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合集下载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筑实施细则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筑实施细则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筑实施细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市人居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批准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实施日期:2015年月日2015·成都前言本细则总结近年来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编制而成。

本细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规划布局及配建设施;3.建筑;4. 结构;5. 电气;6.暖通;7.给排水;8. 景观;9.建筑内装;10.标识标牌设计。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集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细则由成都市住保中心负责管理,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累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866号;邮政编码61004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市人居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目录1总则 (9)2规划布局及配建设施 (11)2.01一般规定 (11)2.02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12)2.03道路 (13)2.04停车位 (14)2.05公共服务设施 (15)3建筑 (17)3.01一般规定 (17)3.02套内设计 (17)3.03公共部分 (23)3.04配套设施 (23)3.05无障碍要求 (24)3.06地下室 (25)4结构 (27)4.01一般规定 (27)4.02材料 (27)4.03结构方案 (28)4.04计算分析 (29)4.05上部结构设计 (30)4.06地下室结构设计 (33)4.07结构的预留与预埋 (35)4.08结构设计文件的完整性、统一性 (36)5电气 (38)5.01一般规定 (38)5.02强电设计 (38)5.03通信、电视系统 (43)5.04安全防范系统 (45)5.05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47)5.06电梯五方对讲系统 (47)6暖通 (48)6.01空调 (48)6.02通风 (49)6.03燃气 (50)7给排水 (51)7.01一般规定: (51)7.02室外工程 (51)7.03室内给水系统 (52)7.04室内排水系统 (55)7.05室内消防系统 (57)7.06雨水利用 (58)8景观 (59)8.01一般规定 (59)8.02土建设计 (60)8.03给排水设计 (61)8.04景观照明及动力 (62)8.05园林植物 (62)9建筑内装 (65)9.01一般规定 (65)9.02廉租房、公租房套内装修配置及选用材料标准 (65)9.03保障房公共空间室内装修选用材料标准 (66)9.04各功能空间装修设计细则 (68)9.05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74)9.06装修施工图设计图纸深度要求 (75)10标示标牌设计 (77)10.01一般规定 (77)10.02分类清单 (77)1总则(1)为规范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规模和建设标准,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功能质量和改善居民的居住生活环境,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

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

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保障体系第三章住房保障资金筹集第四章住房货币保障第五章保障性住房第一节规划与建设第二节申请和审核第三节轮候与配租、配售第四节使用与退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关系,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和城镇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提供住房货币保障或保障性住房,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住房保障范围、对象】城镇住房保障的范围,包括城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常住居民。

住房保障对象,是指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内常住居民中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的无基本住房或者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包括符合条件的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居民(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对象)。

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范围和对象,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常住居民是指在当地实际居住满一定时间的居民家庭或个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镇住房保障应当坚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政策扶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确定的目标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城镇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0.30•【字号】川建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34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强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满足村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建立农村住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明确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培训和管理乡村建设工匠,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

《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

《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试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2月)前言农村居住建筑选址布局、户型设计、结构选型、抗震设防、防灾减灾等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使用方便与居住安全。

加强农村居住建筑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提高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水平和质量水平,是关系民生为民服务的迫切要求,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此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在学习借鉴“5.12” 汶川地震灾后农房规划设计、灾后重建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试行)》,以期对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建造经济、适用、安全的农村居住建筑提供可靠、有效的技术指导,为规范农房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行为提供技术管理的依据。

本技术导则共分7章37条,依次为总则、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配套设计、景观及环境风貌、附则。

本技术导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解释。

请各地在实践过程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成都市西马道街40号新2号西楼16层,电话:028-********;传真:028-********;邮政编码:610031)。

本技术导则编写委员会主任委员:田文副主任委员:文技军、何庆、郭锋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王正卿、王建平、张爱平、胡明、高黄根、赵常颖、贾刘强本技术导则主编单位: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技术导则协编单位: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省住建厅村镇处主要起草人:郭锋、肖玺、张显、王飞、田月、李绪亲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 目的 (1)1.2 原则 (1)1.3 适用范围 (1)1.4 相关要求 (1)第二章总平面设计 (2)2.1 基本要求 (2)2.2 空间层次 (2)2.3 村落布局 (2)2.4 院落布局 (3)2.5 单体布局 (3)第三章建筑设计 (4)3.1 一般要求 (4)3.2 平面功能 (4)3.3 建筑防火 (5)3.4 建筑外观 (5)3.5 建筑节能 (7)3.6 设计文件编制 (7)第四章结构设计 (11)4.1 原则......................................................................... .11 4.2 农房建筑主要结构形式 (11)4.3 地震区建筑设计和结构体系 (11)4.4 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措施 (12)4.5 农房结构材料和施工要求 (13)4.6 场地、地基和基础 (14)4.7 砌体结构农房 (16)4.8 钢筋混凝土房屋 (19)4.9 木结构房屋 (20)4.10 石结构房屋 (22)4.11 轻钢结构房屋 (23)第五章配套设施 (25)5.1 建筑给排水设计 (25)5.2 建筑电气设计 (27)第六章景观及环境风貌 (31)6.1 植被绿化 (31)6.2 沟渠水体岸线 (31)6.3 地面硬化、铺装及道路 (32)6.4 社区入口、铺地及庭院围墙 (32)第七章附则 (34)7.1 实施时间 (34)7.2名词解释 (34)一、总则1.1目的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产村相融、成片推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居住建筑设计,配套完善农村居住建筑功能,提高农村居住建筑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川建行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4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公园城市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公告第三章推广项目第四章示范工程第五章技术论证第六章标准定额第七章信息服务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建筑抗震、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应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经过评估的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

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

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保障体系第三章住房保障资金筹集第四章住房货币保障第五章保障性住房第一节规划与建设第二节申请和审核第三节轮候与配租、配售第四节使用与退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关系,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和城镇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提供住房货币保障或保障性住房,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住房保障范围、对象】城镇住房保障的范围,包括城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常住居民。

住房保障对象,是指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内常住居民中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的无基本住房或者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包括符合条件的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居民(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对象)。

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范围和对象,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常住居民是指在当地实际居住满一定时间的居民家庭或个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镇住房保障应当坚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政策扶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确定的目标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城镇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完整版

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完整版

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二年六月前言农村居住建筑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农村居住建筑施工管理和指导,提高农村居住建筑质量和水平,是关系民生和体现职能部门为民服务的迫切要求,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此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在学习借鉴“”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以期对建造农村居住建筑提供可靠、有效的技术帮助,为规范农村居住建筑施工建设行为提供技术管理的依据。

本技术导则共分10章148条,依次为总则、基本规定、地基及基础施工、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屋面防水施工、门窗工程施工、装修工程(施工)、配套设施、农村居住建筑竣工验收、农村居住建筑施工安全。

本技术导则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解释。

请各地在实践过程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本技术导则编写委员会主任委员:田文副主任委员:文技军、肖军、刘晓森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王正卿、王建平、王科、冯江、张静、罗进元、赵常颖、高永昭本技术导则编制单位:省住建厅村镇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目次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1 总则为合理指导农村居住建筑的施工,加强其施工质量管理,保障农村居住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特编制本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全省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住宅及附属用房。

农村居住建筑要根据部、省、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房设计通用图或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且有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的图纸,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有证建筑工匠施工。

抗震设防区域农村居住建筑还须遵循《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 3)、《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本文介绍了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的征求意见稿。

该导则旨在规范和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依据国家住房保障政策、住宅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建设标准、租金标准或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含个人,下同)配租配售的住房。

本导则为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

术语方面,居住小区指被城市道路按自然分界线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能够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保障性住房小区指由单一或多种保障性住房构成的供住房保障对象居住生活的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XXX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政府应提供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以合理的面积标准组织建设保障性住房,并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型和宿舍型。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面积和价格,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限价商品房是政府提供一定政策优惠,限定面积和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是指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为被征收(改造)住户建造的住房,包括零星分散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保障房住区规划是指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要求,按新建、改建和配建特点分别制定的保障房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容积率是地块内地面上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密度是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是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套(户)型是指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居住空间指卧室和起居室(厅),套内使用面积是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标准层使用面积是标准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标准层建筑面积是按标准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面积。

保障性住房小区应选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比较成熟的地段,以提供生活上的方便。

同时,保障房住区与各类城镇污染源的安全卫生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并应在城镇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选址。

1.城镇区域应方便群众的居家生活、就学、就医等需求,并周边设有完善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此外,住区出入口距公交站点(包括规划站点)的步行距离应在500米以内。

2.在选址时,应充分考虑用地的安全性和建设的适宜性,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崩坍影响区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地段。

若场地内存在无法避开的地震断裂等危险时,应进行评价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理措施。

对于选址在城市新区或配套尚不完善区域的保障房住区,应同步或提前规划建设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保证住房竣工交付、配套完善到位。

3.鼓励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规划条件、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套数、户型、面积等指标。

若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则应从其规定。

4.保障房住区规划应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配套完善和节能环保的原则统筹规划,以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功能与空间需求。

各类保障性住房可分别建设形成单独住区,也可混合建设形成住区。

保障房住区规划布局应体现环境友好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不宜在城镇中集中连片布置,单个保障房住区的规模也不宜过大。

住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疏导通风气流,避免面对城市快速路或主干道,实现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的总体目标。

对于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左右的住区,商业、综合性服务设施宜向周边开放,实现共享。

4.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和学校的出入口应该避免开向城市交通干道,而应该与周边住宅之间有便利和安全的通行联系,并且需要提供接送停车场地。

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应超过5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应超过1000米。

4.2.4规划应该综合考虑符合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

如果住区位于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旁,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

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区应该通过采取住区的布局优化、相关功能建筑的合理布置以及除尘降噪功能密林带的设置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住区的负面影响。

4.2.5通风机房、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水泵房等有噪声污染的设备用房应该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地下空间)。

如果确实需要在住宅建筑内设置,应该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建筑部分。

4.2.6住区绿地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类型。

2.新建和配建的保障房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0%,改建住区不应低于25%。

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设施。

4.集中绿地的总指标应该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住区不少于0.5平方米/人的要求。

5.名木古树和规划保留的地貌、水系需要得到保护。

4.3.1配建的保障房住区应该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规划设计条件统一进行指标控制。

4.3.2新建和改建的保障房住区,综合指标应该满足下表的规定:指标项目。

数值容积率。

多层宜控制在2左右,高层宜控制在3-5之间建筑密度。

一般宜控制在25%~40%,高层宜在20%左右绿地率。

新区≥30%,旧区≥25%集中绿地规模。

组团≥1平方米/人,住区不少于0.5平方米/人的要求机动车停车位。

廉租住房≤2辆/10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2辆/100平方米地面停车率。

宜≤30%自行车、电动车、老年车位。

宜≥2辆/户节水器具安装率 100%节能灯具安装率 100%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一次装修率 100%注:1、残疾人、老年人助力车应该在地面设置停车位。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地面设置停车位,也可以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集中或分设停车位。

公租房和廉租房小区如果没有配建停车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地面停车位。

但是,如果已经配建停车库,就不能出售停车位。

在设施配置方面,保障房住区应该按照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的要求,完善相关设施,并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

这些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住区配套建筑与设施应该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此外,住区公建配套应符合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表中规定的建筑面积和总指标。

这些指标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此外,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部分市政环卫设施和小型户外活动场所应该布置在楼盘内,服务于几个楼盘的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应该配置在几个楼盘的公共中心位置,服务于若干组团的小区级公建则应该布置在几个组团的公共中心位置。

居住区级公共设施布置在本地段时,其指标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执行。

最后,保障房住区配置的各种设施应该充分考虑其布局的合理性、使用的方便性,以及设施的使用强度和耐久性,并符合相关要求。

1.根据设施的性质和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和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合理布局。

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设施的效益,方便经营管理和使用,同时减少干扰。

2.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文体等相关设施应该集中布置,形成住区的公共活动中心。

3.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该方便居民,并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4.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该考虑到未来的发展需求。

5.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下表的要求配建公共停车场:名称。

| 公共中心、商业中心 | 集贸市场 | 饮食店 | 医院、门诊所 |停车位控制指标。

| 车位/100㎡营业面积。

| 车位/100㎡营业场地 | 车位/100㎡营业面积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自行车(电动车) | 大于或等于。

| 大于或等于。

| 大于或等于。

| 大于或等于。

|机动车。

| 大于或等于。

| 大于或等于。

| 大于或等于。

| 大于或等于5.1.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道路交通设施方面,保障房住区应满足以下要求:1.住区用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时,应设置至少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并与外围道路相连。

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2.住区通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

3.住区内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

保障房住区内部交通组织应满足以下要求:1.对于规模较大的住区,应设置清晰的住区平面图,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和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

2.住区内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

保障房住区还应该为混合动力和电动车辆提供充电设施。

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的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该配套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停车场(库),停车位数量应满足每户2辆的需求。

2.应该结合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需求,在自行车停车场地中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和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应该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且应该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当住区人口达到居住小区或组团规模时,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具体项目的配置应按照附录A执行。

2、当住区人口规模介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了应配建下一级的项目外,还应根据增加的人数和周围设施的情况,增加更高级别的相关项目,以达到增加指标的目的。

3、在商品房开发中,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该与商品房开发一起统一配置。

5.3.2保障房住区应该专门增设符合其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1、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应该设置公共食堂、公共洗衣房、公共晾晒场所等相关设施。

2、其他保障房住区应该设置居民互助性非盈利场地及设施,以方便社会组织、公益组织提供便民服务及住区居民自我管理和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