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doc

合集下载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会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

根据不同的商法规定,法院会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来探讨商法的应用和影响。

二、案例描述某家公司A在与合作方B进行商品交易时发生纠纷,合作方B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根据合同规定,公司A决定将合作方B告上法庭,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合同分析在该案例中,合同是公司A与合作方B之间的法律约束文件,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1. 合同签订公司A与合作方B在交易前,通过书面合同形式确定了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2.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中具体约定的内容,包括货物的类型、数量、价格、交付期限等方面。

3. 合同违约如果合作方B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就构成合同违约。

四、商法规定分析在该案例中,商法的相关规定将成为法院审理和判决的依据。

1. 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订立合同,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该案例中,合同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且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案例中,合作方B违约,导致公司A无法收到货款,因此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件审理该案件将经过以下几个程序进行审理。

1. 提起诉讼公司A作为原告,需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

2. 开庭审理法庭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庭审,了解案件的实质。

3. 法院判决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和商法规定,判定合作方B是否构成违约,并决定赔偿额度。

4. 判决执行如果法院判决合作方B需要支付货款,则公司A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判决,追回相应款项。

六、案例分析与启示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商法方面的启示。

1. 合同的重要性在商业活动中,签订合同对于维护各方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8年开发了某居民小区,并于同年交付使用。

小区共有业主1000户,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了房屋维修基金。

然而,自交付使用以来,小区内部分公共设施出现损坏,如楼顶防水层老化、外墙脱落等,需要进行维修。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了解情况后,向开发商提出维修申请,但双方就维修基金的使用产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2. 开发商是否有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三、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决定使用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资金。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业主监督。

”因此,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在本案中,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的法定代表机构,有权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

开发商无权干涉业委会的决定。

2. 开发商是否有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由业主共同承担费用。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由业主共同决定。

”因此,开发商作为小区的开发商,在小区交付使用后,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了房屋维修基金,且小区公共设施的损坏并非由开发商直接造成。

因此,开发商无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

四、答案及法律依据1. 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 开发商无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

商法案例解析

商法案例解析

(我的观点是不可以,因为在公司筹建期间, (我的观点是不可以,因为在公司筹建期间,设立中的公司是不具有权利能力以及法人资 因为在公司筹建期间 格的,在私法领域,一个私法主体是否具有权利能力是他能否发生法律关系的前提, 格的,在私法领域,一个私法主体是否具有权利能力是他能否发生法律关系的前提, 无权利能力即没有主体资格,也就不能被称为民法上的人,只有在公司设立成功, 无权利能力即没有主体资格,也就不能被称为民法上的人,只有在公司设立成功,取 得法人资格后,公司才对其设立过程中的对外行为概然承受。 得法人资格后,公司才对其设立过程中的对外行为概然承受。只是个人观点) (4)因公司未成立,应当由公司发起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均为国有企业,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协议。该协议规定: 乙均为国有企业,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协议。该协议规定: 甲公司出资200万元 其中货币100万元 注册商标100万元 乙企业出资250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 中货币100万元 专利权100万元 劳务50万元。(2 公司分别在A、B 万元, 万元, 万元。( 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 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劳务50万元。(2)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 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3 公司设立五年后, 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 之一。 之一。 请问: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请问: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S市甲、乙、丙三家饮料厂共同发起设立华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共同制定了发起人协议 市甲、 丙三家饮料厂共同发起设立华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和公司章程,并且约定发起人分别承购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经批准之后, 和公司章程,并且约定发起人分别承购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经批准之后,华爽 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股。S市共有500余人按照招股章程应募并缴纳了第一次的股金。但 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股。 市共有500余人按照招股章程应募并缴纳了第一次的股金。 余人按照招股章程应募并缴纳了第一次的股金 缴款之后,迟迟未见华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缴款之后,迟迟未见华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该拟设的公司因发起人内部矛盾及违反有关规定 不欢而散。 市股民推举王某等五人为代表与甲、 丙三家饮料厂联系退款。 不欢而散。S市股民推举王某等五人为代表与甲、乙、丙三家饮料厂联系退款。三个发起人互相推 无奈,王某等五人代表500余名股民向 市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已缴纳的股款。问题: 余名股民向S 诿。无奈,王某等五人代表500余名股民向S市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已缴纳的股款。问题: 试分析华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中有哪些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 ?(2 (1)试分析华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中有哪些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2)股民已缴纳的股 款应否退还?应如何退还? 款应否退还?应如何退还?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只能制订章程,并经过创立大会通过。 (2)应该退还,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 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 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条款,发起人负 担向其余股东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义务,若发起人的还款超出其出资比例,可向其 他发起人追偿。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doc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doc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3章 二、案例分析题(1)由A承担债务。

因为A是个人企业出资人,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

(2)合同有效。

因为个人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合同无效。

因为个人企业法禁止受聘人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第4章 四、案例分析题1、(1)詹某违反他对麦某和合伙企业的义务,违反了“自我交易限制”义务。

(2)法院应支持麦某的主张。

自我交易所获收益由合伙企业地使归入权。

2、甲的上述行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甲擅自处理而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3、(1)甲说法不成立。

因为退伙人应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乙、丙、丁说法不成立。

因为其是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

(3)戊说法不成立,因为入伙协议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欠银行的贷款由甲、乙、丙、丁、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5章 四、案例分析题1、法院应判决原告胜诉。

理由如下:(1)股东享有知情权,股权转让并不消灭知情权的救济权;(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但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原告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发现某会计公司账务存在问题时起算。

2、C银行可要求甲、乙两股东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法律依据。

3、(1)甲董事长的行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2)股东乙的诉讼性质是“股东代表诉讼”。

第6章 四、案例分析题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

因为其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拘束力。

2、A公司违约。

因为独家代理只能选择一个代理人,不能有两个。

3、判决的依据是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4、(1)赵某行为是有权代理。

(2)本案中的代理人接受了贿赂,本人有权向代理人索还,或撤销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5、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人B公司未根据授权行事,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商法案例(3篇)

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公司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其中甲持有50%的股权,乙持有30%的股权,丙持有20%的股权。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由于管理不善和市场环境变化,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8年,甲、乙、丙三人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产生分歧,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严重,要求乙、丙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丙转让股权?2. 乙、丙是否应当承担公司亏损的责任?3. 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公司连续多年亏损;- 乙、丙在公司经营中的不当行为记录;- 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证明乙、丙在决策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

乙、丙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业务拓展计划,证明公司经营不善与市场环境变化有关;-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公司管理存在漏洞;- 甲在公司决策中的失误记录。

2. 法庭辩论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其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同时,他们还认为,甲的股权比例过高,不利于公司发展,应调整股权结构。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对公司经营不善均负有责任。

甲的股权比例过高,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但考虑到甲对公司做出的贡献,以及公司目前面临的困境,法院决定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具体判决如下:- 甲的股权比例调整为40%,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 乙、丙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 甲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并在未来三年内对公司进行整改,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商法案例分析3页

商法案例分析3页

案例分析一、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一张由赫尔曼有限责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答案要点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2、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无须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

3、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工作人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同得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

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同得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二、向世仁等五个朋友为金时达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该公问:1、向世仁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要点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1)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3)对负债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4)减少注册资本,将减少下来的注册资本分配给股东;(5)进行公司资产变更登记。

三、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1、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答题要点:(1)仅4个发起人不足以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

(2)根据公司法第83条的规定,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1、在FOB价格术语下,卖⽅出售的货物遭遇政府禁令致使⽆法装船交运,⽽卖⽅在买⽅订⽴运输合同的5天前得知这⼀消息,但是由于卖⽅没有及时将禁运的消息通知买⽅,导致买⽅按原计划订舱后违约。

那么你应如何处理?分析:卖⽅违约是因为他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但是这并不解除卖⽅应向买⽅履⾏通知义务。

因此尽管买⽅⽆权要求卖⽅承担迟延交货给买⽅带来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却有权要求其承担因为没有及时通知⽽导致⾃⼰违约的违约损失。

此外,如果买⽅愿意,依旧可以在卖⽅解禁后向其⽀付货款。

3、卖⽅于履⾏期到来前听说买⽅发⽣信⽤危机,恐怕⽆法收取货款,于是将本已划归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他⼈,买⽅要求其承担违约的责任。

卖⽅辩称⾃⼰为中⽌履⾏,那么你认为呢?分析:不认可。

卖⽅的不履⾏是基于“听说”买⽅发⽣信⽤危机,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买⽅届时将不履⾏合同,因此卖⽅采⽤中⽌履⾏的救济措施并⽆根据。

根据《公约》规定,订⽴合同后,⼀⽅当事⼈由于下列原因显然不履⾏其⼤部分重要义务,对⽅当事⼈可以中⽌履⾏义务:①⼀⽅履⾏义务的能⼒或信⽤有严重缺陷;②准备履⾏合同或履⾏合同中的⾏为显⽰其将不履⾏主要的义务。

此外,即使卖⽅的中⽌履⾏可以成⽴,他也必须“⽴即通知”买⽅,⽽不是径⾃专卖货物。

3、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公司向⼀法国商⼈出售⼀批机床。

法国⼜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损失,随后美国进⼝商向法国出⼝商追索,法国商⼈⼜向我⽅索赔。

问题:我⽅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作为卖⽅的我某机械进出⼝公司应该向卖⽅——法国商⼈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告知卖⽅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的权利.4、2008年6⽉10⽇,出⼝商A公司以CIF贸易术语和进⼝商B公司签订合同。

A公司投保后,安排货物出运,并到银⾏办理托收。

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张三出资400万元,占股40%;李四出资300万元,占股30%;王五出资300万元,占股30%。

公司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出台,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8年,公司决定进行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张三发现李四和王五在经营公司期间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包括非法挪用公司资金、虚假报销、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红等。

张三认为,李四和王五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股东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四和王五退还非法挪用的公司资金,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股东权益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权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从公司获得分红和股息。

(2)重大决策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

(3)选择管理者权:股东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2. 案例中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具体情况(1)资产收益权侵害: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章程规定分配利润。

本案中,李四和王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红,侵犯了张三的资产收益权。

(2)重大决策权侵害: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

本案中,李四和王五可能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者未将重大决策事项通知张三的情况,侵犯了张三的参与重大决策权。

(3)选择管理者权侵害: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本案中,李四和王五可能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未将选举结果通知张三的情况,侵犯了张三的选择管理者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票据法案例2007年1月10日,宁波天天公司与宁波万事通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人民币80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之后,天天公司签发了万事通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2007年8月底的8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宁波华茂集团为该汇票进行担保。

2月10日万事通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王某,王某于2月20日把汇票交与宁波银行进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王某持汇票要求宁波银行付款,宁波银行以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为由拒付。

王某要求华茂付款时,华茂集团称王某应该先找天天公司,天天公司不付款后华茂集团才承担付款义务。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宁波天天公司与宁波万事通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人民币80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是非票据关系(2)宁波银行和华茂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宁波银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华茂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因为票据担保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不能抗辩。

(3)如果宁波银行不是因为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而是因为汇票金额小写为8千万,而大写金额为八百万的话而拒付,请问能否拒付,为什么?如果宁波银行2月20日拒绝承兑该汇票,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王某怎么办?如果宁波银行不是因为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而是因为汇票金额小写为8千万,而大写金额为八百万的话而拒付,可以拒付,这是对物的抗辩,即汇票本身存在问题。

因为银行拒绝承兑的情形中有这样一条:汇票票面金额大小不一致。

所以可以拒付。

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其应用应注意三个问题: (1)仅限于再追索。

所谓再追索,是指除第一追索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清偿追索而获得再追索权进行的追索。

(2)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

再追索权仍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行使,但仅限于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人对自己的后手无迫索权。

(3)起算日和期间。

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

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

所谓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所谓被起诉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诉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起诉书之日。

代理法案例张某从事电脑买卖批发,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负责人为张某。

但后来张某将店面转让给李某自己改行从事服装生意,且店面一直由李某经营。

甲某经常来店里购买电脑,对李某特别熟悉,以为李某就是负责人张某。

2009年4月20日,甲某提出资金不足,希望赊购电脑,并出具欠条一张,价值20万元,欠条上债权人姓名与营业执照姓名同。

后甲某拖欠款项,李某持欠条以张某名义起诉。

张某从事服装过程中聘请的业务员乙某去外地购买服装,期限为一年。

口头约定乙某只能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超出的要经张某同意,同时张某给乙几张盖有张某公司印章并有张某签名的空白合同文书并委托乙某去某银行存款。

乙与该银行的业务经理王某熟悉,在银行门口碰见王某。

乙把50万人民币交给王某,王某拿到钱后去柜台办理存折给乙。

后张某持该存折至银行取钱时方知存折乃伪造,存款被王某挪用。

乙某在进服装过程中,发现A 服装厂的服装特别好,没跟张某商议便一次性购买了30万元的服装。

之后,乙某由于有事,在未与张某商量情况下委托丁某为其继续购买服装,并把一张空白合同书留给丁某,丁某与B服装厂签订了10万元的合同。

鉴于乙某出现的问题,张某解除了与乙某的合同。

结合上述情况,小组讨论案例中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分析:张某与乙某(委托人与代理人);张某与银行(储蓄合同关系);王某与银行(代理关系);乙某与丁某(代理人与转委托人)甲某拖欠款项一案如何判决?说明理由李某在被代理人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张某的名义起诉,构成了无权代理,所以首先法院可以通知张某的代理人李某,要求张某在合理期限内到庭,或者提供其受张某委托的证明,若李某不能证明此次起诉系由张某本人提起,更不能证明其委托手续的真实性,法院则可判起诉不能成立;反之,若张某追认代理人李某的行为,则起诉成立,法院可判甲某立即还款,若甲某不还款,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张某能否要求银行赔偿?,详细辨明理由。

一方面虽然张某委托乙某去银行存款,两者存在委托关系,乙某有代理权,但是乙某在履行委托时,由于个人因素,把50万人民币交给该银行的业务经理王某,最终由王某拿到钱后去柜台办理存折,并非乙某亲自办理,属于转委托,而事先被代理人张某对于此事并不知情,若事后张某及时同意,则此行为效果由张某负责。

张某可直接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因为王某是该银行的业务经理,隶属于该银行,同时他是在该银行柜台伪造办理的存折,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遂该银行因对其职员对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若事后张某不同意代理人乙某的行为,则乙某应对其所转托的王某的行为负责,即乙某应对张某进行赔偿,但事后,乙某可以向银行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银行都需要赔偿。

由于王某滥用职权,数额较大,是职务侵占罪,银行事后向王某追偿张某能否要求乙某赔偿?乙某的行为都有哪些不当?张某可以要求乙某赔偿。

乙某是张某聘请的代理人。

双方是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属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

乙某在未得到被代理人张某的情况下,擅自将50万元人民币交于王某替其办理存款,乙某应该对王某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张某可以要求乙某赔偿。

不当之处:第一乙某不应该因为与某银行的业务经理王某熟悉就把50万人民币交给王某去柜台办理存款。

这样很容易造成欠款的损失,作为代理人,乙某不应该将这么重大的事情假托于人。

第二“当乙某发现A服装厂的服装特别好,没跟张某商议便一次性购买了30万元的服装。

”“乙某由于有事,在未与张某商量情况下委托丁某为其继续购买服装,并把一张空白合同书留给丁某,丁某与B服装厂签订了10万元的合同。

”张某作为乙某的委托人,乙某无论做出什么决定,都应该与张某商量,张某的决定才是乙某行动的导向。

乙某的这两个行为违反了代理人亲自履行的义务。

乙某将50万元人民币交于王某替其办理存款的行为和委托丁某为其继续购买服装的行为属于转委托。

转委托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委托的人的行为负责。

从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经验教训?1、张某口头约定乙某只能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超出的要经张某同意。

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不强,比较有争议。

这个约定应该签订一份书面协议。

协议中规定如果代理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是无效的。

2、张某给乙几张盖有张某公司印章并有张某签名的空白合同文书。

从中我们可以得到本人不应给代理人空白合同,应在合同条文中做相关规定,如在10万元以上的交易需与本人联系才有效。

3、作为代理人一定要做好亲自履行的义务。

如果要转委托要事先通知被代理人,金融方面的存款一定要亲力亲为。

4、本人要做好相应的措施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应代理人的错误而受到损失。

案例二某甲在乙证券公司开户,存入400万元资金,乙公司让其及时更换操作密码,以保证交易安全,但甲未更换的情况下出差一月,发现账户资金已经购买了股票,并已亏损5万,甲与证券公司交涉,经查,乃乙公司操作员失误所致,乙公司抗辩说甲未更改密码,应承担部分责任。

期间,股票陡涨,超过购买价,甲并不再与乙公司商讨赔偿问题。

六个月后,甲未出售其股票,但股价下跌,十天内跌至购入价,甲仍未售出,一个月后仍跌,至甲售出股票时已跌约150万,甲起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赔偿150万元。

分析本案乙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并详细阐述本小组的理由。

认为乙公司应该赔偿。

一:《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被代理人的义务被代理人的权利。

在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关系中,被代理人的最基本、最实质性的权利是对合同的追认权。

或曰,被代理人有权对合同不予追认,使自己置身事外,避免合同效力及于自身。

被代理人被冒名订约,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法律对此充分考量,赋予其对无权代理人签定的合同或追认或不予追认的权利,以之为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

但应当注意的是,权利受到充分保护的被代理人亦须适当履行义务,这对于合理保护其他当事人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一个月后,甲出差返回,发现其帐户的资金均被用于购买了A股票,并已贬值约5万元。

甲即与乙证券公司交涉。

后查明,该笔交易系因乙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误操作所致。

即乙为甲账户购买A股票,是在乙未根据甲的指令操作买卖股票,因错误操作实施的行为,因缺乏被代理人的指令意思,其购买A股票应认定为无权代理行为。

甲已对合同做出了不予追认的权利,那么根据无权代理签订合同所产生的问题应该由代理人对这一行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乙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合同法》对无权代理行为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规定甲在乙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即与其确定了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约定,乙根据甲之指令操作买卖股票。

证券公司为投资人开立账户、接受投资人委托买卖股票是其主要业务之一,负有维护客户资金和股票安全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操作失误而作出了无权代理行为,当然应对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不论从无权代理行为需要承担责任还是从违反合同规定方面讲,乙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小组认为,乙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法专题研讨2008年2月10日,中国A公司电告美国某公司,欲以CIF条件向美国进口一批微波炉,总价款为58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

2月16日收到美国公司复电,要求提升到60万美元,中国A公司于2于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公司2于20日收到电报,随后,美国公司将货物运至纽约港,交由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平均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

双方一致同意,货到付款,美国公司在对方付清款项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

3月5日该批货物启运,3月8日,中国A公司将此批货物中的一批出售给中国B公司,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

3月15日货物运至上海港,中国A公司知道一批货物受损,拒绝接收其余货物,并向美国公司要求索赔。

请讨论下列问题:(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何时生效?为什么?阐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并辅以小案例加以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