h >12T/h ≤6、5T/h ≤12T/h 人防级别——>3级≤3级—— 构筑物 砼烟囱高度>100m >60m ≤60m—— 砖烟囱高度——>50m ≤50m—— 水塔高度——>40m ≤40m—— 贮仓高度——>20m ≤20m——贮水、贮油池单体容量>5000m3 >1000m3 ≤1000m3—— (二)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不同结构或用途拼接组成的单位工程,可以按最大跨度、最高高度与合并后的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由不同施工单位依伸缩缝或沉降缝为界划分后分别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应按各自所承担的局部工程分别确定工程类别。 2、同一类别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指标的,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的才能确定为本类标准;只符合其中一个指标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 3、分类指标中的“建筑面积”就是指按国家与自治区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建(构)筑物的面积。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沪消[2008]73号)明确了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具体如下: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8修订版)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床位数超过200张或者客房数超过80间、以及设置于地下空间且床位数超过50张或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 (四)座位数超过200个的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五)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夜总会、音乐茶座、网吧、酒吧、棋牌室、电子游艺厅、桌球房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保龄球馆、健身房、洗浴(含足浴)、美容美发等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 (七)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数超过50张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数超过50张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数超过100张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数超过50张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县级及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和越江交通隧道 (一)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码头; (二)城市轨道交通; (三)越江交通隧道。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

第四章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名称 单位 工程类别 I II III 工业建筑工程 钢结构 跨度 建筑面积 m m 2 >30 >16000 >18 >10000 ≤18 ≤10000 其他结构 单层 跨度 建筑面积 m m 2 >24 >10000 >18 >6000 ≤18 ≤6000 双层 檐高 建筑面积 m m 2 >50 >10000 >30 >6000 ≤30 ≤6000 民民用建筑工程 公用建筑 砖混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 2 — — 30<檐高<50 6000<面积<10000 ≤30 ≤6000 其它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 2 >60 >12000 >30 >8000 ≤30 ≤8000 居住建筑 砖混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层 m 2 — — 8<层数<12 8000<面积<12000 ≤8 ≤8000 其它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层 m 2 >18 >12000 >8 >8000 ≤8 ≤8000 构筑物工程 烟囱 混凝土结构高度 砖结构高度 m m >100 >60 >60 >40 ≤60 ≤40 水塔 高度 容积 m m 3 >60 >100 >40 >60 ≤40 ≤60 筒仓 高度 容积(单体) m m 3 >35 >2500 >20 >1500 ≤20 ≤1500 贮池 容积(单体) m 3 >3000 >1500 ≤1500 单独土石方工程 单独挖、填土石方 m 3 >15000 >10000 5000<体积≤10000 桩基础 工程 桩长 m >30 >12 ≤12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I II III 工业与民用建筑 四星级宾馆以上 三星级宾馆 二星级宾馆以下 单独外墙装饰 幕墙高度50m 以上 幕墙高度30m 以上 幕墙高度30m 以下 (含30m )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7年修订版)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各专业建筑项目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建筑工程 一类工程 1)跨度30米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10T/H以上或蒸发量3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30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米以上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6)高度100米以上的烟囱;高度60米以上或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水塔;容积4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二类工程 1)跨度30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6.5T/H以上或蒸发量2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16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米以内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内的体育场。 6)高度10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60米以内或容积100立方米以内的水塔;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三类工程 1)跨度24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4T/H以上或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8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5)高度5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40米以内或容积50立方米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6)栈桥、砼贮仓、料斗。 四类工程 1)跨度18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内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4T/H以内或蒸发量10T/H以内的锅炉房。 3)层数8层以内的多层建筑。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建筑。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主要包括: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费率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 (3)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4)构筑物工程: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构筑物,或独立具有其功能的构筑物。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2、使用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Ⅲ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Ⅰ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体砼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Ⅰ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Ⅱ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小于600m3,大于50m3按构筑物Ⅲ类工程计算;小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新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工程类别: ①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10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②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为Ⅱ类工程。 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④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套用价目表中相应项目的计费价格,合计后除以被装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⑤单独外墙装饰,每平方米外墙装饰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下,20元以上的,为Ⅱ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2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东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建设标准》

《东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建设标准》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评定标准 (一)消防安全职责。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1.逐级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2.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设施维修维护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电(焊)工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等,岗位责任要求做到定岗、定人、定位。 (二)消防安全制度。单位应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会议、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内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建立档案,记录完好。 二、消防审批、法律文书的评定标准 (一)各类场所使用、开业前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应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包括单位内建筑物的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备案凭证复印件,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公安消防机构历年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处罚意见书等),要求按年份顺序依次归档。 (四)上述法律文书应统一装订,集中放臵在消防控制中心。 三、建筑结构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 (一)各类场所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臵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二)各类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臵及贴邻布臵;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臵;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臵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三)各类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 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符合要求;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分隔,公共区域的外窗、通道不得设臵影响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障碍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臵符合要求,完整好用;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并落实管理责任;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或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28342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一、名词界之: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房建工程分部分项单位工程划分标准

房建工程分部分项单位 工程划分标准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为了便于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控制工序质量,部位质量,确保单位工程质量,将建筑安装工程划分成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一)分项工程的划分 1.一般按主要工种工程划分。例如,砌石工程、砌砖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油漆工程、玻璃工程、抹灰工程等; 2.多层或高层房屋工程中的主体分部工程,必须按楼层划分分项工程; 3.单层房屋中的主体分部工程,按变形缝或轴线划分分项工程; 4.除主体分部工程按楼层或变形缝划分分项工程外,共他分部工程也可以按楼层段划分分项工程。但对工程量较小的工程或按楼层划分有困难时,也可不按楼层划分分项工程。在评定各分部工程时,其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参加评定。 (二)分部工程的划分 1.分部工程是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要部位划分的,如,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工程、屋面工程,建筑工程为六个分部工程。 对于地下室工程,除将±以下结构及防水部分的分项工程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分部外,其他分项工程,分别纳入相应的地面与楼面、装饰和门窗等分部工程内。 2.建筑工程各分部所包含的分项工程名称: (1)地基与基础工程:土方、爆破,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地基,重锤夯实地基,强夯地基,挤密桩地基,振冲地基,旋喷地基,打(压)桩,灌注桩,沉井和沉箱,地下连续墙,模板,钢筋,混凝土,防水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砌石,砌砖,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钢结构焊接,钢结构螺拴连接,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安装,钢结构油漆,构件安装等分项工程。 (2)主体工程;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安装,砌石,砌砖。钢结构焊接,钢结构螺拴连接,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安装,钢结构油漆,本屋架制作,木屋架安装,屋面木骨架等分项工程。 (3)地面与楼面工程:地面基层,整体楼、地面,板块楼地面,木质板楼、地面等分项工程。 (4)门窗工程:木门窗制作,木门窗安装,钢门窗安装,铝合金门窗安装等分项工程。 (5)装饰工程:一般抹灰,装饰抹灰,清水砖墙勾缝,油漆,刷(喷)浆。玻璃安装,裱糊,饰面,罩面板及钢木骨架,细木制品,花饰安装等分项工程。

建筑工程项目划分标准

工程项目规模分级标准(建筑行业)

装饰装修工程中:单项工程造价1000 万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或高度60 米以上,且单项工程造价1000万以上的幕墙工程;或高度60 米以上,且单位工程量6000 平方米以上的幕墙工程,均属大型项目。 机电安装工程中:单项2000 万以上的机电安装工程;或建筑面积4 万平方米以上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系统工程;单项造价1000 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均属大型项目。 城乡规划设计项目分级标准(参考) (一)大型项目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跨省域、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及相应的专项规划、专题研究报告、评估报告; 2.城市群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及相应的专项规划、专题研究报告、评估报告; 3.各级城市(不含县城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应的专题研究报告、评估报告; 4.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含科技园区、度假区、大学城等)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总体规划的编制及相应的专题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详细规划; 5.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规划; 6.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7.详细规划的编制:单项控制性详细规划超过3 平方公里,单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超过80 公顷; 8.省委、省政府、省建设厅及其它省级行政机关直接下达的各类研究报告、各类规划、各类评估报告; 9.研究拟定工程投资规模在20000 万元以上项目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10.需报省级以上行政审批机关审批的其它规划设计项目。 (二)中型项目 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各类专项规划、各类城市总体概念规划或战略规划;

2.县城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及相应的专项规划、专题研究报告、评估报告; 3.详细规划的编制:单项控制性详细规划面积1--3 平方公里,单项修建性详细规划面积20--80 公顷; 4.省级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一般景区详细规划; 5.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6.国家级示范镇、示范村建设规划; 7.研究拟定工程投资规模在万元之间项目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8.需报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机关审批的其它规划设计项目。 (三)小型项目 1.县城以下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名村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专题研究报告; 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类专项规划; 3.详细规划的编制:单项控制性详细规划面积1平方公里以下,单项修建性详细规划面积20 公顷以下; 4.地市级及以下各类开发区规划的编制; 5、省级示范镇、示范村建设规划 6.各类单位总平面图的规划编制:用地面积在3 公顷以上单位总平面规划编制可计算一个三级项目,用地面积在1—3 公顷的需要两个单位总平面规划编制才计算一个三级项目,用地面积在1 公顷以下的需要四个单位总平面规划编制才计算一个三级项目; 7.研究拟定工程投资规模在10000 万元以下项目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风景园林项目分级标准(参考) (一)大型项目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景区详细规划;万人口以上城市风貌规划、城市园林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最新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公安部公通字[2001]97号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扣伍肆贰零贰叁壹叁叁培训全网最高。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市政工程取费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市政工程取费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市政工程取费工程类别划分表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一)土石方工程 附属于一个单位工程内挖或填方量不超过5000m3的土石方工程,按土石方工程类别执行;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或一个单位工程内挖方或填方分别超过5000m3的土石方工程执行专业土石方工程。 (二)道路工程 道路工程按道路交通功能分类: 1.高速干道:城市道路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车道, 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高速行驶的道路。 2.主干道: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的道路。 3.次干道:在城市道路网中的区域性干路,与主干路相连接, 构成完整的城市干路系统。 4.、支路:在城市道路网中的干路以外联系次干路或供区域

内部使用的道路。 5.、街道:在城市范围全部或大部分地段两侧建有各式建筑 物,设有人行道与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道路。 6.居民(厂)区道路:以住宅(厂房)建筑为主体的区域内道 路。 (三)桥涵工程 1.单独桥涵工程按桥涵分类,附属于道路工程的桥涵,,按道 路工程分类。 2.单独立交桥工程按立交桥层数进行分类;与高架路相连的 立交桥,执行立交桥类别。 (四)隧道工程 隧道工程按隧道类型及隧道截面宽度进行分类。 隧道截面宽度指隧道内截面的净宽度。 (五)河道防洪及护岸工程 河道防洪及护岸工程按单独排洪工程、单独护岸、护坡及土堤工程分类。 1.单独防洪工程包括明渠、暗渠及截洪沟。 2.单独护岸护坡包括抛石、石笼、砌护底、护脚、台阶以及 附属于本类别的土方附属工程等。 (六)给排水工程 给排水工程按管径大小分类。 1.顶管工程包括挤压顶进。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业建筑单层厂房跨度m >24 >18 >12 ≤12 檐高m >20 >15 >9 ≤9 多层厂房面积㎡>8000 >5000 >3000 ≤3000 檐高m >36 >24 >12 ≤12 民用建筑住宅层数层>24 >15 >7 ≤7 面积㎡>12000 >8000 >3000 ≤3000 檐高m >67 >42 >20 ≤20 公共建设层数层>20 >13 >5

≤5 面积㎡>12000 >8000 >3000 ≤3000 檐高m >67 >42 >17 ≤17 特殊建筑I级II级III 级IV级 构筑物烟囱高度m >100 >60 >30 ≤30 水塔高度m >40 >30 ≤30砖水塔 筒仓高度m >30 >20 ≤20砖水塔 贮池容量m3 >2000 >1000 >500 ≤500 注: 一、名词界之: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项目单位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道路工程:车行道宽度m >14 >10 >7 ≤7 桥梁工程:单跨m >25 >20 >15 ≤15 隧道工程及地下通道工程全部--- 排水工程:干线管径mm >700 ≤700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就餐位在3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五)机位在100台以上的网吧; (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不计算面积); (七)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 (二)县以上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正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餐位在500座以上的营业性饭店、酒店;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5.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 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夜总会、音乐茶座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池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荼馆、网吧等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办公楼; 2.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公楼; 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中央驻晋机关单位办公楼; 4、社会团体、党派的集中办公场所。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设有机房、播音室、录音室、摄影室、演播厅、多功能厅等场所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 设有机房、库房等场所的县级以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业建筑单层厂房跨度 m >24 >18 >12 ≤12 檐高 m >20 >15 >9 ≤9 多层厂房面积㎡ >8000 >5000 >3000 ≤3000 檐高 m >36 >24 >12 ≤12 民用建筑住宅层数层 >24 >15 >7 ≤7 面积㎡ >12000 >8000 >3000 ≤3000 檐高 m >67 >42 >20 ≤20 公共建设层数层 >20 >13 >5 ≤5 面积㎡ >12000 >8000 >3000 ≤3000 檐高 m >67 >42 >17 ≤17 特殊建筑 I级 II级 III级 IV级 构筑物烟囱高度m >100 >60 >30 ≤30 水塔高度m >40 >30 ≤30砖水塔 筒仓高度m >30 >20 ≤20砖水塔 贮池容量m3 >2000 >1000 >500 ≤500 注: 一、名词界之: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定职责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7745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定职责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定职责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

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八、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九、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请在该处输入组织/单位名称 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Organization / Organization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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