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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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分析

【案例1】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D 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11月30日。请分析本案存在那些票据行为?甲作为持票人享有那些票据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分析] 丙公司的出票行为、丁公司的承兑行为、D公司的付款行为、乙公司的背书行为。

甲享有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请求付款人到期付款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行使条件为在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案例2】汇票必须具备完全的各项,否则无效

中国一出口厂家,根据信用证向银行提交了汇票和有关装运单据。但是,该出口厂家所提交的汇票上,漏列了付款人和出票日期,因而遭到银行的拒付。在这种情况下,该银行是否有权进行拒付?答:有。因为按照“日内瓦统一法”和各国银行的惯例,汇票必须具备完全的各项,如果缺少其中一项就不能成立。而在本汇票中,由于出口厂家所提交的汇票漏列了付款人和出票日期,因此该汇票应视为无效,银行有权拒付

【案例3】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请问: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评析]A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票据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一)要约和承诺

货物买卖法案例

一、北京某公司希望向一美国公司出口工艺品,于星期一上午10点以信函方式向美国纽约的一贸易公司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是误报为每单位500人民币CIF纽约。那么,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1)如果当天下午发现问题;(2)如果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客户还没有承诺;(3)如果第二天上午9点,客户已经承诺了。

答:(1)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该公司可以用更加快的通讯方式撤回发盘。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但可以撤回。其前提是,撤回通知必须在发盘送到受盘人之前或同时达到受盘人;

(2)如果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还没有承诺,但是该公司要撤回发盘已经不可能了,只能撤销该发盘。根据公约规定,在没有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可以撤销,只要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

(3)如果客户已经承诺,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在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之前,该公司还可以采用一些办法进行补救:1)向对方提供该公司最近与其他顾客达成交易的详细文件,证明确实的误报,争取对方谅解;2)许诺为对方在今后的交易中提供便利条件或额外好处,以便改正错误的发盘;3)如果对方拒绝该公司的请求,那么该公司只好“交学费”了,算作教训。

二、1995年,中国浙江省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出售一批原材料。电文为:“兹要约5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20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4/5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3月8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承诺。”这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要约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浙江省出口公司是否违约?

答:(1)出口公司不违约。(2)因为,出口公司发出的要约是“虚盘”,附有保留条件,出口公司发出“虚盘”时并无受其约束的意思,而“虚盘”不是公约意义上的发盘,只是一项要约邀请,即使”虚盘”已被对方“承诺”,我出口公司仍然可以不予确认,不受约束,不与对方订立合同。三、1992年,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电告巴基斯但一客户,电文为:“兹要约500台琴岛—利勃海尔冰箱BYD21型,每台单价285美元CIF卡拉奇,装运期8/9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限7月10日前复到有效。”7月6日,接巴方客户回电,“你7月2日电承诺,进口许可证正在申领中,一旦获证即开出远期信用证。”此时,正值国内冰箱困原料涨价而相应提价,原要约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出口公司拒绝向巴方交货。出口公司是否违约?

答:(1)出口公司不违约。(2)出口公司与巴基斯但的受约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7月6日巴基斯坦公司的复电是一个对出口公司要约作了附加条件的承诺,该附加条件属款项支付方式的实质性变更,构成对出口公司要约的拒绝。因此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

四、我某进出口公司向西欧一厂商要约,出售一批货物,要约限对方承诺于5月底前复到有效。5月10日,我公司接到该厂商电传称“你5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承诺,请考虑降低价格,再行商议。”半个月后,该商品的市价明显趋涨。5月26日,该厂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月8日电承诺,请速寄销售确认书,以便会签后开证。”此时,我公司也已获悉该商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1)我公司是否违约?(2)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我公司不违约。(2)合同不成立。因为,①西欧厂商5月10目电传是对我方5月8日电传的拒绝,因此5月8日我方要约因为被拒绝而失效。②5月26日该厂商的电传构成新要约,对此,我方公司没有承诺,因此合同不成立。

案例分析(二)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和分批交货违约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为满足生产,乙公司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 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救办法是什么?

答:(1)预期违约;(2)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美国一化肥厂签订了一份在4月份进口50吨化肥的合同,但是4月20日,美方来电声称需要延长交货时间6个月。由于急需化肥,该公司要求按时交货,但经过多次交涉均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通知对方:如果不按时交货,将撤消合同,同时保留索赔权。该公司的做法可行吗?

答:该公司的做法是可行的,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规定了相应的补救办法,即“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布合同无效……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货”,或者“如果在履行合同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美方来电表示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并且经过多次交涉后仍然无效,该公司是可以宣布合同无效的;另外,由于美方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其结果使得我方有关农业部门因为化肥不能及时使用而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则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该公司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

3.某公司向另外一家公司订购了一套大型机器设备。合同规定该设备分四批到货。当第一批设备到货后,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某公司宣告撤销合同。该公司的这种撤销有效吗?

答:有效。因为根据1980年公约第73条的规定,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和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将要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合同法案例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箱香烟,货款为50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在其香烟上加贴“红塔山”商标,以便甲方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道,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问:

1)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

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

3)该买卖合同若为无效,其无效应从何时开始?

(1)该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香烟冒充名牌香烟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确认为该和同是无效合同。

(2)在本案处理中,不能采取各自返还对方财物的方法,因为双方订约时都是恶意,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该无效的合同,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从其订立时起无效。

【案例2】合同的成立

英国某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800英镑将房屋售给原告,要约有效期至6月12日上午9时止。6月11日,被告将房屋卖给约翰。当天晚上,原告从第三人处得知此消息,便于6月12日上午9时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与被告。问题: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

(2)本案如在我国审理,法院将做出怎样的判决?

(3)大陆法、英美法和《销售合同公约》对要约撤销的规定是否一致?

1. 不成立。英美法中,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更改要约。

2. 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因为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在该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即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3. 不一致。英美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更改要约。这一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对要约的撤销虽然存在着具体的差异,但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可以撤销,但下列例外:

A.在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我国《合同法》类公

约的规定。

【案例3】关于合同的订立、实际履行

甲企业(下称“甲”)向乙企业(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案例4】合同订立的过程及履行

2009年6月,甲公司向乙、丙、丁肉类加工厂发出函电(函件一),称:“我公司每月需鲜牛肉30吨,如能满足供应,速来函,我方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加工厂都向原告复电(函件二),告知价格。其中丁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送货30吨,但甲公司拒绝接受。甲公司最终接受了乙厂的报价,但在给乙厂回函(函件三)中表示,希望乙厂能送货上门。乙厂表示同意,双方订立了期限为一年的合同,约定在每月15日交货,货款每半年结算一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9月,

制冷设备发生故障,导致乙厂库存的牛肉变质,乙厂不能按照约定的数量交货。12月,下了一场暴雪,从乙厂通向甲公司的道路停止使用,乙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交货。2000年起,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至2010年3月,甲公司已经累计亏损500万元。2010年4月1日,乙厂向甲公司发出函件,除非甲公司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货款,乙厂将暂时停止向甲公司供货。请问:

1)丁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送货30吨,甲公司拒绝接受,是否应当赔偿丁厂的损失?2)函件(一)(二)(三)具有什么性质?

3)乙厂两次不能按时交货所承担的责任相同吗?

4)乙厂后来停止向甲公司供货的做法合法吗?如果甲公司没有理睬乙厂的要求,乙厂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案例5】关于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5台机床,乙公司在机床安装调试后7日内向甲公司付款。合同开始履行后,甲公司听说乙公司出现财务困难,并涉入多起诉讼中,可能没有能力支付货款,便决定中止履行合同,直至乙公司财务状况改变。请问: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么?为什么?

2)如果到交货期甲公司拒绝交货,乙公司应当怎样做?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是没有道理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没有履行的可能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时,应当立即恢复履行。而在本案中,甲公司只是听说乙公司丧失了履行能力,并没有掌握充分证据,而且在决定中止履行后也没有通知乙公司。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2)根据前述分析,到交货期甲公司拒绝交货的,乙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要求其继续履行,并赔偿乙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6】关于合同履行原则及违约金

甲厂有两台闲置的机器设备要处理。经与乙厂协商后,签订了合同,约定乙厂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机器设备,合同生效后十天内乙方付款提货,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丙厂也听说甲厂要处理设备,且价格便宜,便派人到甲厂洽谈。但迟了一步,甲厂已与乙厂订立了合同。丙厂考虑购买新设备要花上近三倍的价格,见设备未运走,便提出愿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机器。甲厂同意了丙厂的条件,丙厂立即付款提货。第三天乙厂提不到货,与甲厂发生争执。甲厂提出愿支付违约金,合同就不再履行了。但乙厂坚决不同意,向法院起诉。请问:

1)合同履行应遵循什么原则?

2)甲厂是否可以以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为什么?

【案例7】合同能否解除

吉安计算机公司因组装商用计算机急需内存条200条,于是派人到福海电脑器件批发市场购买,经协商,双方约定内存条每条价格为300元;批发市场在4天内将内存条运送到吉安计算机公司,货到即付款。双方订立合同后的第二天,因受到国内市场影响,内存条价格上涨,市场价格从每条300元涨到每条400元。福海电脑器件批发市场认为价格上涨后,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损失,于是向吉安计算机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或将价格提升。吉安计算机公司坚决不同意。请问:该合同能否解除或变更货物价格?

该合同不能解除,也不能变更货物价格。《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合同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福海电脑器件批发市场与吉安计算机公司协商未果,吉安计算机公司的行为不能构成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该合同依法不能解除。

代理法案例

【李凌与李小明法定代理关系纠纷案】一、代理权的产生

李凌与林红于1994年结婚,1996年生育一子李小明,1998年李凌与林红协议离婚,李小明由李凌抚养。2000年李小明在与邻居小孩玩耍过程中将一男孩张明新打伤,张明新共花去治疗费3000余

元。张的父母多次找李凌商议解决,但李凌称:“这孩子我管不了,有什么事你们找他妈妈去吧,我不为他惹的事操那个心。”张明新的父母遂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予以赔偿,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前通知李凌到庭,但李凌拒不到庭。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中的一些问题必须李凌到庭才能查清,遂延期审理,又向李凌送达两次传票,要求其到庭,李凌仍予以拒绝。县人民法院遂对其拘传。开庭以后,李凌到县人大常委会控告法院限制其人身自由,理由是张明新受伤并非他所致,他没有法律责任,法院的拘传是错误的,要求予以道歉并赔偿他的精神损失。

本案涉及到代理中法定代理的问题。所谓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为代理人的代理。法律设置法定代理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李凌与林红离婚,李小明与李凌共同生活,李凌自然就成为李小明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李小明参加诉讼即是他的权利,同时也是他的职责和义务。因此本案中李凌声称不上他打伤的人他管不了李小明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也是推卸不了责任的。李凌不但要代理李小明参加诉讼,而且还要就李小明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正是鉴于李凌和李小明之间的法定代理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的拘传是合法的。

2、2005年7月,远达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韩某,委托他购买建材。2005年8月10日,韩某用该空白合同书与佳丽服装厂签订了购买500套运动服的买卖合同,货款总额为26500元,合同规定货到后15天内付款。韩某将签好的合同带回交给远达贸易公司经理,经理对此合同未置可否。2005年8月25日,佳丽服装厂将500套运动服如数运至远达贸易公司,远达贸易公司经验收后陆续出售。后因付款期限已过,未见远达贸易公司付款,佳丽服装厂电话通知远达贸易公司支付货款,而该公司以韩某超越代理权限与佳丽服装厂签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佳丽服装厂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远达贸易公司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问:

(1)本案涉及代理法中的什么问题?

(2)本案中的责任方是谁?请做出解释。

(3)你认为法院会如何处理?

(1)本案涉及追认的代理的效果问题。

(2)远达贸易公司应负违约责任。这是因为,韩某的代理行为本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其与佳丽服装厂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由于远达贸易公司在佳丽服装厂运到货物后,非但未予拒绝,反而验收后出售,实为追认了韩某的代理行为。由于越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应承担责任,故远达贸易公司与佳丽服装厂的合同应为有效。远达贸易公司应认真履行合同,但是,远达贸易公司在货到后迟迟不交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本案处理:远达贸易公司应付给佳丽服装厂货款265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无权代理

1、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A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便无理由解雇了甲。甲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问:1)甲的行为在代理法上称为什么? 2)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行为负责?3)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分析】

(1)这是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的问题。英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法律普遍认为,他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如果第三人知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则应负责,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对A公司与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知情,故有权要求A 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问题)

(2)甲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A公司有权要求甲赔偿其损失。在确定了A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责

任后,甲要向A公司承担还款的责任。如果A公司不承担对B的付款责任,则甲应向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无权代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效果问题)。

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得货物逃之夭夭,若构成诈骗,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

【某建筑公司诉神州贸易公司案】

2003年10月12日,神州贸易公司业务员林某擅自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神州贸易公司提供给某县建筑公司落叶松小径木300立方米,货款总额为128000元,交货期限为2003年11月18日,某县建筑公司预付货款3万元,其余货款于货到后七日内一次付清。2003年10月27日,某建筑公司将预付款3万元交给业务员林某,林某收到货款后存入其表弟王某个体经营的明新木器加工厂帐内。时至2003年11月20日,林某未向某建筑公司供货。虽经多次催促,亦无货可供,且不退还货款。为此,某县建筑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神州贸易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利息。问:

(1)本案涉及代理法中的什么问题?

(2)本案中的责任方是谁?请做出解释。

(3)你认为法院会如何处理?

这个案例主要是涉及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时,应当由谁来承担超越代理权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问题。代理人应当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这也是代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林某是神州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但却未经过神州贸易公司的授权,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木材购销合同,这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应当由无权代理行为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故明新木器加工厂应当返还林某3万元,而林某返还某建筑公司预付款3万元并偿付货款利息。

三、代理人的义务

1、甲委托乙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上述房屋出卖给丙。丙与乙商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明知价廉,乙也有意让丙占便宜。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他1000元。乙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了甲。由于甲不知当地售房的价格,又过于相信乙,即复信同意出售,并委托乙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乙将丙所付售房价款汇给甲。丙买得该房后,即将房屋拆除,准备翻建新房。房屋拆除后,甲从旁人得知了丙与乙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房价,双方牟取非法利益的全部事实,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主持正义,制裁丙与乙的违法行为。他表示,房屋既已被拆除就算是卖了,但坚决要丙与乙赔偿他的损失。因丙将现金筹建了房屋,拿不出现款,乙较富裕,要求法院判令乙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请问:

1)乙代理甲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因丙拿不出现款,甲能否要求乙全部赔偿?

1)甲委托乙代售三间房屋,乙接受委托,他们之间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乙将甲的三间房屋代为出售给丙,这是乙行使代理权。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替被代理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因此,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利用代理权进行损害被代理人的活动。乙作为甲的代理人代其出售房屋时,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竟与丙串通,故意压低房价,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乙上述代理行为显然是无效民事行为。2)从本案情况看,房屋出售后已被丙拆除,不能恢复原状,在此情况下,甲经权衡后同意将乙代为售出的三间房屋仍出卖给丙,但这并不是说乙的代理行为有效,而是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拥有的房屋直接作出出售的意思表示。至于乙与丙在代理行为中恶意串通给甲造成的损失,甲要求乙和丙赔偿则是合法的,因为他们必须负连带责任。(这里所说的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就是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在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代理关系中,应由代理人与第三人共同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代理人乙与第三人丙双方串通,故意压低房价,给被代理人甲造成损失,甲有权要求丙与乙共同赔偿。他们既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甲以丙拿不出现款为由,只要求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阅读案例】王立生代理行为无效案

王立生是某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1995年9月,其亲戚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它15

头牛全部被传染,王立生便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王立生追回牛肉款。王立生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所在单位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立生及其亲戚归还牛肉款。

本案所涉及的是代理行为无效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构成无效代理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有主观上损害被代理人的故意,即恶意通谋;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客观上都实施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共同行为,并且实际上也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与被代理人利益受到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以上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王立生作为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明知买下这16头病牛会给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但仍然与其亲戚通谋,具备了主观上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故意。在客观上,牛肉被本单位的职工食用后不仅造成了食物中毒,而且给本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0元,损害实际发生。在因果关系上,该单位的经济损失正是由于王立生及其亲戚的恶意串通将病牛卖给该单位食堂而直接造成的。因此,王立生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是代理该单位的行为,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本质上是一种无效的代理行为,因而王立生应与其亲戚对该单位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拓展案例】某画店诉马某(画家)案

1999年6月,吉林省某市一画店请画家马某为其作画。双方约定,由马某在本年内为画店作国画四幅,其中包括:两幅山水画,两幅仕女画。纸张、笔墨由画店提供。每幅国画,画店先行付给马某人民币2000元。第二天,画店将预付款8000元及纸张、笔墨送交马某。但是由于马某忙于自己画展的准备,一直无暇为画店作画。同年12 月初,马某又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前,马某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其学生李某、孙某,要其二人代为作画四幅,于年内送至画店。李、孙二人按照马某吩咐赶作国画四幅,于12月末送至该画店。该画店经过鉴定,发现这四幅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马某的作品有很大差距,认定不是马某所作。2000年1月,马某出访归来,画店经理到马某处,与其商量,要求重画,马某执意不肯。于是该画店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经审查认定李、孙二人代为作画的行为无效。最后,经法院调解,马某同意将原画收回,并于两个月内亲自给画店作国画四幅。

【分析】本案涉及的是代理适用的限制的问题。代理适用的范围虽然很广,但不是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能由代理人代为进行。法律对代理行为的适用是有限制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其中,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不能适用代理的民事行为,例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为,不得代理。例如,根据出版合同和演出合同的约定,撰稿人或表演人必须亲自进行,因为这些行为与个人的身份、感情、艺术风格、思维方式及工作能力等密不可分,只能由当事人亲自进行,否则,该行为无效。本案就属于以上所说的第二种情况。所以,本案中马某必须亲自为画店作画,而李、孙二人代为作画的行为无效。

根据代理人对本人义务必须亲自履行、不得委托他人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商定,由被告为原告画店作画,属于双方约定应当由被告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人,只能由行为人本人来实施,所以,被告为画店作画的行为不能由其学生代理。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同名25871)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1、一房二卖案 案情:被告张小林欠原告李明150万元,逾期未还。李明得知张小林有房产一栋,登记在其名下,已经租借给付他人。李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张小林以房产抵偿债务。张小林提出:该房产已在数月前作价120万元,卖给第三人陈某。双方已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已经将钥匙交付给陈某,双方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小林已将售房所得120万元用来偿还其他债务。原告李明认为:该房产市值应当至少应当在200万元以上,而被告却仅以120万元销售,并且所得款项用于他处,因此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于是,请求法院追加陈其为第三人,并判决陈某将房产交付给付自己。陈某拒绝。 提问:其一,请分析此时的房产的权属状态。李明、张小林、陈某各对此房产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其二,李明对张小林、李明对陈某都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其三,李明是否有权利要求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房款?其四,李明能否主张张小林与陈某之间的合同具有恶意串通而无效?其五,李明能否主张债之保全的撤销权?是否有权利要求将房款优先偿还张小林对自己的债务?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9条,第15条,合同法第52条,第7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 2、物债之分 案情:原告贾某向王某买西瓜。当地交易习惯是先交货,后付款。而王某因为其产品质量优异,素来享誉并自夸为“当地头牌”,坚持概不赊账。贾某虽然不悦,但是仍然与王某达成购买一千公斤西瓜的协议,约定三天后由王某送货上门。三天后王某如约送达,然而贾某发现两个西瓜熟透腐烂,提出受到欺诈,拒绝付款,要求退货。 提问:其一,赊账与现付这种交易方式,对于卖方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其二,王某是否构成欺诈?其三,王某能否以两个西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其四,王某能否主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条,合同法第66 条,第94条 3、动产的物权变动(种类物与特定物) 案情:原告与被告2月签订了一份购买300吨小站大米的合同,价款45万元,同年8

商法案例分析试题总汇资料整理

1. A公司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价值150万元,A公司开具 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 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由于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是多年的商业伙伴,就接受了汇票。 B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服装厂。 服装厂购买原材料,又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轮胎厂。 轮胎厂用汇票支付了丁的租赁费。 丁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丁向B公司、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和A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绝。丁无奈之下,将轮胎厂告上法庭。 当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 A. 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将汇票转让给B公司 B. B公司可以将汇票转让给服装厂 C. 服装厂可不以将汇票转让给轮胎厂 D. 轮胎厂可以将汇票转让给丁 2.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个合伙企业,取名为“三义合”。合伙协 议中约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乙为负责人。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某日,甲乙外出采购,丙以合伙人之一的身份与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标的6万元。因流动资金不足,丙遂向银行贷款6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丙以该商店的店面作为抵押,但未办理登记。 甲乙回来后,乙的朋友戊见建材商店的生意很红火,便向乙提出入伙

的请求,甲乙丙三人认为戊的出资很可观,遂同意了戊的入伙请求,因此戊成为新的普通合伙人。 后来,由于一笔大生意的失败,导致无法履行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此时丙也向甲乙提出退伙的请求。 下列描述是正确的 A. 该合伙取名为“三义合”是不合法的。 B. 该合伙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C. 丙与丁签订的合同无效。 D. 戊对于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3. 甲煤矿拥有乙钢厂普通债权40万元,现乙钢厂被宣告破产,清算 组查明甲煤矿尚欠乙钢厂20万元运费未付。清算组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甲煤矿要求抵销债务。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煤矿的债权发生争执。 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 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10万元破产债权 B. 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20万元破产债权

商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商法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案例:1.甲公司从报上看到乙公司的一则广告,介绍该公司生产的新型热水器,价格每个300元,多买可优惠。恰好甲所在的A市市场上这种新型热水器紧俏,于是甲立即发电报给乙,电文为“欲购买贵公司热水器1000个,如价格能降百分之十,则购买2000个,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乙收到电报后,回电称:“同意降价百分之十,但现在本公司存货只有1000个,可以立即发送;另1000个1个月后发运。”甲收到电报后未作答复,乙即派销售员张某将1000个热水器运往A市。张某将货物送到甲,甲验收合格后按原价格降价10%后的价格付款。张某告知甲本公司加紧生产,另外1000个热水器可在5日内运到,请甲作好接货准备。甲当即回答本公司已经从其他渠道购入了1000个同类热水器,不再需要另1000个热水器。张某立即向公司报告此情况。乙认为甲不能擅自撕毁合同,决定按时发运第二批1000个热水器,仍由张某押运。第二批热水器运到甲,甲拒绝接受。张某无奈,将该热水器存入A市某仓储公司仓库后,立即赶回公司请示。当夜天降百年罕遇的大雨,仓储公司仓库的屋顶被雨浸泡漏水,热水器打火系统受潮,不能再使用。(本题30分)请回答: ⒈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⒉乙公司发运的第一批货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⒊乙公司发运的第二批货损坏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分析: (1)甲公司从报上看到乙公司的一则广告,介绍该公司生产的新型热水器,价格每个300元,多买可优惠。这句话为一则广告因此是要约邀请。 (2)恰好甲所在的A市市场上这种新型热水器紧俏,于是甲立即发电报给乙,电文为“欲购买贵公司热水器1000个,如价格能降百分之十,则购买2000个,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这是甲发出的要约。 (3)乙收到电报后,回电称:“同意降价百分之十,但现在本公司存货只有1000个,可以立即发送;另1000个1个月后发运。”当合同成立时为乙的承诺合同不成立时为乙发出的新要约。 (4)甲收到电报后未作答复,乙即派销售员张某将1000个热水器运往A市。张某将货物送到甲,甲验收合格后按原价格降价10%后的价格付款。这甲乙对合同的履行。(5)张某告知甲本公司加紧生产,另外1000个热水器可在5日内运到,请甲作好接货准备。当合同成立时是对合同的做出的新的履行方式合同不成立时这是乙发出的新要约。 (6)甲当即回答本公司已经从其他渠道购入了1000个同类热水器,不再需要另1000个热水器。合同成立时是甲预期违约合同不成立时是甲对新要约的拒绝。 (7)乙认为甲不能擅自撕毁合同,决定按时发运第二批1000个热水器,仍由张某押运。第二批热水器运到甲,甲拒绝接受。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甲在收到一千个热水器之后是以之前承诺的购买两千个降价百分之十的价格购买的,可看做是预期违约。同时在这里乙提前把后一批货运到,与开始约定的一个月后送到冲突,但是因为是为了甲的利益,方便了甲,所以乙并不算违约。 (8)张某无奈,将该热水器存入A市某仓储公司仓库后,立即赶回公司请示。当夜天降百年罕遇的大雨,仓储公司仓库的屋顶被雨浸泡漏水,热水器打火系统受潮,不能再使用。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开始涉及到风险分担的问题,动产风险以交付为界限,但

案例分析题国际商法

一.Is there any contract between X and Y ?On April 4, Company X, with its place of business i n China, sent an offer by e-mail to Company Y, with its place of business in Australia. The offer concerned 50,000 meters hand-printed cotton cloth and said it would remain open until April 30. On April 10, Company Y answered by e-mail : “The price is too high, and we are not interested in the offer.” But on April 20, the ma of Company Y changed his mind and sent another e-mail to accept the April 4 offer. ?Question: Is there any contract between company X and Company Y ?Answer and Analysis ?No. Since both China and Australia are Contracting States to the CISG, according to Article 1 would apply here. After receiving the offer of 50,000 meters hand-printed cotton cloth, on April 10, Company Y stated that they were not interested in the offer, which rejected the offer. On April 20, the e-mail sent to accept the April 4 off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new offer instead of acceptance. Therefore, there was no contract between Company X and Company Y. 二.WORLD-WIDE VOLKSEAGEN V.WOODSON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1980 ?FACTS: The Robinsons bought a new Audi from Seaway V olkswagen in New York state. While traveling through the State of Oklahoma, the Audi was rearended, c ausing a fire which severely b urned Mrs. Robinson and her two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从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偿还? 案例二: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问:清算时对债务如何偿还? 案例三: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四: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由三方拟订的公司组建方案的内容包括:①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股价格为1.5元;②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作价折合300万股,其余部分以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③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发起人不得退出或者转让其所持股份;④由甲委派3名、乙和丙各委派2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之外选举1—2名监事,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一名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若公司组建失败,由甲、乙两方承担有关责任;等等。试分析:该公司组建事宜有那些不合法之处?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期中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1.5.8 1、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主同意,事后船主反悔。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诺言有无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为什么? 答:船主的新诺言没有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员对此诺言没有提供新的对价;而船员开船的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交付100台机床,共值50000美圆。7月1日卖方来信说:‘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0000美圆,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但买方反对,他坚持要求卖方按合同价格交货.买方曾于7月1 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美圆.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圆,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圆的额外支出。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 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56000-50000=6000美元。(或: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1000 -50000+3000)-(61000 -56000+3000)=6000美元。) 理由:《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本题中,卖方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是违约,买方此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买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以至于损失扩大(61000-56000=5000美圆)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圆),该损失(5000+3000=8000美圆)可以从损失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50,000美元。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烘干费1,500美元。但货物经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价值应为55,000美元,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51,000美元。问:买方可索赔多少钱?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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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期中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1.5.8 1、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主同意,事后船主反悔。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诺言有无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为什么 答:船主的新诺言没有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员对此诺言没有提供新的对价;而船员开船的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交付100台机床,共值50000美圆。7月1日卖方来信说:‘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0000美圆,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但买方反对,他坚持要求卖方按合同价格交货.买方曾于7月1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美圆.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圆,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圆的额外支出。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 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56000-50000=6000美元。(或: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1000-50000+3000)-(61000-56000+3000)=6000美元。)

理由:《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本题中,卖方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是违约,买方此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买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以至于损失扩大(61000-56000=5000美圆)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圆),该损失 (5000+3000=8000美圆)可以从损失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50,000美元。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烘干费1,500美元。但货物经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价值应为55,000美元,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51,000美元。问:买方可索赔多少钱?说明理由。 答:买方可索赔55000-51000+1500=5500美元。因为:《合同公约》规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包括利润在内损失。本题中,卖方违约造成买方直接损失(烘干费)1500美元和间接损失(利润损失)55000—51000=4000美元,这些损失卖方均应赔偿。 4、1998年波兰某公司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某公司.合同规定:1998年11-12月交货,如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致撤消。1998年8月由于波兰连降大雨,甜菜严重失收。1998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该禁令一直到1999年7月仍然有效。英国进口商因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失赔偿。但波兰公司认为他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双方诉请法院解决。 问:波兰公司的抗辩理由(连降大雨、政府禁令)能否成立为什么

商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A公司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价值150万元,A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由于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是多年的商业伙伴,就接受了汇票。B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服装厂。服装厂购买原材料,又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轮胎厂。轮胎厂用汇票支付了丁的租赁费。丁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丁向B公司、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和A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绝。丁无奈之下,将轮胎厂告上法庭。当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 A. 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将汇票转让给B 公司 C. 服装厂可不以将汇票转让给轮胎厂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C. 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甲、乙、丙合伙经营一个合伙企业,取名为“三义合”。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乙为负责人。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某日,甲乙外出采购,丙以合伙人之一的身份与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标的6万元。因流动资金不足,丙遂向银行贷款6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丙以该商店的店面作为抵押,但未办理登记。甲乙回来后,乙的朋友戊见建材商店的生意很红火,便向乙提出入伙的请求,甲乙丙三人认为戊的出资很可观,遂同意了戊的入伙请求,因此戊成为新的普通合伙人。后来,由于一笔大生意的失败,导致无法履行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此时丙也向甲乙提出退伙的请求。下列描述是正确的 A. 该合伙取名为“三义合”是不合法的。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如果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C. 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 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甲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司财产时,发现的下列哪些财产应列入该公司的破产财产? A.该公司依合同将于三个月后获得的一笔投资收益 C. 该公司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 D. 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 A. 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 B. 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C. 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一日,董事长任某见王某开一辆新款宝马车,遂决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旧奔驰车与王调换,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对任某的换车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D. 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就有效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从市场融资。公司董事会在讨论股票发行价格时出现了不同意见。下列哪些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B. 现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8元,可在高于票面金额与低于8元之间定价,投资者易于接受 D.以高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故应争取溢价发行甲煤矿拥有乙钢厂普通债权40万元,现乙钢厂被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甲煤矿尚欠乙钢厂20万元运费未付。清算组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甲煤矿要求抵销债务。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煤矿的债权发生争执。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B.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20万元破产债权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D. 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A. 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C. 不应批准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登记? B. 设立登记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A. 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什么责任? C. 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如果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C. 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 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在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 A. 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的设备 D.丁依合同保管着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拖欠的保管费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在章一德为其母亲吴氏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依法可以确定谁为受益人?A.以被保险人吴氏为受益人B.以被保险人吴氏指定的章凰侯为受益人C.以投保人章一德为受益人,但须经吴氏同意D.以投保人章一德和被保险人吴氏共同指定的第三人为受益人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在章一德为其女儿章凰侯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 因章凰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章一德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章一德为吴氏和章凰侯投保的保险合同均约定为分期支付保费。章一德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A. 合同效力中止 D. 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章一德续交保费两年后,由于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继续支付保费,遂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费。对于章一德的这一请求,应当如何认定? C. 章一德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案例一: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B联系,要求B向A 报4万吨铜缆价格,并明确告知B此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于同年10月1日进行,10月10日可知道结果。9月10日B 向A发出正式要约,内容完整,但并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未注明不可撤销。9月中旬铜缆价格大涨,B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传真。10月10日A得知中标后,立即向B发出传真表示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接受。 问:要约是否已被撤销,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该要约是不能被撤销的,合同有效成立。因为受要约人A有理由相信要约不能撤销,并已经为要约付诸了行动。 案例二: 甲与房地产签订预售协议,规定:2002年1月签订合同,合同成立时首付30%,即9万元,半年后工程结构完成时付款达70%,即21万元,余款于房屋交付时结毕,交付日期不迟于2003年5月底。甲交完首付,待交第二批款时,发现乙未完成工程结构便不再缴款。至今该工程也未交付使用,乙于2002年10月提起诉讼,诉甲违约,因赔偿乙损失。 问:法院应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吗?(考察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法院不因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乙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结构,形成重大违约;甲有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案例三: A公司与B公司签约,向后者销售54寸大型彩电1000台,每台CIF纽约1000美元,B公司先付总价款10%的定金,A公司在收到定金后30天内组织货源,即期装船,余款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因B一直未付定金,A未能履行合同,B以A违约为由起诉。 问:B公司诉讼请求成立吗?为什么?(考察后履行抗辩权)答案:B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顺序,但是B未按合同规定支付10%的定金,A有权在B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四: 甲为一著名相声演员,乙为一演出公司,双方签订演出合同,约规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知甲演出费5万元。之后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期限来临之前,甲因车祸住院,乙询问医生得知,甲可能在演出前康复,也可能恶化参加不了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付5万元。 问:乙不付演出费的行为合理吗?为什么?

商法案例分析题1

商法案例分析题
四、案例分析题: (2007 年) 五、(本题 20 分)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 60 万元和 240 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 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 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 50 万元未还。乙与白云 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 3 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 20%给白云 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 “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b5E2RGbCAP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 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 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 未提出异议。p1EanqFDPw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 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 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DXDiTa9E3d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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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 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 律对策? 答案: 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 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RTCrpUDGiT 5、甲持有公司 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2006 年)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 1000 万元、到期日为 2006 年 5 月 30 日、付款人为大满 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 A 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 楼房不过 户。5PCzVD7H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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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新编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一、公司 ——“撩开公司面纱制度" 1、斯密斯先生与其它数人成立了“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专事投机买卖。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斯密斯先生在某日违反公司法与别人签订一笔合同,亏损1000万美元。债权人催他缴纳债务,他声称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乃独立法人,他对该公司所负债务只以其出资40万美元为限,而他的个人财产为500万美元。斯密斯是否应用其个人财产来支付公司债务? 答: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则,东亚股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社团法人,其所欠债务与股东斯密斯先生的个人财产无关(虽然是由于斯密斯先生投机而引致的债务),其对债权人债务偿还仅限于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但是,依据公司法中特殊

规定即“撩开公司面纱制度",斯密斯先生却必须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因为根据这一制度,如果法院认为成立公司目的在于利用公司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或其它犯罪活动,则法院将不考虑公司所具有的法人资格而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直接民事和刑事责任。在本例中,他利用公司来做投机买卖,已经蓄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所以他必须用个人财产来支付债权人。 ——法人的概念 2、甲和乙为一营业执照是否正确发生争论。甲认为该营业执照中有的项目不准确,明显存在基本知识方面的错误,必须改正。乙则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不用大惊小怪。请看下面的这份营业执照是否存在问题。 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某市土特产进出口公司

答:“法人”应为“法人代表”, 法人:李小东“法人”不是“人”,而是组织、 注册资本:1000万元机构,即公司或企业。 经营范围:进出口土特产品 ………………………………………. ——法人的概念 3、被告某学校为了庆祝建校四十周年,组成筹委会筹办校庆事宜。校庆前两天,筹委会和原告某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的合同,租用该剧场举办校庆晚会,协议租用剧场费用1200元。晚会结束后,租金一直拖欠未付,剧院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校校庆筹委会偿付欠款。校庆筹委会是不是法人?它能否单独承担民事责

商法案例分析真题(经典)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40小题13分,第41小题10分,共23分) 1、某中学为更新学校的电教设备在开学前与某品牌电脑代理商签订了购买30台电脑的合 同,双方约定了电脑的品牌、型号及价格等,并约定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货付款。合同签订后第8天,该品牌电脑生产商为促销将该型号电脑每台降价200元,该校得知后要求代理商按新价格结算,代理商以货是先订的为由不同意降价,并于合同签订后第9日送货到学校,学校拒收。 请回答: (1)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条件是什么? (2)学校的降价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针对学校拒收,代理商可以向法院提出什么诉讼请求? 答:(1)条件。①变更前合同合法有效;②当事人对变更合同协商一致;③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④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 (2)无法律依据。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当事人根据市场状况协商确定的,若变更依法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变更。(3)可以要求。①继续履行合同;②赔偿逾期收钱付款造成的损失;③学校承担诉讼费。

2、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09年3月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 (1)张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为什么? (2)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张某是否就卖房屋价款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4)法院对该案会如何判决? 答:(1)不享有。因为房屋是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物属于必须进行登记的范围,所以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2)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 (3)没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因为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4)李某与张某的债务关系成立,李某向张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本息,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例介绍 总部位于布鲁塞尔的 Elko Chemie Verkoopkantoor BV 是从事生产和销售化工产品的公司。在 2005 年 1 月 10 日,Kalckreuter 无限公司在德国巴伐利亚的一个镇 Herzogenaurach 给出了如下的书面订单:“产品名称:5.000 升 Vinnol LL 352。品质: ex.M.(先进而精湛)。付款方式:CAD(cash against Documents),并通过转帐,包括: 分析证书。”Elko 于 2005 年 1 月 24 日寄出了 Vinnol 附带档和分析证书,Kalckreuter 在生产中将其用作窗帘材料的涂层。 在 2005 年 2 月 14 日,Kalckreuter 在比利时安特卫普向 Elko 电话加购了连带分析证书及准备“CAD”方式的 6000 升 Vinnol-Dispersion CE35。在 2005 年 3 月 23 日 Elko 向 Kalckreuter 宣称:在安特卫普仓库的 Vinnol CE 35 已准备好了,可以领取并且交付包括带有分析值的技术资讯的档。此外 Kalckreuter 收到两张帐单,分别是 172.000 欧的 Vinnol LL 352 和 348.250 欧的 Vinnol CE35。 Kalckreuter对有关 Vinnol CE35 档中不详尽的带有分析值的技术资讯表示了不满。Kalckreuter 指责 Elko 发送的分析证书中的陈述与粘性值不一致,并且在2005 年 4 月 19 日宣告撤销两个买卖合同,因为这个错误的证书使他们失去了对其合作伙伴的信任。Elko 反对撤销并且表明愿意派专家检验安特卫普仓库的货物。此后证实第二个分析证书中粘度值的误差只是笔误。Kalckreuter 坚持撤销合同,Elko 则坚持要其接受 Vinnol CE35,并且要求支付价款。 2005 年 5 月 Kalckreuter 被消费者投诉索赔,因为已安装好的窗帘褪色和易起斑点,这是由交付给 Kalckreuter 的有缺陷的 Vinnol LL 352 造成的。为此,在 2005 年 7 月 23 日 Kalckreuter 发给 Elko一个电传,告知对方:为了保险起见再次宣告撤销两个合同。由于对消费者已产生的损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Kalckreuter 支付了 643.528 欧元。另外,由于公司的商誉受损,Kalckreuter 公司估计损失整整 100.000 欧元。 问题:?卖方 Elko 还能够向买方 Kalckreuter 要求支付价款吗?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 答:有。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 答:构成。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承担。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 答:合同成立。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A公司提出的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答:合同成立。受盘人B公司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了非实质性的添加修改,要求提供产地证。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 A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要求不合理,因为,在此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条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了,所以不能修改L/C。 8.2002 年l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 上海1000 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2 年12月马赛港交货。2002 年11月15日,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 根据指定方法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 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 0英镑. 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 (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 (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项: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 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2)该广告是一种要约,其虽不向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但其表明任何一根据其 广告内容进行承诺,其便受其广告内容约束,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系要约的 规定。 (3)原告的索赔请求成立,因为原告购买并服用药丸的行为属于承诺,原、被 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其承诺履行赔付原告100元的义务。 ★甲公司于2006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 月13日抵达乙公司。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回有效吗? 答:有效。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 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 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回。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 在9月13日就撤回了要约。这显然是有效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回。 ★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被告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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