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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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屋管理规定(3篇)

租赁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屋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租赁屋的租赁活动。

第三条租赁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三)维护社会治安和居住环境;(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租赁双方的权利:(一)出租人享有下列权利:1. 依法享有租赁房屋的所有权;2.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3.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租人享有下列权利:1. 依法享有租赁房屋的使用权;2.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3.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义务:(一)出租人的义务:1.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租赁房屋;2. 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3. 保障租赁房屋的安全、消防、卫生等设施设备齐全有效;4.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二)承租人的义务:1.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2. 保持租赁房屋的整洁、卫生,不得乱堆乱放;3. 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法律法规;4. 按时支付租金,不得拖欠;5. 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备案第六条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支付方式;(五)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双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租赁合同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租赁房屋的交付与验收第八条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

房屋租借日常管理制度规定

房屋租借日常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借行为,保障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房屋租借行为。

第三条房屋租借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租赁合同的签订第四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具备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向承租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告知房屋的实际情况,包括房屋的结构、面积、设施设备、权属状况等。

第六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地址、结构、面积、设施设备等;(二)租赁期限:起止日期;(三)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四)押金及退还方式:押金数额、退还条件及方式等;(五)房屋使用、维护责任: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承担的责任;(六)违约责任:双方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房屋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

第九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损坏。

第十条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承租人,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期间,房屋出租人不得随意提高租金。

四、租赁期限与续租第十五条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六条租赁期限届满,双方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续订租赁合同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

五、租金及押金第十七条租金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不得拖欠。

房屋租赁管理公约

房屋租赁管理公约

房屋租赁管理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管理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房屋租赁管理公约适用于出租房屋的房东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双方应当遵守公约内容。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房东和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房东和承租人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房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房东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房屋。

第七条房东应当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合法使用,不存在权属纠纷或者其他法律问题。

第八条房东应当履行定期维修和保养房屋的义务,保障房屋的安全和舒适居住环境。

第九条房东应当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向承租人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房东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登记、税收和相关手续,确保租赁行为合法合规。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并要求房东保障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房租,并按约定使用房屋,不得私自转租、转借或超越合同约定使用。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房屋设施,定期进行日常清洁和小修小补,保持房屋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当遵守社区公共秩序,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不得干扰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四章租赁纠纷的解决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双方因履行本公约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申请调解。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双方对于产生的争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对现有的房屋租赁管理行为适用。

第十八条房东和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应当遵守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房屋租赁规范

房屋租赁规范

房屋租赁规范房屋租赁是人们常见的一种居住方式,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规范租赁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租赁方和承租方的角度出发,介绍房屋租赁应遵守的规范。

一、租赁方责任规范作为租赁方,应承担以下责任,确保房屋租赁活动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1. 详细合同:租赁方应提供详细的租赁合同,明确表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涉及的内容包括租金、押金、租期、维修责任等。

合同应以简明、清晰的文字表述,并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房屋维护:租赁方应确保出租的房屋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如完好的墙、房顶、门窗、卫生间、供暖、通风等设施。

定期检查和维护房屋,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舒适度。

3. 合理租金:租赁方应合理定价,确保租金与房屋的质量和地理位置相符。

不得乘机抬高租金或利用房屋状况不良而提高租金。

4. 押金管理:租赁方应依法收取押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使用和返还押金。

租赁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非法使用押金。

5. 终止合同:当租期届满或合同被解除时,租赁方应积极与承租方协商处理退房事宜,如按时退还押金、清理房屋等。

二、承租方义务规范作为承租方,应承担以下义务,维护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1. 单位及人数:承租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户型和人数居住,不得超出规定的承载能力。

租户不得未经批准转租或擅自将房屋提供给他人居住。

2. 安全使用:承租方应妥善使用租赁房屋,不得私自改造、擅自拆除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设施。

注意使用电气设备、防火措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租金支付:承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并及时办理租金发票。

不得拖欠租金或违约。

4. 房屋维护:承租方应妥善保管和维护租赁房屋,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并及时修理和维护房屋设施。

对于意外损坏或需维修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租赁方。

5. 合同履行:承租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不得违反合同规定的约定事项。

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按时退还房屋,清理房屋内的个人物品。

三、争议解决在租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4版)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4版)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出租方应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代理人。

第五条出租方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监督承租方合理使用房屋。

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第六条出租方的义务: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房屋。

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第七条承租方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要求出租方履行维修义务。

在租赁期限内不受无故干扰。

第八条承租方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

第三章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九条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租赁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章租金与租赁保证金第十二条租金由租赁双方根据房屋所在地段、房屋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租金支付方式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可以采用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租赁保证金用于保障出租方的权益,不得用于抵扣租金。

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方应当在房屋交付验收合格后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五章房屋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承租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十七条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确需改动的,应当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房屋租租赁管理制度

单位房屋租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房屋租赁管理,确保房屋资源合理利用,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房屋租赁业务,包括房屋出租、转租、租赁合同签订、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房屋维修保养等内容。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属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房、宿舍、仓库、厂房等。

第三章租赁条件第四条出租房屋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房屋出租标准,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条件。

2. 房屋权属清晰,无任何权属纠纷。

3. 租赁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租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

2. 租赁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支付能力。

第四章租赁程序第六条出租房屋前,应进行市场调研,确定合理的租金价格。

第七条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范围、维修保养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双方应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章租赁期限与租金第九条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十年。

第十条租金支付方式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可采取月付、季付、年付等方式。

第六章维修保养第十一条租赁期间,房屋的维修保养责任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租赁房屋发生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房屋损坏,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租赁双方应严格按照租赁合同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出租人未按约定提供房屋或提供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企业房屋租赁管理规定(3篇)

企业房屋租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房屋租赁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租赁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合法合规;(二)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对称;(三)规范操作,确保管理有序;(四)服务至上,确保租赁双方满意。

第二章租赁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企业房屋租赁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需求;(二)租赁用途符合房屋性质和城市规划;(三)租赁价格合理,符合市场行情;(四)租赁期限适宜,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第六条企业房屋租赁申请流程:(一)部门提出租赁申请,包括租赁原因、用途、期限、面积、价格等;(二)租赁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查;(三)租赁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企业领导审批;(四)审批通过后,租赁管理部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企业房屋租赁审批权限:(一)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由租赁管理部门审批;(二)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由企业领导审批;(三)涉及重大资产租赁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八条企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结构、设施等;(三)租赁期限、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四)租赁用途、房屋使用要求;(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租赁双方应当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确保房屋现状与合同约定相符。

第十条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备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房屋租赁租赁物管理规范范本

房屋租赁租赁物管理规范范本

房屋租赁租赁物管理规范范本在当今社会,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租赁物的管理成为了保障租赁双方权益、维护租赁秩序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租赁物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规范范本,以供参考。

一、租赁物的基本信息管理1、详细记录租赁物的地址、面积、户型、朝向等基本信息。

确保这些信息准确无误,以便在租赁过程中能够清晰地向租户介绍租赁物的情况。

2、对租赁物的内部设施设备进行登记,包括家具、电器、厨具、卫浴设备等。

注明其品牌、型号、数量、使用状况等,为日后的维修和保养提供依据。

二、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1、在交付租赁物给租户之前,房东应确保房屋及内部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对房屋进行清洁、消毒,检查水电煤气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2、租户在接收租赁物时,应与房东共同进行验收。

双方填写验收清单,对房屋的现状及设施设备的情况进行确认。

如有损坏或缺失的情况,应在清单中注明。

三、租赁期间的维修与保养1、明确租赁双方在维修与保养方面的责任。

一般来说,房屋主体结构、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由房东负责;而租户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设施设备损坏,则由租户负责维修。

2、建立维修申报机制。

租户发现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向房东报告,并说明故障情况。

房东应在合理时间内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3、对于定期保养的设施设备,如空调、热水器等,房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保养,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四、租赁物的使用规定1、租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例如,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等。

2、禁止租户在租赁物内进行违法活动,如赌博、制毒、传销等。

3、要求租户爱护房屋及内部设施设备,不得故意损坏或破坏。

如在墙上乱涂乱画、损坏家具等。

五、租赁物的安全管理1、房东应确保租赁物符合消防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如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

2、定期对租赁物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等,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3、租户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房屋内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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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业务规范第一章租赁合同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

《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制度是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制度。

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流程图一、提出申请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使用主管机关统一的示范合同格式,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条款可做增删。

租赁当事人可以凭产权证明材料或市、区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领取空白《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或在网络下载,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并提供相关材料。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有:1、出租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是:(1)符合办理合同登记条件的材料包括:①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②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筑许可证(以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为准,若许可证法定用途不明的,还需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能够证明其法定用途的材料)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③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并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书;④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⑥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⑦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所依据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⑧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⑨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2)符合办理合同备案条件的材料包括:①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②自建房屋经居委会或集体股份公司及街道、社区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自建房使用证明;③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单位的出租房屋,须提供上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证明;④未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不属于禁止出租范围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⑤拍卖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⑥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场地使用证明;⑦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又无法提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的);⑧其他证明其产权的材料。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租赁当事人签字,收件人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印章。

(3)办理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还应提交的材料:①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②原合同未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的,应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1)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①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港澳台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委托代理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2)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①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本,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③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以委托代理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3)共有房屋出租的还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资格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

4、其他材料:(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编码卡;(2)《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3)长期租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4)住宅出租屋承租人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20至49岁)的,还应提供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5)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二、受理审查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关当场受理,并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收件回执》。

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补正告知单》,材料齐全后,再行受理。

3、予以受理的,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审查符合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条件的(含转租),予以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

对以下几种情形不予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1)房屋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的;(2)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合同法规定期限的;(3)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4)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5)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6)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时间;(7)已经办理转租的房屋。

(8)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9)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10)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11)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12)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13)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三、核准1、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合同办理,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系统。

将计算机自动生成的登记(备案)号用皮带印章、红色印油加盖或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在存档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右上角,打印《深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确认书》交租赁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打印《房屋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凭证上须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合同登记(备案)经办人和审批人须在信息确认书上签章。

2、经审查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回复》或《不予备案回复》,并留存申请材料。

3、自受理之日起至办结合同登记、备案或者做出不予办理决定之日止,限定在5个工作日内。

4、租赁管理所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备案)决定的,视为予以登记(备案)。

当事人应于逾期之日起15日内到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办结审批通过后,将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存档,信息确认书交租赁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存档,打印《房屋租赁凭证》交出租人、承租人各执一份,当事人依法交纳有关税费。

《房屋租赁凭证》遗失补办须公告,变更、解除合同时须交回。

五、立卷归档1、建档与归档房屋租赁业务档案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制度。

各租赁管理所要指定档案资料管理员(简称档案员),并设立专门档案室(柜)保管房屋租赁档案资料及有关文件资料。

建(归)档要求:(1)档案员收到建档资料和归档资料后,应及时检查资料是否有效、齐全,并于当日登记资料内容,按要求进行建(归)档,不得遗失和错漏。

(2)房屋租赁业务资料要即时整理,分地段、分类归档,其中合同登记或备案资料要做到一户一档。

(3)租赁业务档案资料以街道、社区居委会等行政辖区为基础按地段划分立档。

根据出租房屋的产权不同,公、私出租房屋分别建档,并要求一户一档。

(4)档案按区域顺序编号,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分片、分单位,采用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编号排列。

(5)合同登记或备案资料整理时,应注意每份档案的内容顺序并用标签分隔开。

要求每份档案内容顺序分别是:①信息确认书;②产权证明;③出租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④合同文本;⑤承租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⑥其他证明。

(6)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晰耐久,表格统一规范,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等易褪色书写工具书写。

(7)已建档的租赁档案及文件资料,必须及时输入电脑,实行电脑化管理。

档案目录可不另制作,但应能通过电脑立即找出所需资料,也可在档案夹上摆放该档案夹的内容目录,以便查看。

各租赁管理所必须有存放档案的场所和箱柜,档案资料的摆放及管理要整洁、卫生、美观、有序,同时必须配备防盗、防潮、防虫、防火等安全保管设施,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

租赁管理所要认真做好档案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台账。

2、档案查阅查阅档案的管理规定:(1)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可以检查、调阅档案,其他人员查询档案须经所长同意。

(2)当事人(含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查阅自己的资料,个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单位需提供写明查阅资料范围并加盖公章的介绍信或证明、来人须提供工作证或身份证。

并收取介绍信或证明原件、工作证或身份证件复印件存档。

(3)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来局、所调查取证的,档案员需按以下程序操作:①来访律师必须持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持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并且在证明上写明所要查询的具体事项;必须出示经年审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②查询的内容是与该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联的事实。

③符合以上条件,可以查询、摘录、复印(个人身份证明除外)其查询范围的材料。

④无论是否查到其所需的材料,均应收取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调查专用证明原件、执业证复印件存档。

⑤实物档案不得外借。

(4)法院、公安、检察院、监察局等执法机关查询档案,需出示介绍信和工作证,并两人以上。

同时应收取介绍信原件、工作证复印件存档。

3、档案保管期限及销毁房屋租赁资料应按规定保管期进行保管。

有效资料应长期保存,单位房屋到期租赁合同资料保存3年,私人房屋到期租赁合同资料保存2年。

档案员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保管期满的档案资料,编制销毁清册,报区租赁管理办公室(局)批准后,集中以焚烧或化成纸浆的方式销毁。

一般情况下,管理所的到期档案资料应由区租赁管理办公室监督销毁,区租赁管理办公室(局)到期档案资料应由市租赁管理办公室和区档案管理部门监督销毁,市租赁管理办公室到期档案资料应由市档案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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