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常住户口人员登记表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启⽤新的常住⼈⼝登记表和居民户⼝簿有关事项的通知颁布⽇期:1995-12-19执⾏⽇期:1995-12-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常住⼈⼝登记表和居民户⼝簿的管理是常住户⼝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
随着形势的发展,⼯作中暴露出⼀些问题,亟须加以改进和规范。
为进⼀步明确常住⼈⼝登记表、居民户⼝簿的作⽤,科学设置登记项⽬,统⼀式样、标准,规范制发⼯作,实现常住户⼝登记簿册管理⼯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为逐步统⼀和完善公民⾝份登记及⾝份证件管理制度打好基础,公安部决定⾃1996年7⽉1⽇开始启⽤新的常住⼈⼝登记表和居民户⼝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关于常住⼈⼝登记表、居民户⼝簿的作⽤常住⼈⼝登记表是证明公民⾝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书,是公安机关进⾏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
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如实申报,经户⼝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承办⼈签章并加盖户⼝专⽤章后,具有证明公民⾝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
居民户⼝簿是公民依法履⾏常住户⼝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和进⾏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
其登记内容与常住⼈⼝登记表的主要登记内容⼀致,具有证明公民⾝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
⼆、关于常住⼈⼝登记表、居民户⼝簿的建⽴和发放范围公民在申报登记常住户⼝时,户⼝登记机关应为其建⽴常住⼈⼝登记表。
其中对新⽣婴⼉,在申报出⽣登记时,要建⽴常住⼈⼝登记表;对未满16周岁的公民要补建常住⼈⼝登记表。
城乡居民户⼝以户为单位进⾏管理,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凡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户⼝登记机关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发给居民户⼝簿。
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户⼝登记机关按集体户⼝进⾏管理,可以共⽴⼀户或⼏户,由所属单位确定专⼈负责管理。
三、关于常住⼈⼝登记表、居民户⼝簿的式样和项⽬设置常住⼈⼝登记表为⼀⼈⼀表式,共设置34个登记项⽬,包括:1、户别;2、户主姓名;3、与户主关系;4、姓名;5、性别;6、曾⽤名;7、民族;8、出⽣⽇期;9、监护⼈;10、监护关系;11、出⽣地;12、公民出⽣证签发⽇期;13、住址;14、本市(县)其他住址;15、籍贯;16、宗教信仰;17、公民⾝份证件编号;18、居民⾝份证签发⽇期;19、⽂化程度;20、婚姻状况;21、兵役状况;22、⾝⾼;23、⾎型;24、职业;25、服务处所;26、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27、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28、何时何因迁往何地;29、何时何因注销户⼝;30、申报⼈签章;31、承办⼈签章;32、登记⽇期;33、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34、记事。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的填写说明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的填写说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填写说明:在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2.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常住户口登记机关为相应人员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
如果没有公民身份号码,则填写出生日期,前后以数字“”代替。
3.出生日期:按照公历填写相应人员出生的年、月、日。
4.姓名:填写相应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的姓名。
5.别名:填写相应人员姓名以外的名字,包括曾用名、化名、艺名、绰号等。
6.性别:根据相应人员的情况选择“男”或“女”。
7.民族:填写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
8.常住户口省县:填写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9.详细地址:填写相应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具体到街道(镇、乡)、社区(村、居)及街(路、巷、自然村)、幢、单元、号、室。
10.文化程度:根据流动人口的学历选择。
11.婚姻状况: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
12.政治面貌: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其他”项适用于情况不明或未加入任何组织的人员。
13.居住事由: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
14.从事职业:指相应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职业。
根据我省流动人口职业特点,我们概括了以下十四种情况:1)生产制造加工:指从事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制造和加工的人员。
2)工程施工:指从事土木工程、机械工程、采矿工程、水利工程等工作的人员。
3)运输服务:指从事用各种交通工具进行货运、客运服务的人员。
4)装饰装修:指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装修等行业的人员。
5)餐饮服务:指在饭店、宾馆等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
6)休闲娱乐服务:指歌厅、舞厅、美容美发、足浴浴池以及其他旅游健身、休闲娱乐等行业从业人员。
7)家政服务:指从事家庭保洁、保育以及钟点家政服务的人员。
8)保安物管:指从事各种保安服务、物业管理、以及社会巡防工作人员。
9)维修服务:指从事家用机电产品、办公设备、汽车、摩托、自行车等维修的人员。
10)废旧物品收购:指从事收购旧家电、废旧金属、报纸等废旧物品人员。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一、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查验证件证明(一)出生证明。
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三)《生育服务证》。
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登记出生户口的,需到婴母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迁出手续;(四)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五)超计划、非婚等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婴儿,提供(一)、(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入户证明。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一、填报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除要求使用铅笔填写的项目外,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有涂改的应保留原被涂改内容的痕迹清晰可辩。
同时,登记表填写不允许留有空页或空面(正反面)。
1、登记对象:⑴户籍在本乡镇(街道)的常住人口;⑵户籍在本乡镇(街道)的流出人口;⑶户籍不在本乡镇(街道)的嫁入人口;⑷父母户籍是本乡镇(街道)生育(抱养)后未入户人口;⑸在本乡镇(街道)有固定居所,常住3月以上的流入人口。
2、户类型及编码:户类型□内填写:A、户籍在本县(区)内并在本乡镇(街道)居住;B、户籍在本县(区)但整户流出一年以上;C、户籍从本县(区)迁出但仍在本地居住;D、户籍是本省外县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E、户籍为外省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F、集体户;G、其它户类型。
户编码:每一类型户的编码以村民小组(社区)为单位进行编排,编码用四位数码,如0001、0002、…;一人户的统一使用集体户,户类型为F,代码一律是9999,每个村民组(社区)的所有一人户填写在一张表上(不够的另用一张表)。
3、门牌号:为本户住房所处村组或街道社区的统一门牌编号。
4、姓名:已经入户的,以户籍姓名为准;未入户的,填写现用名;未起名的,用铅笔填写小名。
5、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
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妻子、丈夫,父亲、母亲,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孙子、孙女,外孙(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姐妹”等,以上不能概全者,填写“其它”。
排列顺序为:户主及配偶,户主的长子(媳)及其所生子女,次子(媳)及其所生子女,女(婿)及其所生子女,户主的(岳)父母、户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6、性别:填写“男”或“女”。
7、民族: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
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
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全文.doc

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全文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全文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原则是: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农业人口只能在有农业户口的地区进行登记。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总要求是:先审后办,先内后外,坚持日核对,做到人头不重不漏,项目不错不漏。
先审后办,即先查验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先内后外,即先填写四项变动登记簿,按照登记要求录入、修改人口信息,再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
办理户口登记时,要认真询问并及时变更户口登记自然项目,确保户口登记项目准确详实。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打印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原月报表做日统计)与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通知单》、《增加人口变动卡》、《减少人口变动卡》《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将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迁移通知单》、《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等材料装订留存,以备查验。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出生、死亡、参军及走失注销、市外迁入、迁往市外及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等其他户口登记事项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第一条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根据上海市户籍管理相关法律和规定,上海的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如下:
1. 常住户口的定义:上海市常住户口是指在上海市合法居住并且在上海市有稳定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的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外地来沪居民集体户口人员、外地来沪人员集体户口人员等。
2. 办理常住户口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并具备稳定的工作、住房和生活条件。
对于外地来沪人员集体户口人员,还需要满足相应的规定。
3. 常住户口的申请流程:申请人需向所在区的居民户籍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申请人还需要填写常住户口登记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即可办理常住户口。
4. 常住户口的限制:常住户口一般只能在一个地方办理,不能同时在多个地方拥有常住户口。
如果申请人已在其他地方拥有常住户口,需要先注销原户口才能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
5. 常住户口的管理:上海市对常住户口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住房登记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户籍变更管理等。
申请人在办理常住户口后,需履行相应的户籍管理义务并接受相关的调查核实。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还会根据具体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
居住证登记表填写说明

附件5:xx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表证填写说明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的填写说明1、编号: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唯一标识号,由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2、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常住户口登记机关为相对应人员编定的公民身份号码,无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出生日期,前后以数字“0代”替。
3、出生日期:按照公历填写相对应人员出生的年、月、日。
4、姓名:填写相对应人员(流动人口、出租人、随同的人员、主要社会关系人等,下同)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的姓名。
5、别名:填写相对应人员姓名以外的名字,包括曾用名、化名、艺名、绰号等。
6、性别:根据相对应人员的情况选择“男”或“女”。
7、民族:填写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
8、常住户口省县:填写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9、详细地址:填写相对应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具体到街道(镇、乡)、社区(村、居)及街(路、巷、自然村)、幢、单元、号、室。
10、文化程度:根据流动人口的学历选择。
11、婚姻状况: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
12、政治面貌: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情况不明或未加入任何组织的选择其他”项。
13、居住事由: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
14、从事职业:是指相对应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职业,根据我省流动人口职业特点,我们概括了以下十四种情况:(1)生产制造加工:指从事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制造和加工的人员。
(2)工程施工:指从事土木工程、机械工程、采矿工程、水利工程等工作的人员。
(3)运输服务:指从事用各种交通工具进行货运、客运服务的人员。
(4)装饰装修:指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装修等行业的人员。
(5)餐饮服务:指在饭店、宾馆等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
(6)休闲娱乐服务:指歌厅、舞厅、美容美发、足浴浴池以及其他旅游健身、休闲娱乐等行业从业人员。
(7)家政服务:指从事家庭保洁、保育以及钟点家政服务的人员。
(8)保安物管:指从事各种保安服务、物业管理、以及社会巡防工作人员。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
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三、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四、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一)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
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
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如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
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子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
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汉字或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5、性别--填写“男”或“女”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7、民族--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
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
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
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
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