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案例分析2
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财务主管。
2018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调查,张某某于2018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将其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随后,该公司在支付供应商货款时使用该汇票,导致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变造行为张某某利用其在公司财务部门的职务便利,获取了一张由该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原本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某供应商。
张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将该汇票的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在汇票上加盖了伪造的公章和签名。
2. 使用行为张某某将变造后的汇票用于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
供应商收到汇票后,将其提交至银行进行承兑。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金额与实际不符,遂通知该公司。
该公司承认使用的是变造的汇票,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3. 损失情况由于张某某的变造行为,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经济损失。
经调查,供应商因此损失共计5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变造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同时,张某某还需赔偿供应商经济损失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商业银行。
2019年6月,甲公司因一笔出口业务需要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货款,遂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汇票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下简称“丁”)。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将汇票交付给了戊公司(以下简称“戊”)。
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0年3月,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发现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于是向乙银行请求退款。
乙银行经调查,确认汇票系伪造,拒绝退款。
戊公司遂将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2.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属于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二)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但甲公司并未发现汇票存在伪造,因此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乙银行:乙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有义务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引言:票据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商业交易中。
票据法案例分析旨在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票据法,并为他们在商业活动中正确、合法地运用票据提供参考。
本文将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探讨票据法中的关键问题,包括票据的定义、票据的要素、票据的转让和票据的保证等。
案例一:买卖双方的票据纠纷在某次商业交易中,甲方向乙方购买了一批货物,并签署了一张汇票作为支付方式。
然而,乙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其质量有问题,拒绝支付汇票。
甲方不同意退款,并诉讼乙方支付汇票的金额。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明确票据的定义。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以文字形式表明使用人有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的书面文件,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在本案例中,汇票符合票据的定义,因为它是以书面形式表明买方有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
其次,为了证明汇票的有效性,甲方需要满足票据的要素。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必须包含出票人、收款人、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等要素。
甲方应该确保汇票上有清晰且准确的出票人和收款人的信息,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也要明确规定。
如果任何一个要素缺失或者不明确,汇票将被认为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汇票上是否包含出票人和收款人的信息,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是否明确成为争议焦点。
如果汇票上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确定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汇票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只有当这些要素都存在并且明确规定时,甲方才能成功证明汇票的有效性。
最后,我们需要分析票据的转让和保证问题。
当乙方拒绝支付汇票时,甲方可以将自己的汇票转让给第三方,以便追回欠款。
然而,在进行汇票转让时,甲方需要注意合同约定和票据法的规定。
对转让买方的诚实信用、是否清楚对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劫持票据等问题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结论:通过对票据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时,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的规定。
这包括票据的定义、票据的要素、票据的转让和票据的保证等方面。
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XX公司案由:票据纠纷二、案件背景X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因业务需要,于2019年10月向XX银行申请开立了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的付款人为XX银行,收款人为XX公司。
同年11月,XX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方丙公司。
2020年1月,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在收到汇票后,向XX银行提示付款。
XX银行在审查汇票及相关单据后,发现以下问题:1. 汇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与XX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2. 汇票上的背书人签章与丙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3. 汇票上的背书人签章与丁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
XX银行认为,由于汇票上的签章存在伪造嫌疑,故拒绝支付汇票款项。
丁公司遂向XX银行提起诉讼,要求XX银行支付汇票款项。
三、争议焦点1. 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2. XX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3.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法院经审查认定,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签章均存在伪造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票据上的签章应当真实、有效。
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因此,汇票上的签章无效。
2. 关于XX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法院认为,XX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已经发现汇票上的签章存在伪造嫌疑,但仍然予以支付,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权利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应当依法履行支付义务。
”因此,XX银行应当承担支付汇票款项的责任。
3.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XX公司在申请开立汇票时,未对汇票上的签章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XX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票据的签章真实性和银行在票据支付中的责任。
票据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箱香烟,货款为50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在其香烟上加贴“红塔山”商标,以便甲方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道,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问:
2.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因为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在该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即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3.不一致。英美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者更改要约。这一
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对要约的撤销虽然存在着具体的差异,但原
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12日上午9时止。6月11日,被告将房屋卖给约翰。当天晚上,原告从第三人处得知此消息,便于
6月12日上午9时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与被告。问题: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
(2)本案如在我国审理,法院将做出怎样的判决?
(3)大陆法、英美法和《销售合同公约》对要约撤销的规定是否一致?
1.不成立。英美法中,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者更改要约。
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票据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再也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泯灭,原因关系不泯灭,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票据案例分析 2课时

案例分析(票据+单据)票据案例分析1.甲公司欲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为收取货款,甲公司开出一张远期汇票,以乙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并将汇票交给丙公司,汇票经过乙公司承兑后,甲公司没有向乙公司交货。
丙公司持汇票向乙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拒付。
丙公司又去找甲公司,甲公司不予理睬,无奈丙公司将甲公司和乙公司告上法庭。
问:三者之间的资金关系应如何处理?2.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
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万5千元。
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后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问: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3. 某年5月6日,韦金华携带以自己为收款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四川001403号150万元银行汇票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304100号50万元汇票各一张到坪南市,计划购买货物。
次日,韦金华委托石头城酒店业务员陈建到石头城酒店开立临时帐户的坪南市信用社办理两章汇票的有关手续,将汇票暂时存在该处。
该社的业务员张新利对银行汇票进行核对后,陈建将韦金华身份证交给张新利,由张新利代为在该两张汇票背面写上其姓名、住址、证件号码、发证机关,陈建在该两张汇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加盖预留印鉴“石头城酒店财务专用章”和“孙世杰印”。
张新利收下两张银行汇票后,填写一张送款单回单给陈建和韦金华。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票据的使用在商业交易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由于票据的特殊性质和复杂性,票据法案例的分析成为了法律界和商界的热门话题。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票据法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票据纠纷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一笔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并以支票作为支付方式。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B公司却拒绝支付支票。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明确支票的法律地位。
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是一种特殊的票据,具有可转让性和支付功能。
因此,A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索B公司的支付义务。
然而,B公司可能会提出支票的无效性为由。
在票据法中,支票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如签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票据的形式要求等。
如果B公司能够证明支票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签名不符合要求,那末支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此案例中,法院需要子细审查支票的形式和签名等要素,以确定支票的有效性。
案例二:C公司的背书问题C公司作为一家中小型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且与多家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
然而,由于某些原因,C公司的资金链浮现了问题,无法及时支付供应商的货款。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C公司决定将一些尚未到期的票据背书给供应商,以换取一定的资金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票据的背书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背书是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之一,背书人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背书人。
然而,背书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如必须注明背书人的名称、签名等。
如果C公司的票据背书不符合要求,那末供应商可能无法成为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从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案例三:D公司的票据质押问题D公司是一家创业公司,急需资金来扩大业务规模。
为了获得银行贷款,D公司决定将其名下的票据进行质押。
然而,在与银行签订质押协议后不久,D公司遭遇了巨大的经营风险,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此时,银行要求将质押票据进行变现。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质押票据的变现方式。
票据业务案例分析

收款人
沈阳某胶带有限公司 14时24分 资金划转
辽宁某纸业有限公司
沈阳某包装有限公司 15时11分 资金划转
辽宁某铜业有限公司
沈阳某铜业有限公司
以自开自贴的方式滚动签发银承,虚增资产负债规模
16时19分 贴现27,013,727.39元 4
沈阳某动力 机械制造有 限公司
2700万
王某 200万
张某 300万
某小额贷款公司 900万
某百货商店 695万
孙某 100万
金某 505万
以自开自贴的方式滚动签发银承,虚增资产负债规模
收款人 贴现27,013,727.39元 2 14时26分
C 2700万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744.55万元 收款人 贴现27,013,727.39元 3 15时17分
虚假发票的特点
➢“该纳税人未购买过此种发票。” ➢“XX年X月X日进行了验旧,验 旧结果为剪角作废。” ➢“XX年X月X日进行了验旧,验 旧结果为填开作废” ➢发票的验旧日期早于填开日期 ➢发票的填开日期早于购买日期
克隆发票
在网上查询显示正常, 但几张发票除号码和密码 区不一致外,其他信息包 括印章质量全部一致,利 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票 查询系统的漏洞:无购货 单位和金额显示。
(三)为票据中介公司办理贴现业务案例
A行2012年9月5日-12月5日累计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办 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81748万元。
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 范围: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通讯器 材、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批发、零售。 201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79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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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案例分析
1.xx年12月,香港商人林某持两张本票,分别为260万港币和240万港币,
本票的出票人为香港某银行,收款人空白。
林某将票据卖给中南公司,在收款人处填上中南公司的名称。
中南公司请求其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鉴别其真伪,由于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的海外联行,工商银行遂要求中国银行鉴定,并且中南公司同时向中国银行申请贴现。
中国银行检查票据以后,认为要件相符,密押相符,在本票上盖上印押相符章,但对于贴现,中国银行要求以工商银行担保为前提。
于是,中南公司和工商银行分别在背面作背书签章,然后中国银行将款项划入中南公司帐户,此后,中南公司划款项入林某的帐户。
中国银行由于疏忽一直未向香港某银行提示付款,等到次年8月,有关人员检查后发现,才提示付款。
同月,却接到退票通知,称两张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
中国银行于是向工商银行退回本票,此时,林某已不知去向。
中国银行遂向工商银行和中南公司行使追索?试问,能否实现追索权?
2.X市申容商厦向本市工商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300万元,用于支付
给解放路商场,购买某品牌彩电。
解放路商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富达有限公司购买彩电以满足申容商厦的需求。
富达公司在这张汇票到期时,向承兑人工商银行提示付款,承兑人付款。
但是与此同时富达公司无货供应。
于是当工商银行向申容商厦追讨300万元之际,被告知解放路商场已经通过诉讼程序收回富达公司的欠款,故汇票款项为解放路商场获得。
于是工商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放路商场偿还汇票金额。
试问工商银行是否有此权利?
3.A因为购买商品,先后对B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
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
B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
A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双方数次传真往来,未能协商一致。
A将B公司生产的商品送国家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B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
B公司遂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试问A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A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