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1总则1.1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和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废气污染防治管理。
1.3定义(术语)1.3.1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有规律地进行排放。
1.3.2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1.3.3挥发性有机物(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根据规定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1.3.4挥发性有机液体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
1.4参考文件下列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凡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 37822)3管理要求3.1基本要求3.1.1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并不得超过许可的排放总量,排污许可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1.2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3.1.3废气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装置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停运。
3.1.4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保存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废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模版(3篇)

废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模版第一部分:引言1.目的和范围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治和控制企业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废气排放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生产企业、能源行业企业等。
2.背景和依据制定本管理制度的背景是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特别是废气排放对空气质量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影响。
制定本管理制度的依据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保法规、政策文件。
第二部分:废气排放管理1.废气排放监测1.1 企业应建立废气排放监测系统,监测并记录废气排放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等关键参数。
1.2 企业应委托合格的第三方机构定期进行废气排放监测,确保监测结果的客观、准确性。
1.3 监测结果应如实上报环境保护部门,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废气排放状况。
2.废气治理措施2.1 企业应制定废气治理措施,减少或消除废气排放。
2.2 废气治理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3 如废气治理设施发生故障,企业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
3.废气排放标准3.1 企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废气排放标准。
3.2 企业应定期对废气排放进行自查,确保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3.3 如有发现废气超标排放的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三部分:废气治理与技术措施1.废气治理技术选择1.1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废气治理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吸收、吸附、氧化等方法。
1.2 废气治理技术的选择应考虑治理效果、成本和可行性等因素。
2.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与维护2.1 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操作要求,确保治理效果达标。
2.2 废气治理设施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和长期有效性。
2.3 如废气治理设施发生故障,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修复,并记录维修情况。
3.废气排放的可持续改进3.1 企业应定期评估废气排放情况,探索新的治理技术和方法。
3.2 企业应建立废气治理的长效机制,提高废气治理措施的可持续性。
《现场废气管理规定》

《现场废气管理规定》q/psab-gd-e446-01-xx版次:b修改号:01目的为了防止施工现场废气造成的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对公司总承包工程施工现场废气进行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承包工程施工现场废气的控制。
3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xx4术语4.1废气:指在工程施工、管理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大气环境的气体和尘状物(降尘、飘尘)如:烟尘、粉尘(颗粒物)等。
4.2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备或场所。
如施工现场焚烧烟气排放、现场机动车辆废气排放以及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清扫地面、管道和设备所扬起的粉尘。
4.3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排放。
施工现场的废气多为无组织排放,如烟气流程中的排烟设备的泄漏、机动车辆尾气排放、施工现场施工机械和清扫地面、管理所扬起的粉尘。
4.4大气污染的控制指标。
大气污染的控制指标有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5职责5.1工程总承包部是废气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废气控制。
5.2项目经理部负责控制施工现场的废气。
6工作程序6.1废气排放的具体控制6.1.1项目经理部对生活、施工机动车辆的尾气监测应按交通管理规定执行,并应取得公共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环保标志。
如未通过审查按规定需报废车辆应申请报废并停止使用。
上海城建(集团)公司第二篇:废气排放管理规定废气排放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办公场所、工厂食堂烟气等废气排放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对大气的污染及对人体的伤害,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办公区域、工厂食堂烟气等废气排放的控制。
3职责3.1办公室控制废(烟)气的管理工作。
3.2工厂食堂烟气等废气排放的管理4控制要求4.1废气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xx》,进行控制。
废气处理管理规定制度范本

废气处理管理规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气污染治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工业、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废气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废气处理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进绿色生产,强化科技支撑,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气污染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废气污染防治体系,提高废气污染防治能力。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废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废气排放标准与污染物控制第六条排放废气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废气排放标准,不得擅自放宽排放条件。
第七条排放废气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废气进行治理和净化,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八条排放废气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废气排放监测制度,定期进行废气排放监测,确保排放数据真实可靠。
第九条排放废气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气泄漏和溢出,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条排放废气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废气处理技术与管理第十一条排放废气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根据生产过程和废气特点,选择合适的废气处理技术,确保废气处理效果。
第十二条排放废气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提高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
第十三条排放废气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积极开展废气处理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先进、高效、低耗的废气处理技术。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废气排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环保法》对防止废气、粉尘规定

《环保法》对防止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对防止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作了明确规定:1、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2、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因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它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3、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它脱硫措施。
4、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5、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6、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7、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8、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害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
9、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饮食服务业环境管理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
10、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
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汽车,不准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11、国家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高标号的无铅汽油,限制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直至停止含铅汽油的生产和使用。
金桥电厂运行部2007-4-3。
废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范文(4篇)

废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气污染物的排放和管理,保护环境和人类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废气排放的设备及工艺,包括建设、改扩建、运行、检查、维护和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的管理经费由本单位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由本单位环保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环保责任第五条本单位的高层管理者对废气污染物排放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环保部门是本单位废气污染物防治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七条环保部门负责:(一)制定废气排放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检查和监督废气排放设备和工艺的运行情况;(三)组织开展废气排放的技术改造和升级;(四)负责废气排放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五)组织废气污染物的治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六)定期对废气排放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
第三章废气排放管控第八条本单位的废气排放需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本单位的废气排放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达到国家和地方的废气排放标准;(二)使用合法、合规的排放设备和工艺;(三)定期对排放设备和工艺进行检查和维护;(四)在废气排放过程中不得发生恶臭、噪音、颗粒物和有害物质溢散等情况;(五)废气排放过程中必须进行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备份。
第四章废气治理措施第十条本单位应根据废气排放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废气治理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一条废气治理措施可以包括以下方面:(一)减少废气排放的量和浓度;(二)加装废气处理设备;(三)优化工艺流程,降低废气排放产生的风险;(四)加强操作员培训,提高排放设备的操作效率;(五)定期进行废气治理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废气排放监测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建立废气排放监测系统,对所有废气排放点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废气排放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废气排放量的监测;(二)废气排放浓度的监测;(三)废气污染物的监测。
第十四条废气排放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
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要求

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要求一、总体要求1、废气污染防治应满足相关要求并遵循“分类收集、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的原则。
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应满足HJ2000的技术要求。
3、应选择先进、可靠、实用、安全的工艺技术,能够实现废气污染物经处理后保持稳定达标排放。
废气治理工程应避免或减少二次污染,避免使用能耗高的设备和环境危害大的处理药剂,采用的处理工艺应能减少水耗、电耗、物耗。
4、处理单元和管线布局科学合理,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易操作性。
各结构单元名称和功能等应标识明晰、提示明确,便于识别和操控。
5、有挥发性有机废气(VOC)产生的生产线对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和净化率需满足深府[2017]1号文的要求。
6、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应满足HJ2026、HJ2027的技术要求。
7、各种规模的袋式除尘工程的设计、施工与安装、调试与验收、运行与维护应满足HJ2020的技术要求。
8、采用振打或旋转刷方式清灰的电除尘器,其含尘气体净化处理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与运行维护应满足HJ2028的技术要求。
9、锅炉的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环保设备的配套状况及环保审批、验收手续齐全。
10、除尘设备的运行状况正常,干清除没有漏气或堵塞,湿清除灰水的色泽和流量正常;灰水及灰渣的去向明确,没有二次污染。
11、配置必要的分析仪器,对主要污染物浓度具有监测监控功能,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的设置应当符合HJ/T397的要求。
12、电镀废气净化系统应安装独立的电表。
13、应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有详细的运行操作记录。
二、室内通风1、应保证室内布局合理、进风量足够、通风顺畅、无死角、不随意增设围墙阻挡空气流动。
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GBZ 1的要求。
2、不应将生产废气通过开窗、墙壁或窗上排风扇等排风设施直接外排,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三、废气收集1、生产车间各生产线产生废气的环节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罩。
《废水、废气、固废管理规定》

《废水、废气、固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部施工生产和生活活动过程中废水、废气、固废排放的控制,减少对地域环境及人体健康的影响,依据国家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及其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定了废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废液)、废气(排气污染物、粉尘)、固废(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排放控制的范围、方法及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生活污水。
是指在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
包括洗漱、炊厨、卫生间等产生的污水。
(二)工业废水。
是指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废水、污水以及废液组成的工业废水。
包括含酸污水、含碱污水、洗片污水等。
(三)废液。
是指机器试运转过程中、设备维修和保养过程中排放的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脂)等;金属理化试验废液;洗片废液;机加工乳化液。
(四)排气污染物。
是指机动车辆以及燃油设备排放出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等。
(五)粉尘: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如:细砂、水泥、泥砂、保温材料石棉尘、切割和焊接烟尘等。
(六)固废。
是指生产施工、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七)生产垃圾。
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弃土、砖石、铁屑、边角下料、废焊条、包装纸箱、废材料等。
(八)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包括炊厨废物、废纸、织物、家用什物、废塑料制品等。
(九)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
主要有石棉产品使用产生废料、涂料包装桶、报废的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废荧光屏及汞灯、废胶片及废像纸、废有机油桶及油手套等。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生产部门(一)负责生产活动过程废水、废气、固废的排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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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企业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集团公司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出淘汰名单。
第二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三条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向政府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向政府环保部门申报调整。
第四条企业应识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一般环境因素和重大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工业废气处理,处理后达标排放。
1、对含有毒物质的工业废气必须进行吸收、焚烧等手段处理,使有害物质含量达到排放标准;
2、在排放含有腐蚀性强的酸、碱性废气,应事先进行有效的吸收和处理;
3、在装卸易挥发的有毒有害液体物料时,必须设有吸收处理装置,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4、企业的加热炉、焚烧炉、再生器排烟等排气筒,排放各种有害物均须达标;
5、凡能利用的工业废气,应进行回收处理(综合利用);
6、对于易挥发性的液体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等贮存,应采用浮顶罐、密封容器或采用吸收、冷凝等措施,减少挥发性物质对大气的污染;
7、厂房内必须要有除尘设施,禁止将粉尘抽出直接排入大气,污染周围环境;
8、生产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9、加热炉禁止冒黑烟,连续冒黑烟每超过五分钟作一次违章处理;
10、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第五条排放或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必须制订大气环境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安全环保部、政府环保部门备案。
定期对压力容器管道进行检测,预防有毒气体泄漏。
第六条企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下风人员要立即撤离暂避。
并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政府环保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集团公司可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企业停工整顿。
第三章装置开停工时的废气防治
第八条对停工装置中的脱硫装置和含硫污水系统及接触含硫、氨介质的设备在吹扫前均需使用高效工业污水除臭剂进行处理。
第九条对停工装置的吹扫应采用密闭吹扫方式,先用小汽量吹扫,吹扫后的汽相引入火炬系统或废气处理设施,基本吹扫干净,经采样监测达到要求后,才能大气量吹扫放空。
第十条企业环保监测部门应对开停工装置的废气排放情况及周边大气情况进行监测。
第四章防治燃煤(重油)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十一条已建和在建的燃煤锅炉,超过**地方锅炉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控制二氧化硫、烟尘和氮氧化物的排放。
第十二条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新建燃煤锅炉和窑炉。
已建额定蒸发量10吨以下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应当逐步改用清洁能源;已建额定蒸发量10吨以上的燃煤或者燃重油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烟尘和氮氧化物的排放。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额定蒸发量20吨以上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企业,必须配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并与集团公司应急联动中心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