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问题及检查
浅谈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浅谈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者:张磊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21年第06期【摘要】2020年3月至6月是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也是我国最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后,第一次实行汇算清缴。
面对一个全新的利民政策,各行业、各单位都在不断地研读政策,摸索正确的执行方法。
随着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政策执行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出来,论文对汇算清缴中出现的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Abstract】The period from March to June 2020 is the final settlement period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stipulated in the Tax Law. It is also the first final settlement period after the latest revision of China's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In the face of a new policy for the benefit of the people, all industries and units are constantly studying the policy and exploring the correct implementation method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inal settlement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some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are gradually highlighted.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in the final settlement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關键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应对措施【Keywords】special additional deduction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final settlement; countermeasures【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1)06-0116-021 引言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执行最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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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新税改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和对策探究

新税改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和对策探究作者:韩莹来源:《中国民商》2022年第07期摘要: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初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我国个税向完全综合征税迈进的必经之路。
新税改在个人所得税中加入专项附加费用扣除,使得消费结构不断优化,提高了人们对教育以及医疗方面的倾斜,同时税负的结构调整提高了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
现阶段是新个人所得税税改实施的初期,行政事业单位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尚存在较多问题,如纳税人对个税的预扣预缴以及汇算清缴认识不足,个人所得税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申报审核系统仍需要不断完善。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如何顺利衔接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降低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展开探讨,并探究相应对策,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管理水平。
关键词:新税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近年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政策不断调整完善,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同时对中等收入人们也产生了较大影响。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调节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
我国进行税制改革考虑到了多方面的因素,提高了人们的消费水平,推进经济效益的提升。
随着税制的改革的实施,行政事业单位的个税征管过程中遇到较多问题,对于纳税申报、汇算清缴、预扣预缴等方面需要进行调整改进,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予以重视,不断提升税务管理水平。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背景及新税改的意义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开始征收以来,经历了多次调整改革,初期是内外两套税制,对内实行多税种、多层次调节的复合税制。
1994年实行内外统一的制度,经过不同时期的多次修订,2018年8月3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2019年1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支出作为专项附加项目予以扣除;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对税率和税率级距也进行了适度调整。
关于个人所得税检查的专项总结报告5篇

关于个人所得税检查的专项总结报告5篇篇1一、引言本次个人所得税检查旨在确保税收的合规性和公平性,提高公民的税收意识,促进税收的健康发展。
通过本次检查,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为后续的税收管理提供参考。
二、检查背景与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次检查的背景是个税缴纳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和税收漏洞,目标是通过检查发现并解决问题,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三、检查范围与方法本次检查的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税务机关的管理情况以及社会公众的税收意识。
我们采用了多种方法进行综合检查,包括数据分析、现场调查、问卷调查等。
通过这些方法,我们可以全面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发现问题并进行分析。
四、检查结果与分析1. 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经过检查,我们发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总体良好,大部分纳税人能够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然而,仍有一部分纳税人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需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和管理。
2. 税务机关管理情况: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如管理手段落后、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有效发挥监管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的建设和管理。
3. 社会公众税收意识:通过问卷调查和现场调查,我们发现社会公众的税收意识普遍较低,很多人对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意义缺乏了解。
这导致一部分人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需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和教育。
五、建议与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加强税收监管和管理:税务机关应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和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税收法规。
2. 提高税务机关人员素质:税务机关应该加强人员培训和学习,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只有具备高素质的税务人员,才能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并有效地进行税收监管和管理。
浅谈所得税管理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浅谈所得税管理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近年来,某国税部门对所辖区域企业一年一度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即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问题,也发现有部分所得税税收政策和所得税管理办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不相匹配之处。
这些问题中即有企业的主客观原因回避政策逃税之嫌;也有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税收政策难以操作、不便于操作的实际问题。
为此,笔者就所得税政策及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及应对措施提出几点粗略的探讨性思考。
一:当前所得税管理的基本现状目前所得税管理的基本现状:从制定和执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上看有沿袭成规的也有适应市场而新制定的;从管理方式上看有据实申报征收也有核定征收、定率征收的;从所得税的税收收入看,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基本上是一年一个台阶,成为税收收入总量中不可缺少的税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执法、被执法者的社会反响看有严格执法守法的,也有人认为政策过多过杂不宜掌握不便操作、政策界限不严密、不切合实际致使避税逃税的等等。
二: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的所得税税收政策及相关办法,笔者认为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税收政策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
目前税务机关执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除了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外,大都还是沿袭于计划经济时期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管理模样。
例如税前扣除的计提费用比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拆旧的标准、人员工资的计提标准及其它管理范围等等;二是政策繁杂。
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最多,形成了即管人又要管物、管税又要管费、管生产经营又要管销售收入的全管局面;三是税收政策中的弹性空间造成纳税人有意避税。
如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的支出中要求是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任务、姓名等,因为这些项目的费用支出在税前没有支付限额和支出比例,在实际操作中就形成了其他费用科目的费用计提不用或少用而转嫁至无控制比例的费用科目中支出,既造成了费用科目的支出不实,又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讲义

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培训讲义第一部分一、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适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3、财税[2006]9号《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学习资料第一节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
因此计税时以纳税人的收入或报酬扣除有关费用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有三种:1、分类征收制2、综合征收制3、混合征收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即分类征收制。
四、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1、组织财政收入功能。
2、收入分配功能。
3、调节经济功能。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作用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2、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3、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的个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一)概念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1)两种情形符合其一。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3)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这里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例如:李某受我国政府委派到我国驻联合国办事处担任工作人员,任期4年。
赴任前,依照我国政府关于户籍管理的规定,在原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手续,李某没有中国户籍且在境外居住,但其家庭和主要经济利益关系仍在国内,仍然属于我国居民纳税人。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提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步较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税制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执法不严等问题,致使税款流失严重。
因此,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化,符合国际惯例,与此同时建立合理的税收征管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的新课题。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它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从整体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其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
现行个人所得税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
(一)税制模式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办法,各项所得分别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纳税,且各项所得不再汇总计算。
这种差别待遇的方式,适合源泉扣缴,但难以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无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
加之这种征收方式缺乏弹性,增大了税收成本。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长,这种课税模式必然使税收征管困难、效率低下。
目前实行这种税制模式,存在以下弊端:1、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不能充分贯彻其立法原则。
在我国现阶段,发展市场经济对个人所得税提出的最迫切的要求是调节个人收入关系,保证个人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
同时,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目前还不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所占有的比例较小,组织财政收入近期内不是它的主要功能。
所以,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
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没有实现调节收入公平的目的。
2、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容易造成合法避税,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导致税源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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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或者非货币性福 利”、“ 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账户,有无对 员工采取实物方式发放福利的行为;对企业以“生活补 助”名义发放的项目,要逐项审查原始资料,核对受助 人员是否符合条件,有无名为补助、实为变相福利的情 况,混同免税所得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2-10-8 14
三、特殊计税方法的检查 (一)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检查 1.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5】9号 2.常见涉税问题 一个年度内,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确定适用税率后,重复扣除“速算扣除数”,少缴个 人所得税。 3.主要检查方法 核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明细表,核实是否按税法 规定正确计算扣缴税款,是否存在多次使用全年一次 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少计税款;是否存在将全年一次 性奖金按所属月份分摊、重复减除费用、降低适用税 率的现象;或者确定适用税率后,重复扣除“速算扣 除数”,少缴个人所得税。
2012-10-8 18
2.常见涉税问题
擅自扩大特殊行业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范围。
3.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中应重点检查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 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以外的单位有无在计算个 人所得税时,将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和适用 的费用扣除标准擅自应用,少纳税款的现象。如某从 事内河运输的单位错按远洋运输业的计算方法代扣本 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
(二)常见涉税问题
201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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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检查方法
1. 检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 得税”等明细账,审查职工薪酬发放单,核实职工的 月工资、薪金收入,对达到征税标准的,扣缴义务人 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税款义务。 2. 检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明细帐,核查企业是否有支付给临时外聘的技术人员 的业务指导费、鉴定费,是否有列支的邀请教授、专 家的授课培训费、评审费等,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税 款义务。
201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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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检查方法
(1)通过调查人力资源信息资料、签署的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机构的劳动保险信息,结合考勤花名册、岗 位生产记录、人员交接班记录等,核实单位的用工人 数、用工类别、人员构成结构及分布,要特别注意检 查高管人员、外籍人员等高收入者的有关信息;然后 审查财务部门“工资结算单”中发放工资人数、姓名 与企业的实际人数、姓名是否相符,企业有无为降低 高收入者的工资、薪金收入,故意虚增职工人数、分 解降低薪酬,或者编造假的工资结算表,人为调剂薪 酬发放月份,以达到少扣缴税款或不扣缴税款的目的。
注意,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向个别人支付生活困难 补助不用征税。
(3)检查《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报告表》中的工资、薪 金总额与“工资结算单”工资总额,审查企业有无按照 扣除住房租金、水电费、企业年金等费用后的实发工资 扣缴税款的情况。
2012-10-8 12
(4)通过检查劳动保险部门保险缴纳清单和工资明细表, 核实企业是否有扩大劳动保险交纳的基数、比率,降 低计税依据的问题。如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 降低个税计税依据。对效益较好的经营单位,要查看 是否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否将为员工缴纳的 补充商业险等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税务稽查重点: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了个 人所得税?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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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依据的检查
1. 常见涉税问题
少报、瞒报职工薪酬或虚增人数分解薪酬;
自行扩大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用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为员工发放人人有份的 实物福利或以“困难补助”名义发放福利,混同免税 所得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收入未合并纳税。
3.主要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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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单位外派分支机构人员,要通过人力资源部门获 取详细的薪酬发放信息,通过函证、协查方式检查员 工同时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 否仅就一处所得申报或在两处分别申报,重复扣除税 前扣除项目,而未进行合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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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查工资总额和职工福利费中是否列支了职工公务 交通、通讯费用,是否将员工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 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 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二、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 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 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 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 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 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省级地税局根据纳税人公务 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01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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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检查
1.政策依据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 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 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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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变动情况, 对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核实资本公积 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股份制企 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 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 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 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 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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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
检查“应付股利”、“应付利息”、“财务费用”等 账户,对照《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报告表》、《支付 个人收入明细表》等,核实企业有无把支付的利息、 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少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把不属于减税或免税范围的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作为减税或免税处理,少代扣或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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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所得和偶然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
检查企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 出”等账户,针对支付给个人的支出,要正确区分是 否属于其他所得和偶然所得征税项目,其他所得由国 务院财政部门单独确定,偶然所得则强调其偶然性和 不可预见性。如对企业在产品发布会、总结会议、业 务往来等活动中向有关人员发放的赠品、纪念品等应 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对于中奖、中彩或企 业举办有奖销售等活动中的中奖者个人则按照偶然所 得代扣税款。
2012-10-8 10
(2)检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 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 酬(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工会经费)”等账户, 核实通过以上账户发放奖金、补助等情况;同时注意 职工食堂、工会组织等发放的现金伙食补贴、实物福 利、节假日福利费等,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计算扣税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 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 充分利用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强化全员 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运用掌握的各种纳税信息比对全 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信息,从中发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的问题,藉此督促扣缴义务人改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工作。如税务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 税申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比对,从中检验扣缴 义务人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系统分析国 民经济统计信息、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上市公 司的公告信息、广告信息、高档住宅和汽车的购置等 信息,作为评估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情况的 参考信息。
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未 合并纳税。
2.常见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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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检查方法
对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工作 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是由雇佣单位 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应审查纳税义务人提供的两处 支付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单据和完税凭证原件,以 及有效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材料,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税 法规定将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申报个人所 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规定需上交派遣单位(介 绍单位)的,计税时可以扣除。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 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 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 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财税[2001]157号)
2012-10-8 20
2.常见涉税问题
虚增工作年限,提高当地上年平均工资标准,虚领冒 领经济补偿金,少缴个人所得税。 通过审核劳动合同,检查职工档案和缴纳劳动保险的 时间来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工作年限,确认是否 虚构工作年限;到劳动部门、统计部门确认当地上年 度职工平均工资、各项保险金金额,确定是否存在降 低计税收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核对离 职协议书上的签名,做笔记鉴定,或者询问离职职工 本人,确认领取补偿金的真实性。
201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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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特定行业取得的工资、薪金的检查 1.政策依据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 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 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个人所得税法 条例》第四十条) 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 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 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 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 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 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