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1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它确立了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责任是国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国家间的冲突、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国际经济等。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原则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家责任的原则主要包括:1. 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无论国家大小、经济实力、政治体制如何,都应受到同等对待。
2. 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应尊重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得干涉其内政事务。
3. 国家义务原则:国家应履行其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包括签署和履行国际公约、遵守国际人权标准等。
4. 诚实信用原则:国家应按照国际法的要求,诚实履行其国际承诺,不得违背国际协议。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和适合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 赔偿责任: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给其他国家或者个人造成伤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通常包括经济赔偿和非经济赔偿。
2. 退还责任: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占领其他国家领土或者财产时,应退还相应的领土或者财产。
3. 住手违法责任: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应即将住手违法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违法后果。
4. 满足义务责任:国家应履行其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包括签署和履行国际公约、遵守国际人权标准等。
国家责任的适合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违反国际法:国家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人权标准等。
2. 违反义务:国家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其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
3. 直接后果:国家的违法行为必须直接导致了其他国家或者个人的伤害。
4. 违法行为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必须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导致伤害的直接原因。
三、国家责任的案例分析1. 赔偿责任案例:某国在与邻国的边界争端中,非法占领了邻国的领土,并对邻国的居民进行了侵犯。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1、主权: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利,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控制的。
2、国家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4、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己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7、最惠国待遇:就个人待遇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引渡: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溯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10、共管: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这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1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12、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可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3、低潮高地: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14、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在早期的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
国际法简答

国际组织
1概念: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
2法律地位:①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国际组织的成员赋予的,是有限的不完全的,国际法上的很多内容,例如领土、居民、及其法律制度对国际组织不适用,这种法律人格的有限度是国际组织法律地位的重要特征。②一个国际组织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其法律行为能力、法人资格首先根据创立该组织的条约的明文规定。③国际组织的法律行为能力包括:缔约能力,提出国际求偿的能力,使节权,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特权与豁免权
国家债务的继承:是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国债和地方化债务自继承发生之日起,由继承国承担,地方债务不受继承的影响,恶债不还。
国家档案的继承: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国。部分领土和分离分立先协议,无协议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独立的,与该领土有关的国档归属新国,与他国有关的应当归还。
国家责任
国际法的渊源
1构成 国际条约—首要渊源 国际习惯—另一主要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独立的第三个渊源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资料:A司法判例B公法学家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D公允善良原则E国家的单方面行为
2国际习惯
(1)概念:指经经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2)成立条件:A物质条件 即各国的实践,指各国实在的、共同的或相近的行为或做法,即反复采用被称为先例的行为B心理因素:即各国的法律确信,指各国在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认为其行为或做法是一种法律力量所强制,即承认这种反复采取的行为具有明确拘束力,即“法律信念”
4,条约的保留。指一国在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时发表的单方声明,目的是排除或者改变条约中的若干条款对该国适用的法律效果。
国际法法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
国家法名词解释整理笔记

1.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法主体所做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侵害别国侨民合法利益,侵犯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损坏边界的界桩等)国际罪行:违背对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从事侵略战争、破坏和平、灭绝种族、贩运奴隶、贩运毒品、从事海盗活动等)3.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4.人权:各国公认的并负有法律义务应予以尊重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个人人权:泛指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集体人权:泛指每一国家、每一民族以及以每一种族、宗教、语言为特征的少数人团体以全体成员的名义享有的权利,包括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5.国际人权法:国际社会促成其成员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一缔约国与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享有权利,国家承担义务)6.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和战争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7.国际人权保护: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国际人权条约,为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承担特定的或普遍的国际合作义务,并对违反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的活动8.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宣示予以尊重、促进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两大类)9.难民: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其本国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10.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缔约各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条约)契约型条约:缔约国之间为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确立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条约11.公约:通常是多国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内容多系早发型的行为规则和其他制度12.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13.协定:适用于具体问题的国际协议14.议定书:补充议定书:辅助性的法律文件,解决更为具体的问题,通常附在正式协议后,诸如对公约的特定条款的解释、保留意见等附属事项独立议定书:本身是一个条约,需要单独批准15.宪章、盟约、规约: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一般属于多边条约性质16.换文:当事国双方通过外交照会,解决双方具体问题的协议17.宣言:两国或数国会谈后就某一重大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后发表的含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声明,若不包括具体的权利义务就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条约18.联合声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一事项发表各自的声明并同时生效19.缔约能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20.缔约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由国内法决定。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义务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义务在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义务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在确保人权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人权保护是为了保障人们不受侵犯其基本权利的威胁和侵犯。
在现代社会中,国际法在促进人权保护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际人权法确立了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
在国家层面,各国都有责任确保其国内人权法律与国际人权法的标准相一致。
各国应采取措施通过监管机构或国际人权声明等方式来保障人权。
例如,国家可以设立人权委员会来监督人权事务的执行,并及时对人权侵犯进行调查和制裁。
此外,国家在国内法中应明确规定各种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制订相应的处罚和救济机制,以确保人权得到充分保障和实施。
在国际层面,各国必须共同履行国际人权条约和公约所设立的义务。
这些条约和公约规定了各国应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例如《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民权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各国应该签署并遵守这些国际公约,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推进和保护人权。
同时,国际社会也有责任对侵犯人权的国家进行监督和制裁,以确保人权得到全球保护。
此外,国际法还规定了各国在涉及人权问题的国际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
例如,国家在外交关系中必须尊重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其内政。
同时,各国也应该合作解决跨国人权问题,例如合作打击跨国人口贩运和走私等非法活动。
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义务紧密相连,需要各国共同努力,以建立更为和谐和平等的国际社会。
总之,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义务是确保人权得到全球保护的重要方面。
各国在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都有责任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并通过法律制度和合作机制来保障人权的实施。
国际社会也需要共同努力,监督和制裁侵犯人权的行为。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平等和人权保障充分的国际社会。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他的法律效力。
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级阶段就表示反对,至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约束力。
2、恢复原状: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是赔偿方式中的首选。
3、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它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4、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国家独立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对其控制的地区实行着有效统治并获得了人民的支持。
5、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
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7、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传统上仅指国际法要求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
但由于科学技术和国际关系的发展,20世纪中叶以来,又出现了国际损害责任,即要求国家对其实施的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8、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包括两类: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国债;地方化的国家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
9、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0、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11:、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2、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3、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14、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自己整理)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根据性的权利。
对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都承认以下四项:(一)独立权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独立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主性,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二是排他性,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独立权是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在某种意义上,独立权即主权。
独立权既包括政治独立,也包括经济独立,政治独立是经济独立的前提,而经济独立是政治独立的保障。
(二)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
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
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
国家不仅平等地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现代国际法要求,国家平等应是实质上平等,而不是形式上的平等,即同等地享受权利,又同等地履行义务。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平等权的种种表现形式,对此,在实践中,都应共同遵守。
(三)自卫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和自卫的权利。
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另一方面是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按照宪章的有关规定和国际实践,有权进行自卫的是遭受侵害的国家和国家联合体,且只有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遭到严重侵害,情势十分危急,防卫已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自卫权。
宪章对自卫权的行使附加了限制条件:①自卫权的行使限于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办法以前,一旦必要的行动已采取,自卫即应停止;②自卫权必须在安理会监督下进行,且行使自卫权的国家有义务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四)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认为,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1、领土管辖,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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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是否就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不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凯尔森在国家的一般理论中,主要是关于国家与法的关系,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为纯粹法学的首创人。
所谓“纯粹法理论”它是继承和发展19世纪英国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全面地阐述了纯粹法学关于法、国家以国际法的基本概念的原理。
凯尔森坚持把所有评价标准和意识形态因素从法律科学中请除出去。
法律科学对象针对的是法律现实,而不是价值活动,可以说,实现法律的纯粹性是凯尔森追求的目标。
他坚持的是实证分析的立场。
在其法的一般理论的范围内,仅以规范为研究对象,从而保持法的独立性和纯粹性。
现根据凯尔森的理论观点,对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不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予以简述。
国际法上的国家具有四个构成要素:A:固定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
一、国际法主体: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人格法律者。
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人格法律者。
应具备三个要件:
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
国家是基本主体,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从国家发展到非国家实体,传统国际法一向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国家具有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基本主题的主要依据。
其他的国际法主体均不是主权者。
(2)国家作为主权者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主要实施者。
(3)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国家具有完全的国际求偿能力。
(5)从内容上说,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3、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依据国际组织章程
(2)限制:受国际组织章程的限制,国际组织仅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行为能力的范围:国际组织有权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交往,建立正式关系,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缔结国际条约,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提出国际请求等。
(4)区别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与国内法主体资格:宪法第104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须之法律行为能力。
这主要是规定了联合国在会员国国内享有国内法上的人格。
4、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争取独立的民族在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是民族自决原则。
(2)争取独立的民族还没有成为国家,而是一种准国家的或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如巴勒斯坦解放组织。
(3)行为能力的范围:对外进行国际交往,派遣外交代表,参加外交谈判,出席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缔结国际协定等。
在民族解放战争中,享受战争法规的保护,请求和接受外国及国际组织的援助等。
5、关于非政府组织:
(1)一般国际法:国际红十字委员会虽然是一个依据瑞士民法设立的私人团体,但被认为在国际法上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其代表与日内瓦公约当事国的代表一起参加定期的国际红十字大会,主要任务则是援助和保护武装冲突的受难者以及自然灾害的受难者。
(2)区域性国际法:1986年4月24日部分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定的《关于承认国际非政府间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欧洲公约》,明确承认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该公约1991年1月1日生效,现有8个缔约国。
6、关于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1)这个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目前我国学者倾向于否定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2)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例子
A、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家同意的情况下提起国际仲裁的权利。
B、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作为该公约附件六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将在海底区域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特定纠纷诉至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而成为分庭的当事方。
C、个人违反国际人道法而承担国际责任的例子。
二、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1)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等。
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叫政权机关。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也在国家机关之列。
(2)特指中央一级机关。
综上所述,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不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义务。
凯尔森坚持法律的独立性,以法律为唯一信仰,对法律效力的重视其实也是对法治价值的一种推崇,这对我们来说有很重要的启迪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