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三统一名词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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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药品三统一工作总结

2024年药品三统一工作总结

2024年药品三统一工作总结
2024年,我国医疗卫生领域在药品三统一工作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药品三统一工作是指对市售药品进行统一编码、统一定价和统一供应的管理工作。

这是一个关系到国家药品安全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在2024年,我们在药品三统一工作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如下:
1. 统一编码:通过建立统一的药品编码体系,实现了全国范围内药品的标识和管理。

这为药品的追溯和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持,有效提高了药品供应链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2. 统一定价:推行了国家统一的药品定价机制,打破了过去地方性定价和药品价格的混乱现象。

这不仅降低了药品价格,减轻了患者的负担,也促进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3. 统一供应:建立了统一的药品采购与供应平台,实现了对药品的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

通过集中采购,我们成功降低了药品采购成本,并保障了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

4. 信息化管理:加强了药品信息化管理,通过建立药品信息平台,实现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追溯。

这不仅提高了药品管理的精准性和效率,也为药品的安全使用提供了重要支持。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离不开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

同时,在药品三统一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在统一编码和统一定价方面的标准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在统一供应方面,还需要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等。

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致力于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推进,进一步完善药品三统一的制度机制,加强药品质量监管,提高药品供应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廉价的药品。

药品三统一工作总结

药品三统一工作总结

药品三统一工作总结一、背景介绍药品三统一工作是指在医药领域,统一药品的编码、标签和包装。

这项工作旨在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和监管,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性,保护公众的健康。

为了推动药品三统一工作,各级政府、药品监管部门、医药企业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共同努力。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药品三统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二、已取得的成果1. 药品编码统一药品编码是药品信息管理的基础,也是实现药品追溯的重要手段。

通过统一药品编码,可以实现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药品编码体系,并逐步推进药品编码的统一。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积极参与,使得药品编码的统一工作取得了初步的进展。

2. 药品标签统一药品标签是药品信息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药品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管理。

通过统一药品标签,可以提高药品标识的准确性和可读性,减少药品使用中的误解和错误。

在药品标签统一方面,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要求药品企业在药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使用统一的标签。

同时,开展了相关培训和宣传,提高了药品从业人员的标签运用能力。

3. 药品包装统一药品包装是药品形象的窗口,也是保护药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通过统一药品包装,可以提高药品包装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减少药品包装上的误导和欺骗。

在药品包装统一方面,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加强了对药品包装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包装进行了整改和处罚。

同时,药品企业也逐步改进了药品包装的设计和制作工艺,提高了药品包装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 药品编码管理不规范在药品编码统一工作中,一些药品编码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

一方面,药品编码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药品信息不准确;另一方面,一些药品企业未能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药品编码,使得统一管理效果不理想。

2. 药品标签使用不规范在药品标签统一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标签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医保药品三统一工作总结

医保药品三统一工作总结

医保药品三统一工作总结
医保药品三统一工作是指医保目录、医保支付标准和医保药品集中采购三个方面的统一工作。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医保改革力度,不断完善医保体系,其中医保药品三统一工作是医保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医保药品三统一工作,可以有效控制医保费用,提高医保覆盖率,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首先,医保目录的统一工作是医保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医保目录是医保支付的重要依据,通过对医保目录的统一管理,可以有效控制医保费用,避免因为医保目录不统一而导致的费用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

同时,统一的医保目录也可以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符合医保政策的药品。

其次,医保支付标准的统一工作也是医保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对医保支付标准的统一管理,可以有效控制医保费用,避免因为支付标准不统一而导致的医保费用过高的情况。

同时,统一的支付标准也可以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确保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医保药品集中采购是医保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医保药品集中采购,可以有效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提高药品采购效率,保障患者能够获得更加优质的药品。

同时,医保药品集中采购也可以推动药品价格的合理调整,保障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医保药品三统一工作是医保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医保药品三统一工作,可以有效控制医保费用,提高医保覆盖率,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进一步完善医保药品三统一工作,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保障。

地方医疗药物三统一落实方案

地方医疗药物三统一落实方案

地方医疗药物三统一落实方案地方医疗药物三统一是指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药品供应和药品使用进行统一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使用效率,降低药品采购成本,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和合理性。

下面是一个地方医疗药物三统一落实方案,详细分析如下所示。

一、问题分析1. 药品采购成本高:由于药品的供应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药品的采购成本较高。

2. 药品使用不规范:由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导致药品的使用不规范,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

3. 药品供应不可靠:由于药品的供应链条过长,导致药品的供应不可靠,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的需求。

二、解决方案1. 建立药品采购平台:地方政府可以建立一个药品采购平台,集中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

平台可以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药品的采购,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2. 加强药品使用监管:地方政府可以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确保他们合理使用药品。

同时,建立药品使用的监管机制,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药品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3. 建立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地方政府可以建立一个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保证药品的供应可靠。

可以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确保医疗机构的药品需求能够得到及时满足。

三、具体措施1. 建立地方医疗药品采购平台:地方政府可以建立一个医疗药品采购平台,平台可以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药品的采购。

平台可以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确保医疗机构的药品需求能够得到及时满足,并通过电子化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2.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地方政府可以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

可以通过组织专题讲座、开展临床实践培训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药品的认识和使用能力。

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督促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药品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药品三统一名词定义

药品三统一名词定义

名词定义一、采购平台:特指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依托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为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

二、采购人: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区级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医疗机构。

三、申报人: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总代理商。

国(境)外生产企业只能授权委托一家总代理,且是通关单上标明的报验单位或收货单位。

不接受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申报。

申报人只能授权一个自然人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可共同委托一个自然人做为授权代表,其他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申报人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四、配送企业:具务国家规定的配送资质和条件,向采购人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服务的药品经营企业。

五、入围品种目录:指通过竞价议价后,最终形成可供采购人选择的药品品种目录。

六、化合物实体专利药品: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药品注册相关专利信息公开公示中,可查询到的并在专利有效期的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

七、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药品注册相关专利信息公开、公示中,可查询到的并在专利有效期的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

八、国家科学技术奖药品:指2004年以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药品,不包括获得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和其他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

以国务院或科技部颁发的奖项证书为依据。

九、单独定价药品: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陕西省物价局公布的化学药及生物制品类单独定价药品。

十、优质优价中成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陕西省物价局公布的优质优价中成药。

十一、国家一类新药:指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批件上注明一类新药的药品。

一类新药证书有正副本之分的,正本持有者认定为一类新药;生产企业持有副本、科研机构持有正本的,副本持有者认定为一类新药。

2024年药品三统一工作计划

2024年药品三统一工作计划

2024年药品三统一工作计划一、背景和目标药品三统一是指将药品市场准入、药品生产质量和药品经营质量纳入统一监管的重要举措。

本次工作计划旨在进一步推进药品三统一工作,提升药品安全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本计划的目标是在2024年实现全国范围内药品三统一的全面推行。

二、工作内容1. 完善药品市场准入制度(1)加强药品市场准入的监管力度,建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和程序,严禁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和药品经营质量要求的药品流入市场。

(2)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查和监管,加强对药品质量控制的执法检查,对违规生产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

(3)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对药品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2. 提升药品生产质量(1)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推行国家药品GMP认证制度,加强对药品生产过程和环境的监督检查。

(2)推动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国家标准药材,加强对药材采购和质量控制的监管。

(3)加强药品质量检测能力的建设,提升药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检测能力。

3. 强化药品经营质量监管(1)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经营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2)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的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药店和医院药房的服务质量和规范化程度。

(3)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维护药品市场的价格秩序,防止价格虚高和价格倾销等现象的发生。

4. 加强信息化建设(1)推进药品三统一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

(2)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安全风险监测系统,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3)加强对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监管,建立药品互联网销售的监管机制,打击网络售假药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1. 加强机构建设(1)设立专门的药品三统一工作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加强药品监管队伍建设,提高药品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药品三统一工作总结范文

药品三统一工作总结范文

药品三统一工作总结范文一、工作目标与任务药品三统一是指通过统一的药品编码、药品标准和药品信息建立统一的药品监管、交易和使用体系,实现全生命周期的药品管理和监管。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团队积极投入到药品三统一工作中,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完成了以下目标和任务:1. 药品编码统一:协助完成全国范围内的药品编码改革工作,确保各类药品都能够按照新编码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管。

2. 药品标准统一:参与制定全国范围内的药品标准,包括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生产标准、药品销售标准等,推动全国范围内的药品质量提升。

3. 药品信息统一: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药品信息系统,实现药品信息的统一采集、存储、查询和共享,提高药品监管的效能和透明度。

二、工作实施情况1. 药品编码统一(1)了解和学习药品编码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和要求,并及时向团队成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2)与各地药品管理部门和企业进行沟通和合作,推进药品编码改革的落地工作。

(3)参与药品编码改革试点工作,积极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和难题。

2. 药品标准统一(1)参与药品标准制定的相关会议和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审查和修订已有的药品标准,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3)协助制定新的药品标准,推动药品质量的提升和统一。

3. 药品信息统一(1)建立药品信息系统的需求分析和设计,确保系统能够满足药品信息管理的要求。

(2)与药品企业合作,收集和录入药品信息,完善药品信息系统的数据库。

(3)推动药品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确保其顺利运行,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三、工作成果与效果1. 在药品编码统一方面,我们积极参与了全国范围内的药品编码改革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目前,已有多个省份和地市采用了统一的药品编码,实现了药品信息的统一管理。

2. 在药品标准统一方面,我们参与了相关标准制定的工作,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些已有的药品标准也得到了修订和完善,确保了药品质量的统一和提高。

药品三统一促进药品监管机制变革

药品三统一促进药品监管机制变革

药品三统一促进药品监管机制变革药品三统一是指药品名称、规格、剂型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统一,具体包括药品名称一致、药品规格统一、药品剂型规格规范化三个重要方面。

药品三统一的实施,促进了我国药品监管体系中的一系列变革。

本文将从药品三统一的实施框架、药品监管机制的变革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角度进行探讨。

一、药品三统一的实施框架药品三统一的实施要达到让患者知药、找药、用药更方便、更安全的目标。

作为全国范围内的重要一环,药品三统一需要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药监部门、企业、医院等各方面通力合作,才能够达到各项工作要求。

药品三统一的实施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药品命名上实现统一。

具体包括在药品名称、药品规格、药品剂型命名的相关标准,特别是在药品名称的规范化统一制定到位,全部药品名称公示在全国中药和西药名称公示平台上。

(2)在药品规格上实现统一。

药品规格是指药品的包装规格,包括药品每瓶的药品数量、单一或多种组合包装而成的药品等。

对于同种药品规格,其规格应保持统一,不同药品要保持标准化,以避免患者混淆。

(3)在药品剂型规格上实现统一。

药品剂型规格是指药品各种剂型(如片剂、胶囊、注射剂、口服液等)的规格,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各类剂型规格的标准并进行相应的力度要求,在保证疗效不变的情况下,减少规格变化,不同剂型和剂量规格尽量统一,从而实现患者用药的方便和安全。

二、药品监管机制的变革药品三统一的实施是为了让患者获得高质量、安全的药品,而在药品质量安全方面,药监部门的监管作用十分关键。

药品经过三统一之后,药品监管机制的变革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这也直接影响着三统一实施后的效果。

药品监管机制的变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加强药品质量监管。

药品质量监管是整个监管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药品三统一实施后,监管药品的质量问题更为突出。

要抓好药品的质量问题,需要依靠更完善的检验、科研、技术保障体系,加强药品质量整体监测,预防、发现、处置药品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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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定义
一、采购平台:特指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依托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http:///),为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

二、采购人: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区级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医疗机构。

三、申报人: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总代理商。

国(境)外生产企业只能授权委托一家总代理,且是通关单上标明的报验单位或收货单位。

不接受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申报。

申报人只能授权一个自然人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可共同委托一个自然人做为授权代表,其他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申报人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四、配送企业:具务国家规定的配送资质和条件,向采购人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服务的药品经营企业。

五、入围品种目录:指通过竞价议价后,最终形成可供采购人选择的药品品种目录。

六、化合物实体专利药品: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药品注册相关专利信息公开公示中,可查询到的并在专利有效期的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

七、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药品注册相关专利信息公开、公示中,可查询到的并在专利有效期的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

八、国家科学技术奖药品:指2004年以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药品,不包括获得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和其他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

以国务院或科技部颁发的奖项证书为依据。

九、单独定价药品: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陕西省物价局公布的化学药及生物制品类单独定价药品。

十、优质优价中成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陕西省物价局公布的优质优价中成药。

十一、国家一类新药:指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批件上注明一类新药的药品。

一类新药证书有正副本之分的,正本持有者认定为一类新药;生产企业持有副本、科研机构持有正本的,副本持有者认定为一类新药。

无正副本之分的,以新药证书持有者为准。

十二、政府定价药品: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在报名截止时已制定并公布有效价格的药品品规。

十三、中药材GAP认证: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的《中药材GAP证书》。

十四、进口药品: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十五、排名: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的2013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为依据,按医药企业主要品种产量排名,主要品种产量未排序的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名。

十六、差比价:指同一通用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以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最新《药品差比价规则》为准。

十七、十省平均价:重点采集北京、安徽、湖北、山东、浙江、河北、江西、山西、江苏和广西等十省区现行药品集中采购价的平均值。

十八、申诉:指申报人或配送企业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按照《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申诉投诉处理办法(暂行)》,通过药品申投诉系统(/HomePage/Shortcut3.html)提出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十九、投诉:指申报人或配送企业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违反《实施方案》及集中采购相关文件,或相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申诉投诉处理办法(暂行)》,通过药品申投诉系统(/HomePage/Shortcut3.html),向采购中心或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废标: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由于申报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集中采购结果或公平竞争等情况,经采购中心审议后报省卫生计生委批准,终止采购活动,废除申报人相应入围品规。

二十一、弃标: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申报人自行中止并退出集中采购的。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

委员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组成。

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应当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五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原卫生部公布药品标准的品种。

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第六条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

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药品监管、药品生产供应管理、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工作方案和具体的遴选原则,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组织实施。

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程序:(一)从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目录咨询专家组和目录评审专家组,咨询专家不参加目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参加目录制订的咨询工作;
(二)咨询专家组根据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对纳入遴选范围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价,提出遴选意见,形成备选目录;
(三)评审专家组对备选目录进行审核投票,形成目录初稿;
(四)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五)送审稿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授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第九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
(二)我国疾病谱变化;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
(四)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
(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
(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
(四)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
(五)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属于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品种,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调出目录。

第十二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目录。

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鼓励科研机构、医药企业、社会团体等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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