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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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郑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郑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种重大火灾事故层出不穷,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作为城市的重要安全保障力量,消防部门在防火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其消防安全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二、分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郑州市根据单位的性质、规模、危险性等因素,将重点单位划分为A、B、C三个级别。

1. A级单位A级单位是指对人员和财产安全具有极大危害性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影响。

具体包括:(1)石油化工、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燃气生产、贮存企业;(3)大型商场、超市、酒店等大型人流量场所;(4)重要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场所;(5)大型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

2. B级单位B级单位是指对人员和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害性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可能引发一定程度的社会影响。

具体包括:(1)大型工业企业及其配套设施;(2)大型展览馆、体育馆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3)大型写字楼、商业中心等大型办公场所;(4)大型仓储物流企业。

3. C级单位C级单位是指对人员和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害性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可能引发一般的社会影响。

具体包括:(1)中小型工业企业及其配套设施;(2)小型商场、超市、酒店等中小型人流量场所;(3)中小型写字楼、商业中心等中小型办公场所;(4)中小型仓储物流企业;(5)学校、医院等中小型人员聚集场所。

三、分级标准的依据郑州市消防部门在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时,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划分:1. 单位的规模和人员密集程度;2. 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性和火灾隐患程度;3. 单位的防火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4. 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四、分级标准的实施一旦各单位被划分为A、B、C级单位,将根据不同级别的单位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和监督管理措施。

二级三级消防单位界定标准(一)

二级三级消防单位界定标准(一)

二级三级消防单位界定标准(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建筑物数量也随之增多,对消防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针对消防单位的划分也日益重要。

消防单位的分类消防单位的分类有多种方式,常用的有以下两种:•根据单位所处的建筑物高度、占地面积、人员密度等综合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消防单位;•根据单位的职能和工作任务,分为消防站、消防分队、消防中队等。

本文主要介绍第一种划分方式。

二级消防单位二级消防单位一般指建筑物高度在24-50米,占地面积在1000-3000平米,人员密度在100-500人的单位。

比如办公楼、酒店、商场、医院等。

二级消防单位主要的特征是火灾危害等级较高,需要具备相应的灭火和救援能力。

因此,对于二级消防单位,应当设置合理的消防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灭火器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池、喷淋系统等,以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救援。

三级消防单位三级消防单位一般指建筑物高度在6-24米,占地面积在500-1000平米,人员密度在50-100人的单位。

比如居民楼、学校、企事业单位等。

三级消防单位相对于二级消防单位,火灾危害等级略低,但仍需要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以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结论消防单位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消防安全的维护,对于各级单位来说,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二级三级消防单位界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消防单位界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

具体做法如下:1.起草标准。

由消防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行业、领域机构或权威专家起草和修订相关标准。

2.审批发布。

标准草案通过审核后,由消防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定、批准、发布,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3.实施监督。

对执行标准中涉及到的建筑物,实行实地核查、抽样检测和评估,认真跟踪、咨询和反馈。

4.督促整改。

山东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山东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山东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山东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类:
1.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

3.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饭店)。

4.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5.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含酒吧、茶社、咖啡厅);
(4)网吧、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美容美发美体、棋牌室、健身俱乐部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 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7. 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8. 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或师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9. 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此外,广播、电视、报社和邮政、通信枢纽也是山东重点单位的一部分,但其具体标准并未给出。

请注意,这些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可能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深圳市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深圳市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深圳市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如下:一、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在界定时应注意以下情况:1.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 网吧、电子游戏场所等未成年人员较多的场所,应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 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并积极参加义务消防培训,以备不时之需。

二、有关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需考虑以下因素:1. 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甲、乙类企业的,需要重点监控。

2. 甲、乙类储存容器、可燃液体输送管道等重大危险源的,应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3. 甲、乙类气体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或供应站,应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用仓库的,应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5.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在地的仓库区及居住区等,应列为重点监控区域。

6. 重点单位内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总储量,以及储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1.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认真执行。

2.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 严格控制可燃、易燃材料的装修和使用,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4. 建立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

5.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6. 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7.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8. 依法报送年度消防安全评估结果。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界定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深圳,消防重点单位是当地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对象,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和监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为了提升新乡市消防安全的管理水平,规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市消防局制定了针对重点单位的分级界定标准。

此标准包括人员数量、建筑物面积、危险物品种类、重要性等多个方面的考虑。

以下是该标准的具体内容:一、分级原则根据单位所涉及的人员、建筑物、危险物品等因素的不同,将单位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类别。

其中,一级单位为重点单位,需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二级单位为一般单位,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三级单位为轻度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较低。

二、分级标准1. 人员数量一级单位:超过200人或者在单位内有12个及以上的住宿人员。

二级单位:50人至200人。

三级单位:50人以下。

2. 建筑物面积一级单位: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者合计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

二级单位: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或者合计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

三级单位: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合计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

3. 危险物品种类及数量一级单位:储存量超过国家相应规定的限值或者单位所存储的危险物品种类属于高危或特别高危等级。

二级单位:储存量小于国家相应规定的限值,但存储种类属于高危或以上等级。

三级单位:在单位内没有储存高危及以上等级的危险物品。

4. 重要程度一级单位:属于市禁毒、医疗、交通、饮食、场馆、电力等领域的单位,或其他重要单位。

二级单位:一般企业、商铺、小区、学校等。

三级单位:普通居民住宅、小作坊等。

以上为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分级,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单位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北京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北京市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结构和功能,重点单位通常是指人员密集、建筑结构复杂、功能多样化的大型建筑物,如医院、学校、商场、酒店、影剧院等。

这些建筑物通常具有较高的火灾风险,因此被纳入重点单位范畴。

2. 日常人员数量,重点单位的日常人员数量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需要特别关注和管理。

3. 物资储存和使用,一些单位可能会储存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如化工厂、仓库等,这些单位也会被纳入重点单位范畴。

4. 消防设施配备,重点单位需要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等,以保障火灾发生时的及时应对和处置能力。

5.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重点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北京市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综合考虑建筑结构、功能特点、人员数量、物资储存和使用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以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定其火灾风险程度和重要性,进而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消防安全防范能力。

宜昌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宜昌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宜昌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宜昌市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包括: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
一重大”)的化工生产、储存、使用单位。

2.构成重大危险源,且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40号)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

3.涉及重点监管特种作业或者使用危险性较大特种设备的规模以上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单位。

4.其他安全生产风险较大或者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单位。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告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告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告"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通常是由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旨在识别并对具有特殊重要性、关键性的单位进行监管和管理。

以下是一般性的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详细介绍:1. 行业分类:确定哪些行业或领域属于可能具有重要性的范畴。

这可能包括能源、金融、医疗、交通、通信等领域。

2. 关键基础设施:界定那些被认为是关键基础设施的单位,如电力站、水源地、通信中心等。

这些单位的正常运行对社会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

3. 人员规模:考虑单位的人员规模,一般来说,人员规模越大的单位可能对社会的影响越大,因此可能被界定为重点单位。

4. 资产价值:考虑单位的资产价值,高价值的单位可能被认定为重点单位。

这包括土地、建筑、设备、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资产。

5. 社会影响力:分析单位的社会影响力,包括其在经济、社会、环保等方面的贡献和影响。

6. 紧急应对能力:考虑单位的紧急应对能力,包括对自然灾害、事故、安全威胁等的响应能力。

7. 安全性要求:考虑单位的安全性要求,包括对恐怖袭击、网络攻击等的抵御能力。

8. 关键资源供应:确定那些提供关键资源的单位,如食品供应商、水源地等。

9. 政府部门认定: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可能发布具体的公告,明确哪些单位被认定为重点单位。

这可能基于行业重要性、战略地位、安全风险等多个方面。

10. 风险评估:-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单位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技术故障、人为破坏等。

11. 国际标准和经验:-参考国际上类似领域的标准和经验,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界定标准,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这些标准的详细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有助于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更好地了解和管控对社会运行至关重要的单位,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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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厅切实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安徽省公安厅及时修订了《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确定对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消防监督检查重点,进一步扩大了消防监督的覆盖面;出台了《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保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范、有序开展;还配套开发了“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统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制作、业务办理流程等,建立互动交流平台,具备实时跟踪、指导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功能;同时,省公安厅专门发文,对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现将《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刊载于后,供各地学习参考。

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皖公通〔2009〕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符合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每年应至少组织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职责:(一)贯彻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二)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三)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抽查;(四)对其列管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五)对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受理并依法处理;(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七)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

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被检查单位。

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民警的数量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量化标准》确定。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重点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八)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民警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民警应当注明。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登记,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以及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范围的,应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并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派出所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十八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对逾期不改正的,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消防行政处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十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以外,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出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建议,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决定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主管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

第五章执法监督第二十四条主管公安机关应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公安派出所应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监督工作。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每月对派出所网上消防监督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各社区和驻村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的分管领导、各社区和驻村民警应当经过设区市公安机关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等级评定范围,同布臵,同考核,同奖惩。

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经考评,成绩显著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安派出所及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通字[2003]21号)的要求,建立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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